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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
 

  蓋人業之流,各有利害:

  夫清節之業,著於儀容,發于德行;未用而章,其道順而有化。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進;既達也,為上下之所敬。其功足以激濁揚清,師範僚友。其為業也,無弊而常顯,故為世之所貴。

  法家之業,本於制度,待乎成功而效。其道前口而後治,嚴而為眾。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忌;已試也,為上下之所憚。其功足以立法成治。其弊也,為群枉之所讎。其為業也,有敝而不常用,故功大而不終。

  術家之業,出於聰思,待於謀得而章。其道先微而後著,精而且玄。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不識。其用也,為明主之所珍。其功足以運籌通變。其退也,藏於隱微。其為業也,奇而希用,故或沉微而不章。

  智意之業,本于度原,其道順而不忤。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容矣;已達也,為寵愛之所嘉。其功足以贊明計慮。其蔽也,知進而不退,或離正以自全。其為業也,諝而難持,故或先利而後害。

  臧否之業,本乎是非,其道廉而且砭。故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識;已達也,為眾人之所稱。其功足以變察是非,其蔽也,為詆訶之所怨。其為業也,峭而不裕,故或先得而後離眾。

  伎倆之業,本於事能,其道辨而且速。其未達也,為眾人之所異;已達也,為官司之所任。其功足以理煩紏邪。其蔽也,民勞而下困。其為業也,細而不泰,故為治之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