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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聖第五十八
 



  禦史曰:“夏後氏不倍言,殷誓,周盟,德信彌衰。無文、武之人,欲修其法,此殷、周之所以失勢,而見奪于諸侯也。故衣弊而革才,法弊而更制。高皇帝時,天下初定,發德音,行一切之令,權也,非撥亂反正之常也。其後,法稍犯,不正於理。故奸萌而《甫刑》作,王道衰而《詩》刺彰,諸侯暴而《春秋》譏。夫少目之網不可以得魚,三章之法不可以為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唐、虞畫衣冠非阿,湯、武刻肌膚非故,時世不同,輕重之務異也。”

  文學曰:“民之仰法,猶魚之仰水,水清則靜,濁則擾;擾則不安其居,靜則樂其業;樂其業則富,富則仁生,贍則爭止。是以成、康之世,賞無所施,法無所加。非可刑而不刑,民莫犯禁也;非可賞而不賞,民莫不仁也。若斯,則吏何事而理?今之治民者,若拙禦之禦馬也,行則頓之,止則擊之。身創於棰,吻傷於銜,求其無失,何可得乎?干溪之役土崩,梁氏內潰,嚴刑不能禁,峻法不能止。故罷馬不畏鞭棰,罷民不畏刑法。雖曾而累之,其亡益乎?”

  禦史曰:“嚴牆三刃,樓季難之;山高干雲,牧豎登之。故峻則樓季難三刃,陵夷則牧豎易山巔。夫爍金在爐,莊蹻不顧;錢刀在路,匹婦掇之;非匹婦貪而莊蹻廉也,輕重之制異,而利害之分明也。故法令可仰而不可逾,可臨而不可入。《詩》云:‘不可暴虎,不敢馮河。’為其無益也。魯好禮而有季、孟之難,燕噲好讓而有子之之亂。禮讓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明君據法,故能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也。”

  文學曰:“古者,明其仁義之誓,使民不逾;不教而殺,是虐民也。與其刑不可逾,不若義之不可逾也。聞禮義行而刑罰中,未聞刑罰行而孝悌興也。高牆狹基,不可立也。嚴刑峻法,不可久也。二世信趙高之計,渫篤責而任誅斷,刑者半道,死者日積。殺民多者為忠,厲民悉者為能。百姓不勝其求,黔首不勝其刑,海內同憂而俱不聊生。故過任之事,父不得于子;無已之求,君不得於臣。死不再生,窮鼠齧狸,匹夫奔萬乘,舍人折弓,陳勝、吳廣是也。當此之時,天下俱起,四面而攻秦,聞不一期而社稷為墟,惡在其能長制群下,而久守其國也?”

  禦史默然不對。

  大夫曰:“瞽師不知白黑而善聞言,儒者不知治世而善訾議。夫善言天者合之人,善言古者考之今。令何為施?法何為加?湯、武全肌骨而殷、周治,秦國用之,法弊而犯。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或以治,或以亂。春秋原罪,甫刑制獄。今願聞治亂之本,周、秦所以然乎?”

  文學曰:“春夏生長,聖人象而為令。秋冬殺藏,聖人則而為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導民人;法者刑罰也,所以禁強暴也。二者,治亂之具,存亡之效也,在上所任。湯、武經禮義,明好惡,以道其民,刑罪未有所加,而民自行義,殷、周所以治也。上無德教,下無法則,任刑必誅,劓鼻盈蔂,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終而以亡者,秦王也。非二尺四寸之律異,所行反古而悖民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