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关于中专语文课程评价体系的构建

作者:曹艳玲




  评价是课程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中专语文课程改革来说,构建新的课程评价体系,对于把握语文教学改革的方向,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专语文课程改革的逐步深入,课程评价的改革也提上了日程表。但纵观整个评价体系,无非就是两种,一是以终结性、鉴定性评价为主,结合平时的书面作业检查和期中考试的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出一个总评成绩;二是实行过程性考核而基本放弃终结性评价。但由于对过程性评价缺乏深入的理解,往往流于形式。如课堂上随便提个问就作为过程性评价,实际上这是对过程性评价的误解。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中专语文课程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更新观念,寻找新的评价手段和策略,重新建立新的科学的语文课程评价体系。
  
  一、中专语文课程评价的目标
  
  中学《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语文课程评价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查学生达到学习目标的程度,更是为了检验和改进学生的语文学习和教师的教学,改善课程设计,完善教学过程,从而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发展。不应过分强调评价的甄别和选拔功能。”中专语文课程教学,可以借鉴中学的“评价建议”,根据自身的课程实际,确定评价的目标。
  首先,中专语文课程评价要能促进学生认知能力的发展,提高知识水平和技能。这种发展不仅仅指的是语文知识本身的学习发展所要达到的目标,还包括从语文这个内涵延伸到其他专业知识学习、技能发展的外延。中专语文教学与中学不同,授课课时的一再减缩,使语文教学基本是处于“辅助性”的地位。因而,从定位上说,语文课程的授课,不应将语文教育和其他的专业教育割裂开来,而是应通过语文课程评价的反馈,促进学生对完整的学习知识的过程进行积极的反思,掌握学习的方法和评价的方法,实现知识学习乃至终身学习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中专语文课程的评价,要从追求学习的某个效果(成绩)的达成,过渡到学生学习过程的整体评定;通过语文学习的动机、过程和效果的三位一体的评价,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促进学生今后的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中专语文课程评价要能促使学生更多关注人文的精神。语文教学内容的人文性,使语文教学的过程要“以人为本”,应当更加关注人生存的意义和本质。以往的评价体系,更多关注的是学生学习的最终结果——思想的“对”或“错”,成绩的“好”与“坏”,而缺少对“人性”的终极关怀。事实上,我们的学生即将进入社会,通过教学评价促使学生形成对生命个体的认知,自觉深入地探究社会和个体主体的生命意义,才是最为迫切的。在语文课程的评价体系的整合过程中,要通过对诸如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和评点,建立起以人文精神为核心的新的价值取向,促进学生正确的情感态度、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凸显语文课程教学对人作为主体生命的关怀,同时强调了学生作为生命个体化的作用,促进其自主发展,最终目标是培养作为完整的生命主体、具有个性和创造性的多方面才能的人。
  再次,中专语文课程评价要能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正如中学语文课程评价所建议的那样,语文课程评价不应过分强调甄别和选拔的功能。语文课程学习的过程,不仅包括智力的因素,也包含了非智力因素,例如情感、意志、态度、个性、个人价值观的形成等。以往的评价体系,更多地侧重于智力因素(知识和技能)的考核和评定,更多地关注语文课程的“选拔”功能,而忽视学生的个性差异、个人品质、情感方面的养成和引导。但语文课程不只是文化信息和知识的载体,而更多是以社会生活为基础,以价值为主导的文化观,因而中专语文课程的评价,应综合考虑学生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以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全面培养其作为学习的个体和参与者的相互合作的精神和自主发展、探索的能力。
  
  二、中专语文课程评价的主体和客体
  
  传统的语文课程评价一般是把教师作为评价活动的主体,是主动者,而学生虽然是学习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但在评价中只是客体,是被动者。这种观点认为,评价的主体是教师,教师对整个教学过程掌握主动,把对学生的评价和考核放在教学的环节中,最终的评价主动权还是在教师的手中。这种评价过程中主客体的错位弊端有二:其一,就学生来说,容易打击学习的热情,形成与评价者对立的情绪,不利于学生各方面的发展;其二,就教师来说,容易忽视学生的个性差异,造成评价的不公正和不客观;评价的刻板和主观,也不利于教师自己检查教学的效果,进一步完善语文教学的过程。
  因此,构建新的中专语文课程评价体系,必须重新确立评价活动中的主客体。首先,在中专语文课程评价体系中实现评价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教师作为课程评价的单一主体无疑是片面的,但也不能一概否认其作为评价主体的功能。正确的取向是发展多个主体,不仅是教师、校长(学校内部)、家长、邻居(学校外部)这些长辈,也包括了被评价的客体自己(学生是被评价的主体),还包括学生相互之间的互为主体,从而实现语文课程评价的主体的多元化。其次,在语文课程评价的过程中化被动为主动,客体的被评价过程不再是单一的被动评价,而是向多个客体的主客互动的过渡和发展。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参与者,学生之间的关系既是学习的合作者,又是学习活动的竞争者。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对自己的认识,对伙伴的认识都较深,互为评价的主客体,在教学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下开展自评、他评的交互评价活动都是可行的。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作为评价活动的其中一个主体,应该引导学生在开展评价活动的过程中要“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多采用激励性的评价方式,以防止在互为评价的过程中演变成了“互为揭短”。
  
  三、中专语文课程评价的内容
  
  传统的评价方式,评价的内容主要是结论性或鉴定性的,考查的是学生学习的结果,量化的成分居多。但语文是一门情意性和感悟性很强的课程,单一化地考查结果,容易从本质上丢失语文能力中最有价值的内容,例如对语文教材内容的情感体验和领悟,在学习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兴趣、动机,创新的精神,以及和同伴之间的协调合作的能力等等。因此,要全面评价和判断一个学生的语文能力,必须注意评价内容的全面科学性和个体差异性,兼顾学生在学习语文课程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智力和非智力因素。
  首先,中专语文课程评价的内容应着重学生智商与情商的综合表现。经验告诉我们,学生学习的过程是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非智力的情感态度等因素是在学生学习知识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两者很难割裂开来,单独评价哪方面都是片面而不科学的。因而语文课程的评价内容既要评价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也要评价学生在学习语文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情感和领悟。例如评价学生的写作,既要评价成文后的总体效果——主旨的正确和体现与否,思路的清晰与否,以及结构是否严密紧致等,还要评价学生的写作态度,包括对写作材料的准备过程、占有材料的方法、修改作文的态度和方法,以及在整个写作过程中表现出的自主性、积极性和探究、创新的精神等。
  其次,中专语文课程评价的内容要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性,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作为个体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的体现。从这一点来看,就是要注意评价学生的个体自主地发展的内容。一方面,根据心理学和教育学的观点,每个学生的发展都存在个别差异,“学业有专攻”,尤其在中专学校,文理科的学生学习语文更是有差别。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评价的内容应该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另一方面,即使在同一个班级,每个学生都各具个性,评价内容应充分个体发展的全面性,关键是学生学习过程的动态发展变化,有没有达到预定的知识技能和情意领域的教育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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