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0期

教学终极目标浅论

作者:彭素晖




  新颁布的《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中提出“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新课程的最高宗旨和核心理念。这充分体现了当代教育观,渗透了当代文化观。“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在教学中具体体现为:关注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学生都是生动活泼的人、发展的人、独特的人、有独立意义的人,在教师的教学理念中,应心中系差生,眼中无差生,包括每一位学生在内的全班所有学生都是自己应该关注的对象,关注的实质是尊重、关心、牵挂,关注本身就是最好的教育。
  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认识规律、遵循规律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它要求教师应掌握学生身心发展的理论,熟悉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并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教学活动,而不是仅仅把学科知识灌输传授给学生,教师应深谙教学这门独特艺术的真谛,从而有效地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应该相信学生的确是潜藏着巨大发展能量的,坚信每个学生都是可以积极成长的,是有培养前途的,是追求进步和完整的,是可以获得成功的,因而对教育好每一位学生应充满信心。目前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和教师虽然受“高考”、“中考”指挥棒的制约,抛弃甚至扼杀了许多可造之才,但应充分认识到这正是教育需要改革的关键所在。我们应放眼未来,转变观念,在我们手中多出多功能型人才。
  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作为发展的人,就意味着学生还是一个不成熟的人,是一个正在成长的人。从教育角度来讲,它意味着学生是在教育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在教师指导下成长起来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学生的生活和命运是掌握在学校和教师手里。学生是不是生活得很有趣味,是不是能学得很好,是不是能健康成长,是不是幸福快乐,都和他们所在的学校和所遇到的教师的教育有极大的关系。
  4、学生是完整的人。学生并不是单纯的抽象的学习者,而是有着丰富个性的完整的人。在教育活动中,作为完整的人而存在的学生,不仅具备全部的智慧力量和人格力量,而且体验着全部的教育生活。要把学生作为完整的人来对待,就必须反对那种割裂人的完整性的做法:把学生当作学习的机器,当作沽名钓誉的砝码,当作教师的附属品。还学生完整的生活世界,丰富学生的精神生活,给予学生全面展现个性力量的时间和空间。
  5、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每个人由于遗传素质、社会环境、家庭条件和生活经历的不同,从而形成了个人独特的“心理世界”,他们在兴趣、爱好、动机、需要、气质、性格、智能和特长等方面是各不相同、各有侧重的。“人心不同,各如其面”,独特性是个性的本质特征。珍视学生的独特性和培养具有独特个性的人,应成为我们对待学生的基本态度,也是时代的主旋律。独特性也意味着差异性,不仅要认识到学生的差异,而且要尊重学生的差异。教学中应体现这种梯度,不能要求十个指头一样齐,更不能作为歧视的理由和借口。差异不仅是教育的基础,也是学生发展的前提,应视为一种财富而珍惜开发,使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都得到完全、自由的发展。
  6、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学生既不是教师的四肢,可以由教师随意支配;也不是泥土或石膏,可以由教师任意塑造。教师要想使学生接受自己的教导,首先就要把学生当做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当做具有独立性的人来看待,使自己的教育和教学适应他们的情况、条件、要求和思想认识的发展规律。“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并不是说教师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学生,甚至连自己的知识也强加给学生。强加,不但加不进去,而且会挫伤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扼杀他们的学习兴趣,窒息他们的思想,引起他们自觉或不自觉的抵制和抗拒。教师只能“润物细无声”,必须重视“物”的存在,以自己的人格魁力感染学生。
  7、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躯体、自己的感官、自己的头脑、自己的性格、自己的意愿、自己的知识和思想基础、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规律。正如每个人都只能用自己的器官吸收物质营养一样,每个学生也只能用自己的器官吸收精神营养。这是别人不能代替,也不能改变的。教师不可能代替学生读书,代替学生感知,代替学生观察、分析、思考,代替学生明白任何一个道理和掌握任何一条规律。教师只能让学生自己读书,自己感受事物,自己观察、分析、思考、从而使自己明白事理,自己掌握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8、学生是责权主体。从法律、伦理角度看,在现代社会,学生在教育系统中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法律上的责权主体。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和享受特定的伦理权利,也是伦理上的责权主体。学生是权利主体,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是责任主体,学校和教师要引导学生学会对学习、对生活、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学会承担责任。视学生为责权主体的观念,是建立民主、道德、合法的教育关系的基本前提。明白这点,也就不会出现和发生教师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单位:湖北阳新实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