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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第六章 崭露头角

  富兰克林与众不同,他是一个进步主义者。他的惊人的毅力赢得了广泛的称赞。美国的社会局面充分地表明全国绝大多数选民支持进步主义。在什么是进步主义的问题上,美国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但不管进步主义包括什么内容,美国人还是打算试一试进步主义。

  1911年底威尔逊和罗斯福第一次会面。罗斯福和其他许多民主党人朝圣般地去特伦顿的州议会,想看看突然成了民主党内令人振奋的一股新力量的学者兼政治家威尔逊。那时,威尔逊才当了几个月的州长,但已经把党魁专制的新泽西州变成了实行进步主义的楷模,因而在全国遐迩闻名。他迫使州议会通过改革派所梦寐以求的许多法案:顾主责任法,直接预选法,反贪污法以及加强对铁路、公用事业与其他企业的管理的法律。威尔逊和罗斯福接连谈了好几个钟头,讨论了进步的立法和6月将在巴尔的摩举行的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上威尔逊获得提名的前景。

  罗斯福后来在说明为什么他支持威尔逊,为什么其他进步人士应该投威尔逊的票时,认为威尔逊是“改善美国人再也不能忍受的处境的那次运动”的先驱。他又说,威尔逊“十分了解广大工人的劳动福利和社会福利问题”,坚定不移地开展旨在“改善各类人的生活状况”的斗争。在关税、对托拉斯的控制、保护自然资源等重大问题上,威尔逊的立场鼓舞着所有的进步人士。

  威尔逊在整顿政治、提高政治道德水平方面是一位卓有贡献的领导人。

  前不久富兰克林尝到过坦慕尼厅威力的滋味,这一经验使他清醒起来,成了他毅然加入威尔逊阵营的原因之一。罗斯福认为参与全国性政治可以避免坦慕尼厅的打击。若是他支持的候选人登上总统宝座,那么及早加入威尔逊的行列就有希望给自己在华盛顿谋个官职,那时坦慕尼厅要报复也无能为力了。

  在反对希恩的斗争之后,罗斯福的工作远不是那么引人注目了。他刚刚登上政坛的时候对进步主义只有肤浅的认识。实际上他给政治下的定义是“诚实问题……是为争取廉洁政府而斗争”。他对于哲理思想,对于抽象的观念,很不得心应手。像西奥多·罗斯福一样,他认为必须由人民来重新控制政府,政府应该维护“公众利益”而不是维护贪得无厌的“个人利益”。尽管两位罗斯福都没有对“政治”一词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们二人都是这个时代的产物。

  年轻的罗斯福全盘接受了机械主义的改革措施,它是进步主义的主要内容。第一步并不困难。在“希恩事件”上陷入僵局之前,罗斯福提出一项决议案,要求纽约州的国会议员们支持有关直接选举美国参议员的宪法修正案。4月份的州议会休会后不久,这项决议案便付诸讨论了。在罗斯福的带领下他们辩论了五个钟头,随后决议案在参议院以28票对15票获得通过。

  四天以后,州众议院又通过这项决议案。

  罗斯福选区的选民并不介意他搞唐·吉诃德式的行动来攻击坦慕尼厅,只要他关心选民的要求就行。罗斯福是林业、渔业及狩猎委员会主席,随后又担任农业委员会主席,本身也是个绅士、农场主,所以极力地维护选区在农业方面的利益,并支持采取保护资源的措施,特别是与木材资源有关的措施。进步主义基本上是中产阶级主义,罗斯福选区里为数众多、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农场主、商人和专业人员都同情进步主义,反对坦慕尼厅的阴谋。

  由于大多数选民反对妇女有选举权,罗斯福在这个问题上的第一次表态是很暧昧的。当罗斯福最后支持妇女有选举权时,埃莉诺感到震惊。她后来这样说:“我那时没有认真想过这个问题,因为我认为男人本来就比较优越,比女人更懂得政治……我现在不能说我早在那时就是个女权主义者。”

  由于不了解产业革命所带来的残酷现实,罗斯福很难明白劳资关系的非人格性,对劳动人民为得到一种活命糊口的工作而激烈竞争的情况,对大多数非熟练工人繁重单调的劳动情形一无所知。然而值得赞许的是,罗斯福毕竟能够提高认识,改变看法。在为改变阿迪龙达克铁矿的极其危险的劳动条件的斗争中,罗斯福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支持了三角公司火灾后成立的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工厂安全措施。罗斯福后来提出一项“每周休息一天”的法案,既得到选区里的教徒的赞同,也得到工会的支持,罗斯福终于支持了妇女每周工作不得超过54小时的法案。路易斯·豪甚至说,是罗斯福在议会的那篇演说才使得这项法案得以通过。

  在决定追随伍德罗·威尔逊不久,罗斯福想准备一篇全面阐述自己的政治、经济观点的声明。这就是罗斯福于1912年3月12日在纽约州特罗伊向人民论坛发表的一篇讲演。这篇讲演隐隐约约地勾画出“新政”的某些轮廓。

  罗斯福主张让国家在管理经济方面发挥其重大作用,以便为广大民众谋求更多的福利。同时他还义正词严地反对在私有财产的便利与公共福利发生矛盾时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令人感到奇怪的是,罗斯福的这篇讲演的精神实质是取自西奥多·罗斯福与赫伯特·克罗里的“新民族主义”,而不是取自威尔逊的理论。

  罗斯福相信,有关个人自由的观念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美国的社会动荡,他主张采用对付这种挑战的新理论。他说:“事实表明,竞争在一定限度内是能够发挥作用的,但超过这一限度就不起作用了。而我们目前必须力争的合作却能发挥竞争所起不到的作用。”罗斯福不愿将合作说成是“公有的利益”,他也不愿将合作说成是“人与人之间的兄弟关系”,因为这听起来太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他对合作所下的定义是“为整体的自由而奋斗”,而不是“为个人自由而奋斗。”

  罗斯福指出在18世纪的德国,地主有权按自己的意志使用自己的土地,甚至有权将树木全部砍掉,150年之后,只能按国家规定的科学方式砍伐树木,以便维护整个社会而不仅仅是地主的利益。这样,德国人就“超越了个人有权任意处置自己的资产的自由”。在纽约州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我们开始认识到,为了全州百姓的健康和幸福,有必要对个人和木材公司加以限制,不允许它们像阿迪龙达克公司或凯特斯基尔公司那样为了赚钱竟在森林里任意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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