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铨选制度





  关于元朝的用人体制,元代中期的文人姚燧曾有过一段十分著名的叙述:“大凡今仕惟三途:一由宿卫,一由儒,一由吏。由宿卫者言出中禁,中书奉行制敕而已,十之一;由儒者则校官及品者,提举、教授出中书,未及者则正、录以下出行省宣慰,十分之一之半;由吏者省台院、中外庶司、郡县,十九有半焉。”②及至元末,时人论及入官途径,仍然说“首以宿卫近侍,次以吏业循资。..自此,或以科举,或以保荐”①。可见尽管自仁宗朝开始设立了科举取士的制度,但有元一代铨补官员的基本格局并未因此发生重大变化。

  由上所述,在从官僚候补者队伍中选用入流品职官方面,元朝铨选制度具有以下三个不同于前朝的特点:(1)高级职位中有相当部分被由怯薛出职的世勋子孙所占据;(2)中、下级官员中的绝大部分,乃至少数高级官员,多由吏员出职,甚至由官复吏,再出职升任品级较高的官位;(3)元代前期一直没有设科取士,后来虽然实行科举,对整个官僚构成的影响,也远不能与唐宋诸朝相比较。此外,元朝铨选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优待蒙古、色目人。一般汉人、尤其是“南人”,很少能进入高级官僚的行列;大多数挤进仕途的汉人、南人,也只能淹于常调,在中、下级官吏的职位上耗却一生。

  除了从所谓“白身人”、或者不入流的品官(如学官)以及无品级吏员中选补入流品职官外,铨选制度的另一个内容涉及到在职官员的流转升迁体制。在这方面,元制的特点,是外任地方官的升转速度比随朝官员缓慢得多。这对于担任此类职官的汉、南人的政治前程,当然是很不利的。

  本文拟先叙述元代承担铨选职能的运作系统,而后再分别介绍选补入流品职官以及在职官员流转升迁的各种规定。

  主管铨选的组织系统据《元典章》卷七“内外诸官员数”条,元代职官员数总共有26690名。其中入流品职官22490名,内随朝官2089人、京官506人、外任官19895人;有品级但不入流杂职官4208人,包括儒、医、蒙古学、阴阳诸学教授,以及其他不系常调的杂职官员(如仓官、税务官、匠官等等)①。官员品级②姚燧:《送李茂卿序》,《收庵集》卷四。按姚燧所说,由宿士、儒官、吏职进入流品官的比率,应当分别是10%、5%、85%。则“由吏者..十九有半焉”当改为“十八有半焉”。①朱德润:《送强仲贤之京师序》,《存复斋集》卷四。

  ①《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内外诸官员数》,将朝官、京官、外任官称为“有品级”官员,儒、医、蒙古学、阴阳学教授及不系常调官员称为“无品级”官员。按后一大类官员实际上亦有品级,但不属流官,设为九品,每品又分为正、从二等。其中由九品上至六品的以敕牒委任,由宰相押字,称作“敕授”;由五品至一品则以皇帝亲赐命诰委任,称作“宣授”;二品以上官均选自特旨,故委任时多有诰词。

  在理论上,凡入流品职官,都可能“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进入正三品以后,则只能于本等流转,非奉皇帝特旨,无缘再进一步升迁。相当于正、从三品的职务如六部尚书、诸道廉访使、都转运使、路总管、蒙古军或汉军万户、元帅等,都分布在直接秉承最高决策集团意志实施军国大政的最关键环节上。因此虽然正、从三品仍属于可以“依例”升迁的品秩范围,但三品职官的委授,已不属“有司所与夺”,而必须“由中书取进止”,呈请皇帝决断②。至于二品以上职官人选,则按制度形式,更是完全出自皇帝圣裁。元仁宗欲扶持朵儿边部世胄月鲁帖木儿,使其接替哈散为丞相。为此他曾对一名亲信谈及自己的打算说:“哈散且老,恐不能久总机务。欲令有才力者代之。月鲁帖木儿识量明远。二、三年间存加名爵,俟其地位可及,必大用之。”③许有壬追记自己在顺帝至正元年(1341)由中书省参知政事(从二品)迁中书左丞(正二品)时的情景如下:“至正改元四月十二日戊子,皇帝御龙舟幸护圣寺。中书右丞臣帖穆尔达实、参知政事臣阿鲁、臣有壬扈行。乐三奏,命右丞前,特授平章政事,参知进右丞、臣有壬进左丞。恳辞不允,惶汗就列。”①除三品以上职官外,皇帝当然也可以通过颁发特旨的方式委授其他官职,时人称为“别里哥选”(蒙语belge译言符验),以区别于常选。宫廷近侍经常利用别里哥选的形式矫旨除授,以营私利。

  三品以下职官的迁调事宜,按定制当由中书省或吏部拟注。许有壬记载省部治铨政程序如下:“吏部治铨政而总于中书。从七品以下迄从九品听部拟注。正七品上则中书自除,然核其功过、复其秩禄、定其黜陟,必具于部而后登于省。汇貤为籍,宰相具坐,始共论。岁校一或再,而不必其时。部则月为一铨。御史审可,乃合其僚而拟注焉。誊上中书,执政一、二人暨参议、左司复听都堂。地之远迩、秩之高下、用之从违,按其籍而校听之。少戾则驳,使后拟其皆合也。执政于手牍人署曰:‘准’,乃入奏。奏可而后出命焉。底留掌故,手牍则归于私家。此铨除故常大较也。”②三品以下职官的拟注权力虽在省部,但皇帝仍保留了最高裁定权。对省部所奏选目,一般情况下多为“奏可而后出命焉”,不过也时而发生被皇帝否决再议的事情,有时候甚至于“中书奏迁,不惬上意者去其大半”③。

  只能在同类职官系统内流转升迁。因此本文分别将它们改称为入流品职官和不入流的杂职官。②《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

  ③危素:《月鲁帖木儿行状》,《危太朴文续集》卷七。

  ①见《至正集》卷十四。

  ②许有壬:《记选目》,《至正集》卷三八。

  ③危素:《欧阳玄行状》,《危太朴文集续集》卷七。

  对闽广、川蜀、云南等边远区域内官员的铨注,因为地理遥远,所以经常由朝廷遣特使会同行省在当地拟注。据《元史·选举志》谓,“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也有的元人声称是每年一次:“故岁必遣朝廷望官即其地,如选部注授焉。省之远者曰湖广、曰江西、曰福建、曰云南。其最远莫如云南。故自三品而下,皆得除拟,奏而后出命,视他省为最重。”①省部拟注的职官,主要是外任民职官员和一部分随朝官属。随朝衙门中的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按忽必烈朝“成宪”,得自行拟注所属官员,以名闻朝廷,而后受其职。管理宫廷或诸王私人事务的机构如徽政院、中政院等等,其用人亦曾“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元史·选举志二》),这些机构经常滥用得自除官闻奏的特权。大德三年(1299),徽政院除官竟达一千零五员之多。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的达鲁花赤等官,也许由本投下自举其人,并在本投下分拨到州郡内互相迁调。元朝军官一般都是世袭的。军职官员的承袭、迁调等事,由枢密院执掌。

  元代有品级的流外杂职官种类很多。他们一般只能在同类杂职官内迁调。也有很多入流品职官借注流外杂职的,这些人任满之后,仍能回到流官系统“通理迁叙”。流外杂职也受宣敕。有些虽由各行省选拟,仍需移文都省,给降敕牒札付。因此流外资品杂职官的迁叙,总的说来也归吏部、中书省辖理。

  元代从未入仕人员中选除职官的途径,主要有宿卫出职、吏员入仕、承袭或承荫、科举取士等项。以下分别介绍这些选官制度,以及在选职官考满后的迁叙体例。

  宿卫出职元代选用高级官员,“首以宿卫近侍”。这与蒙古人重视出身“根脚”

  的贵族政治观念的影响有关。因为“近侍多世勋子孙”,在当时人眼里,“任才使能..见用之亲切者,惟公卿大人之子弟。见闻于家庭,熟习于典故,而又宿禁近,密忽周慎,出纳辞令,有非疏远微贱、草茅造次之所能及者矣”①。终元之世,“出宰大蕃、入为天子左右大臣者,皆世胄焉”②。这些“世胄”当中,绝大部分正是由宿卫出职而位致显宦的。

  早在成吉思汗时期,宿卫组织除了执役内庭、环卫帐殿以外,就已承担着协助大汗和大断事官处理国务的职能。入元以后,怯薛歹一方面继续保留①袁桷:《送陈景仁调官云南序》,《清容居士集》卷二四;虞集:《送文子方之云南序》(《道园学古录》卷五)谓到云南铨注三品以下官,每三岁一次。

  ①虞集:《左丞相平阳王公宣抚江闽序》,《道园类稿》卷二一。

  ②刘岳申:《送吴澄赴国子监丞序》,《申斋集》卷一。

  着漠北旧制所赋予的参决政事的特权;因此虽然他们不带品级,连散阶也没有,但是其法律地位仍与历朝近侍宿卫很不相同。另一方面,在同中原官僚制相协调的过程中,由宿卫出职入仕也成为一条不成文的必行惯例。即“卫士在劳力干者,其长荐闻,即不次擢官”。元末,怯薛歹迭理迷失几次将为长官所荐用,“辄逊曰:‘某士齿长劳久,宜先擢之。某不敢越也’。东宫素器侯(按指迭理迷失)。一日笑谓曰:‘黑头者(按指怯薛歹中的黑头少年)多为公矣。君年四十犹未仕,将老宿卫矣?’命中书奏官之”③。是知以白身老于宿卫,在当时是很少见的事。

  由宿卫出职登仕者,并不是完全离开怯薛组织去作官,其怯薛歹的身份并没有改变。“诸省部官名录,宿卫者,昼出治事,夜入番直”(《元史·刑法志一》)。因此,他们“虽以才能受任,使服官政,贵盛之极,然一日归至内庭,则执其事如故,至于子孙无改。非甚亲信,不得预也”(《元史·兵志二》)。执役内庭,在当时人看来乃是一种特殊的荣宠,绝不是到外朝做官所能等同或取代的。很多重要的人事安排,经常决定于皇帝与宿直的亲信之间的商讨,并且由后者负责向外廷传达。危素记载欧阳玄进拜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修国史一职的始末如下:“初,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在宿卫。上问在廷儒臣,乃以公(按指欧阳玄)姓名对。上曰:‘斯人历事累朝,制作甚多,朕素知之。今修三史。尤任劳勋。汝其谕旨丞相,超授爵秩,用劝贤能。’明日,大夫出,遭丞相于延春阁下,传旨既毕,立具奏牍。”①近侍传旨拜官一向是元代铨政紊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上引史文亦略可窥见元代自内降旨封授的一般体例。

  由宿卫出职为官,其品秩高下的幅度颇大。四怯薛的首长,“及年劳既久,则遂擢为一品官”。其他怯薛歹出仕担任要职的也很多。但是怯薛歹出职,也并不一定都担任高官。例如,随着管理内廷供养诸色事宜的各种专门机构陆续建立,原先专司各色职役的怯薛歹,也可能被派到相应的机构中任职。元代主管御衣、尚鞶、尚饰等事的侍正府设奉御二十四员,以四怯薛之速古儿赤为之,其品秩分别为从五品至从七品不等②。

  由吏入仕元人吴澄说:“国朝用吏颇类先汉。至元间予尝游京师,获接中朝诸公卿。自贵戚世臣、军功武将外,率皆以吏发身。”①高级官员大多出自半世袭化的蒙古、色目乃至较早投效元廷的汉人“贵戚世臣、军功武将”,同时③林弼:《迭理迷失传》,《林登州集》卷二一。

  ①危素:《欧阳玄行状》,《危太朴文续集》卷七。

  ②《元史》卷八八《百官志》四。按怯薛中之速古儿赤,原系“掌内府尚供衣服者”,与侍正府职掌相应。①吴澄:《赠何仲德序》,《吴文正公集》卷十四。

  仍有不少以吏发身的“无根脚”的人员。而在中、下级官员中,则出职吏员更占据了绝大部分,乃至当时竟有人断言:“我元有天下,所与共治,出刀笔吏十九。”在国家行政运作中吏员作用的增强,至少从北宋已经开始了。这种趋势在南宋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压抑,但在金统治下的北方却不断加强。元初制度多承袭金制,加上蒙古征服北中国初期,“郡县往往荷毡披毳之人,捐弓下马,使为守令。其于法意之低昂、民情之幽隐,不能周知而悉究。是以取尝为胥曹者,命具之文书上,又详指说焉”③。甚至“司县或三员或四员,而有俱不知字者。一县之政,求不出于胥吏之手亦难矣”④。于是,在铨选制度不曾完善而补注官缺的实际需要又相当迫切的情势下,由吏出职补官的途径便自然畅通了。元代前期,吏员逐级晋升、最终出职地方官的速度有时极快。“才离州府司县,即入省部;才入省部,不满一考,即为州府司县官”⑤。忽必烈朝之后,由于官吏冗滥,由吏入仕所需时日变得相当长。但是因为长期停科,即使恢复科举制度后取士人数也过少,对于一般没有社会背景的人来说,通过吏职进入仕途仍然不失为较好的选择。所谓“科举废矣,珥笔可也;学校具文矣,衙前可也”①,正是当时社会舆情的生动写照。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各路府州司县民家子弟,多不攻书。虽曾入学,方及十五以下,为父兄者多令废弃儒业,学习吏文,以求速进”②。元代吏员的名目多达数十种。广泛设置在路府州县行政机构中的吏员通称“司吏”。设于省台院(含行省、行台、行院)、六部、宣慰司等高级部门的则有“令史”,其中省、台、院令史又分别称为“省掾”、“台掾”和“院掾”。令史和掾史作为高级吏职,在元代又有“勾当官’之名。设置在中行各省检校所以及台察衙门里专司文书稽核的“书吏”,很可能也属于勾当官体系。司吏、令掾史和书吏的主要职掌,是负责呈复、制作或检阅各种文书案牍。案牍吏员在各种吏职中最为重要,地位也最高。此外,在中行省台院、六部及宣慰、廉访诸司,还有专门负责传达记录政令的吏职,即“宣使”和“奏差”。吏职中设员最为普遍,地位又最低的,是收发、保管各种文书档案的“典吏”。上至都省、下至司县和各级行政机构及其直属的诸幕僚、职能部门,多设有员数不等的典吏。除以上所列举,蒙古语和回回语翻译是构成元代吏职的重要的特有成分。翻译吏员又可以分为“译吏”(书面译员)和“通事”(口语译员)两种。

  关于吏员升迁途径的体例十分繁复。总的来说,他们需要煞过十年左右②揭傒斯:《善余堂记》,《揭傒斯集》卷六。

  ③危素:《送陈子嘉序》,《危太朴文集》卷六。

  ④胡祗遹:《铨词》,《紫山大全集》卷二一。

  ⑤胡祗遹:《时政》,《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徐明善:《冷东斋义役规约》,《芳谷集》卷三。

  ②《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试补司吏》。

  甚至更长一段时日,逐级地从低级衙门属吏升到各种高级衙门中的吏职,而后就可以由是出职,担任品从不等的流官。一部分路府州司吏,也可能在考满后出职,担任没有品从的低级首领官如典史、吏目、都目等,升任提控案牍,再由提控案牍入流品。兹据牧野修二《元代勾当官体系的研究》及王劲松《元代吏制研究》两书,制成吏职升进示意图如下。图内标注Ⅰ的环节,仅为至元中叶以前实行的升转途径;凡标注Ⅱ或Ⅲ者,则分别表示始自至元后期或武宗朝的新增环节。

  上表所列,只是择要简示案牍吏职升转途径和入官品从。元代由吏出职的实际情况、各种规定及其前后变化,都还要繁复得①巡尉司系巡检司与县尉衙门的合称。②理问所是行省直属的司法机构。多。约略言之,大概还有以下几点需要稍加补充说明①。

  一是有些吏员出职入流之前,必须按规定作一定任期的税务官、钱谷官等。此类杂职官虽有品从,但不得入流,而且事繁名微,一般人都不愿就任。于是,元政府利用吏员急于入流的心理,将这些职务纳入某些吏员必经的出仕途径。中元以后,路吏出职,往往要先任钱谷官,再转为无品从的低级首领官,经过典吏、吏目、都目、提控案牍,然后入流品。从这样的安排也可以看出,杂职品官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二是除案牍吏职以外,较高品级衙门的其他吏员,如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等也可以直接出职。中、行省、六部、台、院的通事、译史、知印,其升进体例大略与令史同;宣使、奏差的出职品级要低一些。廉访司翻译吏职进入流官的品级要比案牍吏职(书吏)低一等。中书省的蒙古令史(蒙①这一部分叙述中参考王劲松、牧野修二两氏前引著作之处甚多,兹不一一出注。古必阇赤)出职为正六品,比非蒙古入省掾高出一等,当然更体现了元代政治的特点。

  三是职官充吏制度化。至元中叶,都行省、台、院、六部、宣慰司等机构中,先后定制部分地择用由职官转补的令史、宣使等吏员。都省掾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用,院(行院)、台(行台)、行省掾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用,宣慰司、六部令史由正、从九品流官选用,取充宣使的职官级别各降低一品。武宗即位翌年(1308),更明确规定在职官充吏的人数必须占据有关衙门所设吏职的一半。不久又宣布廉访司书吏亦需由正、从九品文资流官中选取一半。其他奏差、书吏、通事、知印等吏职,也多必须于职官内选用一半。职官充吏的制度化,从政府方面来说,是为了提高在职吏员的素质,同时也可以加强他们重新出职作官时的务实意识和能力。对那些甘愿已官复掾的人来说,选择这条仕进之路,只须熬满月日、出职为官,则一跃可至六、七品,比由从九或八品职官依例迁调,还是要简捷可靠。因此,虽然“官坐而治,吏立而趋,官九品亦有立而趋其前者,吏虽大府崇秩,其势不得不卑”,但当时已“坐而治矣,复立而趋者”依旧大有人在①。

  四是由儒补吏。这里包括三种形式,即岁贡儒人、诸生补吏、学官充吏。按定制,岁贡儒人是指各路分每隔三年或二年向上级贡举“洞达经史、通晓吏事”并且“廉慎行止”的儒人一名左右,充廉访司书吏(最初系充部令史)。诸生补吏的内容,包括国子监贡举陪堂伴读生(在国子监内“佐贵游治业”的程度较高的陪读生)和优异的国子生出任随朝及廉访司吏职,以及地方学校荐举肆业诸生担任地方官府吏职。元仁宗时,曾企图进一步扩大推行由儒补吏的作法。“仁皇惩吏,百司胥吏听儒生为。然而儒实者不屑为,为者率儒名也”②。看来时人对这种惩治吏弊的方法评价并不太高。元代后期,下第举人也可以受举为吏员。

  由儒补吏的第三条途径是教官充吏。教官在元代属于流外杂职的一种。

  由于儒生“入仕格例,无不阶县学官而升”③,在人多缺少的情况下,要作到路府教授是非常不容易的;即使幸而受一命之宠,依然很难指望得入流品。因此,由教官补选吏职,对于那些想借是途“出而致用”的人,有很大的吸引力。按元制,府州教授许补各部令吏。至于从学录、学正、教授中选用廉访司书吏的例子,更是随处可见。

  科举取士早在十三世纪三十年代,蒙古政权业已就设科取士进行过初步尝试。但①许有壬:《送刘光远赴江西省掾序》,《至正集》卷三二。

  ②许有壬:《跋高本斋诗稿》,《至正集》卷七二。

  ③吴澄:《送周德衡赴新宁教谕序》,《吴文正公集》卷十七。

  是,晚至元政权的最后五六十年,科举制度才获得真正实施。当时人概括这个曲折的过程说,元代科举是“倡于草昧,条于至元,议于大德,沮泥百端,而始成于延祐”①。

  窝阔台九年(1237)八月,诏中原诸路以论、经义、词赋三种考试儒生,“其中选儒生,若有种田者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例供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与各任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着。随后依照先降条例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②。诸路考试,均于次年(戊戌年)举行,故称戊戌选试。

  戊戌选试是在汉地出身的官僚耶律楚材、郭德海等人力主下举行的。据上引诏文,原拟是后再辟举场,“精选入仕”;另外,对戊戌中选者,除免去赋税外,原规定还要授以地方性的议事官之职。由此看来,它确实带有科举考试的性质。其后,刘秉忠曾向当时尚是藩王的忽必烈建言,有“科举之设,已奉合罕皇帝圣旨”之语,无疑指前引诏书而言③。但是窝阔台十年四月,又下诏试汰僧道。实际上对儒生和对僧道的考试被一并施行,主持诸道考试的试官如赵仁、田师颜等,都是“三教试官”①。中试儒生除议事官、同署地方政事的规定,也基本上没有实行。因此,由汉地官僚苦心设计的戊戌选试,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从科举取士的初步尝试蜕变为“考试三教”的一个组成部分。

  忽必烈朝围绕科举行废问题曾展开反复讨论。至元十年(1273)曾拟定过十分具体的程式,其“条目之详,具载于策书”②。《元史·选举志》说世祖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当即指此而言。成宗、武宗时,也一再议贡举“法度”,但仍然没有结果。

  自金亡,北方停科,迄于元代中叶复科,科举取士制度在蒙元政权下停废长达八十年之久,是为科举制推行一千三百余年间停废最久的时期。在此期间,凡用人或由贵戚世臣、军功武将,或由吏职杂途。这固然与蒙古统治者缺乏“以儒治国”的中原社会传统观念,利用汉人和南人时主要以其“趣办金谷”、“勾稽朱墨”的能力的取才标准有关③,同时也曲折反映了汉地社会舆论本身对金、宋两朝的读书人溺于奔竞场屋,惟务诗赋空文,结果以所谓“学术”误天下的厌恶和不满④。

  元代中期以后,蒙古、色目上层的汉文化素养逐渐获得提高。元仁宗为①许有壬:《秋谷文集序》,《至正集》卷三五。

  ②《选试儒人免差》,《庙学典礼》卷一。

  ③《元史》卷一五七《刘秉忠传》。

  ①傅若金:《赵思恭行状》,《傅与砺诗文集》卷十;虞集:《赵思恭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二。②苏天爵:《陕西乡贡进士题名记》,《滋溪文稿》卷三○。

  ③陆文圭:《策问》,《墙东类稿》卷二。

  ④谢枋得:《程汉翁诗序》,《选山集》卷六。

  整治吏弊,下决心实行科举取士制度。皇庆二年(1313),朝廷颁布科举诏,宣布次年开考。

  元朝科场,每三年开试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乡乡试取录名额分配表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小计辽阳5229河南559726陕西53513甘肃3227岭北3216江浙5102843江西362231湖广371828四川1359行省十云南1225河东54716宣慰司二山东45716大都15101035上都64414真定等551121腹里东平等54918高丽1113合计75757575300试为地方考试,于八月举行。举人须从本贯官司推举,但其资格限制似宽于列朝①。其科目,蒙古、色目人二场,即经问五条(至正时减为三条,增奉经义一道),策一道;汉、南人三场,即明经若干题、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策问一道。全国共设乡试科场十七处,最多可取录三百人,其名额见下表。乡试合格的举人,在乡试次年二月在京师举行会试,由礼部主持。会试科目与乡试同。会试最多可以取录一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名,于会试次月在翰林院参加殿试。蒙古、色目人试时务策一道,“汉人”、“南人”试策一道。殿试不再黜落,仅据考试结果对会试合格者重新厘定等次,分为两榜公布。“国人暨诸部”即蒙古、色目人作右榜①参见有高岩:《元代科学考》,《史潮》第2卷第2期(1932)。

  (蒙古人以右为上),“汉人”、“南人”作左榜。两榜为分三甲,第一甲各一人,赐进士及第,任从六品官。这两个人按俗称都可以算是“状元”,但按当时制度,则“唯蒙古生得为状元,尊国人也”①。

  实行科举制以后,国学生岁贡制度也部分地被纳入科试体系。所贡生员,“每大比选士,与天下士同试于礼部,策于殿廷,又增至备榜而加选择焉”(《元史·选举志一》)。顺帝年间,例从国子监应贡会试者中取录十八人以为备榜②;此期间乡试也增取备榜,授以州学录、县教谕等学职③。自延祐年首科乡试以后,元朝政府共举行科举考试十六届(后至元时期,因伯颜废科,停举两届),正榜取士凡一千二百人左右。其中后来升至三品及三品以上职位的,约当百人。此外大部分人,“例不过七品官,浮湛常调,远者或二十年,近者犹十余年,然后改官。其改官而历华要者十不能四五;淹于常调、不改官以没身者十八九”①。有元一代,科举制度对官僚构成的作用和影响,与它的前后王朝相比,都是比较微弱的。

  除了规模的狭隘以外,元朝科举制度还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优待“国族”,压抑“汉人”和“南人”。人数上占很少数的蒙古、色目人与人口众多的“汉人”、“南人”录取名额相等,中选的机会就大不相等了。又按十六科取士总数,最多可以有一千六百人。但实际录取人数,只占额定高限的四分之三,其中元统元年(1333)一科,因政府加意于粉饰文治,经复增会试中程者,方才取士足额。其他各届科考,乡试录取数即不足额,会试复经淘汰,得中者自然就不及百人之数。“汉人”、“南人”赴考者人数极多。如江西每岁就试的“南人”,一般都在数千人②。但延祐元年和延祐四年乡试,江西“南人”中选者分别为十八人、二十一人③。录取不足的原因,很难以“南人”中缺乏合格人选来解释,只能是因为蒙古、色目考生难以满选,所以“汉人”、“南人”的选额亦必须保持一定空缺。可见此种不平等,实际上还阻碍了科举规模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元朝规定的科举考试的科目有三。“经疑经义以观其学之底蕴,古赋诏诰章表以著其文章之华藻,复策之以经史时务以考其用世之才”④。①程端礼:《送朵郎中使还序》,《畏斋集》卷四。

  ②《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选举附录》。按、从国子监应贡会试诸生中取录的“备榜”人数,似未包括在该年正榜取士人数中。姚大力在《元朝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一文中,将其纳入当年正榜取士人数中,误。见《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82)。

  ③苏伯衡:《送楼用章赴国学序》,《苏平仲集》卷六。该引文所说比例,淹于常调者占80—90%;能改官而“历华要”者,则不足10%。

  ①傅若金:《送习文质赴辟富州吏》,《傅与砺诗文集》卷五。

  ②吴澄:《萧立夫墓志铭》,《题延祐丁巳诸贡士诗》,《吴文正公集》卷三八、卷二九。③郑玉:《送唐仲实赴乡试序》,《师山集》卷三。

  ④郑玉:《送唐仲实赴乡试序》,《师山集》卷三。

  与前代相比,最重要的变化是程朱理学被正式定为考试取士的标准。按朱熹的四书训说在南宋末年已被立于官学,表明开始为政府所承认,但当时它在儒家学统各派当中远未取得独尊的正统哲学的地位。宋末科试始许用朱注,惟仅为允许采取的诸家学说之一。直到元朝颁布科举制度,程朱理学才被政府定于一尊。凡“四书”和《诗经》均须用朱注,《周易》主程、朱氏之说,《尚书》以朱熹门人蔡沈阐释为主,《春秋》用程颐私淑胡安国所传,除《礼记》尚用古注疏、《春秋》许并用三传外,其他儒家经典一以程朱理学的阐发附会为本。元朝科学制度对于理学在中国社会的推广,起了重要的作用。征召与承袭、承荫征召就是皇帝根据左右大臣的举荐,将那些尚在野的闻人达士召入廷对,授职录用。这种特旨征用的适用范围是很广的。如忽必烈前期,董文忠荐真定人王思廉。“世祖问文忠曰:‘汝何由知王思廉贤?’对曰:‘乡人之善者称之也’。遂召见,授符宝局掌书。”(《元史·王思廉传》)郭守敬以“习水利,巧思绝人”为张文谦所荐。世祖召见,面陈水利六事,乃命之提举诸路河渠①。采取征召授官的方式,有时是为了解决某些专门化的职务的人选问题;更多的时候,则是出于朝廷为标榜自己“求贤若渴”、“野无遗才”的政治需要。元平江南以后,命程钜夫以集贤直学士、侍御史奉诏求贤江南。程钜夫遍访南方名儒,回京举荐约三十人。其中大多数人应诏至京,“帝皆擢置台宪及文学之职”(元史·程钜夫传》)。此次征召,则更明显地带有笼络江南知识界、稳定新附国土人心的意图了。

  职官承袭制度,主要是在武职系统里实行。虞集说:“国朝右武而尚功。将帅之家,以世相继。下至部曲裨佐,无异制也。..昔在世祖皇帝混一海内,布爪牙于城于内外遐迩,星列棋置,联络相承。定其武功、统率之大小众寡,以次受职。其子子孙孙,勿俾废坠。非有大故,未有绝而不续者。盖与国家相为无穷者也。”①军官子裔承袭的秩序为:“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元史·选举志二》)元统一江南前期,南方各地时有武装抗元的骚乱,发生了很多“叛乱贼人杀死军、民官”的事件。这时元政府曾颁布《民官承袭体例》,规定凡阵亡民官,其子孙可照依管军官体例降等承袭。该制度在大德年间由朝廷重申,并明确规定了“降等”的法则:“民官每委实是阵亡了的呵,那的每孩儿每根底,比他那的勾当低二等委付;孙儿、兄弟每根底委付呵,更比他的孩儿每低一等委付。”①《元史》卷一六四《郭守敬传》。

  ①《送索完赴建德总管序》,《道园学古录》卷五。

  ②至元四年(1267)以前,元朝管民官与武职一样由子孙承袭。惟自至元元年起民职官已推行迁转制度;民官依旧制承袭“有碍迁转体例”③。因此元政府在实行迁转制不久,取消民官承袭,改为用荫制度。至元四年,对五品以上文职官子孙的承袭作出了规定。按兹时定制,“职官荫,各止一名”。“诸取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诸用荫者、立嫡长子;若嫡长子有笃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无,立婢生子;如绝嗣者,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荫伯母及其子孙。诸用荫者,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婢生子及旁荫者各降一等。”①至元四年所规定的对用荫人除授的官品等级,到大德四年(1300)又有所改动。兹比较两种规定,制简表如下②:取荫人(父)原有官品正从正从正从正从正从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至元四年规定正正正正从正从正从从七七七七七八八九九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用荫人(子)所获官品大德四年规定正从正从正从正从正从五五六六七七八八九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从前引文书中有关用荫人的资格次序,可知至元四年的承荫体例,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汉人之官。到了大德八年,元政府又明文宣布,“有根脚的蒙古人每,子孙承荫父职、兄职呵,皇帝识也者”;除此以外,此前所立承荫体例也适用于色目人,惟“色目比汉儿人高一等定夺”③。

  如上所述,有资格使其子孙用荫入流品职官的取荫者,必须是从五品以上的职官。对六品、七品官员的荫子问题,至元四年的规定中只提到“已后定夺,注流外职事”。从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的中书省文书规定“江淮致仕、身故官员子孙荫叙,六品、七品子孙发去行省,于监当官任用,并免应当暴②《元典章》卷八《吏部》二《民官阵亡荫叙》。

  ③《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品官荫叙体制》。

  ①《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品官荫叙体制》。

  ②参见牧野修二:《关于元代升官规定的一个考察》,《东方学》卷32(1966.6)。表内至元四年规定品从见同上注;大德四年规定见《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

  ③《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职官荫子例》。

  使”一款看①,当时对腹里六、七品文官的荫子应当已有定例;江淮官员的类似待遇,可能是参照腹里制度来决定的。今天尚可知悉的,则是大德四年的定制。据此,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检内任用,杂职于省札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钱谷官即管仓库官,根据所管仓储容量大小,品从有所高下,故有近上、酌中、近下之分;但无论何等品从,均属杂职官,只能在同类型的杂职资品流转,不得入流,所以地位是很低的。

  元代文官荫子,止于七品。八品、九品官无荫子资格。

  职官迁转体制中统三年(1262)李璮之乱以后,元廷采取果断措施,撤罢汉地世侯,分军民治之,置牧守,行迁转。至元元年(1264)九月,中书省颁布了一个重要的文书,即《职官新制》。这个宝贵的文献,部分地保留在元代后期刊刻的一部家用类书《事林广记》里。其序言曰:“至元元年九月,钦奉中统五年八月日圣旨:谕中书省,节该以[所]降条格省并州县,定六[部]官吏员数,明分品从,加散官,授宣敕,给俸禄,定公田,设仪从。仍三个月一次考功过,为殿最,以凭迁转施行。使为官廉能者知有赏,贪污者知有罚。为民者绝侵渔之患,享有生乐。今将本省会行条画,逐一开列如后。”

  关于迁转条例,前引文书规定:“管民官三年一遍,别个城子里换者。

  诸王议将随处官员,拟三十个月为一考,较其功过,以凭升降迁转。其达鲁花赤,不在迁转之限。”①上述迁转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州县地方官。至元七年五月,即这个制度实行三年多以后,尚书省奏:“管民官迁转,以三十月为一考,数于变易,人心苟且。自今请以六十月迁转”(《元史·世祖纪四》),世祖是之。考课时间增加一倍,中下级汉人官僚的政治待遇明显降低。

  迁转体例的进一步更动,当在至元十四年八月。这时候迁转对象扩大到随朝官、京官、地方官、匠官等各种职官系统,对有关迁转的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充实。这个规定的正式颁行,或与其他相关规定一并构成一次大规模甄别在任官员的行动,大约是在至元十七年三月;因此,《元史·世祖本纪》在正月丙辰条下载:“立迁转官员法。凡无过者授见缺;物故及过犯者选人补之;满代者令还家以俟。”

  至元十四年的《循行选法体例》,其内容包括对于随朝官员、外任官员、随朝吏员、外路吏员、匠官的流转升迁规定凡五部分。凡随朝诸衙门官员,三十个月为一考,一考升一等。各行省、各道宣慰司当时属于中央的派出机①《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职官荫子例》。《吏学指南》“世赏”条:“暴使,谓给事于官者也。”①见《事林广记》别集卷一“职官新制”条。

  构,因而其官员的迁转同随朝衙门官。外任官员三周年为一考,自从九品任上始,或历三考,或历两考,方能升一等。自正五品升入四品,除须历两考外,还附加两考内须历上州尹一任,或增加正五品一任的条件。正从四品不分内外任,均通理八十个月,与三品职事,惟三品职非有司予夺。三品以上职,不拘常调。上述外任官员迁转规定,仅对汉、南人有效;达鲁花赤和回回官员可“另行定夺”,不受此限。此外,福建、两广、四川等省份,当时视为“边远”、“烟瘴之地”。因而凡江西、陕西官员愿调川广等地者,可予升一等的优待。诸管匠官属于杂职品官,故自成系统,止于管匠官内流转。每升一等,也都要历两考或三考①。

  至元十四年体例没有明确指出上都、大都等附廓路分的地方官是否被包括在“外任”官员中间。但从“大都总管府司吏、上都留守司吏”按“外路官吏”待遇来看,他们恐怕被看作是“外任”官员的一部分。

  这个升迁体例的最大特点,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重内任而轻外任。实际上,外任中的蒙古、色目官员,其升迁并不受上述制度的限制。真正受到压抑的,乃是接受各种外任职务的汉人和南人。他们的升进速度,只有随朝诸衙门的蒙古、色目贵族和少数被视为亲信的汉族官僚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②。

  在职官迁转体例以及整个铨选制度的其他各个方面,最受歧视的是所谓“南人”。属南宋版图的居民最后为蒙古所征服,没有机会再跟随蒙古人一同去对别的地区从事大规模征服活动。于是依蒙古体例,他们成为当时中国境内各地区居民中地位最低下的蒙古臣民。“若辽阳、甘肃、云南、女真、高丽,举非九州之地,西则巴蜀,又出九千里外。今其人皆得与中原等。唯荆扬贡赋极饶,文物极盛,而朝廷鄙其人”③。因此,元制“铨选优视中州人。..中州人遂布满中外,夸耀于时。唯南人见扼于铨选。省部枢密、风纪显要之职,悉置而不用,仕者何寥寥焉”①。甚至在科举取士时,也发生因考官中有人反对将南人擢置左榜第一,而终使当事人“以下第受屈,名动京师”的事情②。在这种窘迫的情势下,固然有人高蹈远引,但也有大量的南人为求得一官半职四出运动。时人概括当时南来北往的游士谓:“南士志于名爵者率往求乎北,北士志于文学者率来求南。”③在京师求仕的南人,往往携带馈赠北人的腊鸡,以至被北人称为“腊鸡”④。

  ①《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循行选法体例》。

  ②参见牧野修二前引论文。

  ③陶安:《送金梅窗序》,《陶学士集》卷十一。

  ①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②郑玉:《送王伯恂序》,《师山集遗文》卷一。

  ③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④见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