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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给中国的赔偿在哪里

作者:大雅文化




  中国是受日本侵略之苦最深、抗击日军功绩最大的国家,但对日和约却没有中国签字,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这也充分说明了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片面与单独媾和性质。
  面对美国对日政策的变化,中国国民政府从自己的统治地位出发,对日索赔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坚决反对——态度动摇——逐步软化”的过程。
  对于台湾当局在外交上一味追随美国,在对日索赔上态度软化,顾维钧也感到很吃惊,他在自己的回忆中写道:“事情有时令人难以理解,像赔款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台北政府竟会突然作出出人意料的决定,中国人民受害14年,不但受伤亡之苦,而且受财产损失与生活艰辛之苦。我认为台北至少应当在完全屈从于美国压力之前,把赔款问题加以慎重考虑。美国想急于摆脱占领日本的财政重担,因而慷慨地放弃全部赔款要求,中国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在我看来,政府在要求日本赔款问题上,是可以坚持较长时间的。”
  1951年7月12日,当对日和约草案在英、美等40多个国家的首都同时公布时,条约草案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台湾当局的任何一方代表。对此,台湾“外交部”发表了书面抗议和严正声明。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周恩来也在9月18日发表了《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表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中国人民坚决反对。
  
  三
  
  日本和德国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曾把世界人民拖进了一场火海炼狱,给人类造成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损失。这是中外各界人士所共同认识到的事实。
  由战败国向被侵略国家提供损害损失赔偿是国际法公认的重要原则,欠债还账也是国际社会交往中的起码道德。这既是战胜国最基本的权利,又是战败国应尽的义务,是承认战败与战胜、侵略和反侵略的最基本表现。
  在抗日战争结束以后,在中国人民强烈要求日本侵略者必须给遭受苦难与损失最大、最深的中国政府和民众给予赔偿的强烈呼声中,国民党政府初期时向日索赔的态度积极、行动肯定。但是,在短短的四五年后,却不断妥协退让,乃至“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这是为什么呢?
  现在来看,国民党政权之所以对日索赔未能实现,其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美国推行强权政治、实力外交和对共产主义的敌视,是造成中国索赔未成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之所以可以置远东委员会于不顾,根据自己的需要而改变对日政策,是由战后的世界格局和美国的地位决定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军事、经济实力急剧膨胀,一跃而成为帝国主义的霸主,战后形成了苏美两极的世界格局。就远东委员会内的国家而言,苏联的战略重点在欧洲,在打败日本的战争中,出兵只有数日,而且从雅尔塔协定以及东北搬运器材中已获益不小,战后在远东问题上不愿与美国的矛盾激化。而东南亚一些国家,是在美国的帮助下解放出来的,菲律宾等国和美国还订有共同防务条约。这些小国虽渴望赔款,但又不能不考虑美国的态度。所有这些,使得美国在处理日本问题上居高临下。
  更为现实的问题是,日本处在美国的单独占领之下。现在人们常提出德国能赔偿,何以日本不能赔偿的疑问,原因之一在于当时德国处于英、美、法、苏四国共同占领之下,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为避免德国法西斯卷土重来,英、法等国当然要求赔偿。况且战争一结束,苏联就在其占领区拆除机器等物,即使他国放弃赔偿要求,苏联又岂能听之任之!美国单独占领日本,便没有这种制衡力量。
  二、日本利用中国不统一的局面和蒋介石急于摆脱孤立而企求从速订约的心理,运用外交伎俩向台湾当局不断施加压力,也是致使索赔不成的原因之一。
  台湾当局虽明知索赔无望,但在和谈中仍幻想日本方面让步,日方代表深知台湾处境,故一步不让。日方代表木村一面声称,“我若给贵国以特殊利益,势将也给予签订旧金山和约之盟国”,一面威胁要挟:“且国内对台湾地位表示怀疑,须知余等在此商议和议,必随时考虑所订条约是否能获批准”,希望考虑订约“重大之政治意义”。日方首席代表河田烈则说,“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且中日此次缔约之应顾及将来而不咎既往,贵方对补偿之要求,适足引起日本人民对贵国之不愉快情绪”。这样终于迫使台湾方面放弃了劳务补偿的要求。
  在国民党政府要求条约正文中载明在日本的伪政权财产应归它时,日本方面则利用蒋介石急于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订立双边条约,故意拖延谈判,并声称如将此点写入正文,恐国会审查而难获准,逼台湾方面摊牌,最后则退为记入同意记录中。
  三、更重要的是,蒋介石集团为了一党和一集团的私利,弃民族尊严和利益于不顾。当时国际形势固然不利,但应据理力争,即使一时争不到,也不能放弃索赔的权力。
  在旧金山和约后,连菲律宾、印尼、缅甸、越南都表示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力。事实上,从1955年起的21年里,日本向东南亚国家也付出赔偿费16亿美元(菲律宾5.5亿美元、缅甸3.4亿美元、印尼2.33亿美元、越南3.9亿美元)。相形之下,中国索赔,岂不令人愤慨!
  况且,对民间的赔偿,也是无权答应豁免的,答应了也无效。战后无论东德或西德对战争中的犹太人的生命财产损失,都尽力满足犹太人的要求予以赔偿。1990年4月30日,日本和韩国外长会谈,韩国方面就战争期间在日侨民因遭美国轰炸之损失,向日本交涉索赔,即是一例。1980年后,中国台湾民间自行筹组“索债组织”,要求日本政府就战争中征募10万军人赴南洋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社会知名人士也呼吁台湾当局“至少应予以道义的支持”。
  
  四
  
  据报刊披露,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日军侵华战争中受害惨烈的江苏、山东、浙江等地的一些受害者表达了向日本政府索赔的强烈要求。1988年,被日寇屠杀三百余人、烧毁全村房屋的山东省仕平县张家楼村的村民,通过日本驻华使馆,率先向日本政府发出了索赔书,就“私人财产的损失和人员死亡”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要求。1994年,侵华日军细菌战中遭受深重灾难的浙江省义乌市崇山村的村民主任吴莉琴等三人,向日本政府提交了三人联合诉状,就日军使用细菌武器进行细菌人体实验、焚烧民房等人身与财产损失,要求日本政府赔偿1551万美元。联合诉状递交后如石沉大海,崇山村的村民又联合五地日军细菌战的受害者108人,起草了状告日军政府的《108人联合诉状》,1997年2月6日东京地方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除此之外,在日军侵华战争中被抓去当慰安妇,被掠去日本当劳工以及南京大屠杀的中国受害者也纷纷提出诉讼,向日本政府索赔。
  中国民间索赔理论奠基人童增指出,中国对日民间索赔运动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90年至1994年,提出了民间索赔的理论。这一阶段最重要的意义便是提出民间索赔这一理论。原先,大多数人都认为中日历史赔偿问题都已经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公报中解决了,即中国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然而,上世纪90年代初,以童增为代表的一些中国学者首次提出了对日民间索赔的概念。他们认为,中国政府放弃的是国家赔偿,但并没有放弃民间赔偿,中国的战争受害者能够而且应该向日本政府及助纣为虐的日本企业索要战争损害赔偿。
  第二阶段为1995年至今,民间索赔的实践,中国受害者到日本打索赔官司。由于有了第一阶段的积累,民间索赔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认识。1995年,中国花冈劳工诉日本鹿岛株式会社案成为第一起在日本打的民间索赔官司。然而,近十年来的实践表明,日本政府以及那些负有责任的日本企业在承担战争加害责任、并做出相应赔偿方面毫无诚意。迄今在日本打的二十余起对日民间索赔官司无一真正胜诉。
  第三阶段应该从现在开始,即把对日索赔官司搬到国内来打。童增说:“民间索赔的第一阶段提出了民间索赔的观念,为民间索赔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对日民间索赔的十年实践,为我们对日索赔运动积累了实践经验。如今,我们完全应该把这场官司在国内起诉,让日本政府和那些日本企业承担应负的历史责任,并对中国受害者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
  第四阶段将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随着中国的发展,政府机构及一些民间机构将代表受害者集体要求日本进行战争损害赔偿。在国际上,犹太人协会就是这么做的,他们对纳粹战争罪行的追索在战后五十多年来从未停止过。童增说,由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来代表中国受害者集体,对日本政府及企业负有的战争加害行为提出索赔,将会给对方更大的压力,从而有可能促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公正解决。
  其实,赔偿的意义已经超出纯粹的经济目的,战败国赔偿具有政治和道义的责任。放弃索赔,日本政府是否就会感激“恩德”并进行深刻反省呢?日本代表河田烈当时在谈判中就说,以日人在华“巨额资产作为贵国之赔偿,已属难能”,“今日善良人民私有财产皆悉数充做赔偿,在国际惯例上,尚属创举”。言中不仅毫无感谢之意,相反,似乎中国人倒要感谢他们的“慷慨”才是。再观现在日本政界要人拒不承认日本侵华是侵略之事频频发生,不愿、不敢正视和反省日本侵华战争的责任,这岂不令国人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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