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1期

当“粉丝”成为“疯丝”

作者:周黎明




  
  《莎乐美的七层纱》 周黎明著
  
  粉丝之于明星,就好像反作用力之于作用力。没有粉丝,就无所谓明星。
  “粉丝”这个中文词是新近的产物,但粉丝现象却可以追溯到有人类集体活动的任何年代和地域,甚至在动物界也不乏类比,所谓alpha male,就是弱肉强食环境中的佼佼者,拥有或强迫或自愿的粉丝群。
  现在的父辈看不惯子女追星,认为这是“不学好”,甚至是觉悟的低下、道德的沦丧。在我看来,这是一种无意识的虚伪,因为他们那一辈(从代际讲更接近我这一辈)发生过更加疯狂、更加有害的追星现象,将全国推到文化、经济、政治的万劫之地。所不同的是,40年前那次追星是政治追星,所崇拜的是单一的神,任何人都不许提出异议;现在的娱乐追星实行“多神制”,有上百个明星可供选择。即便在“超女”或“加油好男儿”的最后一场决赛,你仍可以将全家或全班分成三派,文明一点就各自投票,不文明的话就互相对骂。对骂的确很不雅观,但那毕竟是有选择自由的“初级阶段”,跟“全国上下一条心”相比是一种质的飞跃。
  
  偶像是粉丝的心理标竿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当粉丝?为什么要参与偶像崇拜?
  你可能会抗议:“我不是粉丝,我从来没有追过任何明星。韩寒说过:粉丝是一个越来越傻的群体。”
  归根到底,这是一个“度”的区别,在“冷静者”看来,花几千元买一张门票、飞到长沙看超女、抢别人的手机投短信票,那都是巨傻无比的举动。但在每一个人的人生历程中都有一段时期会有意无意寻找偶像,对于多数人,这发生在青春期,需要挣脱父母的心理襁褓,建立自己的独立人格。实际上,这只是从小池塘跳进大池塘,从家庭的顺从过渡到社会的顺从。从十几岁开始,我们不再言听计从把父母和老师确定的偶像当作偶像,而是四处搜寻自己的精神支柱,其来源一般出自书籍、影视、游戏等领域,有时甚至是一张陌生的照片,因为视觉形象所能包含和传递的信息,对于一个心理上嗷嗷待哺的青少年,远胜于文字的描述。这就是影视歌快速塑造偶像的秘诀,也是娱乐偶像越来越铺天盖地的症结。
  当一个人在确立自己的个人和社会定位之前,都免不了要观察现存的“参照物”。这里面有双重心态:一是认同,二是憧憬。你若发现某人的性格爱好跟你相似,你会有心灵相通的喜悦;你若发现某人跟你属于同类型,但比你更加漂亮、潇洒、聪明,你可能会偷偷企盼:哪天我能像他(她)那样该有多好!换成粉丝们自己的话:我们的偶像身上有着很多我们欣赏的特征,而且他们能理解我们。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因,就是性的吸引,也就是说,有时偶像不是你自己想成为的目标,而是你试图获取的对象。女生追捧李宇春,是因为她的特殊气质蕴含着对传统女性形象的颠覆,继而成为女生叛逆的依托。这种双重性在某些导演那里表现得淋漓尽致:有些导演经常挑选酷似自己年轻时模样的演员,而有些则显然相中了性幻想的对象。
  
  别指望偶像跟粉丝一起成长
  
  我们需要信仰,我们需要榜样。这一点青少年跟学校和家庭所代表的权威并无分歧,分歧在于信什么、学谁、怎么学——是不加消化地接受长辈传承的英雄人物,还是自我摸索然后心甘情愿上娱乐公司的钩。在大众传媒时代,所有偶像都是包装的产物,区别只是某些偶像的大众形象比较接近本人,而某些则有天壤之别。偶像崇拜是一种迷信,但破除迷信只会是徒劳,正如曾经对港台歌星内地演出的限制并没有给追星热降温,那些要卖血买票的依然会卖血。
  我们所能做的,是把追星的心理需求加以剖析,廓清哪些是合理的成份,哪些是非理性的行为。最终,你爱怎么做,是你的自由。
  我们常听到粉丝声嘶力竭:“某某,我们永远爱你!”这话说说当然无妨,但真要变成现实就会很恐怖。追星是一个寻找自我方向的过程,寻寻觅觅是一种常态,从一而终则是不正常的。比如,你从某个偶像那儿受到某种启发,但随着自己的不断成熟,你会outgrow那个膜拜对象,或者把那人的某些特质吸收到自己身上,比如发型化妆服装性格谈吐之类。当你从15岁进入18岁阶段,也许你会发现原先的偶像不能再满足你的需求,那时,你便会搜寻新的目标。或许你会辩解:“我的偶像跟我一起长大。”从理论上讲这不是不可能,但偶像是一种娱乐行业的品牌,而品牌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我们会怀念年轻时追捧的偶像,但他们当中极少能跟我们“一起成长”,否则,50岁的偶像会跟20岁的一样当红。
  普遍规律:真正的偶像需要被凝固在永恒的刹那中。好莱坞最顶级的偶像是玛丽莲•梦露和詹姆斯•迪恩,英年早逝,留下了永不衰退的妩媚和叛逆;嘉宝退出影坛后,从公众视野中彻底自我放逐,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份珍贵的观众印象。反面例子:当一张山口百惠发福的近照曝光后,我们非但没有赞叹“偶像跟我们一起成长了”(中年人发福太正常不过了),反而责怪她破坏了我们的记忆,因为我们需要“原生态”,不需要忠实自然但违背银幕形象的“成长”。
  这不是说偶像派明星步入中年后必须自绝于人世,但所谓的转型就是从偶像这个神坛上找一个台阶走下来,在粉丝树倒猢狲散的状态下,保留一丝职业的尊严。对于追捧当红偶像的粉丝来说,这简直不可思议,但仔细想一想,就连蝉联十多年全球最大偶像的汤姆•克鲁斯都到今天这步田地,这个世界上没有不散的粉丝筵席。当然,作为个体确有例外:当如花似玉的杨丽坤在文革中被逼疯、昔日容貌完全消失时,一名旧日的粉丝奉献了他的爱,并陪伴她走过了人生最后的旅程。他每天面对的,已不是《五朵金花》和《阿诗玛》中的形象;而他给予的,也绝不是一名普通粉丝的狂热,而是源自粉丝身份的崇高奉献精神。
  
  当粉丝变为疯丝
  
  粉丝有明显的年龄特征,通常25岁后会热情消退,30岁以上的粉丝属于稀罕动物。但因为人类普遍有健忘症,所以当人到中年或老年后,非但不记得自己的年少轻狂,反而责怪后辈年幼无知。
  由于涉及新闻职业之故,我曾小范围打探粉丝狂热的缘由,得到的最多答案是“好玩”,换言之,追星的乐趣在于起哄和宣泄。我觉得这个答案要比前辈们那些宏大的追求成熟多了,也理性多了。但不可讳言,粉丝中有一批超级狂热者,其思维和行为基本上处于非理性状态,大概就是韩寒所指的“越来越傻”的群体吧。当粉丝进入这种境界时,他们不再是通过外在目标找寻自己的方向,而是彻底放弃了自我,把自己当作一个精神的奴隶、政治的炮灰、商业机器上的螺丝钉。这种粉丝极其可悲,他们比古代的阉官和宫女都不如,因为阉官和宫女以牺牲自己的身体功能和幸福自由为代价,以期换取足够的经济和名声好处,而极端型粉丝则是牺牲自己的金钱、时间、情感,去无私帮助一群比自己有权有钱有势得多的人。从本质上讲,这类粉丝从事的是劫贫济富,而他们乐此不疲的原因是他们吸食并沉溺于偶像崇拜的鸦片。
  你若觉得这话危言耸听,不妨关注一下2006年一则新闻:兰州女子杨丽娟逼迫父母卖掉房子,以资助她去香港“追”刘德华。她号称自己的最大理想是见到刘天王(其实在演唱会上已经见过),而她言谈中所暗示的最大理想是嫁给刘天王。我宁愿相信这是一次炒作,但我实在想不出她能得到什么好处。如果她真的以为这招能收服偶像的心,那足以证明她需要心理医生的帮助。(本文写作于2006年秋天,当时对杨的报道用了林娟的假名。07年3月,杨与父母赴港参加刘德华歌迷会,与刘见面并合影。但因为刘未答应私下会面的要求,杨父跳海身亡。)
  当粉丝们像魔法学校的学生那样骑着扫帚飞跃疯人院时,我们的媒体充当着啦啦队的角色。在我见到的媒体报道中,粉丝的热情被一概当作美德加以褒扬,其中的超级非理性行为简直能得到“当代贞洁牌坊”的待遇。反而是好莱坞影片对“忒傻”的粉丝进行了毫不留情的嘲讽。这大概跟东西方文化对于公众与私人空间的不同态度相关。
  假如某人天天在偶像门口等待签名,我们的报纸会称“热情的粉丝如何如何”,而西方媒体则报道“某人因长期骚扰某明星,被法院判为终生不得走进该明星300米的空间”。此时,粉丝不再是粉丝,而是stalker(非法跟踪者)。
  马丁•斯科西斯的《喜剧之王》描写了两名那样的粉丝,其实他们仍在追逐自我利益,希冀通过偶像来提升自己的地位;《护士贝蒂》(又译《急救爱情狂》)中的女主角更加纯粹,你觉得她神经错乱,刚开始怜悯她,后来甚至觉得这样的人自我毁灭其实符合达尔文的理论(适者生存,反过来,不适者自我淘汰)。
  现实中,绝大多数粉丝都是理性的,当他们发现自己和偶像之间需要保持距离时,会主动后退,尊重对方的隐私和自己的尊严;少数不屈不挠的变成了stalker,每天给偶像写信,跟踪偶像的行踪。最极端的粉丝能做出最极端的追星之举,连影视故事都编不出来,在我心目中,他就是约翰•列侬的超级崇拜者,同时是他的杀手马克•戴维•查普曼。听起来很讽刺,但完全合乎逻辑:强烈的膜拜导致强烈的占有欲,一旦明白无法得到,便“宁为玉碎”。
  圣经中的莎乐美故事与此神似:一名少女看到魅力无穷的施洗者约翰,如痴如醉,要求抚摸他那“百合和雪山一般洁白的皮肤”,要求亲吻他那“用象牙刀切开的石榴一般的红唇”,遭到无情拒绝。少女便以跳脱衣舞为代价,向继父兼国王提出要求,把约翰的头砍下来,放在银盘上端上来。在王尔德的话剧版和理查•斯特劳斯的歌剧版中,莎乐美最后无比陶醉:“我终于亲吻你的唇了。”那时,她已经进入了一种融合性高潮和宗教显灵为一体的狂喜,一种终极体验。
  我相信,刘德华肯定想拥有并保留他那千千万万的粉丝,但他不会希望其中有人“爱”他“爱”到这一步。
  
  花城出版社
  2007年8月版
  责任编辑:文珍
  定价: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