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5期

仵作与古代法医

作者:吴金鹏




  在如今各种古代侦破题材的电视连续剧中,我们时常能听到“仵作”这一称谓。仵作,《辞海》将其解释为旧时官署检验死伤之吏;《辞源》的解释是以检验尸伤,代人殓葬为业的人;《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旧时官府中检验命葬死伤的人。除此之外,再难觅到描述“仵作”的只言片语,然而,“仵作”却是现代法医科学体系中不得不提的名词。
  公元前一千年左右,华夏大地就出现了一支类似现代法医专业的吏役,他们活跃在各地衙门里从事着司法检验工作。这些吏役本源于卖棺屠宰之家,后来逐步受佣于官衙,但没有官位、官品,平时仍以为丧家殓尸送葬为生。随着刑案的不断增加,他们的身份逐步演变成官衙法定检验吏役———仵作。在科技不发达的封建社会漫长时代里,正是他们取证检验得出的证据,弥补了官僚们仅凭主观臆断、一味轻信口供办案的缺陷,对现代法医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早在隋唐时代,“仵作”一词就已出现,但当时的“仵作”泛指帮助丧家埋葬的人。从隋唐至五代时期,随着社会对“仵作”职业的需求,还衍生出了专门负责殡葬业的行会组织。据《玉堂闲话》记载:这类民间行会的成员叫作“仵作行人”。
  在宋代的官府衙门里,“仵作”已参与具体办案,且有了明确的分工,就是负责处理尸体,并在检验官指挥下喝报伤痕。当时的“仵作”还被老百姓称为“团头”。他们的同行还有“坐婆”、“稳婆”,在遇有妇女下体检验时,“坐婆”方才参加办案。
  《洗冤录》的作者宋慈(1186—1249),把“仵作”之职提升为科学。他曾四次担任南宋省一级的司法官———提刑。在他为官的二十余年间,始终“以民命为重”,采取“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的严谨态度,深入查访,不畏权势,积累了丰富的检验经验。
  《洗冤录》记录了一种蒸骨验伤的方法:把一具尸骨洗净,用细麻绳串好,按次序摆放到竹席之上。挖出一个长5尺、宽3尺、深2尺的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趁着地窖里升起的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盖上草垫,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取出尸骨,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进行尸骨的检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则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踪有损折乃死后痕”,亡者的死因就在红油伞下展现,现代科学证明了红油伞吸收了阳光的部分射线,使当时的检官看到了他想看的事实。
  宋慈的痕迹检验、尸体鉴定等获取物证的方法,应该是十三世纪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检验技术。而且,宋慈在《洗冤录》中提出的检验四原则,即实事求是原则;不轻信口供原则;调查研究原则;验官应亲自填写“尸格”原则,即使在今日,法医检验仍须遵守。
  宋慈的《洗冤录》突破了传统的单纯记述刑狱故事的局限,把我国古代法律学和医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对尸体现象、现场检查、尸体检查情况的归纳,整理出一整套符合科学原理和与现代医学相吻合的法医检验方法,实为集宋朝以前法医学尸体检验之大成。
  《洗冤录》问世后,立即被颁行全国,成为宋朝以降历代刑狱官办案必备的参考书。从事司法检验工作的官吏、仵作,大多会随身携带一部线装《洗冤录》。若在检验尸伤时遇有疑难,就打开来向它寻找解决的办法;审案定刑,上驳下复,也以它为指南;就是国家律法也不及它的权威。《洗冤录》在我国被沿用的八百余年里,还被译成韩、日、法、英、荷、德等文字流传世界各地。因为宋慈的努力,“仵作”被逐步提升为案件侦破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