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材案:本書各篇均無于正文後及標題下另加子目者,獨本篇有之而又不全。依現有二子目之例,則下文及《揆度》、《輕重甲》、《乙》與《戊》各篇每段皆應另加子目。至少本文所謂“崢丘之謀”者既與“陰裏之謀”及“菁茅之謀”敘例全同,即應取得同有子目之資格,而竟付之缺如,足證此二子目決非原書所本有。乃後之讀者見《管子》其他各篇,如《經言》中之《牧民》、《立政》、《乘馬》、《七法》、《幼官圖》及《雜篇》中之《九守》,皆有子目,故亦仿其例而以子目標注之。妄人不知,遂取以入正文耳。實則《牧民》等篇之子目是否原著書人之意,亦極可疑。觀《群書治要》所引《牧民篇》即無子目,與今本異,即其證矣。
提要:全文共分十五段,亦是每段討論一個問題,亦可以說是每段一“謀”。段與段間皆無聯繫,與《輕重甲、乙》等篇體例全同。
桓公曰:“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賀獻〔一〕不足,為此有數乎?”
管子對曰:“請以令城陰裏〔二〕,使其牆三重而門九襲〔三〕。因使玉人刻石而為璧〔四〕,尺者萬泉〔五〕,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中五百〔六〕。”
璧之數已具〔七〕,管子西見天子曰:“弊邑之君欲率諸侯而朝先王之廟,觀于周室〔八〕。請以令使天下諸侯朝先王之廟,觀于周室者,不得不以彤弓石璧〔九〕。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
天子許之曰:“諾。”
號令於天下。天下諸侯載黃金珠玉五穀文采布泉〔一0〕輸齊以收石璧。石璧流而之天下,天下財物流而之齊,故國八歲而無籍。陰裏之謀也。
右石璧謀。
〔一〕 元材案:賀獻,解已見《輕重甲篇》。
〔二〕 尹注云:“城者,築城也。陰裏,齊地也。”張佩綸云:“
陰裏即《水經。淄水注》‘又東北逕蕩陰裏西'之蕩陰裏。”元材案:此亦著者假讬之詞,不必實有其地。張說太泥。
〔三〕 尹注云:“襲亦重也。欲其事密而人不知,又先讬築城。”
〔四〕 尹注云:“刻石,刻其□石。”元材案:“刻其□石”,當作“刻其災石”,說已詳《輕重甲篇》。
〔五〕 元材案:本篇“泉”字凡十見,“錢”字只一見。其中除了“天下諸侯載黃金珠玉五穀文采布泉輸齊”及“謹守泉布之謝物”兩“泉”字當為“泉”字之誤外,其餘八“泉”字則皆作“錢”字講。《周禮。地官。泉府。疏》:“泉與錢,今古異名 ”是也。謂之泉者言其流行如泉。
〔六〕 尹注云:“好倍肉曰瑗。” 元材案:珪,古圭字,玉之剡上方下者。國有大事,執以為瑞信之物,亦謂之圭璧,如“躬圭蒲璧”是也。瑗,大孔璧也。《爾雅》:“好倍肉謂之瑗。”言孔大於邊也。中,直也。謂一圭之價直四千錢,一瑗之價直五百錢也。
〔七〕 元材案:璧之數,指上述五種之璧每種各若干之總數。
〔八〕 安井衡云:“‘觀'疑當為 ‘覲'。”元材案:“觀于周室”是漢武帝元鼎四年十一月幸洛陽時詔封周子南君詔中語(見《漢書。武紀》),不當改字。
〔九〕 尹注云:“彤弓,朱弓也,非齊之所出。蓋不可獨言石璧,兼以彤弓者,猶藏其機。”張佩綸云:“彤弓當作雕弓。《荀子。大略篇》云:‘天子雕弓,諸侯彤弓,大夫黑弓,禮也。'《公羊定四年傳》何注:‘禮,天子雕弓,諸侯彤弓,大夫嬰弓,士盧弓。'據此則彤弓當作雕弓。形近而訛。”元材案:此言諸侯朝周時自佩之弓,仍以作“彤弓”為是。
〔一0〕王念孫云:“‘泉'當為‘ 帛'。下文亦云:‘有五穀菽粟布帛文采者。'《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正作‘布帛'。”元材案:王說是也。《史記。貨殖傳》云:“齊帶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彩布帛魚鹽。”亦以“布帛”“文彩”連言。采、彩古通。
桓公曰:“天子之養不足,號令賦於天下則不信諸侯〔一〕,為此有道乎?”
管子對曰:“江淮之間有一茅而三脊,母至其本〔二〕,名之曰菁茅〔三〕。請使天子之吏環封而守之。夫天子則封于太山,禪于梁父。號令天下諸侯曰:‘ 諸〔四〕從天子封于太山,禪于梁父者,必抱菁茅一束以為禪籍〔五〕。不如令者不得從。'”
天子下〔六〕諸侯載其黃金,爭秩〔七〕而走。江淮之菁茅坐長而十倍,其賈一束而百金。故天子三日即位,天下之金四流而歸周若流水。故周天子七年不求賀獻者,菁茅之謀也。
右菁茅謀。〔八〕
〔一〕 張佩綸云:“‘號令賦於天下則不信諸侯',當作‘號令賦于天下諸侯則不信'。” 元材案:此謂號令賦於天下,則不為諸侯所信,猶言諸侯不肯服從也。張說非。
〔二〕 俞樾云:“‘母'當作‘毌 ',古貫字。貫者通也。謂茅之三脊,由其末梢以通至於本根也。”元材案:“母”元本作“每”,亦誤。俞說得之。
〔三〕 元材案:《漢書。王莽傳》 “陳菁茅四色之土,欽告于岱宗泰社”,顏師古注云: “《尚書。禹貢》:‘苞匭菁茅。'儒者以為菁,菜名也;茅,三脊茅也。而莽此言以菁茅為一物,則是謂善茅為菁茅也。”又《郊祀志》管子曰:“江淮間一茅三脊,所以為籍也。”又云:“天子上泰山……江淮間一茅三脊為神籍。”皆不言菁茅。此獨以“江淮間一茅三脊”與“菁茅”合而為一,與王莽所云相同。
〔四〕 許維遹云:“諸,猶凡也。 ”元材案:“封於太山,禪于梁父”二語,解已見《地數篇》。
〔五〕 王念孫云:“‘禪'字涉上 ‘禪于梁父'而衍。‘籍'當為‘藉'。藉,薦也。《史記。封禪書》:‘江淮之間一茅三脊,所以為藉也。 '是其證。”元材案:為禪而藉,故謂之禪藉。《封禪書》又云:“江淮間一茅三脊為神藉。”神藉即禪藉也。禪字不衍。王說非。
〔六〕 豬飼彥博云:“‘下'上脫 ‘天'字。”王引之云:‘不如令者不得從'為句,‘ 天下諸侯'連讀。其‘子'字則因上文‘從天子'而衍。”張佩綸說同豬飼。元材案:上文“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亦於“朝”字絕句,並不作“不得入朝天子之廟”。以彼例此,當以王說為是。
〔七〕 許維遹云:“‘秩'疑當作 ‘軼'。‘軼'與‘轍'通。”於省吾云:“按‘秩' 應讀作‘程'。秩、程一聲之轉。程謂驛程。爭程而走,猶言競程而走也。”元材案:《輕重乙篇》亦有“提衡爭秩”之語。從兩處上下文詳繹之,秩仍當作秩。秩即次序。爭秩,猶言爭先恐後。于、許說皆非。
〔八〕 元材案:以上二謀,似皆以漢武帝一代時事為背景者。》史記。平准書》武帝元狩四年,“天子與公卿議更造錢幣以贍用,而摧抑浮淫並兼之徒。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間盜鑄錢,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奸或盜摩錢裏取鋊,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廟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又造銀錫為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曰白撰,直三千。二曰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複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又曰: “上與張湯既造白鹿皮幣,問(顏)異。異曰:‘今王侯朝貨以蒼璧直數千,而其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天子不悅。”又《梁孝王世家》褚先生云:“諸侯王朝見天子,漢法:凡當四見。始到,入小見。到四月朔旦,奉皮幣薦璧玉,賀正月,法見。後三日,為王置酒,賜金錢財物。後二日,複入小見,辭去。留長安不過二十日。”所謂漢法,應即張湯施行白鹿皮幣政策以後之法。試就以上所述比而觀之。所謂“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非即“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之意耶?所謂“尺者萬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中五百”,非即“白金三品,重八兩者直三千,差小者直五百,複小者直三百”之意耶?至“觀于周室”一語,則與《漢書。武紀》所載漢武帝元鼎四年洛陽詔文全同,其抄襲之跡,益為顯明。此石璧謀之所自昉也。又據《史記。封禪書》,自古封禪之主,雖云有七十二君,而其有事實可考者,僅有秦始皇與漢武帝二人。而始皇之上太山,中阪,遇暴風雨未得上。故漢丁公云:“始皇帝不得上封。”然則實得上封者,武帝一人而已。故有司曰:“陛下建漢家封禪。”司馬遷亦曰:“今天子建漢家封禪,五年一修封。 ”明其為武帝所初創,非古已有之也。且始皇時,諸齊魯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議封禪各乖異,難施用。漢武帝時,諸儒及方士言封禪亦人人殊,不經,難施行。然則封禪之事,于古無征明矣。又始皇封禪,席用苴□。□者,應劭云:“禾□也。去其皮以為席。”苴者,晉灼云:“藉也。”至武帝始用江淮間一茅三脊為禪藉,與始皇之席用苴□者不同。《封禪書》上文雖有“管子曰江淮之間一茅三脊所以為藉”之語,然此乃當日諸儒方士假讬之詞,非真出自管仲之口。即令管仲真有此言,而據《
封禪書》云,乃管子設事以難桓公者。不得謂在漢武帝以前,即有以茅為藉之前例也。此菁茅謀之所自昉也。然兩謀雖皆從漢武帝時事演繹而來,但其以“菁茅”二字連文,則顯與王莽有關。然則本文之成,不得在王莽以前明矣!
桓公曰:“寡人多務〔一〕,令衡籍吾國之富商蓄賈稱貸家以利吾貧萌〔二〕,農夫不失其本事。反此有道乎〔三〕?”
管子對曰:“惟反之以號令為可耳〔四〕。”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對曰:“請使賓胥無馳而南,隰朋馳而北, □戚馳而東,鮑叔馳而西。四子之行定,夷吾請號令謂四子曰:‘子皆為我君視四方稱貸之間〔五〕,其受息之氓〔六〕幾何千家,以報吾〔七〕。'”
鮑叔馳而西。反報曰:“西方之氓者〔八〕,帶濟負河,菹澤之萌也。漁獵取薪蒸而為食〔九〕。其稱貸之家多者千鐘,少者六七百鐘〔一0〕。其出之,鐘也一鐘〔一一〕。其受息之萌九百餘家。”
賓胥無馳而南。反報曰:“南方之萌者,山居穀處,登降之萌也〔一二〕。上斷輪軸,下采杼栗,田獵而為食〔一三〕。其稱貸之家多者千萬,少者六七百萬。其出之,中伯伍也〔一四〕。其受息之萌八百餘家。 ”
□戚馳而東。反報曰:“東方之萌,帶山負海,苦處,上斷福,〔一五〕漁獵之萌也。治葛縷〔一六〕而為食。其稱貸之家下惠高國〔一七〕,多者五千鐘,少者三千鐘。其出之,中鐘五釜也〔一八〕。其受息之萌八九百家。”
隰朋馳而北。反報曰:“北方萌者,衍處負海,煮泲為鹽〔一九〕,梁濟取魚之萌也〔二0〕。薪食〔二一〕。其稱貸之家多者千萬,少者六七百萬。其出之,中伯二十也〔二二〕。受息之萌九百餘家。”
凡稱貸之家出泉參千萬,出粟參數千萬鐘。受子息民參萬家〔二三〕。
四子已報。
管子曰:“不棄〔二四〕我君之有萌,中一國而五君之正也〔二五〕,然欲國之無貧,兵之無弱,安可得哉?”
桓公曰:“為此有道乎?”
管子曰:“惟反之以號令為可。請以令賀獻者皆以鐻枝蘭鼓〔二六〕,則必坐長什倍其本矣。君之棧台之職〔二七〕亦坐長什倍。請以令召稱貸之家,君因酌之酒,太宰〔二八〕行觴。桓公舉衣〔二九〕而問曰: ‘寡人多務,令衡籍吾國。聞子之假貸吾貧萌,使有以終其上令〔三0〕。寡人有鐻枝蘭鼓,其賈中純萬泉也。願以為吾貧萌決其子息之數,使無券契之責。'稱貸之家皆齊首而稽顙曰〔三一〕:“‘君之憂萌至於此!請再拜以獻堂下〔三二〕。'桓公曰:‘不可。子使吾萌春有以倳耜,夏有以決芸〔三三〕。寡人之德子無所寵〔三四〕,若此而不受,寡人不得於心。'故稱貸之家曰:‘皆再拜受。'〔三五〕所出棧台之職未能參千純也,而決四方子息之數,使無券契之責〔三六〕。四方之萌聞之,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三七〕曰:‘夫墾田發務,上之所急〔三八〕,可以無庶乎〔三九〕。君之憂我至於此!'此之謂反准〔四0〕。”
〔一〕 元材案:務,事務也。多務謂需要辦理之事務甚多。
〔二〕 元材案:“衡”,主掌財政之官,解已見《巨(筴)乘馬篇》。稱貸謂舉債。《孟子。滕文公篇》云:“又稱貸而益之。”朱注:“稱,舉也。貸,借也。取物於人而出息以償之也。”稱貸家謂以放高利貸為業者。猶《史記。貸殖傳》之言“子錢家”矣。萌字解已見《山國軌篇》。
〔三〕 王念孫云:“‘反此有道乎 '當依上下文作‘為此有道乎'。今本‘為'作‘反' 者,涉下文‘反之'而誤。”張佩綸云:“案此節後曰 ‘反准'、‘反之號令',正承上‘反此'而言,‘反 '字不誤。”郭沫若云:“此‘反此'及下文‘反之以號令'兩‘反'字殆‘發'字之誤,草書形近。”元材案:王、郭說非,張說是也。上言“令衡籍吾國之富商蓄賈稱貸家”,然則“反此”云者,乃“不籍”之意。下文管子言“反之以號令”,即所謂“反之有道”也。
〔四〕 元材案:謂惟號令可以反之。即《國蓄篇》所謂“不求于萬民而籍於號令”之意。
〔五〕 丁士涵云:“‘間'乃‘閭 '字誤。下文曰:‘表稱貸之家,皆堊其門而高其閭' 。”張佩綸云:“下文言‘稱貸之家',此處不得言閭。當作‘稱貸之家,其間受息之氓幾何家以報夷吾。' ”元材案:視謂視察,猶言調查。間者,泛指其處所之謂也。如言“行間”“田間”“人間”等皆是。丁、張說皆非。
〔六〕 郭沫若云:“‘受'與‘授 '通,‘授息之氓'即負債之家。”元材案:“受息之氓”與“稱貸之家”對文。後者指放債者,前者指借債者。借債須接受利息之條件,故曰“受息”。若釋“受 ”為“授”,是反客為主矣。郭說似可商。
〔七〕 王念孫云:“‘幾何千家' ,當作‘幾何家'。其‘千'字則涉下文‘千鐘'而衍。”元材案:“幾何”一詞,最早見於《左僖二十七年傳》“所獲幾何”,又《史記。孔子世家》亦有“孔子居魯得祿幾何”“人長幾何”語。《管子。問篇》,用之尤多。乃意未定而問之之詞,猶言多少。幾何千家即多少個千家也。今世統計數位,有以個為單位者,亦有以百、千、萬、億或百萬、千萬……為單位者。此蓋以 “千家”為單位,故曰“幾何千家”耳。下文云:“受子息民參萬家”,其數位之大可以想見。王說失之。“ 以報吾”當作“以報夷吾”,脫“夷”字。上文可證。
〔八〕 元材案:氓與甿通。《詩。衛風》“氓之蚩蚩”,《石經注疏》作“甿”,即其證。甿字解已見《輕重甲篇》。
〔九〕 元材案:漁獵取薪蒸而為食者,《輕重甲篇》云:“山林菹澤草萊者,薪蒸之所出,犧牲之所起也。”西方之氓既為帶濟負河菹澤之萌,故皆賴漁獵取薪蒸以為食,極言其生活之艱苦也。
〔一0〕元材案:稱貸之家即高利貸者。《史記。貨殖傳》謂之“子錢家”。千鐘、六七百鐘,謂稱貸之家所借出之穀數。
〔一一〕豬飼彥博云:“‘鐘也一鐘 ',疑當作‘中鐘二釜也'。”洪頤楫云:“上‘鐘' 字當作‘中',下文‘其出之中伯伍也',‘
其出之中鐘五釜也',‘其出之中伯二十也',字皆作‘中'。此涉上‘中'字而誤。” 丁士涵云:“‘也'字亦當在‘一鐘'下。例見下文。 ”安井衡云:“鐘亦一鐘,歲收息與本同。”何如璋云:“‘
出之'下脫‘中'字。中即息也。言所出中息,貸一鐘者還須加息一鐘。與下文一例。” 張佩綸云:“洪說非也。‘鐘也一鐘',貸以一鐘,息亦一鐘。‘中伯伍'者,貸百而息五十。‘中鐘五釜' 者,貸一鐘而息五釜。‘伯二十'者,貸百而息二十。或倍息,或半息,或二分息。如洪所改,則中一鐘也,則幾何鐘而當一鐘歟?不可通矣。”於鬯云:“此本當作‘其出之中鐘一釜也'。‘也'字在句末。上‘鐘' 字不誤,而上脫一‘中'字。下‘鐘'字則當作‘釜' 。出者對入而言。入一鐘者,出則一鐘外又加一釜之息。故曰‘其出之中鐘一釜也'。”姚永概云:“據下文云云,疑當作‘其出之中鐘幾釜也',但不可確知釜數耳。'”元材案:安井及張氏說是也。鐘也一鐘,即利率百分之百之意。
〔一二〕元材案:“山居穀處”四字,又見《鹽鐵論。輕重篇》。山居須登,穀處須降,故曰“登降之萌”。
〔一三〕元材案:“上斷輪軸”,“ 斷”,截斷。謂上山砍伐樹木以為製造車輪及車軸之用也。“杼栗”即《莊子。徐無鬼篇》“先生居山林食芧栗”之芧栗,小栗也。南方之萌,或以製造車之輪軸為生,或以採取芧栗及田獵為生,其貧困與上述西方之萌蓋同。
〔一四〕安井衡云:“伯伍,貸百錢收息五錢也。與上下相比,為數太少。且此以息重為次,‘伍'字下疑脫‘什'字。”元材案:伯伍即百分之五十,上引張佩綸說已言之,不必改字。此與下文北方稱貸之家,其稱貸之對象,皆以錢計,與上文西方及下文東方之皆以谷計者不同。故南方北方皆曰“多者千萬,少者六七百萬”。西方東方則曰“多者千鐘,少者六七百鐘”及“多者五千鐘,少者三千鐘”,而下文總結亦必曰“凡稱貸之家出泉參千萬,出粟參數千萬鐘”也。又案中字除上、中、下及中間之中不計外,在本書中凡十八見。乃漢人常用語,即相當之意,解已見《山國軌篇》。何如璋謂“中即息”者失之。
〔一五〕豬飼彥博云:“‘苦'當作 ‘穀'。‘福'當作‘輻'。或云‘苦處上斷福'五字衍。”王念孫云:“‘苦處'當為‘穀處'。上文‘山居穀處',即其證。‘上斷福'三字義不可通。案上文云:‘上斫輪軸',則此‘上斷福'當是‘上斫輻'之訛。上言‘斫輪軸',此言‘斫輻',若《詩》之言‘ 伐輪伐輻'矣。”郭沫若云:“
‘苦處上斷福'涉上文‘山居穀處 '‘上斷輪軸'而衍,‘穀'又誤為‘苦'或‘若', ‘輪'又誤為‘福'耳。當刪。”元材案:上文已有“ 穀處”,此處不宜重出。《爾雅。釋言》:“鹹,苦也。”注:“苦即大鹹。”是“苦處”意為土地鹹鹵,不生五穀。即《史記。貨殖傳》“地瀉鹵”之意,猶今言鹽鹼地也。“上斷福”即“上斷輻”。上文“山居穀處 ”“上斷輪軸”,是對“南方之萌”的生活之描寫,此 “苦處,上斷輻”,則為對“東方之萌”的生活之描寫。“苦處”承“負海”言,“上斷輻”承“帶山”言。既不須改字,更非衍文。
〔一六〕元材案:葛縷,以葛藤纖維為線,織之為衣履。貧民所服。
〔一七〕元材案:“下惠”當為“丁惠”之訛。解已詳《輕重乙篇》。高國即高子國子。《左氏襄十二年傳》“天子之二守國高在”是也。此亦假讬之詞。
〔一八〕元材案:釜十則鐘,說已見《海王篇》。今貸出一鐘,而息五釜,是其利率亦為百分之五十,與南方同矣。
〔一九〕元材案:“衍處負海”與上文“帶山負海”對文。此“衍”字與《山國軌篇》“梁渭陽□之牛馬滿齊衍”及《山至數篇》“伏屍滿衍”之衍不同。彼處“衍”字皆當訓為原野,此處衍字則當作 “澤”字講。《小爾雅》云“澤之廣者謂之衍”是也。 “衍處”謂處於卑濕之地。猶《鹽鐵論。通有篇》之言 “山居澤處”矣!煮泲為鹽,解已見《地數篇》。
〔二0〕元材案:梁,即《詩。小雅》“敝笱在梁”之梁。《傳》:“魚梁也。”即堰水為關孔以捕魚之處。“梁濟取魚”者,言為梁于濟水之中以捕取其魚也。張佩綸以“濟”為“渡”者失之。
〔二一〕元材案:“薪食”即“取薪蒸而為食”之意。》漢書。朱買臣傳》:“嘗艾薪樵賣以給食。”即其證。
〔二二〕元材案:“中伯二十”,言其利率相當於百分之二十。即《
史記。貨殖列傳》所云“中什二” 者也。
〔二三〕安井衡云:“古本無‘數' 字。據上所舉,四方受息之萌三千五百餘家。萬當作千。”元材案:古人臨文,對於數字本不十分講究,往往只言其大概,本書作者則更喜誇大。此例隨處而有,若必一一為之校改,則過迂矣。茲為易於明瞭起見,特製為簡表如左:
齊國四方高利貸情況調查表
調查區域 |
地理環境 |
人民生活狀況 |
稱貸之對象及其數量 |
利率 |
受息者之約數 |
調查人 |
西方 |
帶濟負海,菹澤之萌。 |
漁獵取薪蒸而為食。 |
粟多者千鐘,少者六七百鐘。 |
鐘也一鐘 |
九百餘家 |
鮑叔 |
南方 |
山居穀處,登降之民 |
上斷輪軸,下采杼栗,田獵而為食。 |
泉多者千萬,少者六七百萬。 |
中伯伍也 |
八百餘家 |
賓胥無 |
東方 |
帶山負海,苦處之民。 |
上斫輻,漁獵治葛縷以為食。 |
粟多者五千鐘,少者三千鐘。 |
中鐘五釜 |
八九百家 |
甯戚 |
北方 |
衍處負海之民。 |
煮泲為鹽,梁濟取魚,薪食。 |
泉多者千萬,少者六七百萬。 |
中伯二十 |
九百餘家 |
隰朋 |
總計 |
|
|
泉三千萬,粟三數千萬鐘。 |
|
三萬家 |
|
〔二四〕吳志忠云:“‘棄'乃‘意 '字誤。”姚永概云:“‘棄'乃‘幸'字之訛。”張佩綸云:“不棄蓋古人常語。《詩》‘不我遐棄'是也。《史記。范睢傳》秦王曰:‘寡人得受命于先生,是天所以幸先王,而不棄其孤也。'”元材案:張說牽附太甚,姚說亦無據,吳說近之。《漢書。嚴延年傳》: “我不意當老見壯子被刑戮也。”顏師古注云:“言素意不自謂如此也。”猶俗語之言“沒有想到”矣。
〔二五〕丁士涵云:“‘之正'二字當是‘五王'二字之誤。五王猶五君也。《輕重甲篇》曰:‘故為人君而不審其號令,則中一國而二君二王也。'是其證。”元材案:《輕重甲篇》“二王”乃“之正”之誤,說已詳彼篇。此蓋言東西南北四方之民皆為各區域稱貸家之高利貸所剝削,每年除對國家負擔租稅外,尚須負擔從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百之高利貸的利息,是一國之民不啻同時有五君之正矣。丁氏說非。
〔二六〕何如璋云:“‘鐻枝蘭鼓' ,殆戟枝兵架之屬,上設此為旌別而富民可以貲得者。《山權數》之樹表置高,猶此義也。”張佩綸云:“當作‘鼓鐻枝蘭'。”並引證鼓鐻為樂器,枝蘭為兵器。而曰:“蓋稱貸之家皆卿大夫,賜以金石之樂,門列棨戟,以代償貧民子息。”元材案:下文云:“寡人有鐻枝蘭鼓,其賈中純萬泉也。”又曰:“所出棧台之職未能參千純也,而決四方子息之數,使無券契之責。”是其物皆以“純”為計算單位。純乃絲綿布帛等匹端之名,解已見《輕重甲篇》。樂器兵器從無以純言者。故鐻枝蘭鼓當是一種美錦之特有名稱。其取義之由或因其上織有象形“鐻枝蘭鼓”之花紋耳。何、張二氏說皆非。
〔二七〕豬飼彥博云:“‘職'當作 ‘藏'。下同。”吳志忠說同。何如璋云:“《山至數》‘棧台之錢',此亦當作‘錢'。下文‘棧台之職未能三千純也',‘純'當為‘緡',聲之誤也。”許維遹云:“‘職'乃‘織'字之訛,下文同。織,布帛之總名。下文云‘所出棧台之職未能參千純也',純即匹端名,是其證。《山至數篇》云‘請散棧台之錢',錢帛以類相從也。”元材案:《史記。秦始皇本紀》“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職者,主也,亦有藏義。原文不誤。
〔二八〕張佩綸云:“‘太宰'當作 ‘宰夫',或衍‘太'字。《儀禮》均言‘膳宰',無乙太宰行觴者。”元材案:太宰,奉常屬官,《漢書百官公卿表》:“奉常屬官有太樂、太祝、太宰……六令丞。又有癰太宰、太祝令丞。”師古注云:“雍,右扶風之縣也。太宰,具食之官。”是太宰本為具食之官。張說失之。
〔二九〕安井衡云:“古本‘衣'作 ‘哀'。”張文虎云:“哀疑□字之訛。”張佩綸云: “‘衣'‘哀'均‘辰'之誤。‘□',古文‘觶'。蓋‘□'省為‘辰'而壞為‘衣',或作‘哀'。《鄉飲酒禮》、《燕禮》、《特牲饋食禮》均有舉觶之禮。君當拜,不當舉□也。”郭沫若云:“‘衣'或‘哀' 殆‘卮'字之訛。”元材案:作“衣”者是。舉者提也,猶攝也。“舉衣而問”即攝衣起立而問,所以示尊敬賓客之意。《管子。小稱篇》“管子攝衣冠起對曰”云云,即其證。兩張及郭氏說皆非。
〔三0〕王壽同云:“‘終'當為‘ 給'。下文‘民多稱貸負子息以給上之急,度上之求。 '是其證。”陶鴻慶說同。聞一多云:“‘令'當作‘ 今',屬下讀。”元材案:王、陶說是,聞說非也。下文云:“吾聞子假貸吾貧民,使有以給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使吾萌春有以倳耜,夏有以決芸而給上事,子之力也。”此言“給其上令”,與“給寡人之急”“給上事”,句例正同。
〔三一〕張佩綸云:“‘齊首而稽顙 ',當作‘拜手而稽首'。飲酒之禮無稽顙者。《儀禮》作‘再拜稽首'。”元材案:下文亦有“齊首稽顙” 之語,證明此乃著者慣用術語,與古禮無關。齊首,首與地齊;稽首,以額叩地,乃封建社會中最恭敬之禮節。張說太拘。
〔三二〕元材案:堂下,堂陛之下,解已見《輕重甲篇》。不言獻君而言獻堂下者,敬君之詞。
〔三三〕元材案:“春有以倳耜”二語,又分見本篇下文及《輕重甲篇》,解已見《甲篇》。
〔三四〕丁士涵云:“‘寵'疑‘窮 '字誤。”於省吾云:“按丁說謬。寵謂榮寵。《楚語》‘其寵大矣'注:‘寵,榮也。'此言寡人之德子而對於子無所榮寵也。”元材案:於說是也。《漢書。成紀》陽朔五年詔曰:“寵其強力。”師古注云:“謂優寵力田之人。”與此寵字用法正同。
〔三五〕豬飼彥博云:“‘故'字‘ 曰'字衍。”王念孫云:“衍‘
曰'字。”聞一多云:“‘曰'‘ 皆'二字互易。”元材案:聞說是也。
〔三六〕元材案:“使無券契之責” ,解已見《輕重乙篇》。
〔三七〕元材案:“父教其子”二句,解已見《輕重乙篇》。
〔三八〕王引之云:“‘發'下脫‘ 草'字。《國蓄篇》曰:‘耕田發草,上得其數矣。' 《輕重甲篇》曰:‘今君躬耕墾田,耕發草土。'又曰:‘彊本趣耕,發草立幣而無止。'是也。‘務'字屬下讀。務上之所急者,務農也。農者上之所急也。”元材案:此當以“夫墾田發務”為句,“上之所急”為句,“可以無庶乎”為句。務與蓩同。《續漢郡國志》“ 弘農郡有務鄉”,《劉玄傳》“務鄉”作“蓩鄉”,即其證。蓩鄉者,李賢注云:“蓩音莫老反,《字林》云:‘
毒草也。'因以為地名。”是發蓩即發草。以發草為發蓩,當是著者採用某地方言為文,猶《海王》《國蓄》兩篇之以“吾子”代“嬰兒”矣。王說失之。
〔三九〕張佩綸云:“‘無庶'即‘ 蕪曠'。庶從苂,黃亦從苂,形近而誤。”郭沫若云: “張說近是。蓋本作‘無廣',‘無廣'即無曠也。《形勢篇》‘怠倦者不及,無廣者疑神'。‘廣'與‘庶 '形近而訛。”元材案:張、郭二氏說皆非。“無庶” 二字不詞,“庶”當作“度”,形近而訛。度即下文“ 給上之急,度上之求”及“給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 之度。“度上之求”“度寡人之求”,乃桓公自言。“ 上之所急,可以無度乎”,則受息之民之言。或曰“度求”,或曰“度急”,其義一也。
〔四0〕安井衡云:“反准,償財以重物價也。”元材案:此說非是。准者,平也。平准之意,本欲調治貧富,平其不平。今乃先將某種物價特別提高,然後利用此高價之物,代人民償還其子息之數,然則反准云者,即提高物價以償民債之意。若如安井氏說,是倒果為因矣。又案此文全系著者用管子口氣,說明其所謂“反准”政策之具體實施方法。文中桓公與稱貸之家之互相應對進退與四方之民之聞而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亦為管子假設之詞。謂如此則桓公當如何,稱貸之家當如何,四方之民聞之又當如何也。故文中“桓公舉衣而問”,“
桓公曰不可”兩句中之“桓公”二字,皆當作“君”字講,使與上文“君之棧台之職”、 “君因酌之”二句用字相合。則此事全為著者假讬管子運籌帷幄之言,更為彰明較著矣。此種文法,《戰國策》最常用之。《史記》記蒯通說范陽令事,亦與此同。
管子曰:“昔者癸度〔一〕居人之國,必四面望於天下〔二〕。下高亦高〔三〕。天下高,我獨下,必失其國於天下。”
桓公曰:“此若言曷謂也?”
管子對曰:“昔萊人善染,練茈之於萊純錙,緺綬之於萊亦純錙也〔四〕。其周,中十金〔五〕。萊人知之〔六〕,間纂茈空〔七〕。周且斂馬作見於萊人操之〔八〕,萊有推馬〔九〕。是自萊失纂茈而反准于馬也〔一0〕。故可因者因之,乘者乘之,此因天下以制天下。此之謂國准〔一一〕。”
〔一〕 元材案:癸度之名,已見《輕重乙篇》,即武王所問者。與《輕重甲篇》桓公所迎之癸乙,皆為著者所假讬之“輕重之家”,而同以“癸 ”稱。《史記。律書》:“癸之為言揆也。言萬物可揆度也,故曰癸。”蓋本無其人,故隨意命字。解已見《揆度篇》及《輕重乙篇》。
〔二〕 元材案:四面望於天下,謂須隨時注意國內及國際之經濟情況。蓋經濟情況常因時因地而不同。故善為國者,必須以極銳敏之眼光,用極精密之調查統計,將國內外各種不同之經濟情況比較研究,以決定其因應變化之術。夫然後可以進行戰衡、戰准、戰權、戰流、戰勢乃至戰兵而無慮於敗。此白圭所以“樂觀時變”,而計然所以貴“睹萬物之情”也。《舊唐書。劉晏傳》載晏之理財“四方動靜,莫不先知” ,作用正與此同。
〔三〕 張佩綸云:“‘下高亦高' 當作‘下亦下,高亦高'。《地數篇》:‘天下高則高,天下下則下。天下高我下,則財利稅於天下矣。'是其證。”聞一多云:“當作‘天下高亦高,天下下亦下 '。《地數篇》可證。”元材案:“下高亦高”上脫“ 天”字。此謂天下高我亦當與之同高。若天下高而我獨下,則我國之財利將流越而之天下,而我國必不免於滅亡矣。此數語又見《地數篇》。解已見《乘馬數篇》。張、聞二氏說非。
〔四〕 元材案:此當以“昔萊人善染”為句。善染者,謂擅長於染色之工藝也。練,《說文》:“厚繒也。”茈,茈草也。《山海經。西山經》 “勞山多茈草”,《御覽》引《說文》作“紫草”。段玉裁云:“茈、 紫同音。司馬彪注《上林賦》曰:‘茈姜,紫色之薑。'知古茈紫通用。”練茈即染有紫色之繒。緺音媧,即《史記。滑稽列傳》“佩青緺”之緺。綬,組也,即絲絛,以承受印環者。紫青色之綬,故曰緺綬。《後漢書。南匈奴傳》“ 詔賜單于冠帶衣裳黃金璽盭緺綬……”,注云:“盭音戾,草名。以戾草染綬,因以為名。則漢諸侯王制。戾綠色。緺,古蛙反,《說文》曰:‘紫青色也。'”練茈、緺綬兩者蓋均為萊人特產,而其價則極低廉,不過每純直金一錙而已。純、錙皆量名,解已見《輕重甲》及《輕重乙篇》。
〔五〕 郭沫若云:“‘其周中十金 ',舊均以‘周'為周人。周與萊遠隔,于文亦難通。 ‘周'當指萊人四周之鄰國,其中可包含齊魯。下‘周 '字亦同此解。”元材案:“郭氏以萊周遠隔,于文難通,乃從列國分立時言之耳。若在天下一統以後則有如《史記。貨殖傳》所云:“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雖遠在萬里,亦如在目前矣。“
周”字在本書凡十六見(《國蓄》一、《山國軌》二、《山至數》一、《地數》一、《揆度》一、《國准》一、《輕重甲》一、《輕重乙》一、《輕重丁》五、《輕重戊》一),皆當作周王朝或周地講,說已詳《國蓄篇》。此“周”字及下“周”字,亦指周地而言。周地包括長安(西周)及洛陽(東周)在內。所謂“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里”系指長安之周。此處 “周”字則似指洛陽之周而言。洛陽之周,俗喜以商賈為業。《史記。貨殖傳》云:“洛陽東賈齊魯,南賈梁楚。”又云:“周人既纖,而師史尤甚。轉轂以百數,賈郡國無所不至。洛陽街居在齊、秦、楚、趙之中,貧人學事富家,相矜以久賈,數過邑不入門。設任此 等,故師史能致七千萬。”《漢書。貨殖傳》亦云:“師史既衰,至成哀王莽時,雒陽張長叔、薛子仲,訾亦十千萬。”據此,則齊、秦、楚、趙、梁、魯,無不屬於周人活動之範圍,萊、周遠隔,又何患耶?“其”字下脫“於”字。“其于周中十金”者,謂練茈及緺綬在周地特為貴重,每純可直黃金十斤,章炳麟所謂“在周則賈中十金”是也。郭說太拘。
〔六〕 郭嵩燾云:“‘萊人知之' 者,言四面望於天下,高下至憭也。”元材案:萊人,萊國之商人。知之,謂知曉萊周兩地價格懸殊之情況也。
〔七〕 何如璋云:“纂者集也。萊人知練與綬之價高,恐茈草不繼,乃斂以備染。”張佩綸云:“間,少間也。”元材案:何氏以纂為集是也。惟此處茈字仍當作染織物講。上言練綬在周地純直十金,是周人所重者乃練與綬而非茈草,甚明。“間”即《史記。貨殖列傳》“烏氏□求奇繒物,間獻遺戎王”之間。《集解》:“徐廣曰:‘間一作奸。不以公正,謂之奸也。'”《索隱》:“間獻猶私獻也。”“空”即《詩。小雅》“杼柚其空”之空,盡也。此謂萊國商人既知周國價貴,爭以收集染織物為事,故全國為之一空也。
〔八〕 朱長春云:“空則市難得,故以馬作現錢而易之。”張佩綸云:“周以重價致綦茈。及萊之綦茈既空,則以馬作直,易之萊人。”元材案:馬即《禮。投壺》“為勝者立馬,一馬從二馬,三馬既立,請慶多馬”之馬,鄭注:“馬,勝籌也。”猶言籌碼。此處蓋指某種通行於國際間之臨時票據而言。作見即作證見,猶言抵押。操即《
山至數篇》“常操國穀三分之一” 之操,持也,亦據也,即佔有 之意。蓋周人以此項染織物既已由萊人收集一空,因又以臨時票據為抵押,從萊人手中全部轉購將其掌握於自己手中。朱、張二氏既誤籌碼之馬為車騎之馬,又不知所謂“作見操之”者即萊人所收集之染織物,蓋兩失之矣。
〔九〕 安井衡云:“俗本‘推'誤 ‘准'。”王壽同云:“‘推'乃‘准'之誤,下文云云可證。”張佩綸云:“‘有'讀為‘又',又多以馬至萊反准其金,雖失之于綦茈而得之于馬。”郭沫若云:“
‘推'疑是賤價出售之意,如今言推銷也。‘萊有(又)推馬'者,以四周之馬集中於萊,萊因馬多而賤,四周因馬少而貴,故萊人又將賤價之馬大量推銷。是則四周雖因購買萊人之綦茈有所損失,卻反而求得平衡于馬之交易也。此兩番周轉,均以證明 ‘天下高我獨下'之為害,萊人本為齊所滅者,雖未必即因此而失國,頗足供作者借喻之便。”元材案:王說是,郭說非也。周即周人,馬乃籌碼,“有”為有無之有。“准馬”即“以馬准幣”之意。“萊有准馬”者,謂貨由周操,馬歸萊有也。
〔一0〕元材案:“是自萊失綦茈而反准于馬”,當作“是萊自失纂茈而反准于馬”。反准者,前為以馬准幣,今則以幣准馬。謂通過周人以重價及准馬搶購之後,萊人遂自失其所收集之各種染織物,而所得者不過是以准馬向周人收回錢幣而已。
〔一一〕元材案:“乘者乘之”上亦當有“可”字,與上句同。此言善為國者必能因其可因,乘其可乘,因天下以制天下,如周人之因萊人以制萊人,然後其國乃不為天下所泄矣。此處“國准”二字,與《
國准篇》及本篇下文之“國准”,義有內外廣狹之不同。後者對於國內而言,其義狹。前者則對 於國際而言,其義廣。蓋猶今人之言國際貿易平衡矣。惟又有不可不知者,本書作者言國際貿易,與中世紀重商主義者完全不同。重商主義處於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故多以輸出貨物輸入金錢為其主要之目標。而且認為只有通過對外貿易,始能增加一國之貨幣財富。本書作者處於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時期,故力主以高價吸收外國之貨物,而惟恐自國之貨物流於外國,為天下所泄。此種思想貫穿於本書各篇中。本文所論周人不惜重價以籌碼套購萊人之纂茈,不過無數事例中之一例而已!
桓公曰:“齊西水潦而民饑,齊東豐庸〔一〕而糶賤。欲以東之賤被〔二〕西之貴,為之有道乎?”
管子對曰:“今齊西之粟釜百泉,則鏂二十也〔三〕。齊東之粟釜十泉,則鏂二錢也。請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穀菽粟決其籍。若此,則齊西出三鬥而決其籍,齊東出三釜而決其籍。然則釜十之粟〔
四〕皆實於倉廩。西之民饑者得食,寒者得衣,無本者予之陳,無種者予之新〔五〕。若此,則東西之相被,遠近之准平矣〔六〕。”
〔一〕 尹注云:“庸,用也。謂豐稔而足用。”俞樾云:“案‘庸'乃‘康'字之誤。《淮南。天文篇》‘十二歲一康',高注云:‘
康,盛也。'然則豐康者,豐盛也。尹注非。”郭沫若云:“庸者傭也,豐庸謂 工價高。”元材案:郭說是也。惟此處工價,是指實際工資而言。由於谷價低落,傭工之名義工資不變,但工資之購買力提高,可以多買穀類,故曰豐庸也。馬克思在其所著《雇傭勞動與資本》一書中有云:“勞動的貨幣價格仍然未變,可是一切農產品和工業品由於使用新機器、年成好等等原因而降低了價格。這時工人拿同樣的貨幣可以買到更多的各種商品。所以他們的工資正因為工資的貨幣價值仍然未變而提高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第三六八──三六九頁)俞氏不明此理,動自妄改古書,失之遠矣。
〔二〕 元材案:被字解已見《山至數篇》。
〔三〕 尹注云:“五鏂為釜。鬥二升八合曰鏂。”王念孫云:“齊西之粟三鬥三十錢,則二鬥二十錢,而鏂亦二十錢,則是二鬥為一鏂也。尹注失之。”張佩綸云:“案王說非也。《周禮。廩人》、《考工記》、《論語》‘與之釜'馬融注均曰:‘釜六鬥四升。'按此文釜百鏂二十,釜十鏂二,五區為釜剖之,正得鬥二升八合為鏂。王氏鏂二鬥之說,實兼取昭二年杜注,以區為二鬥,釜則八鬥。乃四區為釜,非五區為釜,與本篇不同。”元材案:本書豆、區、釜、鐘是按陳氏新制“四升為豆,五豆為區,五區為釜,釜十則鐘”計算,與舊齊制之以“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者不同,說已詳《海王篇》。尹、張皆誤,王說得之。
〔四〕 王念孫云:“‘釜十之粟' ,十當為鬥。‘釜鬥之粟'即承上‘三鬥'‘三釜'而言。”俞樾云:“上云‘齊西之粟釜百泉,齊東之粟釜十泉',然則所謂‘釜十之粟'者,乃一釜十泉之粟,指齊東而 而言也。蓋齊西粟貴,齊東穀賤。故雖均是籍人三十泉,而齊西只以粟三鬥當泉三十,齊東必以粟三釜當泉三十。於是齊西之粟所入無多,而齊東之粟皆實於倉廩矣。其下曰‘西之民饑者得食,寒者得衣',以此故也。管子因桓公欲以東之賤被西之貴,故為此法。則其所注意者本在齊東一釜十泉之粟,故曰‘然則釜十之粟皆實於倉廩'。王氏欲改‘ 十'為‘鬥',則全失其義矣。”元材案:俞說是也。
〔五〕 郭沫若云:“抄本《冊府元龜》引無此二句。又《揆度篇》作‘無食者予之陳,無種者貸之新',疑是該篇脫簡竄此。上文云:‘齊西出三鬥而決其籍',民猶出三鬥,則無所謂予陳貸新之可言。”元材案:郭氏斷定民出三鬥,即無予陳貸新之可言,實則“民出三鬥”之後,不一定家有餘財。而且有時,此三鬥亦由借貸或賤賣財物而來。《漢書。食貨志》引晁錯云:“急政暴虐,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賈而賣,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者矣。”又《鹽鐵論。未通篇》文學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田雖三十,而以頃畝出稅,樂歲粒米粱糲,而寡取之,凶年饑饉,而必求足。加之以口賦更繇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農夫悉其所得,或假貸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饑寒遂及己也。”然則予陳貸新,未始無此必要明矣!
〔六〕 尹注云:“君下令稅人三十錢,准以五穀,令齊西之人納三鬥,東之人納三釜,以賑西之人,則東西俱平矣。管子智用無窮,以區區之齊一匡天下,本仁祖義,成其霸業。所行權術,因機而發,非為常道,故別篇云:‘偏行而不盡也'。”
桓公曰:“衡數〔一〕吾已得聞之矣。請問國准。”
管子對曰:“孟春且至,溝瀆阮而不遂,溪穀報上之水不安于藏〔二〕,內毀室屋,壞牆垣,外傷田野,殘禾稼,故君謹守泉金之謝物,且為之舉〔三〕。大夏,帷蓋衣幕之奉不給〔四〕,謹守泉布之謝物〔五〕,且為之舉。大秋,甲兵求繕,弓弩求弦,謹絲麻之謝物〔六〕,且為之舉。大冬,任甲兵〔七〕,糧食不給,黃金之賞不足,謹守五穀黃金之謝物,且為之舉。已守其謝,富商蓄賈不得如故。此之謂國准。”
〔一〕 元材案:衡數,解已見《輕重乙篇》。
〔二〕 王引之云:“‘阮'當為‘ □',‘報'當為‘鄣',皆字之誤也。《立政篇》曰:‘溝瀆不遂於隘,鄣水不安其藏。'又曰:‘通溝瀆,修障防,安水藏。'‘隘'與‘□'同,‘鄣'與‘ 障'同。”
〔三〕 元材案:謝即《淮南。俶真篇》“代謝舛馳”之謝。“謝物”二字連文,謂代謝之物,即因新需要而謝去之舊物,猶科學家之言新陳代謝矣。舉即《史記。仲尼弟子列傳》“子貢好廢舉”之舉,《
索隱》引劉氏云:“廢謂物貴而賣之,舉謂物賤而買之。”蓋政府賦斂不時,誅求不一。孟春興修水利,則需要金錢。大夏供奉帷蓋衣幕,則需要布帛。大秋修繕甲兵弓弩,則需要絲麻。大冬任甲兵,則需要五穀黃金。此等需要品又非人人所能應聲即可具備者,勢不得不向富商蓄賈重價購 買。而欲重價購買,又非將自己家中所有其他生活必需品賤價出售或重利抵借不為功。《揆度篇》云:“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財物與其五穀為讎,厭分而去。”《輕重甲篇》云:“且君朝令而夕求具,有者出其財,無有者賣其衣屨,農夫糶其五穀,三分賈而去。”上引《漢書。食貨志》晁錯云:“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者矣。”所謂“ 肆其財物與其五穀”,所謂“有者出其財,無有者賣其衣屨”,所謂“農夫糶其五穀”,所謂“當具有者半賈而賣”,即因供給此等新需要,而謝去之物也。政府于此,不僅應事先謹守其謝物而已,而且必須將此等謝物盡行收買,以免因一時急需而流入于富商蓄賈之手中。如此則富商蓄賈不得乘民之弊以牟取大利,如舊日之所為矣。故下文特總之曰:“富商蓄賈不得如故”也。張佩綸以“‘謝'當作‘射'”,章炳麟以“‘謝'讀為 ‘豫'”,郭沫若以“舉”為即《周禮。地官。司門》 “凡財物犯禁者舉之”之“舉”,謂即“舉發”者皆非。
〔四〕 郭沫若云:“以下文‘大秋甲兵求繕,弓弩求弦'例之,‘
不'字當是‘求'之訛。又下‘大冬任甲兵,糧食不給,黃金之賞不足',兩‘不'字亦當為‘求'。”元材案:“帷蓋”解已見《事語篇》。 “幕”與“帷”不同。《周禮。天官。幕人。注》:“ 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帷幕皆以布為之。”此四者── 帷、蓋、衣、幕,皆軍用品,乃女工所織。《漢書。主父偃傳》:“女子紡績,不足於帷幕。”不足即不給。郭說失之。
〔五〕 王念孫云:“‘泉布'當為 ‘帛布'布帛或曰帛布。下文‘
帛布絲纊之賈',即其證。此承上文‘帷蓋衣 幕之奉'而言,則當云‘帛布',不當云‘泉布'。帛泉字相似,又涉上文 ‘泉金'而誤也。”
〔六〕 豬飼彥博云:“‘謹'下脫 ‘守'字。”丁士涵、何如璋、陶鴻慶說同。
〔七〕 元材案:“任”疑是“作” 字之誤。《漢書。燕王旦傳》:“旦遂招來郡國奸人,賦斂銅鐵,作甲兵。”《江都滿王非傳》:“
遂作兵器。”《膠東康王寄傳》: “私作兵車鏃矢。”可證。或曰“
任”即“賃”,意謂賃人操作,亦通。
龍鬥于馬謂之陽,牛山之陰〔一〕。
管子入複〔二〕於桓公曰:“天使使者臨君之郊,請使大夫初飭,左右玄服,天之使者乎〔三〕!天下聞之曰:‘神哉齊桓公,天使使者臨其郊!'不待舉兵,而朝者八諸侯。此乘天威而動天下之道也。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四〕。”
〔一〕 安井衡云:“古本‘謂'作 ‘請'。”張佩綸云:“‘請'與‘謂'皆‘瀆'字之訛。‘馬瀆'即馬車瀆也。”吳闓生云:“‘
于馬'五字疑衍文。”元材案:吳、張說無據。古本“謂”作“請”,亦不可通,當有訛誤。龍鬥,謂兩龍相鬥也。《左昭十九年傳》:“鄭大水,龍鬥于時門之外洧淵。”“馬謂之陽”未詳。牛山見《孟子。告子篇》。趙岐注云:“牛山,齊之東南山也。”此亦作者假讬之詞。
〔二〕 元材案:入複,猶言彙報,解已見《輕重乙篇》。
〔三〕 顧千里云:“‘初'是‘袀 '字之誤。‘請使大夫袀飭'為句。‘服'下當脫一字。”陶鴻慶云: “‘飭'讀為‘ 飾'。‘初'乃‘袀'之誤字,本作‘袗'。《說文》:‘袗,玄服也。'《漢書。五行志》:‘袀服振振。 '僖五年《左傳》‘以均為之',服注:‘黑服也。' ‘大夫袀飾'與‘左右玄服',文異而義同。龍為水族之長,故必黑服以將事也。‘天之使者乎'上當有脫字。”金廷桂云:“‘天之使者'上脫‘祠'字,謂玄服以祠龍也。”元材案:以上各說皆是也。袀者,蔡邕《獨斷》云:“紺繒也。”班固《東都賦。注》云:“皂也。音鈞。”飾即《揆度篇》“卿大夫豹飾”之飾,尹注彼處云:“袖謂之飾。”張佩綸以“‘初'當為‘祈 ',‘使大夫祈'為句,‘飭左右玄服'為句”,許維遹以“‘初飭'當作‘袀服'”者皆失之。又案:《通志》十《器服略》一云:“秦滅禮學,郊祀服用皆以袀玄。漢興草創,仍秦之舊。”然則袀飾玄服,亦漢代之通制矣。
〔四〕 元材案:“天下聞之曰”至 “而愚者信之”,皆是著者假讬管子之詞,文法與上文 “計決四方子息之數”一節完全相同。又《漢書。翟方進傳》讚語云:“王莽之起,蓋乘天威。”“乘天威” 亦漢人語也。
桓公終神〔一〕。
管子入複桓公曰:“地重投之哉兆,國有慟。風重投之哉兆〔二〕。國有槍星,其君必辱。國有彗星,必有流血〔三〕。浮丘之戰,彗之所出,必服天下之仇〔四〕。今彗星見於齊之分〔五〕,請以令朝功臣世家〔六〕,號令于國中曰:‘彗星出,寡人恐服天下之仇。請有五穀收粟布帛文采者,皆勿敢左右〔七〕。國且有大事〔八〕,請以平賈取之。'功臣之家〔九〕、人民百姓〔一0〕皆獻其穀〔一一〕菽粟泉金〔一二〕,歸其財物〔一三〕,以佐君之大事。此謂乘天嗇而求民鄰財之道也〔一四〕。”
〔一〕 安井衡云:“終,極也。” 於省吾云:“按極神不詞。終神即崇神。終、崇古字通。”元材案:終,卒也。神者,祀神之事也。終神猶言祭神完竣,不必別有牽附。
〔二〕 丁士涵云:“‘哉'乃‘□ '字誤。”安井衡云:“哉、□通。《尚書。康誥》‘ 乃惟眚災適爾',《潛夫論》作‘哉'。”何如璋云: “‘地重'‘風重'兩‘重'字疑作‘動'。”張佩綸云:“‘重'當作‘動'。‘國有慟'句衍。‘慟'涉上文兩‘動'字,‘國有'涉下文兩‘國有'字而衍。 ”郭沫若云:“‘重'乃‘動'之假字,金文每以‘童 '為‘動'。又‘投'乃‘疫'之壞字。《說文》:‘ 疫,人皆疾也。'《史記。天官書》:‘氏為天根,主疫。'此與地動兆疫或不無關係,蓋地動則天根為之不寧也。”元材案:“地重”“風重”,疑屬蔔筮之事,其義未詳。《管子。侈靡篇》有“地重人載,毀敝而養不足”之語,然亦不可通。“風重投之哉兆”下疑脫一句,與“國有慟”句互為對文。下文“國有槍星”,宜屬下讀,與“國有彗星”互為對文。然終嫌不可理解,闕疑可也。
〔三〕 元材案:以觀察星宿為判斷吉凶之根據,起源甚古,而漢人尤為盛行。《史記。天官書》:“天槍長數丈,兩頭兌(銳)。謹視其所見之國,不可舉事用兵。”《正義》:“天槍者長數丈,兩頭銳,出西南方。其見不過三月,必有破國亂君,伏死其辜。”《天官書》又云:“三月生彗星,長二丈,類彗。” 《正義》:“天彗者一名掃星,本類星,末類彗。小者數寸長,長或竟天。而體無光,假日之光,故夕見則東指,晨見則西指。若日南北,皆隨日光而指。光芒所及為災變。見則兵起。”流血,謂兵起而人血流也。《天官書》又云:“秦始皇之時,十五年,彗星四見。久者八十日,長者竟天。其後秦遂以兵滅六王,並中國,外攘四夷,死人如亂麻。因以張楚並起。三十年之間,兵相駘藉,不可勝數。”又云:“吳楚七國叛逆,彗星數丈。及兵起,遂伏屍流血其下。”又《淮南衡山王列傳》云:“先吳軍起時,彗星出,長數丈。然尚流血千里。”《漢書。天文志》於記述上列事實之後,又載:“元帝初元五年四月,彗星出西北。”“
哀帝建平二年二月彗星出牽牛七十餘日。”並言兩事之後,皆有兵災。與此處所言略同。槍星即天槍,彗即彗。
〔四〕 元材案:服即《書。舜典》 “四罪而天下鹹服”之服。疏:“天下皆服從之。”仇,指敵人。“服天下之仇”,謂征服天下之仇敵。
〔五〕 元材案:分,分野也,謂星宿所當之區域。《漢書。地理志》云:“齊地,虛、危之分野也。”“見於齊之分”,謂彗星在齊國分野之內出現也。
〔六〕 元材案:“世家”一詞,最早見於《史記》。其義有二,一指《史記》中記載諸侯王及功臣事蹟之諸篇而言,《史記》中有“世家”三十篇是也。一則指累世仕宦之家而言,如《史記。平准書》“
世家子弟”,《集解》:“如淳曰:‘世世有祿秩家。'”是也。又《史記。自序》云: “且餘嘗掌其官,廢明聖盛德不載,滅功臣世家賢大夫之業不述,墮先人所言,罪莫大焉。”然則以“功臣世家”連言,亦漢 人通用語矣。下文“功臣之家”凡三見,“之”字皆“世”字之誤。
〔七〕 王念孫云:“‘收'當為‘ 叔',叔即菽字,見下文。《輕重甲篇》亦云:‘子大夫有五穀菽粟者勿敢左右。'是其證。”安井衡說同。元材案:此說是也。“勿敢左右”,解已見《山國軌篇》。
〔八〕 元材案:大事謂用兵。《左成十三年傳》:“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戎即兵也。
〔九〕 元材案:“功臣之家”,“ 之”當作“世”,說詳上注。此蓋承上文“請以令功臣世家”句而言,下“人民百姓”四字則承“號令于國中 ”句而言。
〔一0〕元材案:閻若璩《釋地。又續》云:“‘百姓'義二。有指百官言者,《書》‘百姓'與‘黎民'對,《禮。大傳》‘百姓'與‘庶民' 對是也。有指小民言者,不必夏代,亦始自唐虞之時, ‘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是也。又《周語》富辰云:‘ 百姓兆民',《注》:‘百姓,百官也。官有世功,受氏姓也。'”此處“人民百姓”並稱,則“百姓”亦指 “百官”而言。下文“百姓萬民”仿此。
〔一一〕元材案:“穀”上脫“五” 字,上文可證。
〔一二〕王念孫云:“‘泉金'當為 ‘帛布'。上文作‘五穀菽粟布帛文采',是其證。” 元材案:“泉金”二字又見上文,指黃金及錢幣而言。此言所獻者除實物外,尚有金錢也。不當改字。
〔一三〕元材案:“歸”即《論語。微子篇》“齊人歸女樂”之歸,與饋通。“歸其財物” ,謂將所有財物,獻之封建國家也。
〔一四〕王念孫云:“‘嗇'當為‘ 甾',‘甾'即‘災'字。彗星,天災也。因彗星而斂財物,故曰‘此 乘天災而求民鄰財之道也'。”豬飼彥博、俞樾說同。元材案:此說是也。“求民鄰財”者,“鄰”即《尚書》“臣哉鄰哉” 之鄰。《山國軌篇》亦有“民鄰縣四面皆□”之語。“ 乘天災以求民鄰財”,與上文“乘天威而動天下”,皆所謂“知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之例也。《輕重甲篇》有“藉於鬼神”之法,義與此同。
桓公曰:“大夫多並其財而不出,腐朽五穀而不散〔一〕。”
管子對曰:“請以令召城陽〔二〕大夫而請之〔三〕。”
桓公曰:“何哉?”
管子對曰:“城陽大夫嬖寵被絺□,鵝鶩含餘粖〔四〕,齊鐘鼓之聲,吹笙篪〔五〕,同姓不入〔六〕,伯叔父母遠近兄弟皆寒而不得衣,饑而不得食。子欲盡忠於寡人,能乎?故子毋複見寡人。滅其位,杜其門而不出〔七〕。功臣之家〔八〕皆爭發其積藏,出其資財,以予其遠近兄弟。以為未足,又收國中之貧病孤獨老不能自食之萌,皆與得〔九〕焉。故桓公推仁立義,功臣之家兄弟相戚,〔一0〕骨肉相親,國無饑民。此之謂繆數〔一一〕。”
〔一〕 元材案:並與屏同,藏也,解已見《國蓄篇》。腐朽五穀者,谷久藏必致腐敗。《史記。平准書》云:“京師之錢累百钜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暴露於外,腐敗而不可 食。”腐朽即腐敗之義。
〔二〕 元材案:城陽地名,解已見《山至數篇》。
〔三〕 王念孫云:“‘請之'當為 ‘謫之'。下文‘滅其位,杜其門',是謫之之事也。今作‘請之'者,涉上文‘請以令'而誤。”張佩綸云:“《漢書。賈誼傳》:‘盤水加劍,造請室而請罪耳。'應劭曰:‘請室,請罪之室。'《史記。爰盎傳》 ‘絳侯征系清室',《漢書》作‘請室'。‘而請之' 之請,即請罪之謂。不必改字。”元材案:張說是也。《漢書。高紀》七年,“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應劭云:“言耐罪已上皆當先請也。”《景紀》中六年詔:“
三輔舉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禦史請之。”後二年詔:“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不事官職耗亂者,丞相以聞,請其罪。”《王莽傳》:“
敢有犯者,輒以名聞,請其罪。” 又云:“輒捕系,請其罪。”可見“請之”云者,即“ 請其罪”之謂,乃漢、新兩代常制矣。
〔四〕 元材案:“□”,“綌”之訛字,音隙。《五經文字》:“
綌作□,訛。”《詩。周南》“為絺為綌”,朱傳:“精曰絺,粗曰綌。”“粖”朱本作 “秫”。金廷桂云:“或本作秣,然《說文》亦無秣字。《戰國策。齊策》:‘而君鵝鶩有餘粒。'恐當作‘ 粒'。”今案:粖,《五音集韻》“音末”。《博雅》:“饘也。”餘粖猶言剩飯。《史記。孟嘗君傳》:“ 今君後宮蹈綺縠,而士不得短褐。僕妾餘粱肉,而士不厭糟糠。”《平原君傳》:“君之後宮以百數,婢妾被綺縠,餘粱肉,而民褐衣不完,糟糠不厭。”語意與此略同。
〔五〕 吳志忠云:“‘笙篪'下奪 ‘之風'二字。《輕重己篇》有。'張佩綸云:“按《己篇》云‘吹塤篪之風,鑿動金石之音',與此文不同,所奪未必是‘之風'字。吳太武斷。”姚永概云:“ 脫‘
之音'二 字。 ”元材案:“之風”“之音”皆可通,未知孰是。
〔六〕 豬飼彥博云:“‘不入'疑當作‘之人'。”許維遹云:“
入,猶得也。見《廣雅。釋詁》。 ”元材案:《輕重己篇》云:“天子祀于太宗,……同族者入原作人,誤。依王念孫校改。殊族者處。”今此云“同姓不入”,謂城陽大夫無宗族之情,在飲酒作樂時,即同一族姓之人亦不得參加也。兩氏說非。
〔七〕 何如璋云:“謂杜塞其門不得出入也。《夏官。大司馬》‘
犯令陵政則杜之',《史記。商君列傳》‘公子虔杜門不出既八年矣',義同。”元材案:“滅其位”,謂取消其在朝列應有之位次也。
〔八〕 元材案:此“功臣之家”與下文“功臣之家”,兩“之”字均當依上文作“世”字。
〔九〕 元材案:“與得”二字解已見《輕重甲篇》。
〔一0〕元材案:戚,親也,解已見《山至數篇》。
〔一一〕張佩綸云:“‘此之謂繆數 '句衍。下文‘惟繆數為可耳',故曰‘此之謂繆數' 。此句乃複衍之未刪者。”元材案:此節所舉之事與下節所舉之事,皆各為所謂“繆數”之一例。而下節則遙承此節而言,其意若曰,亦惟有以與此同樣之“繆數” 應付之云爾。桓公已知“繆數”之意義,故但“諾”而行之,不再發為“何為繆數”之問,則此句之非衍文可知矣。繆數者,尹注下節云:“繆讀曰謬,假此術以陳其事也。”今案:繆即《漢書。司馬相如傳》“臨邛令繆為恭敬”之繆,顏師古曰:“繆,詐也。”安井衡所謂“陽行義,而陰收其利,故名曰‘繆數'”是也。猶言詐術。《通典》引此“繆”作“膠”,張佩綸謂“當作‘膠'。膠,固也。言以恩澤膠固之,故曰‘繆數' ”者非。又案“自城陽大 夫”至 “故子毋複見寡人”一段文字,皆管子教桓公“請罪” 城陽大夫之詞。“滅其位”二句,則如王念孫氏所云“ 乃管子教桓公以謫之之事”。自此以下,仍是管子語。蓋謂如能以上述之詞及事罪之,則其所發生之效果,必可如此云云也。“故桓公推仁立義”之“桓公”,當作 “公”字或“君”字看,與上文“計決四方子息”節中之“桓公”用法全同。
桓公曰:“崢丘之戰〔一〕,民多稱貸,負子息,以給上之急,度上之求。寡人欲複業產,此何以洽〔二〕?”
管子曰:“惟繆數為可耳〔三〕。”
桓公曰:“諾。”
令左右州曰:“表〔四〕稱貸之家,皆堊白其門而高其閭〔五〕。”州通之師〔六〕執折□曰:“君且使使者〔七〕。”桓公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以給鹽菜之用〔八〕。稱貸之家皆齊首稽顙而問曰:“何以得此也?”使者曰:“君令曰:寡人聞之,《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也〔九〕。寡人有崢丘之戰。吾聞子假貸吾貧萌,使有以給寡人之急,度寡人之求。使吾民春有以倳耜,夏有以決芸,而給上事,子之力也。是以式璧而聘子,以給鹽菜之用。故子中民之父母也。” 稱貸之家皆折其券而削其書〔一0〕,發其積藏,出其財物,以振貧病,分其故貲,故國中大給〔一一〕。崢丘之謀也。此之謂繆數〔一二〕。
〔一〕 尹注云:“崢丘,地名。未聞。說即葵丘。”元材案:崢丘解已見《山國軌篇》,此亦著者假讬之詞。
〔二〕 尹注云:“業產者,本業也。洽,通也。言百姓為戎事失其本業,今欲複之,何以通於此也。”王念孫云:“‘洽'當為‘給'。下文云 ‘國中大給',即其證也。尹注非”。元材案:複業產即恢復生產。貧民因供應戰時賦稅,以致破產,故欲代為還清債務,恢復生產。
〔三〕 元材案:著者於敘述上節“ 此之謂繆數”之後,又聯想及另一繆數之例,故又辟為此節連類及之。此與上文因敘述“乘天威以動天下之道 ”,而又連類觸及另一“籍於鬼神”之法,即所謂“乘天甾以求民鄰財之道”者,章法蓋同。
〔四〕 尹注云:“旌,表也。”王念孫云:“‘表'當依宋本作‘
旌'。故尹注云‘旌,表也'。今作‘表'者涉注文而誤。”張佩綸云:“本文作‘表' ,注作‘表,旌也'亦通。”元材案:張說是。《通典。食貨》十二引即作“表,旌也”。表即《山權數篇》 “樹表置高”之表,解已見該篇。
〔五〕 尹注云:“亦所以貴重之。 ”元材案:堊,塗飾也。堊白其門,以白色塗飾其門也。閭即裏門。高其閭,即將裏門放高放大。《
漢書。于定國傳》云:“始定國父于公,其門閭壞,父老方共治之。於公謂曰:‘少高大閭門,令容駟馬高車。'”顏師古注云:“閭門,裏門也。”
〔六〕 元材案:師,鄉師也。《管子。立政篇》云:“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州,州 為之長。”又《權修篇》云:“鄉置師以說道之。”“州通之師”者,通即向上級彙報,謂州長旌表既畢,乃以其事彙報于鄉師。猶《立政篇》之言“裏尉以複於州長,州長以計于鄉師 ”矣。
〔七〕 安井衡云:“‘□'當為‘ 篆'。折篆猶折簡也。”李哲明說同。元材案:折□指官府命令。敦煌簡稱候官之令為“官彔”(《
流沙》簿書。二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簡策》(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稱太守府之令為“府彔”,蓋猶後世之權杖。執折□ ,謂從鄉師處取得權杖以通告稱貸之家。“君且使使者 ”,即通告之詞,不必改字。
〔八〕 尹注云:“令使者賚石璧而與,仍存問之,謙言鹽菜之用。”元材案:八使者,謂使者共八人也。考漢代自武帝以來直至平帝,歷代皆有派遣使者循行天下之舉。計武帝元狩六年有博士大等六人,昭帝始元元年有故廷尉王平等五人,宣帝元康四年有大中大夫彊等十二人,五鳳四年有丞相禦史椽二十四人,元帝初元元年有光祿大夫褒等十二人,建始四年有諫大夫博士賞等二十一人,成帝河平四年有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其以八人同時出使者至平帝時始有之。《漢書。平紀》:“元始四年遣大僕王惲等八人置副假節分行天下覽觀風俗。”五年,“大僕王惲等八人使行風俗,宣明德化,萬國齊同,皆封為列侯。”此兩事又見《王莽傳》,其五年之一次敘述特詳。原文云:“風俗使者八人還,言天下風俗齊同。詐為郡國造歌謠頌功德,凡三萬言。莽奏定著令……陳崇等皆封為列侯。” 又《外戚恩澤侯表》,並將八使者姓名及封號戶數詳為記載。足見八使者同時分行天下,又同時封侯,在當日政治上確為一最重大之事件,乃王莽篡漢陰謀前奏曲之一在此以前 實無有也。此文言桓公“使八使者”,與漢平帝時事正相符合。此又本文晚出之一證也。
〔九〕 元材案:“《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是《史記。文紀》十三年《除肉刑詔》文中語。
〔一0〕元材案:折券削書,解已見《山國軌篇》。
〔一一〕郭沫若云:“‘分其故貲' ,‘貲'當是‘舊'之誤。”元材案:分,散也。故貲,包括上文“積藏”及“財物”而言。故貲既散,萬人得受其流,故曰“國中大給”也。若如郭說,則當譯為 “分散他的故舊”,未免不通矣。
〔一二〕元材案:此節與上節所言,雖同為“繆數”,但其內容則有消極與積極之分。上節以“請罪”為主,此節則以“表揚”為主。著者之意,蓋欲用請罪之法,促使功臣世家自願分出資財,振濟貧困,用表揚之法促使高利貸者自願放棄剝削行徑,既不使國家增加財政支出,又能使國無饑民及解除墮入高利貸網者之債務負擔。在私有財產制社會中,此種所謂“ 繆數”者顯然是一種不可能實現之幻想。然亦實有其歷史背景。《漢書。哀紀》:“元始二年(西元二),郡國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漢公、四輔、三公、張晏曰:王莽為太傅,孔光為太師,王舜為太保,甄豐為少傅,是為四輔。莽複兼大司馬,馬宮為司徒,王崇為司空,是為三公。卿大夫、吏民為百姓困乏,獻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賦貧民。”又《王莽傳》:“莽欲以虛名說太后,白言親承前孝哀、丁、傅奢侈之後,百姓未贍者多,太后宜且衣繒練,頗損膳以視(與‘示 '通)天下。莽因上書,願出錢百萬,獻田三十頃,付大司農助給貧民。於是公卿皆慕效焉。”又載張敞孫竦為大司徒司直陳崇草奏,稱莽功德,其中亦有“又上書歸孝哀 皇帝所益封邑,入錢獻田,殫盡舊業,為眾倡始。於是小大鄉和,承風從化。外則王公列侯,內則幃幄侍禦,翕然同時,各竭所有,或入金錢,或獻田畝,以振貧窮,收贍不足”之語。此本王莽有意作假,以騙取元後之信用,即安井衡所謂“詐術”者。即此亦足以證明本書著者與王莽在立場上有一脈相通之處矣!
桓公曰:“四郊之民貧,商賈之民富。寡人欲殺商賈之民以益四郊之民〔一〕,為之奈何?”
管子對曰:“請以令決濩洛〔二〕之水,通之杭莊之間〔三〕。”
桓公曰:“諾。”
行令未能一歲,而郊之民殷然益富,商賈之民廓然益貧〔四〕。
桓公召管子而問曰:“此其故何也?”
管子對曰:“決濩洛之水通之杭莊之間,則屠酤之汁肥流水〔五〕,則□虻〔六〕巨雄〔七〕、翡燕小鳥〔八〕皆歸之,宜昏飲〔九〕。此水上之樂也。賈人蓄物而賣為讎,買為取〔一0〕。市未央畢,而委舍其守列〔一一〕,投〔一二〕□虻巨雄。新冠五尺〔一三〕請挾彈懷丸游水上,彈翡燕小鳥〔一四〕,被於暮〔一五〕。故賤賣而貴買。四郊之民賣賤,何為不富哉?商賈之人何為不貧乎〔一六〕?”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殺,削減。殺商賈之利,即削減商賈之利。此即《
輕重乙篇》所謂“吾欲殺正商賈之利而益農夫之事”之意。因本文著者又有所謂“決濩洛 ”之筴,故複提出討論之。四郊之民即農民也。
〔二〕 張佩綸云:“《說文》:‘ 濩,雨流霤下貌。'《山海經。西山經》‘有淫水,其清洛洛',郭注:‘洛洛,水流下貌也。'《
莊子。逍遙遊》‘剖之以為瓢,則瓠落無所容',司馬‘瓠音護',《注》云:‘瓠,布濩也。落,零落也。言其形平而淺,受水則零落而不容也。'‘瓠落'‘濩洛'均雙聲,言霖潦無所容之水。 ”元材案:濩洛之水,猶言窪地之積水。
〔三〕 王念孫云:“‘杭'當為‘ 抗',抗古讀若康,杭莊即康莊。”張佩綸云:“王說非也。《詩。河廣。傳》、《廣雅。釋詁》並云:‘杭,渡也。'‘杭莊之間',猶《孟子》言‘莊嶽之間' 。莊嶽二裏名。此杭莊亦當為二裏名。莊則近市,而杭本有舊渡,或如幹時之類。今以霖潦之水歸之,始能通舟,故百鳥翔集於此。若如王說,則水溢通衢,既不能舟,又不能車,其策不亦迂謬乎?”元材案:“杭”當作“抗”,王說是也。《史記。陸賈傳。索隱》引崔浩云:“抗,對也。”莊即左襄二十八年傳“得慶父之木百車于莊”之莊,注云:“莊,六軌之道。”《爾雅。釋宮》云:“六達謂之莊。”然則抗莊者即兩莊對立之意。故《事物異名錄》云:“《管子》抗莊若雁翅。” 若雁翅者,兩莊對立,如雁之有兩翅也。張 氏說非。
〔四〕 李哲明云:“‘郊'上應脫 ‘四'字。上下文‘四郊之民'凡三見,此亦當有之。 ”郭沫若云:“‘而'即‘四'字之誤”元材案:郭說是也。下文“行令未能一歲,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屨” ,“
五衢”上無“而”字,可證。殷然,盈滿之貌。廓然,解已見《輕重乙篇》。
〔五〕 元材案:屠,屠戶。酤一作沽,賣酒者也。《屍子》云“屠者割肉,知牛之多少,則沽者亦知酒之多少也”是也。汁肥流水,指兩莊中釀酒及宰殺豬羊時所遺之肥汁盡流入于水中。
〔六〕 張佩綸云:“案‘□虻'當作‘□母'。《爾雅。釋鳥》‘
鷏,□母',郭注:‘似鳥□而大,黃白雜文,鳴如鴿聲,今江東呼為蚊母。俗說此鳥常吐蚊,因以名云。'”元材案:此說是也。□母即今之蚊母鳥,大如雞,體灰白色,頸及背腹部有黑斑,尾黑褐色。夏日居於黑龍江等處,冬赴熱地。晝伏森林,夕則飛翔河邊。食蚊虻羽蟻。嘴小深裂,張之則成大口,食蚊無算,故為益鳥。唐《國史補》:“江東有蚊母鳥,亦謂吐蚊鳥。夏則夜鳴,吐蚊于叢草間。”即此鳥也。
〔七〕 丁士涵云:“‘巨'、‘渠 '假字。‘雄'當為‘庸'。《
上林賦》有‘庸渠',水鳥也。《說文》:‘□,□鳥。'”於省吾云:“丁謂‘巨、渠假字'是也,以‘巨雄'為‘庸渠'殊誤。‘雄'乃‘ 雒'之訛。《漢書。古今人表》‘雒陶',《屍子》作 ‘雄陶',是其證。‘巨雒'即‘渠略'。《詩。蜉蝣。傳》:‘蜉蝣,渠略也。'雒、略並諧各聲。《爾雅。釋蟲》‘蜉蝣,渠略',《釋文》:‘略或作□。' 《說文》‘□,巨□也。一曰蜉蝣,朝生暮死者。'《方言》十一‘蜉蝣,秦晉之間謂之蟝□。'然則巨雄即渠略矣。”元材案:丁說 非,於說亦不合。下文云:“投□母巨雄。”如系渠略,則如何投之?投之又有何用?仍當作“巨雄”。巨雄者,大鳥也,指□母而言。與下文“翡燕小鳥”互為對文。
〔八〕 元材案:翡即翡翠,屬鳥類鳴禽類。亦名赤鴗。形似魚狗,長九寸餘,體之上面呈赤褐色,臀部中央與上尾間有白色一條,又雜以青色斑紋。巢營於山中樹洞內,捕食昆蟲類。漢人最喜捕之。《鹽鐵論。通有篇》文學指摘當時風俗云:“今世俗壞而競於淫靡,女極於纖微,工極技巧。雕素樸而尚怪,鑽山石而求金銀,沒深淵而求珠璣。設機陷求犀象,張網羅求翡翠。求蠻貉之物以眩中國,徙邛笮之貨致之東海。交萬里之財,曠日廢功,無益於用。”翡翠體小,不如□母之大,故曰“小鳥”也。
〔九〕 元材案:昏飲即日落時飲酒之意。
〔一0〕豬飼彥博云:“‘賣為讎,買為取',謂賣者速售,買者速取也。”
〔一一〕元材案:央者,半也。市未央畢,謂買賣尚未完成其半數也。委,棄也。舍,去也。委舍謂棄去之。《孟子。公孫醜篇》:“委而去之。 ”《後漢書。光武紀》李賢注:“委守,謂棄其所守也。”即其義矣。列即《漢書。食貨志》“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之列,顏師古注云:“列者若今市中賣物行也。”守列即坐列,猶今日之言“站櫃臺” 矣。
〔一二〕張佩綸云:“《說文》:‘ 投,擿也。'《漢書。蕭望之傳。注》:‘射之言投射也。'以矢石擿之,皆可曰投。《禮》‘投壺',《左氏傳》‘擿石以投人',皆是。”
〔一三〕尹桐陽云:“年二十曰新冠。五尺謂五尺之童。”
〔一四〕吳志忠云:“‘請'乃‘諸 '字誤。”許維遹云:“‘請'當作‘者',因‘者' 誤為‘諸',複誤為‘請'。”元材案:兩氏說非是。請者,安井衡云:“新冠少年,五尺童子皆請其父兄,挾彈懷丸彈小鳥于水上,以及昏暮”是也。
〔一五〕安井衡云:“被,及也。”
〔一六〕豬飼彥博云:“‘賣賤'二字衍。”王念孫云:“‘賣賤'當作‘買賤',言四郊之民多買賤物,所以致富也。”陶鴻慶云:“
原文當作‘賣貴而買賤'。此與上文商賈之人‘賤賣而貴買'事正相因。奪三字則文義不完。”元材案:三說皆可通。此蓋謂于兩莊之間,決水通之,使市中屠酤所遺肥汁流入水中,則百鳥翔集,遊人眾多,商賈與少年童子,競相以彈射飛鳥為樂,而委棄其用貴價購買而來之貨物於守列而不顧。及至天色既暮,祇有賤價拋售,迅速收場而已,故四郊農民得以賤價收買。如此,則農民自富,商賈自貧矣。此事在今日觀之,未免幼稚可笑,然實亦以漢代社會之實際情況為背景者,初非毫無根據之談也。考挾彈懷丸,遨遊山上,不務正業,在漢代確為一時風氣。其事蓋起于戰國之時。《國策。楚策》:“左挾彈,右攝丸。”《莊子》:“以隨侯之珠彈千仞之雀,所用者重,所要者輕。” 《呂氏春秋。貴生篇》亦有此言。及於漢代,其風益熾。焦氏《易林》:“公子王孫,把彈攝丸。”《西京雜記》:“韓嫣好彈,嘗以金為丸,所失者日有十餘。長安為之語曰:‘苦饑寒,逐金丸。'”又云:“長安五陵人以柘木為彈,真珠為丸,以彈鳥雀。”下至東漢,仍未有已。王符 《潛夫論。侈靡篇》云:“丁夫不扶犁鋤,而懷丸挾彈,□手上山遨遊。”又《北堂書鈔》一百二十四引《東觀漢記。詔》曰:“三輔皆好彈。一大老從旁舉身曰:‘噫嘻哉!'” 其中尤以韓嫣與五陵人為最可注意。韓嫣乃武帝幸臣,至乃以金為丸。五陵人則以金珠為丸。當日社會人士崇尚此種遊樂之狂熱,實可想見。本篇及《輕重戊篇》均以此事為言。雖後者以“沐塗樹之枝”直接禁止之,與此處之以決水致鳥而示提倡者用意不盡相同,然無論禁止或提倡,概皆社會現實生活之反映。此如在舊日軍閥時代之廣東,賭番攤之風盛行,而統治者亦有時禁止,有時開放。若在內地各省,本不知賭番攤為何事,則統治者自無禁止與開放之需要,其理蓋甚明也。
桓公曰:“五衢之民衰然〔一〕多衣弊而屨穿。寡人欲使帛布絲纊之賈賤,為之有道乎?”
管子曰:“請以令沐途旁之樹枝,使無尺寸之陰〔二〕。”
桓公曰:“諾。”
行令未能一歲,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屨〔三〕。
桓公召管子而問曰:“此其何故也〔四〕?”
管子對曰:“途旁之樹未沐之時,五衢之民男女相好〔五〕,往來之市者罷市相睹〔六〕樹下,談語終日不歸。男女當壯〔七〕,扶輦推輿,相睹樹下,戲笑超距〔八〕,終日不歸。父兄相睹樹下,論議玄語〔九〕,終日不歸。是以田不發〔一0〕,五穀不播,桑麻不種,□縷不治〔一一〕。內嚴〔一二〕一家而三不歸〔一三〕,則帛布絲纊之賈安得不貴?”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五衢,解已見《巨(筴)》乘馬篇》。“衰”即《
史記。平准書》“財賂衰耗而不贍 ”之衰。衰然,衰耗之貌,猶言窮困也。
〔二〕 黃震云:“沐,去樹枝也。沐途旁之樹枝以絕游息,農人皆務本業而農以富。”安井衡云:“沐猶洗也。樹枝在上,猶發在頭上,故不言洗而言沐。”元材案:《禮。檀弓》“沐槨”,鄭注: “沐,治也。”此云沐者,亦謂修治而去其枝也。陰通蔭,木景也。《荀子。勸學篇》:“樹成蔭而眾鳥息焉 ”是也。
〔三〕 元材案:完,《說文》:“ 全也。”“完屨”與“屨穿”對文。
〔四〕 王念孫云:“‘此其何故也 '當作‘此其故何也'。下文同。”
〔五〕 元材案:男女相好,即男女相愛。猶今人之言互相戀愛矣。
〔六〕 元材案:《說文》:“睹,見也。”“睹”與“相睹”皆漢人通用語。《鹽鐵論》 “睹”字凡十七見。又《世務篇》大夫云:“
宋華元、楚司馬子反之相睹也,符契內合,誠有以相信也。”即相會、相晤之意。猶廣州人之言“相睇”矣。
〔七〕 元材案:當壯即丁壯,解已見《揆度篇》。
〔八〕 元材案:戲笑謂遊戲。超距,《史記。廉頗傳》“方投石超距”,《索隱》:“超距,猶跳躍也。”此處當系指男女舞蹈互相遊戲而言。今西南各兄弟民族中尚存此俗。
〔九〕 張文虎云:“‘玄'當為‘ 互'字之誤。舊書往往相亂。”姚永概云:“管子時安得有‘玄語'?‘玄語'當作‘立語'。”元材案:玄即《老子》“玄之又玄,眾妙之門”之玄,謂理之微妙者也。猶言說話不切實際。揚雄《解嘲》所謂作“大玄五千文,支葉扶疏,獨說十余萬言。深者入黃泉,高者出蒼天,大者含元氣,纖者入無倫”者是也。張、姚二氏說皆非。
〔一0〕陶鴻慶云:“‘田'下當有 ‘草'字。‘田草不發'與下‘
五穀不播'等句句法一律。《國蓄篇》云:‘耕田發草,上得其數矣。'《輕重甲篇》云:‘強本趣耕,發草立幣而無止。'皆其證。”
〔一一〕元材案:“□”,《廣韻》:“即‘繭'之俗字。”繭承桑言,縷承麻言。
〔一二〕丁士涵云:“‘嚴'乃‘瞰 '之借字。《廣雅》:‘瞰,視也。'《孟子。離婁篇。注》曰:‘瞰,視也。'《音義》:‘瞰或作瞰,同。'《說文》作‘闞',云‘望也'。《集韻》有‘□ '字,云‘與瞰同,視也'。”張佩綸云:“‘嚴'當作‘闞',字之誤也。《說文》:‘闞,望也。'或作 ‘瞰',趙注《孟子》:‘瞰,視也。'《集韻》作‘ □'。”元材案:嚴即□字之借,不必改字。
〔一三〕元材案:此文《輕重戊篇》亦有之。細繹其意,似皆是竊取《史記。貨殖傳》“管子亦有三歸”之說而附會之,所謂三歸究何所指、歷來說者不一。然若果如著者所言,以“三歸”為即上文所述之“歸其三不歸”,則與孔子所謂“焉得儉”者有何關係?惟所述“三不歸”之事實,當亦為漢代本 有此種風俗,與上節之“挾彈懷丸遨遊山上”者相同。然依賴修剪道旁樹枝,破壞自然風景,促使所謂“三不歸 ”之人皆歸而從事生產勞動,此與電影“半夜雞叫”中周扒皮所用陰謀,殆全相似。作者對勞動人民之榨取,真可謂無所不至其極矣。
桓公曰:“糶賤,寡人恐五穀之歸於諸侯。寡人欲為百姓萬民〔
一〕藏之,為此有道乎?”
管子曰:“今者夷吾過市,有新成囷京者〔二〕二家。君請式璧而聘之〔三〕。”
桓公曰:“諾。”
行令半歲,萬民聞之,舍其作業〔四〕而為囷京以藏菽粟五穀者過半。
桓公問管子曰:“此其何故也?”
管子曰:“成囷京者二家,君式璧而聘之,名顯于國中,國中莫不聞。是民上則無功顯名〔五〕于百姓也,功立而名成,下則實其囷京,上以給上為君,壹舉而名實俱在也〔六〕。民何為也〔七〕?”
〔一〕 元材案:“百姓萬民”解已見上。
〔二〕 尹注云:“大囷曰京。”元材案:“囷”字解已見《輕重甲篇》。“京”即《史記。倉公傳》“見建家京下之石”之京,《集解》引徐廣曰:“京者,倉廩之屬也。”京囷連文,乃漢人常用語。《
鹽鐵論。 孝養篇》文學云:“京囷而以養,非孝也。”《急就篇》云:“門戶井灶廡囷京。”惟《鹽鐵論》“京”誤為“涼 ”,俞樾已言之。
〔三〕 元材案:“式璧而聘”一語,解已見《輕重甲篇》。
〔四〕 元材案:“作業”一詞,蓋漢人常用語。《史記。平准書》云:“漢興,接秦之弊,丈夫從軍旅,老弱轉糧饟,作業劇而財匱。”《鹽鐵論。散不足篇》云:“作業墮怠。”《水旱篇》云:“ 不棄作業。”《漢書。溝洫志》云:“民常罷于救水,半失作業。”又《
蕭望之傳》云:“今有西邊之民,民失作業。”皆指本業或職業而言。
〔五〕 丁士涵云:“‘無'疑‘垂 '字誤。”元材案:成囷京以藏穀,乃人民自己之事,非有功於國家,而政府獎勵之,使之名揚于百姓,故曰 “無功顯名”也。丁說非。
〔六〕 張佩綸云:“‘功立而名成 ',‘上為君',皆注文闌入者。‘上以給',‘上' 亦羨字。上則無功而顯名,下則實其囷京以給,故曰‘ 名實俱在'。”元材案:“上則無功顯名于百姓也,功立而名成”二句,與“下則實其囷京,上以給上為君” 二句,互為對文。前二句屬於名,後二句屬於實。“壹舉”者,指成囷京以藏穀而言。文義甚明,何必多所臆改?張說失之。
〔七〕 戴望云:“‘民何為也'當作‘民何不為也'。脫‘不'字。”何如璋云:“民之聞者不為此而何為乎?反言以決其必為也。”元材案:當以何說為是。《鹽鐵論。錯幣篇》云:“禁篽之法立而奸偽息,奸偽息則民不期於妄得,而各務其職,不反本,何為?”句法與此略同。不必加字。
桓公問管子曰:“請問王數之守終始〔一〕,可得聞乎?”
管子曰:“正月之朝〔二〕,穀始也。日至百日,黍秫之始也。〔三〕九月斂實,平麥之始也〔四〕。 ”
〔一〕 豬飼彥博云:“‘王數'當作‘五穀'。”元材案:王數即帝王之政策,解已見《國准篇》。“王數之守終始”,即“王國守始”之意,解已見《乘馬數篇》。豬飼說非。
〔二〕 元材案:朝,旦也。《洪範五行傳》云:“平旦至食時為日之朝。上旬為月之朝。自正月至四月為歲之朝。”此言“正月之朝”,謂正月上旬也。《巨(筴)乘馬篇》云:“謂百畝之夫;子之筴率二十七日為子之春事。”《山國軌篇》云:“春十日不害農事。”《
輕重甲篇》云:“春日倳耜。”皆指種穀而言。故曰“正月之朝,穀始也”。
〔三〕 元材案:日至謂冬至。黍秫即黍稷。《巨(筴)乘馬篇》云:“日至六十日而陽凍釋,七十日而陰凍釋,陰凍釋而藝稷。百日不藝稷。故春事二十五日之內耳也。”與此所言“日至百日黍秫之始”正同。
〔四〕 何如璋云:“‘平麥'當作 ‘牟麥',以形近而訛。”張佩綸、李哲明說同。元材案:牟與麰通。《孟子。告子篇》云:“今夫麰麥,播種而耰之。”注:“麰麥,大麥也。”麥之播種,多在秋收之後,故曰“九月斂實,麰麥之始也”。《輕重乙篇》云:“請以令使九月種麥。”與此正合。又案:此文大意, 蓋謂以上三始,乃農民開始生產之時,亦即青黃不接之時。政府于此,應事先守之以筴,使農民所需要之耒耜械器種饟糧食,皆取贍於政府,以免為富商蓄賈所乘,則民無廢事,而國無失利矣。《揆度篇》云:“其在穀者守之春秋。”義與此同。
管子問於桓公曰:“敢問齊方於〔一〕幾何裏? ”
桓公曰:“方五百里。”
管子曰:“陰壅長城之地〔二〕,其于齊國三分之一,非穀之所生也。□、龍夏,其于齊國四分之一也〔三〕。朝夕外之,所墆齊地者五分之一,非穀之所生也〔四〕。然則吾非讬食之主〔五〕耶?”
桓公遽然〔六〕起曰:“然則為之奈何?”
管子對曰:“動之以言,潰〔七〕之以辭,可以為國基〔八〕。且君幣籍而務,則賈人獨操國趣。君穀籍而務,則農人獨操國固〔九〕。君動言操辭〔一0〕,左右之流君獨因之〔一一〕。”
“物之始吾已見之矣。物之終吾已見之矣。物之賈吾已見之矣。”〔一二〕
管子曰:“長城之陽,魯也。長城之陰,齊也〔一三〕。三敗殺君二重臣定社稷者,吾此皆以狐突之地封者也。故山地者山也,水地者澤也,薪芻之所生者斥也〔一四〕。”
公曰:“讬食之主及吾地〔一五〕亦有道乎?”
管子對曰:“守其三原〔一六〕。”
公曰:“何謂三原?”
管子對曰:“君守布則籍于麻,十倍其賈,布五十倍其賈,此數也〔一七〕。君以織籍籍於糸。未為系,籍系撫織,再十倍其賈。如此,則云五穀之籍〔一八〕。是故籍於布則撫之系,籍于穀則撫之山,籍於六畜則撫之術〔一九〕。籍於物之終始而善禦以言〔二0〕。”
公曰:“善。”
管子曰:“以國一籍臣右守布萬兩而右麻籍四十倍其賈,衍布五十倍其賈〔二一〕。公以重布決諸侯賈,如此而有二十齊之故〔二二〕。是故輕軼于賈穀制畜者則物軼於四時之輔〔二三〕。善為國者守其國之財〔二四〕,湯之以高下,注之以徐疾〔二五〕,一可以為百〔二六〕。未嘗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二七〕,終則有始〔二八〕。此謂守物而禦天下也。”
公曰:“然則無可以為有乎?貧可以為富乎〔二九〕?”
管子對曰:“物之生未有刑,而王霸立其功焉〔三0〕。是故以人求人,則人重矣。以數求物,則物重矣〔三一〕。”
公曰:“此若言何謂也?”
管子對曰:“舉國而一則無貲,舉國而十則有百〔三二〕。然則吾將以徐疾禦之,若左之授右,若右之授左,是以外內不踡,終身無咎。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終始,四時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三三〕。源泉有竭,鬼神有歇。守物之終始,身不竭〔三四〕。此謂源究〔三五〕。”
〔一〕 豬飼彥博云:“‘於'字衍。”丁士涵云:“‘于'即‘方'字之誤而衍者。”於省吾云:“案丁說非是。‘于'應讀作‘宇',‘方於 '即‘方宇'。《左氏昭四年傳》‘失其守宇',注: ‘國四方曰宇'是也。”郭沫若云:“‘方於'當讀為 ‘方輿'。《易。說卦》‘坤為大輿',《淮南。原道》‘以地為輿',宋玉《大言賦》‘方地為輿,圓天為蓋'。《史記。三王世家》‘禦史奏輿地圖',《索隱》:‘天地有覆載之德,故謂天為蓋,謂地為輿。'天圓地方,故地即稱‘方輿'。輕重諸篇乃漢人所作,特變言為‘方於',以顯示其高古耳。”元材案:於說是也。惟“方於”二字應互倒。孔穎達《正義》:“于屋則簷邊為宇,于國則四垂為宇。”此處齊桓公是問齊國之宇共方多少裏,故下文答云“方五百里”,不再以“ 方于”二字連言,可證。
〔二〕 元材案:陰指平陰。雍即《周禮。秋官。司寇》“雍氏”之雍,《注》:“謂堤防止水者也。”《釋文》:“雍,於勇反。”《
史記。蘇秦傳》燕王曰:“吾聞齊有清濟濁河可以為固,長城钜防足以為塞。”《集解》徐廣曰:“濟北盧縣有防門。又有長城,東至海。”《正義》:“長城西頭在濟州平陰縣界。”《水經。濟水注》云:“濟水自臨邑縣東,又北逕平陰城西。”京相璠曰:“平陰齊地,在濟北盧縣 故城西南十裏。南有長城,東至海,西至濟。河道所由名防門,去平陰三裏。齊侯塹防門,即此也。”然則陰雍長城,即指從平陰之防門沿河而東經泰山所築之長城钜防而言。據《泰山記》載“
太山西有長城,緣河,經太山一千餘裏至琅邪台入海。”所占土地甚多,故曰“其于齊國三分之一”也。
〔三〕 洪頤楫云:“《山至數篇》:‘龍夏以北至於海莊,禽獸牛羊之地也。'此‘□' 字本‘海莊'二字訛並作一字。”王念孫云:“洪說是也。俗書‘莊'字作‘□',因訛而‘□'。加‘□' 則為‘□'矣。”丁士涵云:“‘四分之一也',‘也 '字上亦當有‘非穀之所生'五字,與上下文一例。” 元材案:兩說皆是。龍夏,解已見《山國軌篇》。
〔四〕 安井衡云:“‘朝夕'讀為 ‘潮汐'。‘外之',繞其外也。”元材案:此說是也。墆即《楚辭》“舉霓旌之墆翳”之墆,遮蓋之意。謂除陰雍長城占地三分之一,海莊龍夏占地四分之一外,此為包繞其外之潮汐所遮蓋者又居齊地五分之一也。此三地者皆不能生產五穀。下文所謂“山地者山,水地者澤,薪芻之所生者斥也”,即承此而言。
〔五〕 俞樾云:“‘吾'字乃‘君 '字之誤。管子謂桓公為讬食之主,故桓公遽然起曰‘ 然則為之奈何'也。”戴望說同。
〔六〕 元材案:遽然,惶懼之貌。
〔七〕 元材案:潰即《詩。邶風。穀風》“有洸有潰”之潰,《注》:“潰,怒也。”言辭指號令言,潰之以辭,即《輕重甲篇》“朝令一怒” 之意。何如璋謂“潰當作□”,李哲明謂“潰當為漬” ,聞一多謂“潰 為淫之誤”,郭沫若謂“潰乃繢字之誤”者皆非。
〔八〕 元材案:國基者,立國之基礎也。《管子。四時篇》云:“
惟聖人知四時。不知四時,乃失國之基。”《左昭十三年傳》:“仲尼謂子產於是行也,足以為國基矣。”《鹽鐵論。非鞅篇》文學云:“善鑿者建周而不疲(拔),善基者致高而不蹶。伊尹以堯舜之道為殷國基,子孫紹位,百代不絕。商鞅以重刑峭法為秦國基,故二世而奪。”又《輕重篇》文學云:“禮義者國之基也。”義與此同。
〔九〕 元材案:“而務”即為務。《荀子。王霸篇》云:“若夫論一相以兼率之,使臣下百吏莫不宿道向方而務。”楊倞注云:“臣下皆以宿道向方為務,不敢奸詐也。”是也。此言“幣籍而務”、 “穀籍而務”者,謂以斂幣為務,斂穀為務也。國趣,謂國家旨趣,猶言國家經濟計畫。《史記。酷吏傳》: “上問湯曰:‘吾所為,賈人輒先知之,益居其物。是類有以吾謀告之者。'”所謂“吾所為”,所謂“吾謀 ”,即“國趣”之義也。“賈人輒先知之,益居其物” ,則“賈人獨操國趣”之義也。農人指地主言。國固解已見《山權數篇》。此謂政府如專以籍取五穀為務,則人民之無穀者亦將盡所有之貨幣或財物以與地主實行交易,如此則穀貴而萬物賤,而人民之司命,國家之根本,乃全為地主所把持,而政府無有事焉。所謂“農人獨操國固”,即此意也。
〔一0〕王引之云:“‘操'當作‘ 搖',‘搖辭'即‘動言',古人自有複語耳。《輕重甲篇》云:‘動言搖辭,萬民可得而親。'是其證。” 郭沫若云:“‘操',‘藻'字之誤。因藻或作繰,故誤為操。《輕重甲篇》之‘動言搖辭',則又由‘操' 誤為‘搖'耳。王氏據‘搖'而改‘操',適得其反。 ”元材案:操搖可以 互用,亦猶 “制上下之用”、“利上下之用”,“利”“制”互用;“讬用於其重”、“各用於其重”、“度用於其重” ,“讬”“各”“度”互用,乃本書各篇常見之例。何必據彼改此耶?動言操辭,即發號施令之意,解已詳《揆度篇》。
〔一一〕元材案:“左右之流君獨因之”者,即《山權數篇》所謂“
置四限,高下令之徐疾,驅屏萬物,守之以筴”及《揆度篇》“守四方之高下”之意。謂如能籍於號令,而不求於人,則左右四方皆在政府掌握之中,無所逃於天地之間也。《山至數篇》所謂“謹守重流”,亦即此意。
〔一二〕尹桐陽云:“此均桓公詞。 ”元材案:尹說是也。其上當有“桓公曰”三字。見者,知也,謂三者吾皆已知之也。下文“管子曰”云云,乃再答桓公之詞。蓋管子之意,以為不但齊地非穀之所生者太多,故齊為讬食之君,為不可不注意之問題,實則尚有“戰敗削壤”之事亦為一大問題。如此則前後文方可聯為一氣。若如今本,則下文“管子曰”三字為重出矣。
〔一三〕元材案:長城即齊長城,解已見上。長城橫貫東西,魯在其南,齊在其北,故曰長城之陽為魯,長城之陰為齊也。《史記。貨殖傳》云: “泰山之陽則魯,其陰則齊。”與此正同。因長城在泰山北岡,山南曰陽,山北曰陰,故曰云云也。
〔一四〕吳汝綸云:“此當作‘三敗殺君二'為句,‘重臣定社稷者吾'為句。‘吾'當為 ‘五'。”張佩綸云:“‘三敗殺君二重臣',三敗謂曹沫三敗,殺君謂子般閔公,二重臣謂叔牙、慶父。‘ 定社稷者吾'謂使高子將南陽之甲立僖公而城魯。”元材案:此句顯有訛奪,不可強解。“孤突”宋本作“狐 突”。《木華賦》云:“魚則橫海之鯨,突扤孤遊。”則所謂孤突之地者乃孤立突出之地,如鯨魚之突扤孤游於海面者然。《鹽鐵論。地廣篇》所謂 “鬥辟之縣”者是也。仍以作“孤突”為合。此謂齊魯毗連,不時發生戰事,魯人雖三敗于齊,但齊亦折兵損將,結果割地以和,如《左傳》所云“齊人還我汶陽之田”者,是直與吾國以地封敵國之人等也。如此,每有戰爭,輒以吾地封敵國之人,則齊國所存者仍只是原有陰雍長城等非五穀之所生之地,非所謂“山地者山,水地者澤,薪芻之所生者斥”耶?又案此處所論與上文不是一事。上文以齊地“非穀之所生”者太多,故以“齊為讬食之君”為主題。此處則以戰敗壤削為主題,故下文桓公即以“讬食之主及吾地亦有道乎”合併提出討論也。
〔一五〕丁士涵云:“‘及'乃‘反 '字誤。”元材案:此分承上文二事而言,故曰“讬食之主及吾地”。丁說失之。
〔一六〕元材案:“原”即《史記。貨殖傳》“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原大則饒,原小則鮮,上則富國,下則富家”之原。原者源也,亦始也。三原者指下文“絲”、“山”、“術”三者而言。
〔一七〕元材案:“十倍其賈”上脫 “麻”字。謂政府如欲據守布疋,則必先從據守麻枲作起。據守麻枲之初,假設其價為十倍,則績麻成布之後可獲得漲價五十倍之利。“此數也”者,即“此乃一定之理”之意。
〔一八〕元材案:織即絲織物,解已見《巨(筴)乘馬篇》。系當作糸。《說文》:“糸,細絲也。”“則云 五穀之籍”,劉績云:“‘
云'疑當作‘去'。”其說是也。此謂依守布籍麻之例,政府據守絲織物,亦必先從據守絲繭作起。若能更早在絲繭未成之前即開始進行,如《輕重甲篇》所謂“請取君之遊財而邑裏布積之,陽春蠶桑且至,請以給其口食籧曲之彊”者,則“絓絲之籍去分而斂”,及其織成絲織物,當亦不難獲得漲價再十倍之利。布與絲織物之贏利既皆提高,則政府之收入,已足為一切國用之開支,五穀之籍,便無保留之必要,所謂“不加賦而國用饒”,然則齊國雖非五穀之所生,亦非致命傷之問題矣。
〔一九〕元材案:術通遂,郊外地也。《禮。學記》“術有序”,《
注》:“術當為遂。《周禮》‘萬二千五百家為遂'。遂在遠郊之外。”此言欲籍於布(包括絲織物在內,下同),則當先據其絲(包括麻在內,下同);欲籍于穀,則當先據之於山;欲籍於六畜,則當先據之於術。蓋絲為布之所出,山長蠶桑為織之所出。籍絲撫織,則可以去五穀之籍,故又相當於穀之所出。術則為六畜之所出。此如《揆度篇》所謂“人君操本,民不得操末。人君操始,民不得操卒”。下文所謂 “物之生未有形,而王霸立其功”者,此之謂也。
〔二0〕元材案:言,號令也。善禦以言,即《輕重甲篇》“審其號令”之意。審其號令,則事至而不妄。事至而不妄,則可以立為天下王矣。
〔二一〕丁士涵云:“‘以國一籍五 '云云,當讀‘以國一籍五'句,‘臣'乃‘五'字誤。‘君守布萬兩'句,‘右'乃‘君'字誤。上文云‘ 君守布',是其證。‘而後籍麻'句。‘麻十倍其賈' 句。‘布五十倍 其賈'句。今本 ‘籍麻'二字誤乙,又脫‘麻'字,衍‘
四'字。‘術'字宋本作‘衍', ‘衍'字系校語孱入。上文云:‘
君守布則籍于麻,麻十倍其賈,布五十倍其賈。'是其證。”元材案:如丁氏說,“君守布萬兩,而後籍麻”,是守布在先,籍麻反在後矣,與上文“君守布則籍于麻”之程式不合。換言之,即與“ 守其三原”之原則不合。況“以國一籍五”,文義亦不順乎?此數句顯有脫誤,仍以闕疑為宜。
〔二二〕丁士涵云:“‘如此而有二十齊之故',朱本‘二十'作‘
也',蓋‘廿'字誤。‘故'乃‘ 數'之誤。”吳汝綸云:“‘二十齊之故',言視齊之舊日加二十倍也。”元材案:丁說非,吳說是也。以重布決諸侯賈者,謂以重賈五十倍之布,決去所買諸侯萬物之賈。《輕重甲篇》所謂“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繡纂組,一純得粟百鐘于桀之國”者也。“故”“古”字通,《漢書。西域傳》師古注“故謂舊時也”是也。謂所得贏利,二十倍于齊之舊有收入也。《漢書。食貨志》董仲舒云:“力役二十倍于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文法與此蓋同。
〔二三〕元材案:“是故輕軼于賈' 云云共十八字,必有脫誤,不可強解。
〔二四〕元材案:“守國財”,解已見《地數篇》。
〔二五〕王念孫云:“‘湯'讀若‘ 蕩'。”安井衡說同。元材案:《鹽鐵論。力耕篇》大夫曰:“故善為國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輕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虛蕩其實。”即“蕩之以高下”之義。蕩之以高下,猶言“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也。注即《漢書。溝洫志》“注填閼之水溉舄鹵之地”之注, 顏師古注云:“注,引也。”《
輕重乙篇》即作“引之以徐疾”。
〔二六〕王念孫云:“‘一可以為百 ',當作‘一可以為十,十可以為百'。《山權數篇》云:‘徐疾之數,輕重之筴,一可以為十,十可以為百。'是其證。”何如璋云:“一可為百,言輕重相因,而究其極也。《山權數》:‘一可為十,十可為百。' 蓋一者數之始,十者數之終,百者數之重。言一及百,十在其中,殆省文見義也。”元材案:各篇所用數字,多不相同,不必強與《山權數篇》相比。王說太拘。
〔二七〕元材案:“使用若河海”,即《輕重甲篇》“用若挹於河海”之意,言取之不盡,用之不竭。蓋極言其獲利之大也。
〔二八〕元材案:“終則有始”,“ 有”與“又”同,解已見《輕重乙篇》。
〔二九〕元材案:此就上“一可為百 ”,更推進一層言之。
〔三0〕戴望云:“朱本‘刑'作‘ 形'。”何如璋云:“‘刑'讀如‘形'。物之生,其形未著,乃物之原也。能守其原,則王霸之功立焉。” 吳汝綸云:“‘刑'當為‘形'。”江瀚云:“‘刑' 與‘
形'同。”尹桐陽云:“‘刑',法也。”郭沫若云:“諸家均在‘
刑'字上咀嚼,似于原語並未得其確解。《輕重篇》所言乃經濟範圍內事。‘物之生'者謂貨物之生產或貨物之經營。‘生'乃‘治生'之生,非生死之生。《史記。貨殖傳》引白圭曰:‘吾治生,生下本有產字,據《漢書》刪。猶伊尹呂尚之謀,孫吳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故智不足與權變,勇不足以決斷,仁不足以取予,彊不能有守,雖欲學吾術,終不告也。'又言‘蓋天下言治生者祖白圭'。知此,則可知‘ 物之生未有刑'之確解。刑當讀為型,言治生之道貴通權 變,本無定型。顧雖無定型,能通權變者則能掌握之,故曰‘而王霸立其功焉'。‘ 伊尹呂尚之謀,孫吳用兵,商鞅行法',用於治生則為富商蓄賈;用於治國則為‘王霸'。小大不同,其術則一。”元材案:何說是也。此言物之初生,尚無形象,正王霸立功之時。如上文守布籍麻,籍糸撫織,麻尚未形成為布,而糸亦尚未形成為織也。《山國軌篇》云: “國軌布於未形,據其已成。”《山權數篇》亦云:“ 動於未形,而守事已成。”義與此同。郭說失之。
〔三一〕郭沫若云:“上‘人'字當為‘仁',與下句‘數'字對文。人為財物生產之要素,故須求之以仁,而貴重之。”元材案:此說非是。以人求人則人重者,謂直接籍求於人,則可不可之權在人手中,是人反為主,而政府乃為客矣。《山至數篇》所謂“天子以客行令以時出,故失其權”者也。數即《山國軌篇》“軌守其數”、《山權數篇》“以數行”及《揆度篇》“人君以數制之”之數,此處指輕重之筴而言。即運用輕重之筴以籍求之於萬物,則無可為有,貧可為富,萬物之利百倍歸於上,人雖不欲,而亦無以避之矣。
〔三二〕郭沫若云:“‘舉國而一' 克就求人言,謂舉國如一,則獲利不可計量。‘無貲' 者如《山權數篇》北郭之龜名‘無貲'之寶。‘舉國而十'克就求物言,謂生產繁榮,經營多方也。”元材案:此說亦非。一,劃一也,即“高下不貳”之意。言物價以變化為宜,若舉國一致,皆無高下之分,則無餘利可圖,故曰“舉國而一則無貲”也。反之,若國內物價,各地不同,甚至於有十倍之差,則可以從中獲得百倍之利。此觀于上文所舉齊東齊西相被之例,即可知之,故曰“舉國而十則有百”也。
〔三三〕豬飼彥博云:“踡,屈也。 ”何如璋云:“‘踡'當作‘倦',‘外內不倦',是能通其變也。”張佩綸說同。郭沫若云:“豬飼說得之。‘外內不踡',即對內對外均無虧損,不當破字。” 元材案:《玉篇》:“踡,跼不伸也。”此言善為國者,最重要之措施,即在能以號令之徐疾,對物價實行操縱,使其一高一下,不得常固。然後賤則買之,貴即賣之,為所欲為,若取之左右逢其源,對內對外皆可舒展自如,永無束手束腳之患矣。此王霸之君之所以必求之於萬物之終始,四時之高下,與號令之徐疾,而不求於人也。《國蓄篇》云:“故不求于萬民而籍於號令也。 ”義與此同。
〔三四〕王念孫云:“‘身'上當有 ‘終'字。上文‘終身無咎',即其證。”陳奐云:“ ‘終始'二字互倒。‘守物之始,終身不竭',四字為句。”元材案:篇首本言“王數之守終始”,此處以“ 守物之終始”作結,正合首尾相應章法。當以王說為是。此言源泉、鬼神亦各有竭盡歇止之時,惟能守物之終始,則可以生生不已,與天地同其久長。與《山至數篇》所謂“財終則有始,與四時廢起。聖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決塞,奪之以輕重,行之以仁義,故與天壤同數 ”者,凡皆極力誇張所謂輕重之筴所獲利益之無窮無盡,非其他尋常事物所可比擬而已。
〔三五〕元材案:源,根源。究,究竟。源究即《易。系辭》“原始要終”之意,《疏》: “言《易》之為書原窮其事之初始。《幹初九》‘潛龍勿用',是原始也。又要會其事之終末。若《上九》‘ 亢龍有悔',是要終也。”原始要終,即“求之終始” 之義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