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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评估制度的沿革与反思

作者:姚爱国




  摘要:政府评估一直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经历了开端、兴起和规范化等几个阶段。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政府评估这种单一的质量保障模式已暴露出自身的不足。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评估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经过数年的发展,占据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它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办学水平评估问题,即质量保障问题。
  高等职业教育办学
  
  水平评估制度的沿革
  
  (一)高等教育评估的开端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并以政府评估为主要形式。
  1985年5月27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教育管理部门还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成绩卓著的学校给予荣誉和物质上的重点支持,办得不好的学校要整顿以至停办。”这是中国官方首次正式提及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评估问题,可以看作是我国正式开展高等教育评估活动的开端。1985年11月,原教育部部署高等工程教育评估试点工作,从1987年6月开始至1989年底,全国80多所高等工业学校在综合办学水平、专业、课程三个层面上进行了评估试点,为我国的高等工程教育评估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在开展高等教育评估理论研究和高等教育评估试点实践的基础上,1990年10月,原国家教委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开始走上制度化的轨道。
  (二)高等职业教育评估的兴起
  高职评估是在普通本科院校评估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80年代,高等工程专科学校、职业大学、成人高校全国性的教育评价工作尚未开展,但学校自身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评价活动已经开始。机械电子工业部教育司从1985年到1989年,每年组织一次对所属高等工程专科学校进行检查,主要对学校的基础工作及教育质量进行评价。江苏省原教委从1985年起,对高等工程专科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以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各高等工程专科学校为了提升学校的办学层次,充实教学内涵,提高教育质量,也开展了频繁的校内教育质量的评价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教育质量评价文件及管理文件,有效地保证了高等工程专科学校的教育质量。
  1990年11月,原国家教委在广州召开全国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的意见》的文件。文件明确指出: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逐步开展普通高等专科教育的评估工作。自此,高等工程专科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被提上正式议程。高等工程专科教育的评估工作显示了教育评价与教育改革同步进行的特征。当时,主要是针对高等工程专科教育培养“实践应用能力见长”的高等应用型人才的改革目标开展的一次专项评价工作。1992年,原国家教委下发《关于遴选部分普通工程专科学校进行专业教学改革试点的通知》,高等工程专科学校开始了“小范围、大幅度”的专业教改试点工作,专业教学改革的评价工作也同时进行。自1993年起,逐步对各院校申报的教改专业进行遴选评价,先后确定了4批216个试点专业。1998年起对第一批试点专业进行评估验收,并且于1999年公布了全国示范性专业和特色专业。
  在此期间,职业大学、成人高校的评价工作也在开展。1995年底,原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推动职业大学改革与建设的几点意见》的文件。文件指出:“国家教委将组织制定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要求和评估体系,对现有职业大学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教育教学指导及质量的检查等工作。”成人高等教育也于1995年开展了夜大、函授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原国家教委对教育质量的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如实”的原则,执行评估指标体系“不提高、不降低、不走样”,使得评估工作得到各类学校的广泛支持。这个时期教育质量评价实际是以政府评价为主,目的是促进各校提高教育质量,加强高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评估的基本程序是:政府组织、学校自评后申报、专家实地考察、政府公布评价结果。
  (三)高等职业教育评估的规范化
  1998年底,随着国家机构调整和机构改革,国家教育部提出“三教”统筹,将高等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合称为“高职高专教育”。1999年底,国家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高职高专教学工作会议,发表了《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职高专教育评价进入了新的时期。其具体表现为:(1)评价机构为全国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教学评价组”,负责教学评价工作;(2)开展理论研究,将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和教学评价体系的研究项目列入教育部《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3)开展教学评价实践。为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教育部高教司发文开展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计划在3~5年后,通过逐个验收评价,创建300个全国示范性专业。
  2003年2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公布《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2所参加当年评估试点的备选学校。同年5月,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率先接受评估。2003年底,完成了对首批26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评估工作。至此,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评价工作业已全面展开,评估成为对高职高专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教育部提出了“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20字方针,通过这次评估试点工作,期望能逐步建立起国家及地方高职高专教育评估制度、质量保障机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认可制度,改善并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宏观管理。更重要的是,通过评估使被评估的学校获益,特别是使学生获益,切实提高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评估程序是:(1)学校自评,并向教育部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2)教育部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学校上报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3)教育部组织专家组到学校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工作结束,专家组要与被评院校主管部门交换意见;(4)专家组向评估委员会提交结论建议和工作报告;(5)评估委员会审议专家组评估结果,向教育部提出结论建议,由教育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6)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布的评估结论和专家组评估意见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凡举办高职教育以来,尚未有三届毕业生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先按该方案的合格标准接受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但评估结论可视评估的实际结果而定。凡通过合格评估二年后的学校,或举办高职高专教育满十年的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以及曾获得原国家教委授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称号的成人学校,视为已通过合格评估,可申请该方案中优、良标准的评估。《方案》借鉴和吸收了我国普通本科院校长期开展教学评估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共设7个一级指标(包括1个特色或创新项目),15个二级指标(其中有8个为重要指标),36个主要观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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