首页 -> 2008年第2期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作者:龚兴雷




  摘要:介绍了“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即“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包括学校、企业、学生,由此形成三对法律关系,并对这三种法律关系的涵义和内容分别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
  
  国务院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要“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订单式”人才培养是实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重要途径,其内涵是高职院校与用人企业针对社会和市场需求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的1100多所高等职业院校中,已有70%推行了这一培养模式,真正实现了学校、学生、企业的三赢。例如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目前已与三一重工、中联重科等30多家大型企业开展了“订单培养”,订单专业12个,占全院专业总数的50%;在校“订单班”30余个,订单学生3000多人,占全院在校生总数的33%。该院“订单培养”的规模和质量均走在了全国、全省高职院校的前列。
  但是,就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在全国如火如荼地推广时,有关人士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及时出台,导致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学校和企业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地位和角色问题、“订单”的履行问题、学校与企业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企业与学生的关系等等。为此,笔者希望通过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的研究,探讨学校、企业和学生的法律主体地位,理清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于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简介
  
  如前所述,“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指高职院校与用人企业针对社会和市场需求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一种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该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是:(1)企业向学校提交需求计划和招生标准、培养目标(即用人“订单”)。(2)校企双方举行签字仪式,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学校以企业名称冠名“订单”班,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包括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目标、考核办法等。(4)学校和企业利用各自的教育资源共同实施人才培养,理论教学在学校进行,实践教学在企业进行。(5)企业与学校共建实验室,并对教学质量进行年度检查。(6)学校和企业共同对“订单”班毕业生进行人才质量评估,合格毕业生由企业按照协议约定落实就业。校企合作的全过程可以概括为五“共”:“订单学生”校企共选,培养计划校企共定,教育资源校企共享,教学过程校企共监,学生就业校企共管。招生有两种方式,既可在新生中招收,也可在老生中选拔。培养一般为“2+1”(即2年理论课在学校,1年实践课在企业)或者“工学交替”(即根据课程需要轮流在学校和企业交叉进行)。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范围的界定
  
  在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范围的认识上,学者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只存在两方主体,即学校和企业,学生只是客体;有的学者认为存在三方主体,即学校、企业和学生;还有的认为存在四方主体,即政府、学校、企业和学生。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主体”在法律语言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所以,“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主体就是指在该模式包含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按照这一概念或标准衡量“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出现的所有的人(包括学校、企业、学生、政府及其他),就可以明确该模式的主体了。
  学校学校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的角色和地位非常重要,不仅需要和企业方签订用人及人才培养协议,也要负责对“订单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学校对企业的权利、义务由二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对学生的权利、义务由教育管理关系而生,所以学校在该模式中是当然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主体。
  企业由于该模式是校企高度合作的产物,企业在其中参与程度很高,按照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协议,不仅享有与学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的权利,包括共同制定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目标、考核方式等,同时由于它与学校共同培养学生(主要负责实践性教学部分),且学生毕业后,由其负责接收就业,又与学生形成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企业也是该模式的重要主体。
  学生在学校与企业签订用人及人才培养协议时,学生的确是作为校企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一个客体,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当学校与企业共同选拔学生组成“订单班”,并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时,互相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学生在学校既要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在企业实习时又要接受企业的教育管理,还享有到毕业时直接在企业就业的权利,毋庸置疑,学生也是该模式中的主体。
  根据扬州市职业教育“订单培养”的实践经验,政府在该模式中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牵线搭桥的作用。由政府成立专门部门,整合一个地区职业学校的教育资源,通过组织各职业院校的就业机构和管理者走进企业、企业家走进学校等多种形式,架起学校与企业互通的桥梁,形成校企双方长期合作机制,推进“订单培养”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支持学校“订单培养”基础条件建设,包括师资力量和实训基地建设。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政府在“订单培养”模式的形成过程中,确实起着巨大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只体现在宏观上,起组织、引导和帮助作用,而并不参与具体的“订单培养”过程,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笔者认为它不是该模式中的主体。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的主体法律关系的涵义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其主要特征有: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所以,“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也必定是法律调整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的主体法律关系是在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订单式”人才培养是该法律关系存在的时空条件。其次,“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是涉及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利益的法律关系,学校、企业和学生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该法律关系的内容。最后,“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集合体,它至少包含三对法律关系:学校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学生与企业的法律关系。每一对法律关系各有不同的内容和性质,比如学校与企业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基于合同而形成的合作关系,而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除了教育管理关系外还有其他关系,所以难以对该法律关系集合体的性质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只能笼统称为法律关系集合体。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学校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学校与企业通过签订用人及人才培养协议,对双方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约定,双方按照协议共同制定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目标,共同选拔和考核“订单班”学生,是一种基于合同而生的合作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企业制定培养计划后,就开始进入“订单班”的招生工作,学校进行宣传,学生自愿报名,然后通过学校和企业的联合选拔进入“订单班”学习,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所以,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部分:首先是“订单班”招生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学生自愿报名,学校和企业择优选拔,并在选拔后签订协议,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其招生结果完全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其次是学生进入“订单班”后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学校和学生的地位并不平等,所以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企业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企业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包含两个部分:首先是学生组成“订单班”时,与企业签订协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其次是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性教学过程中与企业形成的实习法律关系,由于其实习时间较长,并且领取一定的报酬,所以学生与企业在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在学界一直有所争议,有人认为该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笔者认为,由于“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实习的特殊性,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民事教育合同法律关系在实习期间又带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些因素,可视为准劳动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余如进.我市职业教育“订单培养”的实践[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28).
  作者简介:
  龚兴雷(1965—),男,硕士,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