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列〔一〕第二十六
凡人吉凶,以行為主,以命為決。行者,己之質也;命者,天之制也〔二〕。在於己者,固可為也;在於天者,不可知也。巫覡祝請,亦其助也,然非德不行。巫史祝祈者,蓋所以交鬼神而救細微爾,至於大命〔三〕,末如之何〔四〕。譬民人之請謁於吏矣,可以解微過,不能脫正罪。設有人於此〔五〕,晝夜慢侮君父之教,干犯先王之禁,不克己心,思改過〔六〕善,而苟驟發請謁,以求解免,必不幾矣〔七〕。不若修己,小心畏慎,無犯上之必令也〔八〕。故孔子不聽子路,而云“丘之禱久矣〔九〕”。孝經云:“夫然,故生則親安之,祭則鬼享之。”由此觀之,德義無違,鬼〔一0〕神乃享;鬼神受享,福祚乃隆〔一一〕。故詩云:“降福穰穰,降福簡簡,威儀板板。既醉既飽,福祿來反〔一二〕。”此言人德義美茂,神歆享醉飽,乃反報之以福也。
〔一〕 ○鐸按:此篇論卻災致福,在己修德,不在禱祀。說雖是,而適暴露作者為有神論者。舊作“正列”者訛。
〔二〕 白虎通壽命篇云:“命者何謂也?人之壽也,天命己使生者也。”
〔三〕 哀十五年左傳云:“大命隕墜。”
〔四〕 論語云:“吾末如之何也已矣。”
〔五〕 孟子云:“有人於此。”
〔六〕 “過”下脫一字。○鐸按:邵校本臆補“遷”字。
〔七〕 “幾”讀為“冀”。○鐸按:讚學篇“必無幾矣”同。
〔八〕 “必令”疑倒。述赦篇云:“姦軌之減十八九,可勝必也。”即其例。或云:“必令,謂罰嚴而必也。”
〔九〕 論語。
〔一0〕“鬼”字舊脫。
〔一一〕昭廿年左傳云:“鬼神用享,國受其福。”
〔一二〕詩執競。“板板”今作“反反”。○鐸按:程本“穰穰”作“禳禳”。爾雅釋訓:“禳禳,福也。”釋文:‘今作“穰”。’阮元校勘記云:‘毛詩執競:“穰穰,眾也。”字從禾,言若黍稷之眾多也。爾雅:“禳禳,福也。”字從示,言禳除災禍,則神降之福也。今本蓋據毛詩改之。’陳喬樅詩經四家異文考云:‘初學記十五引詩亦作“禳”字,與爾雅及潛夫論合,是三家今文有作“禳禳”者。毛詩“禳”作“穰”,“板”作“反”,與三家文異。’穰穰,眾也。板板,大也。“反”借字,“禳”字訛。
虢公〔一〕延神而亟亡〔二〕,趙嬰祭天而速滅〔三〕,此蓋所謂神不歆其祀,民不即其事也〔四〕。故魯史書曰:“國將興,聽於民;將亡,聽於神〔五〕。”楚昭不穰雲〔六〕,宋景不移咎〔七〕,子產距裨灶〔八〕,邾文公違卜史〔九〕,此皆審己知道,身以俟命者也〔一0〕。晏平仲有言:“祝有益也,詛亦有損也〔一一〕。”季梁之諫隋侯〔一二〕,宮之奇說虞公〔一三〕,可謂明乎天人之道,達乎神明之分矣。
〔一〕 “公”字舊脫。
〔二〕 莊卅二年左傳。○鐸按:事亦見周語上。
〔三〕 成五年左傳。○鐸按:傳云:‘嬰夢天使謂己:“祭余,余福女。”祭之明日而亡。’此云“祭天”,即祭其神。
〔四〕 昭元年左傳。
〔五〕 莊卅二年左傳。
〔六〕 哀六年左傳。○鐸按:傳云‘是歲也,有雲如眾赤鳥,夾日以飛。楚子使問諸周太史。周太史曰:“其當王身乎!若禜之,可移於令尹、司馬。”王曰:“除腹心之疾,而置諸股肱,何益?”遂弗禜。’杜注:“禜,禳祭。”此文“穰”當為“禳”。兩京本、述古堂本不誤。
〔七〕 呂氏春秋制樂篇。○鐸按:事亦見淮南子道應訓、新序雜事四、論衡變虛篇。
〔八〕 昭十七年左傳。○鐸按:距、?古字通,俗作“拒”。裨灶欲用瓘、斝、玉瓚禳火,而子產拒之也。
〔九〕 文十三年左傳。
〔一0〕禮記中庸云:“君子居易以俟命。”“身”上脫一字,當是“修”字。孟子云:“殀壽不貳,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
〔一一〕昭廿年左傳。○鐸按:傳無下“也”字,晏子春秋外篇同。內篇諫上作“則詛亦有損也”。
〔一二〕桓六年左傳。○鐸按:“隋”字後人所改,傳作“隨”。
〔一三〕僖五年左傳。○鐸按:此本作“宮奇之說虞公”。宮之奇而稱宮奇,猶介之推稱介推(見遏利篇、交際篇)。上文楚昭王作楚昭,宋景公作宋景,皆名字剪截之例也。“宮奇之說虞公”,與“季梁之諫隋侯”一律,若如今本,則句法參差矣。卜列篇:“周史之筮敬仲,莊叔之筮穆子”,相列篇:“唐舉之相李兌、蔡澤,許負之相鄧通、條侯”,語例並與此同。
夫妖不勝德〔一〕,邪不伐正〔二〕,天之經也〔三〕。雖時有違,然智者守其正道,而不近於淫鬼。所謂淫鬼者,閑邪精物〔四〕,非有守司真神靈也〔五〕。鬼之有此,猶人之有姦言賣平以干求者也〔六〕。若或誘之〔七〕,則遠來不止,而終必有咎〔八〕。鬼神亦然,故申繻曰:“人之所忌,其氣炎以取之。人無釁焉,妖不自作〔九〕。”是謂人不可多忌,多忌妄畏,實致妖祥。
〔一〕 史記殷本紀:‘伊陟曰:“臣聞妖不勝德。”’
〔二〕 淮南子繆稱訓云:“正身直行,眾邪自息。”
〔三〕 孝經。
〔四〕 史記留侯世家贊云:“學者多言無鬼神,然言有物。”齊悼惠王世家:“魏勃少時,欲求見齊相曹參,家貧無以自通,乃常獨早夜掃齊相舍人門外。相舍人怪之,以為物而伺之。”索隱:‘姚氏云:“物,怪物。”’說文云:“●改,大剛卯也。以逐精鬼。”漢書藝文志雜占類有人鬼精物六畜變怪二十一卷。
〔五〕 大戴禮曾子天員篇云:“陽之精氣曰神,陰之精氣曰靈。神靈者,品物之本也。”
〔六〕 賣平,以市道為喻。周禮小宰:“聽賣買以質劑”,鄭司農云:“質劑,謂市中平賈,今時月平是也。”漢書食貨志云:“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法言學行篇云:“一鬨之市,必立之平。”李軌注:“市無平,必失貴賤之正。”鹽鐵論本議篇云:“開委府於京,以籠貨物。賤即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貿利,故曰平準。”禁耕篇云:“
山海有禁而民不傾,貴賤有平而民不疑。縣官設衡立準,人從所欲,雖使五尺童子適市,莫之能欺。今罷去之,則豪民擅其用而專其利。決市閭巷,高下在口吻,貴賤無常。”本議篇又云:“行姦賣平,農民重苦。”“賣平”即所謂“高下在口吻”也。續漢書五行志云:‘
桓帝之初,京師童謠曰:“游平賣印自有平,不辟賢豪及大姓。”’後漢書竇武傳章懷注引“平”作“評”。蓋勳傳注引續漢書云:‘中平元年,黃巾賊起,故武威太守酒泉黃雋被徵失期。梁鵠欲奏誅雋,勳為言得免。雋以黃金二十斤謝勳。勳謂雋曰:“吾以子罪在八議,故為子言,吾豈賣評哉?”終辭不受。’“評”與“平”同。郭太後許劭傳:“劭與從兄靖俱有高名,好共覈論鄉黨人物,每月輒更其品題,故汝南俗有月旦評焉。”“月旦評”亦取“月平”之義。漢時市列,每月評定貴賤,如今時朔望有長落矣。
〔七〕 說文云:“●,相訹呼也。或從言、秀。”
〔八〕 宣十二年左傳云:“必有大咎。”
〔九〕 莊十四年左傳。“炎”正義本作“燄”,釋文作“炎”。按漢書五行志、藝文志並作“炎”,顏師古曰:‘炎,讀與“燄”同。’風俗通過譽篇亦云:“人之所忌,炎自取之。”續漢書五行志贊云:“妖豈或妄,氣炎以觀。”亦用此傳文也。○鐸按:“燄”即“炎”之後出加聲旁字。說見楊遇夫先生積微居小學述林卷五。
且人有爵位,鬼神有尊卑。天地山川、社稷五祀〔一〕、百辟卿士有功於民者〔二〕,天子諸侯所命祀也〔三〕。若乃巫覡之謂獨語〔四〕,小人之所望畏,土公、飛尸、咎魅、北君、銜聚、當路、直符七神〔五〕,及民間繕治微蔑小禁,本非天王所當憚也〔六〕。
〔一〕 禮記王制云:“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二〕 禮記月令云:“命百縣雩祀百辟卿士有益於民者。”祭法云:“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
〔三〕 僖卅一年左傳云:“不可以閒成王、周公之命祀。”
〔四〕 ○鐸按:“謂獨”疑當作“請禱”。
〔五〕 論衡解除篇云:“宅中主神,有十二焉。青龍、白虎,列十二位。龍虎猛神,天之正鬼也。飛尸流凶,不敢安集。”○鐸按:周廣業意林附編引裴氏新言:“俗間有土公之神。”“土公”即今俗所謂“土煞”,程本作“士公”,訛。
〔六〕 後漢書來歙後歷傳云:“皇太子驚病不安,避幸安帝乳母野王君王聖舍。太子乳母王男、廚監邴吉等以為聖舍新繕修,犯土禁,不可久御。”鍾離意傳章懷注引東觀記曰:‘意在堂邑,出俸錢,帥人作屋,功作既畢,為解土祝曰:“興功役者令,百姓無事。如有禍祟,令自當之。”’論衡解除篇云:“世間繕治宅舍,鑿地掘土,功成作畢,解謝土神,名曰解土。為土偶人以像鬼形,令巫祝延以解土神。已祭之後,心快意喜,謂鬼神解謝,殃禍除去。”
舊時京師不防〔一〕,動功造禁,以來吉祥應瑞〔二〕,子孫昌熾〔三〕,不能過前。且夫以君畏臣,以上需下,則必示弱而取陵,〔四〕殆非致福之招也〔五〕。
〔一〕 ○鐸按:“不防”二字疑有誤。
〔二〕 漢書車千秋傳云:“每有吉祥嘉應,數褒賞丞相。”王莽傳云:“神祇懽喜,申以福應,吉瑞累仍。”按“應瑞”字倒,“瑞應”見三式篇。○鐸按:呂氏春秋不侵篇云:“不足以來士矣”,高注:‘“來”猶“致”也。’或“來”當為“求”。隸書求、來多相亂,書呂刑:“惟貨惟來”,馬融本作“求”。楚策:“寡人之得求反”,御覽人事部引作“來”。逸周書大聚篇:“王若欲來天下民”(玉海二十、六十引如此),周祝篇:“彼觀萬物,則何為來?”孟子離婁篇:“舍館定,然後來見長者乎?”今本“來”並誤作“求”。是其例。
〔三〕 詩閟宮云:“俾爾昌而熾。”後漢書西南夷傳朱輔上遠夷樂德歌詩云:“子孫昌熾。”
〔四〕 僖八年左傳云:“示之弱矣。”昭十八年傳云:“下陵上替。”○鐸按:“需”亦“畏”也。周禮考工記輈人:“馬不契需”,先鄭注:‘需,讀為“畏需”之“需”。’是“需”與“畏”同義。哀六年左傳:“需,事之下也。”十四年傳:“需,事之賊也。”釋文並云:“需,疑也。”“疑”亦畏怯恐懼之義(禮記雜記:“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為疑死。”鄭注:‘“疑”猶“恐”也。’荀子宥坐篇:“其赴百仞之谷不懼”,大戴禮勸學篇“
懼”作“疑”)。鬼神亦天王之臣,故曰“君畏臣,上需下,示弱取陵”也。
〔五〕 易震彖曰:“震來●●,恐致福也。”周禮男巫:“招弭以除疾病”,鄭注:“招,招福也。”
嘗觀上記〔一〕,人君身修正〔二〕賞罰明者,國治而民安;民安樂者,天悅喜而增歷數。故書曰:“王以小民受天永命〔三〕。”孔子曰:“天之所助者順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順,又以尚賢,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四〕。”此最卻凶災而致福善之本也〔五〕。
〔一〕 “上記”注見思賢篇。
〔二〕 漢書匡衡傳云:“聖德純備,莫不修正。”賈山傳顏師古注:“修正,謂修身正行者。”宣帝紀元康元年詔云:“吏民厥身修正。”
〔三〕 召誥。○鐸按:陳喬樅今文尚書經說考二十云:‘經言“上下勤恤”,即務求治國安民之道。民安乃命永。王符之言,亦述今文尚書說也。’
〔四〕 易繫辭上傳。○鐸按:王弼本“賢”下“利”下並有“也”字,此省。
〔五〕 漢書李尋傳云:“凶災銷滅,子孫之福不旋日而至。”治要載仲長統昌言云:“王者官人無私,唯賢是親,勤恤政事,屢省功臣,賞錫期於功勞,刑罰歸乎眾惡,政平民安,各得其所,則天地將自從我而正矣,休祥將自應我而集矣,惡物將自舍我而亡矣。”意與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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