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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侵害责任认定现状的研究

作者:贾冬艳 胡克伟 沈淑荣 傅维利




  摘要:近年来,高职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侵害现象呈增长趋势,司法实践中,因立法的缺位,导致侵权案件审理结果各异,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文章对学校、用人单位和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及侵权责任认定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解决途径,为高职院校在实习期间建立有效的学生权益保护体系提供法律参考。
  关键词:高职学生;实习;权益侵害;责任认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2006年教育部提出了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二个学期,进入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参加生产实践。由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以指派专人传授技能等形式对实习生进行指导,实习生则通过实习过程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取得实践经验,提高理论水平,锻炼工作能力。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学生必须经历的一项实践活动,是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关键所在。然而,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由于各种人为或非人为原因引起的实习学生权益侵害事件频繁发生,“据对5296名大学生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的占81.6%。”就我国目前立法而言,对实习期间高职学生的权益及权益受到侵害责任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仍是空白。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其立法层次较低,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只能参照该规章。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由谁来承担责任,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如何维护,仍没有法律层次上的依据,进而导致了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各异。这不仅给实习学生本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带来很大的伤害,而且,也影响到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对教育部提倡的“校企结合”、“产学合作”和“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及人才培养质量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侵害实习期间高职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已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学校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对于这期间侵权事件法律责任认定的研究较少且多有争议。本文以现有的研究为基础,将多种观点加以梳理,以析清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及在侵权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以进一步丰富这一领域的研究内容。
  
  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侵权责任认定
  
  实习学生与学校之间仍然是《教育法》中规定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的关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这是职业院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是职业院校教学工作安排的一项具体内容,是学生在校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因此,学校对实习学生承担一定的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基于这一观点,学校应对实习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在实习活动中,学生经所在学校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其本身已脱离了学校的实际控制范围,主要的教育、管理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已转归实习单位承担。只要学校在选择实习单位、派遣实习生及履行实习生一般的教育、管理职责等方面没有过错,则学校对实习期间实习生遭受的人身伤害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尤其是实习生自己(或其家长)直接联系实习单位并与实习单位形成实习合同关系时,学校更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学校在这一活动中存在过错主要表现在:如学校选择的实习单位无论从实习硬件(实习条件、实习场地、实习设施等),还是从实习软件(单位级别、管理措施及制度等)上都不具备接待、培训实习生的条件,也不履行作为学校对实习生的管理、保护等职责时,在这一情况下,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学校尽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就可以免除责任。
  
  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与企业
  或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侵权责任认定
  
  我国法律对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就目前的研究来看,还存在争议。
  非劳动关系论该观点认为,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与企业等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保护。这是因为:第一,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被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在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身份。因此,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而受到人身伤害的在校实习生,也就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无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的要求,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无论是学生,还是接收实习生的单位都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意图。对于参加实习的学生来说,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环节,目的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在实习期间,学生的所有档案、户籍关系仍在学校,各种关系并没有随学生的实习而转移到实习单位。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获得在实习单位与正式员工同样的待遇,实习单位只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践的机会。不仅如此,实习单位往往还要向实习生或实习生所在学校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总之,以上情形很难给人一种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的现实。基于这一观点,当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其不是《劳动法》保护的对象——劳动者,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受理用人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实习生实习前与用人单位及学校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在法律上应视为民事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则需按协议承担违反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必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责任,因为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管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但不管是以书面合同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把劳动力支配权交给单位,服从其管理。与此同时,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力换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劳动给予其对等的给付,从而显示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享有性。结合在校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现在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一般是3年制,有的甚至是4年。也就是说,学生的学籍从进校到毕业一般是3~4年。而现实中大多数职业院校,在教学计划安排上都不同程度地减少了在校学习时间,提前半年或者一年学完理论课程,然后,将实习和就业一并进行,由学校安排用人单位来校进行招聘,用人单位按照单位招工条件和要求组织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核,最终确定进入用人单位的学生名单。这些学生从学籍管理上,尽管仍然是学生,还要等半年或者一年才能发放毕业证,但这期间已不再是学生在学校那种单纯意义上的学习,而是根据其招聘录取条件来挑选部分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按照单位正式职工的管理办法和薪酬待遇来对待。对企业来讲,这部分学生已经是完全的劳动者,这种被学校称之为实习和就业连在一起的“就业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应该说完全建立了劳动关系,学生的劳动权益应受到劳动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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