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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篇第八
晏子沒左右諛弦章諫景公賜之魚第十八(1)
 

  晏子沒十有七年(2),景公飲諸大夫酒。公射,出質(3),堂上唱善,若出一口(4)。公作色太息,播弓矢。弦章入,公曰:“章(5)!自晏子沒後,不復聞不善之事(6)。”弦章對曰:“君好之,則臣服之;君嗜之,則臣食之(7)。尺蠖食黃則黃,食蒼則蒼是也(8)。”公曰:“善。吾不食諂人以言也(9)。”以魚五十乘賜弦章(10),章歸,魚車塞塗,撫其御之手,曰:“昔者晏子辭黨以正君(11),故過失不掩之。今諸臣諛以干利,吾若受魚,是反晏子之義,而順諂諛之欲(12)。”固辭魚不受。君子曰:“弦章之廉,晏子之遺行也(13)。”

(1) 蘇時學云:“案晏子之沒,未審何年,然齊魯會夾谷之歲尚在,至哀公五年而景公卒,相距僅十年,安得有十七年之說。倘如所云,當在悼簡之世,安得尚為景公耶?凡此皆屬依託之詞,不暇考其時世者。” ◎劉師培云:“黃本此章挩。” ◎則虞案:楊本亦挩,治要附雜下篇。元刻本“弦”誤“強”。

(2) 黃以周云:“盧校‘沒’下有‘後’字。” ◎則虞案:意林一正有“後”字。

(3) 孫星衍云:“‘射’,質也。” ◎則虞案:御覽九百三十五引作“射質堂上”,諸子瓊林十六作“景公言”。

(4) 則虞案:御覽九百三十五作“唱善者一口”。意林作“諸侯大夫皆稱善”,諸子瓊林引同,惟無“侯”字。

(5) 孫星衍云:“今本注云‘下缺’,據御覽增。” ◎盧文弨云:“‘公曰章’已下,元刻缺。有本不缺,注云:‘據御覽增。’今案:御覽九百三十五云:‘弦章入,公曰:“吾失晏子,未嘗聞吾不善。”章曰:“臣聞君好臣服,君嗜臣食,尺蠖食黃身黃,食蒼身蒼,君其食諂人言乎。”公曰:“善。”賜弦章魚五十乘。弦章歸,魚車塞途。章撫其僕曰:“曩之唱善者,皆欲此魚也。”固辭不受。’與此所增者亦不同。” ◎王念孫云:“各本注曰:‘下缺。’孫本不缺,云:‘據御覽增。’後所增之文,與元刻本及御覽皆不合,乃雜取諸書補入者,不足為據。今案:元刻云:‘公曰:“章,吾失晏子,未嘗聞吾不善。”章曰:“臣聞君好臣服,君嗜臣食,尺蠖食黃身黃,食蒼身蒼,君其食諂人言乎。”公曰:“善。”賜弦章魚五十乘。弦章歸,魚車塞途。章撫其僕曰:“曩之唱善者,皆欲此魚也。”固辭不受。’(此元刻也。與御覽鱗介部七所引皆合,然尚非全文。)又案:治要云:‘公曰:“善。自吾失晏子,于今十有七年矣,未嘗聞吾不善。今射出質,唱善者如出一口。”弦章對曰:“此諸臣之不肖也。智不足以知君之不善,勇不足以犯君之顏,然而有一焉。臣聞君好之,則臣服之;君嗜之,則臣食之。尺蠖食黃其身黃,食蒼其身蒼,君其猶有食諂人之言乎。”公曰:“善。”’(此文較詳于元刻,惜所引至此而止,而下文皆未引。考御覽人事部六十七引下文亦較詳于元刻。)御覽云:‘公以五十乘魚賜弦章。弦章歸,魚車塞途。章撫其御之手曰:“昔考晏子辭賞以正君,故過失不掩。今諸臣諂諛以干利,吾若受魚,是反晏子之義,而順諂諛之欲也。”固辭魚不受。君子曰:“弦章之廉,晏子之遺行也。”’” ◎俞樾云:“按此下各本均闕。孫刻本據御覽增,而王氏讀書雜志謂雜取諸書補入,不足為據。因詳錄元刻,又以治要及御覽人事部所引補之,洵較孫刻為備矣。惟此文實見于說苑君道篇,治要及御覽所引均非其全者,王氏不錄說苑何也?案說苑云:‘晏子沒十有七年,景公飲諸大夫酒,公射,出質,堂上唱善若出一口。公作色太息,播弓矢。弦章入,公曰:“章,自吾失晏子,于今十有七年,未嘗聞吾過不善,今射出質,而唱善者若出一口。”弦章對曰:“此諸臣之不肖也。知不足以知君之不善,勇不足以犯君之顏色,然而有一焉。臣聞之:君好之,則臣服之;君嗜之,則臣食之。夫尺蠖食黃則其身黃,食蒼則其身蒼,君其猶有諂人言乎。”公曰:“善。今日之言,章為君,我為臣。”是時,海人入魚,公以五十乘賜弦章。章歸,魚乘塞途,撫其御之手曰:“曩之唱善者,皆欲若魚者也。昔者晏子辭賞以正君,故過失不掩;今諸臣諂諛以干利,故出質而唱善如出一口。今所輔于君未見于眾,而受若魚,是反晏子之義,而順諂諛之欲也。”固辭魚不受。君子曰:“弦章之廉,乃晏子之遺行也。”’” ◎劉師培校補云:“案事類賦注所引與此悉同,惟‘公曰’下無‘章’字。意林作‘公曰:“自晏子歿後,不復聞不善之事。”弦章對曰:“君好之,則臣服之;君嗜之,則臣食之。尺蠖食黃則黃,食蒼則蒼是也。”公曰:“善。吾不食諂人之言也。”以魚五十車賜弦章,固辭不受。是弦章有晏子之行也。’文又稍殊,末句與說苑同,足補各本及治要所引之缺。” ◎則虞案:元刻本“章”下缺一頁,嘉靖本、吳懷保本同。

(6) 則虞案:意林作“自晏子歿後,不復聞不善之事”。事類賦二十九引作“吾失晏子,未嘗聞不善”;諸子瓊林同,惟“歿”作“死後”,下有“吾”字。

(7) 則虞案:宋本御覽九百三十五引作“臣聞君好臣服□□君嗜臣食”,事類賦注作“臣聞君好臣服,君嗜臣食”。

(8) 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作‘食黃即身黃,食蒼即身蒼’。” ◎則虞案:事類賦注與類聚同,惟無“即”字;宋本御覽無二“則”字,亦無“是也”二字;諸子瓊林“則”作“而”,“是也”作“矣”。

(9) 則虞案:治要作“君其猶有食諂人之言乎”,諸子瓊林與今本晏子同,惟“言”作“善”,當從治要。

(10)則虞案:事類賦作“公曰:‘善。’賜魚五十乘”。諸子瓊林作“乃以魚五十車賜之”。

(11)蘇時學云:“案‘辭黨’,謂不立黨。” ◎蘇輿云:“拾補‘黨’作‘賞’,旁注:‘“黨”字。’作‘賞’是,‘黨’乃誤文。”

(12)蘇輿云:“宜有‘也’字,治要諸書所引俱有。”

(13)蘇輿云:“拾補云:‘吳本此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