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8期

越巫蒙冤死 恶少罪难逃

作者:黄海兵




  上完方孝孺的《越巫》之后,心里总是感到有点迷惑。
  《教师教学用书》认为,“恶少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越巫呢,只落得自食其果的下场。骗人者没有真才实学却到处招摇撞骗,自欺欺人,其结果必然是先则害人,最后害己。”
  《古文苑精萃》(浙江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是这样分析的:“文章生动地描述了装神弄鬼的越巫,被恶少装鬼而吓死的故事,鞭挞了招摇撞骗、自欺欺人的越巫之流;也形象地揭示了骗人者始则害人、终则害己这一古训。”
  《古代散文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年版)认为这篇寓言“意在揭露社会上有些人,没有真才实学而招摇撞骗,自欺欺人,其结果必是先则害人,最后害了自己”。
  三者为出一辙。但我总觉得这里面有问题。
  首先,分析人士都对恶少们持赞扬的态度,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对的。大家都认为恶少们是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意在赞扬他们的“治”人行为。实际情形为何呢?此种做法初看起来有点为受骗者鸣不平的味道(可能还有点妒忌越巫有吃有喝还有拿吧),似乎也有那么一点“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心肠,是在为民“除害”;并且当受骗者知道自己受了骗之后,确实可以解心中之恨;好象也回到了“害人终害己”的道德古训上。但深究一下,我以为恶少们的做法有点像当今社会的以暴制暴,以恶治恶,这样做只会出现更为惨烈的悲剧,是不足取的。事实上恶少们就犯了命案,因为是他们扮做鬼魅,才把越巫吓死了。虽然越巫的直接死因是“胆裂”,但间接死因却是被恶少们所吓。越巫之死的整个过程就是:被吓→胆裂→死。从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来说,从法律的准绳来讲,恶少们都应受到严惩。
  其次,所有的人都认为越巫是“自食其果”,我认为这也是不成立的。这里所谓的“自食其果”,也即是说越巫装神弄鬼骗人,别人也扮作鬼魅来吓他,就算把他吓死了,也是他自己的责任。这就有问题了。比如甲曾用刀砍过人,但未砍死(他肯定犯了法),后来乙用刀把甲砍死了,难道说甲是“自食其果”?我们再来分析越巫,他骗人固然不对(或许那时人们头脑里也没有“相信科学,反对迷信”的思想。就是现今人们头脑中有了这种思想,不是还有人相信迷信吗?当然这是题外语),但他之所以能达到行骗的目的,是因为受骗方的无知,甘愿受骗。试想,假如患者或家属等不请人家来“治病”,越巫怎么能到患者家里去“驱鬼”呢?并且怎么能“馔酒食,持其赀去”呢?“酒食”是你的呀,钱在你的口袋里呀!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恶少们用越巫装神弄鬼的方法反过来治他也无可厚非。可能恶少们的本意也只是想吓吓他而已,没想到一吓就把人给吓死了。现在关键问题是出了人命,这就非同儿戏了。越巫骗酒骗饭骗钱,可能还不至于死吧。假如越巫未死,只是吓了个半死,甚至病了十月半载的,那就好说得多了。现在人已死了(且死得较冤枉的,因为“巫至死也不知其非鬼”),那就不是“自食其果”的问题了。我们不能说越巫是自己害了自己,所谓“先则害人”是对的,“最后害己”的说法是欠考虑的。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越巫确实死得冤屈。不但他自己不知死因,就是分析人士(是否也应包括作者?)也认为他是“自食其果”。但笔者认为,越巫之死的责任完全应由恶少们承担,他们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法制越来越健全,这样的事假如发生了,恶少们肯定是要吃官司的。
  笔者认为,这篇文章不选入教材为好。否则,在青少年的思想深处有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以恶少们为“榜样”,做出一些触犯法律的事情。
  
  单位:江西丰城市铁路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