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语文教学中的法制教育
作者:于祥秀
以情节曲折、人物形象鲜明生动的《水浒》为例,《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一文,人物形象鲜明,描写手法精妙,教师在引导学生阅读、交流评价时,都注重了鲁提辖值得歌颂,因为他嫉恶如仇,仗心相助,而郑屠仗势欺人,自私可恶,应该被打死。作为教师,是否可以考虑周全,让学生评论郑屠是否该死?即使该死,是否由个人快意恩仇?要让学生明白,这种行为在宋朝,在今天乃至将来都是一种犯罪。
《宋江怒杀阎婆惜》一文,更有评述者在文后为宋江叫好、喝彩,认为阎婆惜背夫通奸,宋江当杀之。这又是否是对法律的直接亵渎?
要知道,文学作品潜移默化的影响力,要远大于空洞的法律读本。试想:如果让学生都认同鲁智深、宋江等的激情犯罪,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都仿而效之,对创建和谐的法制社会是何等的不和谐?所以,我们在认同情感的基础上,对处理问题的方式应存疑、存异。要让学生明白:他们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英雄”,是历史的产物,一个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必须由公安机关依靠严格的程序,用铁的证据来裁定。在今天,我们国家更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凭个人的情感、好恶来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无论有任何理由都是犯罪,并必将付出代价。
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生价值取向、情感取向形成的重要时期,也是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形成的关键时期。同时,在大语文的理念下,各种报刊阅读、网络阅读、卡通类阅读相继进入学生视野,这些内容如能向正确的方向引导,对学生的益智、启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缺失了法制方面的引导,未能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对许多青少年而言,其负面影响远大于人们的想象,很多人信奉“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只相信自己,不相信社会,漠视法制的存在。这对他们的人生构成了不可逆转的暗伤。
单位:湖北恩施市小渡船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