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明代的西域和西藏





  明代的西域

  明朝对西北地区的经营,是明朝对北部边境防御体系的一部分。明初,每次派兵出征蒙古,其西路军的进军方向就是西北地区。明军攻克一地后,为加强对这里的管辖,往往设置羁縻卫所,招抚当地各族首领,命将屯兵据守。

  从洪武初年到永乐时期,曾先后设置了河州(今甘肃临夏)、西宁、岷州(今甘肃岷县)、洮州(今甘肃临潭)等卫。在其西境撒里畏兀儿安定王领地,设置了安定、阿端、曲先三卫(今青海柴达木盆地西北)。在嘉峪关以西设置了罕东(今青海柴达木盆地北缘)、赤斤蒙古(今甘肃玉门市西北)等卫。沙州(今甘肃敦煌)蒙古部众降明,永乐初置沙州卫。在明朝通往西域的要道,又设置了哈密卫。

  哈密“东接甘肃,西距土鲁番,为西域诸国之喉咽”②。明朝对其地非常重视。朱棣即位后,即遣使至其地招谕。永乐元年(1403)安克帖木儿遣使向明朝进贡,次年,明封其为忠顺王。四年设卫,封授当地畏兀儿、哈剌灰等族首领为指挥、千户、百户等职,又派汉人官员为府长史、纪善(官名,王府辅导),协同理事,“以通诸番之消息。凡有入贡夷使方物,悉领至彼译表以上”①。其目的是“欲其迎护朝使,统领诸番,为西陲屏蔽”②。但实际上,并没有起到明朝政府所预期的作用。

  明政府加强对这一广大地区的管理,其经济联系也是很密切的。明代这里的居民主要是畏兀儿族、蒙古族、藏族以及回族等。其中安定、阿端、曲先等地过着游牧生活外,其他地区则兼营耕牧。他们和明朝的经济往来主要通过朝贡、马市等方式。他们不时派遣庞大的使团向明朝进贡物品,人数达几百人。对此,明廷要给予“回赐”,如绢疋、彩缎等物,有时也给银、钱。因此,朝贡实际上也带有贸易性质。另外,明朝政府还准许他们利用朝贡时机,“听其量带方物来京贸易”③,换取各种生活必需品。有时允许他们在河州等地进行茶马贸易。如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政府派遣中官而聂到河州,与当地居民进行贸易,得马万三百余匹,给茶三十余万斤④。哈密、土鲁番用来进贡和马市的物品有马匹、玉石、回回青、刀锉、硇砂、兽皮等,他们需要的物品主要有纱罗绫缎、瓷器、茶叶、铁器、药材等,都是难得而②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十八《哈密志》。

  ①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十二《哈密》。

  ②《明史》卷三二九《哈密卫传》。

  ③《明武宗实录》卷四三,正德三年十月甲戌。

  ④《明史》卷三三○《西番诸卫传》。

  又不可缺的,因此他们对通贡十分重视,不断要求增加进贡次数和人数,开展马市贸易。这说明西北边疆在经济上已与中原密不可分。

  明代的西藏西藏,明代称乌斯藏。明太祖立国后,随即遣使向该区招谕,并在这里建立了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和朵甘行都指挥使司等机构。明成祖封授各地藏族政教首领,确立了藏族地区的统治秩序①。

  西藏盛行喇嘛教。元世祖尊奉萨迦喇嘛八思巴为帝师,封大宝法王,统领十三万户,实行政教合一的统治。其后元朝历代帝师,都由萨迦寺喇嘛袭封,但到元朝衰亡时,由于喇嘛教派间争权,使这一地区陷于混乱。明太祖即位后,洪武二年(1369)即遣使去西藏告谕明朝建国,又派遣陕西行省官员前往各部落,招谕元朝旧封官员来朝受职。洪武六年萨迦派摄(代)帝师喃加巴藏卜来京,封授“炽盛佛宝国师”,所举元旧封官员六十人,分别授予指挥同知、佥事、宣慰使、同知、副使、元帅、招讨等职。从洪武四年到六年,明廷陆续设置了乌斯藏、朵甘指挥使司以及宣慰使司、安抚使司、招讨使司、万户府、千户所等行政机构,完善了明朝中央在西藏地区的行政建置,依明朝制度建立起军政统治秩序。

  在这一秩序之下,明廷不再把藏区封给任何地方“王侯”,而是作为相当于省的行政区直辖于中央。行政机构的任务是“绥镇一方,安辑众庶”②,而且不干预宗教事务,所设官吏,近于内地“流官”③。洪武七年(1374),在河州(今甘肃临夏)设西安行都指挥使司,总管河州、乌斯藏及朵甘。原设乌斯藏卫和朵甘卫指挥使司也升为行都指挥使司。

  与此同时,随着萨迦派逐渐衰落,噶举派、格鲁派等教派的相继兴起,明成祖即位后,改变元朝独尊萨迦的旧制度,实行“众封多建”的宗教政策,对各地宗教首领分别封王。帕木竹巴喇嘛章阳沙加监藏曾受元封为灌顶国师。明初袭封。章阳沙加死后,由其徒承袭国师。永乐年间先后封授五王,即阐化王、护教王、赞善王、辅教王、阐教王,他们是宗教领袖,但各有份地,每三年向朝廷朝贡一次。此外,明廷还先后封授萨迦派、噶举派、格鲁派的宗教领袖为“法王”,即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统领本教派僧众,地位很高。明朝历代相承,三教分别向明廷遣使进贡,明廷也各有回赐。明政府还制定了西藏的僧官制度。僧官分为法王、大国师、国师、都纲、喇嘛等,法王以下的各级僧官的任免或继封,都由明朝中央政府决定。明廷规定,凡袭封受赐者,必须经“敕书勘合”。但由于封赐过滥,明英宗、孝①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页。②《明太祖实录》卷九五,洪武七年十二月壬辰朔。

  ③傅崇兰主编:《拉萨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页。宗和世宗时多次采取递降、落职、追夺诰敕等措施,裁减了一些僧人的封号。明代西藏的喇嘛教随着萨迦派独尊地位的改变,格鲁派地位日渐上升。

  格鲁派是明初新创的教派。创始人是罗桑扎巴,因出生于宗喀巴(青海湟中一带),故称宗喀巴大师。早年入藏学习各派佛法,鉴于各派僧官兼为领主,戒律废弛,因创新派,弘扬戒律,整饬寺院,并要求入教喇嘛穿黄衣戴黄帽,因此又称为黄教。永乐七年(1409)藏历正月初一日至十五日,得帕木竹巴阐化王之助,宗喀巴在拉萨大昭寺举行祈愿法会,获得僧众的拥戴,宗喀巴成为西藏喇嘛教界最有地位的人。宗喀巴刚建立黄教时,在西藏的影响并不大,但他和明朝廷建立了密切联系。永乐十二年(1414)十二月,宗喀巴派弟子释迦也失进京朝见,次年明朝廷封授他为“大慈法王”。到万历时,黄教势力日益扩大,得到明政府的有力支持。

  明朝廷与西藏的经济交流也日益频繁。西藏的僧俗官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明廷朝贡,他们随带马匹和其他地方特产,明朝廷也以绸缎、布帛、茶、钞等回赐,往往回赐品的价值数倍于入贡品。另外,为了便于通贡,明廷还多次下令恢复或新修西藏至内地的驿站,在四夷馆中设“西番馆”,任用藏族官员翻译贡表和其他文书。这些政策和措施,使入贡人数不断增加,明中期以后,“虽屡申约束,而来者日增”①。

  除了朝贡贸易之外,西藏和内地还存在茶马互市贸易。从洪武五年(1372)起,明廷先后在秦州(今甘肃天水)、洮州(今甘肃临潭)、河州(今甘肃临夏)、雅州(今甘肃雅安)等地设茶马司,统一管理茶马市易,“行茶之地五千余里”②。明廷为了以茶叶换取足够的马匹,禁贩私茶,但在有明一代,明朝廷虽一再明令严禁,可民间私茶贸易却一直与官茶贸易并存。

  ①《明史》卷三三一《阐化王传》。

  ②《明史》卷八○《食货志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