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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苦力”是怎么回事

  在这里要充分描述印度人在德兰士瓦和奥伦治自由邦的情况是不合适的。谁要愿意充分了解那里的情况,我建议他读一读我所写的《南非非暴力抵抗运动史》。可是,在这里提纲挈领地谈一谈还是必要的。

  奥伦治自由邦的印度人,由于1888年或者更早的时候所订立的一个特殊的法律,而被剥夺了所有的权利。如果他们想在那里住下去,他们只有到旅馆去当招待员或者做一些其他类似的卑贱工作,才有可能。做生意的都被赶走了,虽然也给了一点点名义上的赔偿。他们请愿,递了申诉书,但是没有下文。

  1885年德兰士瓦通过了一个非常严酷的法律,1886年略有修改。根据这个修订过的法律,所有的印度人到德兰士瓦都得交纳三英镑的人头税。除非在特别划给他们居住的地区内,他们不得私有土地,而实际上即使在这种地区内,他们也没有土地的私有权。他们没有选举权,所有这一切都是根据那个为亚洲人而立的特殊的法律,其他适用于有色人种的法律对他们也有效。根据这些法律,有色人种,印度人都不得在公共的人行道上行走,如果没有许可证,不得在夜间九时以后出门。这最后一项规定,对印度人来说,是很偏激的。凡被认为是“阿拉伯人”的人,作为一种优待,都可以免受这项规定的约束。这么一来,谁能享受优待自然就要仰承警察的鼻息了。

  那时我得经受这两项规定的效验。我常常在夜间和柯慈先生外出散步,我们很少在十时以前回家。如果警察把我抓起来了,那可怎么办呢?这个问题,柯慈先生比我还关心。他给他们的黑人仆人发过通行证,可是他怎么可以发给我?只有做主人的才可以发许可证给他的仆人。即使我要一张通行证,而柯慈先生也打算发给我,他也不能这么干,因为这是犯法的。

  于是柯慈先生或者他的一些朋友便带我到当地的检察长克劳斯博士那里,原来我们还是校友。我需要有一张通行证以便夜间九时以后出门这件事,使他忍受不了。他对我表示同情。他并没有下令发给我通行证,却给了我一封信,授权我在任何时候出门,警察不得干涉,我出门的时候,身上总是带着这封信。我从来没有用过这封信,但这只能说是意外。

  克劳斯博士请我到他的地方去,我们可以算是朋友了。我偶尔也去拜访他,我得以认识他的更有名的哥哥——约翰内斯堡的检察官,就是由于他的介绍。波耳战争期间,他因密谋刺杀一个英国军官而被军事法庭判处七年的徒刑,还被禁止执行律师业务。战争结束以后,他被释放并恢复了名誉,重新获准在德兰士瓦当律师并执行律师业务。

  这些关系后来在我的公众生活中对我很有用,并且大大便利了我的工作。

  关于使用人行道的规定,其结果对于我是相当严重的。我常常走过总统大街到一块空旷的地方去散步。克鲁泽总统的房子就在这条街上,是一栋非常普通、不惹人注意的建筑物,没有花园,并且同周围房子差不多。比勒托里亚有很多百万富翁的房子比他的要豪华得多,而且四周都是花园。克鲁泽总统的俭朴的确是有口皆碑。只有在门前放哨的一名警察表明它是某某官员的房子。我总是沿着人行道不声不响地走过这个站岗的警察。

  这时站岗的警察是常常轮班调换的。有一次有一个警察没有任何警告,甚至并不叫我离开人行道,便把我推开,并且把我打到街上去。这使我惊慌失措,我还没有来得及责问他的行为,正遇上骑马走过的柯慈先生,他招呼我说:

  “甘地,我什么都看见了。如果你到法院里去控告这个人,我将乐意作你的见证人。你受到这样粗暴的殴打,我觉得非常遗憾。”

  “你不必难过,”我说道:“这个可怜的人晓得什么呢?每一个有色人种,在他看来全都一样。无疑地,他对待黑人也象他对待我一样。我已立意不为任何个人的疾苦打官司,所以我不打算控告他。”

  “你为人就是这样,”柯慈先生说道:“可是你得好好考虑一下,象这种人我们必须给他们一点教训才行。”于是他便对这个警察讲话并加以申斥。因为警察是波耳人,他们讲的是荷兰话,谈些什么我听不懂。但是他却对我道歉了,这原是不必要的,我已经宽恕他了。

  然而从此我再也不走这条马路了。总归会有别人来接替这个人的工作,由于不知道发生过这件事情,他们还会干出同样的事来。为什么我还要再吃一次不必要的亏呢?因此我挑选了另一条路散步。

  这件事加深了我对于印度侨民的感情。我为这些条例会见了英国监督官以后,便和他们研究是否就这一类的案子来一次控告,如果大家觉得需要这样做的话。

  因此我便对印度侨民的艰苦情况进行了密切的研究,不但就此读了很多材料,听了很多谈话,而且经过了亲身的体验。我明白南非不是一个有自尊心的印度人住得了的国家,如何才能使这种情况获得改善,便成为越来越使我操心的问题了。

  然而当时我的主要任务却是关心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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