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官第十
 



  官者,事之所主,為治之本也。制者,職分四民,治之分也。貴爵富祿必稱,尊卑之體也。好善罰惡,正比法,會計民之具也。均(井地)[地分],節賦斂,取與之度也。程工人,備器用,匠工之功也。分地塞要,殄怪禁淫之事也。

  守法稽斷,臣下之節也。明法稽驗,主上之操也。明主守,等輕重,臣主之權也。明賞賚,嚴誅責,止奸之術也。審開塞,守一道,為政之要也。下達上通,至聰之聽也。知國有無之數,用其仂也。知彼弱者,強之體也。知彼動者,靜之決也。官分文武,惟王之二術也。

  俎豆同制,天子之會也。遊說(開)[間]諜無自入,正議之術也。諸侯有謹天子之禮,君民繼世,承王之命也。更(造)[號]易常,違王明德,故禮得以伐也。

  官無事治,上無慶賞,民無獄訟,國無商賈,何王之至!明舉上達,在王垂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