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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伍令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收於將吏之所。亡伍而得伍,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死家殘;複戰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
戰誅之法曰:什長得誅十人,伯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將得誅千人之將,左、右將軍得誅萬人之將,大將軍無不得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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