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科举制度





  地方府州县学只是培育人才之所,生员入仕的途径,主要还是通过科举考试。洪武三年(1370)五月,明朝始开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①,并令连试三年。与此同时,颁行《科举条格》,对乡试、会试的时间,应试资格,考试内容,录取额数,出身及科场禁例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同年在南京及各省举行乡试。考试分三场,初场试“五经”义二道及“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试论一道,第三场试策一道。中式后十日举行复试,科目是骑、射、书、算、律五科。洪武四年(1371)二月,各地举人在京师举行会试,取中进士一百二十人,分别授官。

  各省连续实行三年后,效果并不理想。朱元璋曾一度罢科举,改行察举。直到洪武十五年(1382)八月复设。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礼部颁行《科举成式》,遂为永制。府州县学先举行县考,中式者为秀才。每三年举行一次省试,即乡试,逢子、午、卯、酉年八月在省直举行,中式者为举人,第一名称解元。举人可参加京师举行的会试,又称甲科,由礼部主持,逢辰、戌、丑、未年二月在京举行,会试第一名称会元。会试中式者才有资格参加皇帝主持的最高考试,称作廷试或殿试,考中者为进士。进士分三甲,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资格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进士皆由朝廷授官。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甲考选庶吉士皆为翰林官,其余授给事中、御史、六部主事、内阁中书、行人、太常、国子监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

  明初科举考试的程序和办法,大体上都是沿袭元代科举的旧制,规定八股文取士,专取“四书”、“五经”命题,以朱熹集注为依据,考试经义、策等。在明代会试取士中,又有南北卷之分。洪武三十年(1397)会试,考官刘三吾、白信蹈所取五十二人皆南士,引发“南、北榜案”。至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杨士奇等定会试南、北卷,规定比例为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宣德、正统年间,又分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①。后来,虽在比例上有所增减,但其制不变。

  与文科取士并行的武举也得以建立。吴元年(1367)朱元璋诏令设文、武二科取士之后,到洪武二十年(1387),礼部请沿前代旧制,立武学,开武举,朱元璋予以批准。至天顺八年(1464)十月,才逐步系统化。“令天下文武官举通晓兵法、谋勇出众者,各省抚、按、三司,直隶巡按御史考试。中式者,兵部同总兵官于帅府试策略,教场试弓马。答策二道,骑中四矢、①《明史》卷七○《选举志二》。

  ①《明史》卷七○《选举志二》。

  步中二矢以上者为中式”②。成化十四年(1478)如文科例设武科乡、会试。弘治六年(1493)定武举六年一次,弘治十七年(1504)改定三年一次。嘉靖年间,武举之制多有变化。崇祯四年(1631)始设武举殿试。从武举演变趋势看,是愈来愈与文科试规相一致。

  明初官吏的选拔,与学校、科举并用的还有荐举。立国之初,朱元璋以致贤为急,令各地官员荐举人才,上报朝廷,亲自策问,校定优劣,即行除官或送吏部决定任职。洪武六年(1373)诏令暂停科举,改用荐举。荐举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聪明正直、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科目。存举的实行,可以从社会上广泛吸收人才,补充官吏,在明初官吏铨选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②《明史》卷七○《选举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