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太平天国的制度和政策





  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它明确提出“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规定把田地按好坏分成九等,在分配时好坏搭配,不分男女,16 岁以上的都可以分到一份,15 岁以下的减半。它还规定,居民25 家为一基本单位,称为“两”。地方基层政权建立乡官制度。各家农副业生产所得,除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都应缴归国库。婚丧等额外开支,都由国库按定额发给。太平天国想通过实施这个制度,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

  《天朝田亩制度》大大发展了过去农民战争提出的均贫富和均田的思想,反映了广大农民迫切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愿望,具有重要历史意义。但是,这个制度所制定的平分土地的办法,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所设计的那一套方案,却不切合实际。要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废除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会财富,以求人人平等,这是农民的平均主义空想。《天朝田亩制度》的理想没有能够实现,也不可能实现。为了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太平天国不得不采取一些较为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安徽、江西等地实行“照旧交粮纳税”的政策。这一政策是仿照清朝的办法,即地主是田赋的主要交纳者,征收地丁银和漕粮。这表明太平天国承认地主占有土地,并允许地主收租。封建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虽然受到冲击,但并没有改变。尽管如此,在太平天国辖境内,由于很多地主被杀或逃亡,原来耕种地主土地的农民不再向他们交租了。留下来的地主大都失去了昔日的威风,不少佃农拒绝向他们交纳或者少交田租。这一切说明农民的生活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

  在城市管理方面,太平天国一度在天京完全废除私有财产,生活必需品由国库按定额供给。居民按性别分别编入男馆女馆,夫妇不得同居。男子除参加军队者以外,都要参加生产或在政府机关中服役,女子大致相同。商业也被废除。对于手工业,则由诸匠营和百工衙统一经营管理。诸匠营和百工衙只是为供应太平天国的需要而生产,产品直接分配给各单位,不经过市场进行交换,生产者除吃穿之外别无报酬。洪秀全等太平天国领导人依照农民平均主义思想所制定的改造城市的方案,让居民过平均主义式的生活,有城无市,原来的城市变成了城堡,这是违背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向的,所以终于遭到失败。咸丰四年底、五年初,他们允许居民恢复家庭生活,承认私营工商业,天京的秩序逐渐恢复原来的状态。

  太平天国还规定了尊重妇女的政策。《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妇女跟男子同样分得土地,规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废除买卖婚姻。太平天国曾提倡“一夫一妇”,禁止娼妓、缠足、买卖奴婢等封建陋习。他们还建立了女军,设立了女官,还享有参加考试的权利。这些措施对封建宗法制度起了冲击作用。但是,洪秀全、杨秀清等领导者却仍沿袭历代封建帝王的妃嫔制。洪秀全还宣扬“妻道在三从,勿违尔夫主”之类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在思想文化领域,太平天国对孔子和儒家的正统权威进行了一次冲击。

  金田起义前,洪秀全便在他的私塾中撤去孔子的牌位。在道光二十八年撰写的《太平天日》中,洪秀全进一步发展了他的反孔思想,指出“推勘妖魔作怪之由,总追究孔丘教人之书多错”,并把孔丘像捆掷在“皇上帝”面前,接受审判、斥责和鞭挞,使“孔圣人”威风扫地。金田起义后,太平军所到之处尽情扫荡孔庙和孔子等人的牌位,把儒家经书斥之为“妖书”,宣布“凡一切孔孟诸子百家妖书邪说者尽行焚除,皆不准买卖藏读也,否则问罪也”①。这样空前猛烈地冲击孔孟及儒家经书,无疑具有革命意义。但是,太平天国并没有对儒家思想中的封建性糟粕进行任何实质性批判,对四书、五经也只是删去鬼神祭祀之类的字句,或做些枝节的文字改动,而把儒家思想中的基本内容如等级制、三纲五常、天命论等,都保留了下来。

  在对外关系方面,太平天国虽然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本质认识不清,但他们反对不平等条约,严禁鸦片输入,坚持了反对外国侵略的立场。咸丰三年三月到四年五月(1853 年4 月—1854 年6 月),英国公使文翰(S.G.Bonham)、法国公使布尔布隆(A.de Bourboulon)、美国公使麦莲(R.M.McLane)等先后打着“中立”的幌子到天京访问。他们访问天京,是为了窥视太平天国的实际情况,试探太平军及其领导对西方国家的态度,以便确定其侵华政策的具体措施。这些公使到天京后,企图胁迫太平天国承认各国在华的侵略利益。文翰就把《南京条约》抄送给太平天国政府,其用意是要太平天国承认此项不平等条约。他还扬言,如果革命触犯了英国的利益,他们将会像发动鸦片战争那样来对付太平天国。洪秀全、杨秀清等人没有屈服于外国侵略者的恫吓,拒绝承认《南京条约》。而对于正当贸易,太平天国则加以鼓励。当时中国大宗出口的丝、茶,一部分是产自太平天国的辖境之内,另一部分则必须通过太平天国占领区才能外运。太平天国建都天京后,丝、茶出口不仅没有减少,反而逐年上升。

  ① 黄再兴:《诏书盖玺颁行论》,《太平天国》第1 册,第3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