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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梳理晚清职业教育法制萌芽的产生

作者:庞少召




  《奏定学堂章程》的完善由于《钦定学堂章程》未能切实实行,1904年1月13日,清政府又颁布了由张百熙、张之洞、荣庆拟定的《奏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该章程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较完整的学制系统文件,与《钦定学堂章程》不同,此章程中不但有关职业教育的法文极多,而且不再依附于普通教育的条文,而是有独立的文件作为载体。《奏定学堂章程》主要包括22份法律文件,构成初、中、高等教育三个阶段和普通、师范、实业教育三个体系。其中,有《学务纲要》、《各学堂管理通则》、《各学堂考试章程》等五个基础性法律文件,另外,职业教育法律也单独成文,有《初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中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实业补习普通学堂章程》、《艺徒学堂章程》、《实业教员讲习所章程》、《实业学堂通则》等七个基础性法律文件。《实业学堂通则》是从整体上对职业教育进行规范的,对职业教育的层次、类别,学生入学的资格、条件,实业学堂的监督、教员等内容做出了较宏观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则是对职业教育不同方面做出规定并相互补充,从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章程体系,此后,清政府又对其进行过几次修改,丰富了其内容。
  《奏定学堂章程》是由对《钦定学堂章程》的修订而来,其中,职业教育法律已经有了诸多独立的文本,对职业教育内容的规定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而且这些独立文本形成了职业教育自成一体的格局,此时的职业教育法制已开始由“从无到有”向“从有到优”转变。
  科举制的废止从19世纪60年代以来,地主派、洋务派、改良派、维新派无不痛斥科举制度的危害。《奏定学堂章程》公布后,封建教育制度仍然在运行,并且阻碍了新法的实施,废科举已是大势所趋。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四日(1905年9月2日)谕令“著即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其以前之举贡生员分别量予出路,及其余各条,均著照所请办理。”科举被正式废除。此后《奏定学堂章程》即成为当时唯一运行的、新的教育法制章程,新法规得以畅通实施。据统计,废科举后实业学堂的数量迅速增加,1907年为137所,学生8693人;1908年即达189所,学生13616人;1909年为254所,学生16649人,这是废科举之后的必然结果。晚清的职业教育法制实现了从立法向执法的转变,法制的功效开始在职业教育发展中逐步显现。
  从对封建科举和“八股”制度的批判,到效仿西方开办学堂;从身体力行办实业学堂,到着手设计新学制;从新学制中有附属的职业教育法律条文,到形成独立的法律文件,晚清的职业教育法制逐渐浮出水面,成为近代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的最初尝试。
  
  晚清职业教育法制产生进程的特征分析
  
  晚清职业教育法制是内忧外困下的产物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而晚清是清朝最后的历史时期,是行将没落的阶段。当时吏治腐败、贪污公行。民间有边疆反清势力,内有太平天国运动,外有殖民帝国的入侵,割地赔款,清政府的泱泱大国已是摇摇欲坠,闭关锁国且夜郎自大的清政府遭遇“千年未有之变局,千年未有之强敌”。内忧外困使许多人开始反思国内外诸多差别,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中体西用”等思想。在早期,为抵御外侮,洋务派创办许多军事学堂,培养掌握现代军事技术的人才;为了学习西方并与其交流,也创办了许多语言学堂。到19世纪后期,洋务派认识到,西方之所以强大,不仅在于他们的坚船利炮,更重要的在于其国富民强,继而又转为开办科技学堂,如电报、医学、铁路、矿物等以“拯救时艰之急”。这些都是迫于困境而不得不做。但是,即使学堂办起来了,学堂内部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主要的问题,一是学堂由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却依然是自由发展、各自为政、无章可循;二是新学堂与科举制的关系难以调和,随着学堂数量的增长,人们渐渐接受西方的课程与技术,如何把新课程纳入到国家教育系列中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清政府也做了一些尝试。如,把新课程纳入科举考试中来,对考试合格者也授予进士等级别,但这些只是妥协,并未触及科举制的根本。直至20世纪初,清政府才仿效日本教育制度,制定《钦定学堂章程》、《奏定学堂章程》,以统一学堂发展。1905年废除科举制则又解决了新教育与科举制两套体系的冲突问题。
  “中体西用”价值观的贯穿“中体西用”是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调和的产物,它主张在维护清王朝封建统治的基础上,采用西方造船炮、修铁路、开矿山等科学技术以及文化教育方面的具体办法来挽救统治的危机。从本质上,“中体”是指封建教育,只要封建统治政权存在,他们就会坚持培养人才要服务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地主派是封建阶级的代表;洋务派是官僚阶级的代表,发展现代军事,办各式学堂直接目的就是维护清朝统治;维新派也是以封建皇帝为首的团体,他们是朝廷内部斗争而分化出来的势力,在维护封建王朝上,他们是共通的。所谓“西用”是指学习西方科学技术,这也是晚清各时期有识之士的共识。把西方科学技术纳入到学校课程当中,也成为新旧教育的最大区别。从一开始,地主派就极力提倡学习西方科学技术,以御外侮,西方科学技术成了教育改革家批判封建教育的有力武器。洋务派兴办学堂主要就是为了学习西方科学技术。既然晚清实业教育的思想基础和办学价值观如此,那为实业教育提供权力许可和保障的法律自然也要继承和实现这一价值标准,从而更好地将这一价值目标转换为现实。在《钦定学堂章程》、《奏定学堂章程》两个章程中,明确制定了农、工、商三大类学堂法律,主要功能就是保障西方技术为其所用。
  思想先行,实践基础,法制建制从晚清产生两个章程的历史发展来看,最早是对封建科举制度的批判与否定,所谓不破不立,在批判的同时也在提倡改革传统教育,这在朝廷内外有诸多一致的声音。鸦片战争后,西方的思想不断被介绍到国内。据统计,1861年前后,至少有66人发表过学习西方军事及科学技术的言论文字。这些文字把西方的社会、政治和科技图景介绍给国人,使人们更多地认识和了解了中西差距,萌生了国人求知、仿效的原动力。然而,这毕竟只是认识阶段,尚未细化和深入为一种改革措施、方法和途径,直至大量实业学堂的创办,这种认识才转化为实践和物质现实,实现了自我否定向自我改造的飞跃。办学堂的实践积累了大量经验,诱发社会更多的科技学习的需求,为进一步教育变革提供了基础。当变革逐渐深入,难免会延伸至教育制度这一层面,而制度的变革必然要由法律来承认并固定下来,由此,实业学堂的兴旺最终催生了教育中最高层面的要素——法的变革,为教育建制重构提供了必要条件。
  
  注释:
  ①学校阶级即教育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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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庞少召(1981—),男,河北保定人,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省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学、教育技术学。
  (本栏责任编辑:李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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