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特征与人才培养规格的思考

作者:孟俊红




  摘要: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有着不同于普通法学教育的特征。本文通过对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规格的思考,指出走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复合道路,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是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两大出路。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规格;法律思维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许多院校纷纷开办法学专业,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也呈蓬勃发展态势。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政策的调整,法学教育进入了“寒冰期”。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要发展就必须正视它的新特征,在此基础之上认真考虑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进而提出改革创新之路。
  
  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特征
  
  我们只有在对不同层次法学人才教育分析的基础上对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做出准确定位,把握其特征,才能正确定位人才培养规格,探寻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发展途径。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有以下几个特征:
  市场需求的巨大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纳入宪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依法治国,需要大量熟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学人才明显不足。这就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
  生存空间的狭隘性相对于市场需求的巨大性,我们还必须正视当前的社会现实。改革开放之初,法学人才的缺口非常大,高职高专法学人才的就业基本不成问题。但是随着法学专业的飞速发展与国家政策的调整,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生存空间日益狭隘。截止到2005年底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经与教育部核实,这一数字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已经非常困难,高职高专就更困难了。国家政策的调整,即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考试门槛的提高(大学本科学历)又基本上把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学生堵在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大门之外。生存空间的狭隘性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必须转变思路,创新办学理念,根据市场需求,探索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
  培养目标的实用性相比较于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法学精英人才的教育,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明显的实用性。2000年1月17日,教育部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2005年,教育部在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时,将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归为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与司法技术类,使得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用性更为突出。培养目标的实用性要求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培养规格及相配套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都必须向实践性靠拢。
  培训周期的短暂性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博士教育一般为3~4年,硕士为2~3年,本科教育为4年,高职高专为3年。从总体年限上看,似乎培训周期差不多。但其他类型的法学教育为纯法学教育,甚至是某一法学领域内的专业教育,而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则基本上不是单纯的法学专业,多为交叉学科,培训课程除了法学课程之外,还有其他如经济学类、管理学类课程等。比较学制的长短、衡量培训课程的多寡,高职高专的培训时间就显得非常短暂,培训任务非常繁重。培训周期的短暂性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培养规格不可能像法学本科、硕士、博士那样强调知识结构的系统性、连贯性与完整性。
  生源水平的参差不齐从学生素质来说,高职高专法学专业的生源水平参差不齐。以河南省2006年高招为例,在高职高专的生源分数段中,既有540分的高分学生,也有为数众多的380分左右的学生和在280分数线上的学生。以高职高专一批录取的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为例,第一志愿考生既有537的高分,也有刚过分数线的457分。再以高职高专二批录取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例,第一志愿考生最高分在520分以上,最低分在300分左右。生源水平的参差不齐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不可能是精英型教育,而必须是面向全体、照顾个体、培养应用型人才。
  
  我国当前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规格的思考
  
  法学毕业生就业难引发了有关法学教育究竟应当是大众化教育还是精英化教育问题的争论,甚至有人提出要取消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单靠精英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应用型的法学人才的市场需求还很大,只要定位准确,培训方法得当,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还是可以大有作为的。那么,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究竟应该怎么做、其出路到底在哪里?笔者认为,创新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在于正确选择目标定位,正确定位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
  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要走复合道路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优势不在于培养纯法律的人才,而在于根据培养目标的实用性和市场需求的巨大性来培养复合型人才,走复合道路。如上文所述,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弱势在于培训周期短和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生存空间的狭隘性,单纯的法学教育很难有生存的空间。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有着明显不同于普通法学教育的优势:其一,复合型人才是市场经济对实用人才培养的要求,有助于学生拓展就业空间。其二,复合型知识结构对于法律知识与其他学科的知识有相互促进作用。美国著名大法官布兰代斯(Brandeis)曾经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社会公敌。”复合特色既有利于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也有利于其他复合课程的学习。
  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重心要放在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上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走复合道路,就预示着学生的课程要增多,教学时数明显不足,这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任务的重心就要与普通法学教育有所不同。笔者认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任务重心应当放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方面。理由如下:其一,著名的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其二,知识的掌握是有限的,而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立法会越来愈多。授人与鱼,不如授人与渔。这里的“渔”就是法律思维能力。其三,经过短暂的三年培训,让学生掌握整个法律体系是很不现实的,但是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是可能的。其四,就知识结构而言,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不但会形成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不同于普通法学教育的特色,而且对于复合知识的学习也大有裨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不但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而且在课程体系的构建、实践教学的安排方面都必须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在具体的课程体系安排和教学实践活动中,要通过概念的解析、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法律制度的比较、立法演变的介绍、案例教学等诸种手段来初步培养学生公法私法相区分的理念、私法自治的理念、程序正义的理念与公平的理念等,最终形成学生的初步的法律思维能力。
  总而言之,高职高专法学教育面临着严重危机,但是也有大好机遇。只要我们能够正确看清形势,清醒认识误区并加以校正,正确定位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复合特色,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创新特色,则既可以使学生快速适应社会需求,走上就业岗位,也可以继续深造、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参考文献:
  [1]陈虹伟.我国法学院校数量再创新高 如何评估质量专家细说标准[OL].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6-01/19/content_ 254864.htm.
  [2]2006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高职高专一批第一志愿分数段统计(文科)[OL],http://www.heao.com.cn/main/Html/UpLoadFiles/2006年专科1批_文科.htm.
  [3]2006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高职高专二批第一志愿分数段统计(文科)[OL],http://www.heao.com.cn/main/Html/UpLoadFiles/2006年专科2批_文科.htm.
  [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
  作者简介:
  孟俊红(1969—),男,河南伊川人,法学硕士,河南教育学院法律与经济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