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李悝





  魏文侯(公元前445年—前396年在位)年间,魏国很有朝气,是一个强盛的国家。魏文侯是一个有作为的国君,他延揽各地人才,先后任用魏成子(文侯弟,名成)、翟璜(名触),任用乐羊为将攻取中山,吴起为西河郡守,西门豹为邺县令,任用李悝为相国,对经济、政治和军事进行了改革。同时,又尊儒家卜子夏为“师”,并尊崇田子方(子贡弟子)、段干木(子夏弟子)等人。

  李悝(即李克),魏国人,相传是子夏的弟子。《汉书·艺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为法家之首,已失传。李悝“撰次诸国法”,编成了一部《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有系统的法典。内容分为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具法》,原文也已失传。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①所谓“盗”,是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所谓“贼’,是指对统治阶级人身的侵犯,包括杀伤之类。李悝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私有财产及其地位,把《盗法》,《贼法》列在《法经》的头两篇。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囚法》讲的“断狱”的法律,《捕法》讲的是“捕亡”的法律。《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②等六种违法行为。“轻狡”是指轻狂的犯法行为,“越城”是指偷越城墙,“博戏”是指赌博,“假借”是指假借的欺诈行为,“不廉”是指贪污贿赂,“淫侈”是指荒淫奢侈行为,“逾制”是指应用器物超过了规定的等级制度。《杂法》的许多规定无非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③就是根据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从六篇法的内容来看,李悝《法经》的侧重点在于镇压跟防止民众的反抗斗争。以后,商秧从魏入秦,帮助秦孝公实行变法,就是带着这部《法经》去的。后来秦朝的《秦律》,汉朝的《汉律》,都是在这部《法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补充而成。

  李悝得到魏文侯的信任,在相魏期间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变法。在政治上,李悝采取了一套有利于新兴势力的政策措施。他实行了“食有劳而禄有功”,“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④的办法。具体地说,就是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改为按功劳大小和对国家贡献多寡,分别授予职位和新的爵禄,对于那①《晋书·刑法志》。

  ②《晋书·刑法志》。

  ③《晋书·刑法志》。

  ④《说苑·政治》些对国家没有贡献,而以前代的爵禄享受特权,过着奢侈生活的“淫民”,予以取缔,用这爵禄招来四方所需要的士人。

  李悝主张“尽地利之教”,就是尽力开辟土地,发展农业生产。据他估计,方百里之地,除去三分之一的山泽、邑居,可有田地六百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这样,地方百里就可增产一百八十万石。李悝在财政上的另一项办法是平籴之法,就是年成好的时候,收买农民的余粮,饥荒年再以公平价格卖给农民。他说:“籴甚贵伤民(士与工商),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他又以一般年景的农民收入来分析魏国的农民经济情况。他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四十五石。石三十(谓每石三十钱),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平籴的具体办法是:必谨观岁(年景)有上、中、下熟(收成好)。上熟其收自四(比一般年景多收四倍即亩收六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余三百石。下熟自倍,余百石。小饥(荒年)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国家)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适足是够用)贾(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收买的),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出卖)之。故虽遇饥馑(荒年)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①李悝的尽地力的办法有提高农民生产兴趣,鼓励开荒的作用。他的平籴,是调剂粮价的手段,有预防饥荒,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更从他的办法中,可以反映出战国初期的魏国小农经济的重要和政治上君权集中的趋向。①以上均见《汉书·食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