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4期

从逻辑的角度看文体的划分

作者:王春华




  以逻辑的观点来考察,现有的文体系统存在分类“标准纷杂”,类别“杂乱而琐碎”等逻辑缺陷。其实文体的划分应当以其本质属性——社会功能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将文体分为实用文和艺术文两个大类;实用文包括民用、公务、科教、新闻等四小类;艺术文包括诗歌、小说、戏曲等三小类,从而构成一个门类清晰的逻辑系统。
  
  一、现有文体系统的逻辑困惑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整理古籍编纂五经,就带有明显的按体裁归类的意识。南朝刘勰指出:“故论说辞序,则易统其首;诏策章奏,则书发其源;赋颂歌赞,则诗立其本;铭诔箴祝,则礼总其端;纪传铭檄,则春秋为根。”[1]刘勰的《文心雕龙》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体研究的巨著。它不仅中肯地评价了孔子勘定文体之首功,而且对历史上所形成的骚、诗等三十多种文体都作了“原始以表末,释名以章义,选文以定篇,敷理以举统”的深入研究。与刘勰同时代的萧统所编纂的《昭明文选》选录了七百多篇典范诗文,也分为大致相近的三十多个类别。此后历代学者的研究大都以刘、萧为基础,只是划分有粗细不同,文类有多少之别。综观我国古代的文体研究,大多致力于文体区分和辨析,而没有进一步概括出“乘一总万,举要治繁”的文类系统。六朝时,有人曾试图将文体分为“有韵为文,无韵为笔”的两个大类。对此,刘勰在《文心雕龙·总术篇》中指出过其中所隐含的矛盾。[1]至清代阮元将“有韵为文”的韵延伸到平仄、奇偶、沈思、翰藻等等,就使文、笔之间的区分最终归于消失而无实际意义。
  到了现代,新文化运动的先行者如陈独秀、胡适、钱玄同、刘半农等人都曾研究过文体问题。陈独秀提出:“鄙意凡百文字之共名,皆谓之文,文之大别有二:一曰应用之文,一曰文学之文,刘君(半农)以诗歌戏曲小说等列入文学范围,是即余所谓文学之文也;以评论文告书记信札等列入应用范围,是余之所谓应用之文也。”[2]将文体区分为这样两大类的观点在当时和后来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是,这种划分并不是没有问题的。刘半农在《我之文学改良观》[2]中对陈独秀将“文学之文”与“应用之文”两个名称对应提出了质疑,认为“文学之文”也能应用,“应用之文”也有文学。这已经不再是名称之争,而涉及到文体划分的标准问题。陈独秀的划分实际采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应用之文”以社会功能为标准,“文学之文”则以文学性为标准,显然违背了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的逻辑规则。混淆划分的根据,必定造成子项相容。事实上,这样划分出来的“文学”就是一个外延十分不明的概念,并且与“应用之文”重叠交叉。人们在写作应用文章的时候,常常运用文学手段,导致使应用文章具有浓厚的文学色彩和欣赏价值。这种文章在应用之后,往往纳入了文学范畴。萧统以“文采”、“翰藻”等文学特征编纂《文选》时,只能把过于“繁博”的经、子、史排除在外,其他诗文兼收并蓄,完全打破了“文学之文”的界限。“文学”其实是各种文体混杂的集合概念,而且历来与“文”、“文章”等概念互相混用。所以,这个已被人们习用的概念不能作为文体分类学的概念,正如“家禽”、“家畜”、“庄稼”不能作为生物学的物种概念一样。
  对于“应用之文”或“一般文章”,叶圣陶主张以表达方式为标准分为叙述、议论、抒情三类,[3]其后有人又追加描写、说明、应用共六类。这种划分成为后来选编教材的依据而居统治地位。但是不能不指出,这种划分正是造成现代文体系统混乱的重要根源。表达方式是人们表情达意的基本手段,为各类文体的写作共同使用,不能成为区分各类文体的本质特征。事实上,几乎不存在只使用一种表达方式的纯粹文章。人们常常把“叙述、描写、议论、抒情结合使用”作为评价文章的专门用语就是有力证据。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表达方式划分出来的文体类别与社会实际使用的具体文章完全脱节。例如,人们就无从确定哪些具体的文章属于记叙文。学校的学生从小学、中学直到大学,年年学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读到大学毕业还写不好请假条、求职信。总之,我国的文体分类学经过历代学者的努力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分类“标准纷杂”,类别“杂乱而琐碎”[5]等逻辑缺陷。
  
  二、文体的逻辑分类
  
  “文辞以体制为先。”一定的文体是在长期写作实践中所形成的最佳效果的表达形式,是社会约定俗成的写作规范。不伦不类的文字作品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文体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起着重要作用,消极地“淡化”、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建立科学的文体系统,逻辑是不可或缺的工具。《荀子·正名篇》中说:“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为之物。物也者,大区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在这里,荀子告诉我们一条十分重要的逻辑原理:概括和区分事物必须根据事物一定的属性。概括事物,类上归类,要依据事物的共性(共);区分事物,类下分类,要依据事物的特性(别)。共性与特性存在着辩证关系。在一定的分类系统中,高一层次的特性是低一层次的共性,低一层次的共性是高一层次的特性。建立文体系统的关键也在于找到能够提纲挈领地理清文体类别的属性作为概括与划分的标准。各种文体的共性在于共同使用了文字,是文字运用的形式,因此,可以用“文”作为共名来加以概括。对“文”的划分,则需要确定一定的属性作为划分标准。文体的属性是多方面的,有形式属性,也有功能属性。比较而言,功能属性则是内在的深层次的属性。因为“内容决定形式”,一定的内容取决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同的社会需要,产生不同的文体;不同的文体,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不同的社会功能也就成了区分不同文体的更本质的属性。
  社会对文体的需要,总体上可以归结为两大方面:一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上的交际需要,一是人们在精神情趣上的享受需要。陈独秀所说的“评论文告书记信札等”对应于社会的第一个需要。这些文体用于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之间交流信息,处理生产、生活中的实际事务,解决具体问题,发生直接的社会作用,具有实用性,因此,称之为“实用文”比较合适。“诗歌戏曲小说等”则对应于社会的第二个需要。这些文体应用于供人欣赏的各种艺术形式,是特定艺术形式的文字纪录,为人们提供“悦目之玩”、“入耳之娱”,使人得到精神陶冶,其社会功能主要是艺术鉴赏。对于这类有明确对应的艺术形式、以艺术鉴赏为目的的文体,称之为“艺术文”更为确切。以艺术文与实用文对称,从根本上避免了“文学”概念所引起的文体分类上的混淆。这样,我们就可以将全部文体明晰地划分出两大门类:实用文和艺术文。
  根据交际目的不同、应用领域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的特点,可以将实用文进一步分为民用、公务、科教、新闻等四个小类。民用类与公务类是出现得较早的两类文体。当社会分化出民间与官府两个基本层面时,这两类文体便分别在两个不同的领域里产生并发挥作用。民用类是用于民间私人交往的文书,如借据、合同、书信等等。公务类是用于官府、政界或权力机构中的文书,如诏令、报告、请示等等。公务类是公共权力的载体,代表权力机构中的权力关系,具有公权性。民用类则不带公权,代表私人间的关系,具有私人性。科教类是指用于科技、教育等领域里的论文、著作等文书。学术性、知识性是这类文体的特点。新闻类产生得较晚,它是有了报纸等新闻媒体之后发展起来的传播新闻信息的文书,如消息、通讯、社论等等。为一定的新闻媒体所使用,具有新闻性,是这类文体的基本特点。
  艺术文主要包括所谓文学中的诗歌、小说、戏曲等。需要加以辨析的是散文。它一直被人们归入文学,但却没有对应的艺术门类,而且以真实性为基础,因此不属于艺术文,而属于实用文。我国程福宁先生也认为:“散文有一部分却是‘两栖动物’,是更接近实用文字的。”[4]它用于书写作者的见闻、感受,更类似于日记等体裁,人们欣赏它,并不影响它实用的属性。
  以上是对于文体的第二次逻辑划分。这样,新文体系统的逻辑框架便基本建构起来。
  叶圣陶提出分类“一要包举,二要对等,三要正确”[3],是符合逻辑规则的。逻辑划分的规则是:划分必须是相称的,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划分的子项必须互相排斥,以避免划分不全、多出子项、混淆根据和子项相容等逻辑错误,[5]从而确保分类系统的普适性与明晰性。新文体系统是一个金字塔式的庞大体系。它象生物学中的物种系统一样由门类纲目的子系统组成。塔的顶端——“文”是一切文体的最高概括,塔的底层是形形色色的具体文字篇章。人类一切文牍书籍都在这个网络之中,种类分明、无从混淆,并构成层层包含的逻辑关系。这就是新文体系统的普适性和明晰性。总之,新文体系统将以它显而易见的优越性展示它强大的生命力。
  
  [注释]
  [1]刘勰.文心雕龙[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21.655.
  [2]鲍晶.刘半农研究资料[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111-125.
  [3]全国中语会编:叶圣陶、吕叔湘、张志公语文教育论文选[C].北京:开明出版社,1995.78.78.78-79.
  [4]程福宁.文章学基础[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87.41.
  [5]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129-130.
  
  王春华,湖南衡阳师范学院中文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