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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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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这么多神探皆拥有如此清晰的公约数时,我们几乎可以大胆断言,这一定相当程度反映了写作者的某种真相。 了解推理历史的人都不难察觉,早期推理作家有相当浓厚的“业余”气息,他们也和笔下侦探一样,往往在推理作家这个身分而外,还拥有个更重要(或正确的说,他们自认为更重要)的身分和技艺。这从开山祖师的爱伦坡就如此,老实说,他那六部推理小说之所成为历史的里程碑之作非始料所及,当时,这只是他一生多样且多产的众多作品的一环而已;又比方说,我个人相当偏爱、写《时间的女儿》的英籍作家约瑟芬·铁伊也是如此,她一生更认真从事的是她的历史研究工作,造化弄人让她留名青史的八部推理小说,不过是她生命中某个较持之以恒的嗜好罢了。 这种业余特质,尤其在这些推理作家写第一部作品时最见端倪:早期推理小说史上,我们几乎找不到哪个作家是怀抱着“誓为伟大推理作家”的坚定大志和热情加入的,反而多是一时兴起,伴随着一种“写这种小说何难之有,我也会”的不服气心理,其意接近设计出某个难解的字谜难倒别人好显示自己的聪明罢了。 总而言之,推理作家,对他们而言,比较像一种“身分”而非职业,这构成了早期古典推理小说的某种图像:一群原就聪明骄傲的人行有余力所开的玩笑和偷偷摸摸的嗜好,正因为只是玩笑和嗜好,遂令这一支小说打一开始就烙上更骄傲的印记。 两倍的十诫 为什么这种业余气息可让作品更骄傲呢?答案很简单:因为本来没打算以此维生,所以不必太迁就那些才智愚庸不等的看书之人,只需遵奉写作者本人内心的理性召唤,把小说弄得愈诡谲愈好——这情况,差不多到四〇年代才逆转过来。 我们知道,一种以身分而非以职业聚合的小团体,通常很容易发展出某些更严厉的守则和诫律,好清楚区隔开圈内圈外,来维持自身的纯净性——早期的古典推理正是如此,很长一段时间,他们对界定“推理小说是什么”相当在意,这与其说是学术分类的乐趣,倒不如视为“会员”身分的确认。 也因此,这种“推理小说是什么”的界定,通常采取的反倒是否定式的“推理小说不是什么”来进行——这些“非我族类”式的宣告,推理史上俯拾可得,包括诺克司(M·R·Knox)说,推理小说不可有超自然的力量介入,侦探本人不可是凶手,以及破案得依据可证实的推理,不能出于意外等等;或像佛利民(R·A·Freeman)说,幽默以及人物性格和场景的描述均属次要,必要时皆可牺牲,或像榭尔丝(D·C·Sayers)说,爱情在推理小说中不该有份量,尤其是书中侦探更不得涉入情爱。 更具体的一次发生在一九二八年,当时英国的推理俱乐部要求它所属会员郑重立誓,书写小说必须严守推准则,不可立基于“天启、女性直觉、巫术、欺诈、巧合和上帝之手”。 然而,推理历史上最全面、最完整、最严厉也最光明磊落的诫律,公认还是出自于范达因之手,他题名为“推理小说二十守则”——本来应该只有十九条,但既是奇数且是质数的19,不符合范达因高度均衡对称理性要求,因此硬被他凑成完满的20条,这让人想到克丽丝蒂笔下同样有理性对称癖的大侦探白罗,“我常遗憾的是,鸡蛋为什么不是正方形的。” 从这二十条铭之金石的锵锵有力诫律中,我们可清楚看出范达因是多骄傲的一个人。为了维护古典推理的纯粹理性,而且不愿胜之不武、希望和读者进行光明而公正的对决,范达因要求弃绝一切不合理的欺瞒手法,并不惜把文学性的暧昧描述和寻常小说的亘古主题爱情给驱赶出去,此外,一些过度使用、已成公式的旧式诡计也不该再用,如此的“唯理是从”,让人不能不想到为了维护理性的至善,不惜把诗人全逐出理想国的严厉柏拉图;乃至于从西奈山举着石碑下来,命令以色列“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贪恋人的妻子……”的先知摩西——差别只在于范达因的条文数量是摩西的整整两倍,是推理小说“两倍的十诫”。 纯净的理性之旅 这些诫律,他们有遵行吗? 老实讲,就跟当年那群顽冥的以色列人一样,犯规的远多听话的。这其实极正常。对创作活动有一点起码理解的人都晓得,创作通常“先于”分类和规则,反之不亦然,因此,所有的诫律,分类规则和秩序,只是某种“理想”状态,方便于我们理解、记忆、沟通而已,就像名推理史家朱利安·西蒙斯说的,几乎所有的推理小说都是“混血”(Hybrid),所以说,我们仍一再从号称古典推理小说中读到爱情、读到细琐的描述,以及读到一些更不该读到的——巧合、意外和种种欺瞒读者的不太光明手法。 这其实也正是范达因另一样最特别的地方:除了一碰到美术的老本行仍会忍不住滔滔议论起来之外,基本上,范达因相当遵守他传之推理史的二十诫律,包括他一生共计十二部的推理名著,书名朴实无华,全部题名为“XX杀人事件”,很显然是个严以责人但更苛以律己的诚实之人。 往下,阅读范达因的小说,将会是一趟纯净但有点辛苦的理性之旅,只有以聪明为乐的人得以居之,然而,正像柏拉图所说的,最美好的事物,只会在漫漫长路的末端显现。 § 推理小说二十条守则 推理小说是一种智性游戏,更像一种竞赛,作者必须公平的和读者玩这场比赛,他必须在使用策略和诡计的同时,维持一定程度的诚实,绝不能过分到像玩桥牌时作弊一样。他必须以智取胜,透过精巧又不失诚实的设计引起读者兴趣。因此,写推理小说有着极其明确的守则存在,虽然是不成文的规定,但约束力十足,每一个受人尊敬或懂得自重的小说作者,都得服膺这些守则。 在此,特别列出这些理应称之为“诫律”的条文,一部分根据所有伟大的推理小说作家所遵行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来自所有诚实作家内心的信念,熔铸而成: 一、必须让读者拥有和侦探平等的机会解谜,所有线索都必须交代清楚。 二、除凶手对侦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该刻意欺骗或以不正当诡计愚弄读者。 三、不可在故事中添加爱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绪干扰纯粹理性的推演。我们要的是将凶手送上正义的法庭,而不是将一对苦恋的情侣送上婚姻的圣坛。 四、侦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员不可摇身变为凶手。如此等于拿一分钱铜板,说它是五元金币一样,这是不实的陈述。 五、控告凶手,必须通过逻辑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没有合理动机的嫌犯自白。以后者的方式破案,无异是故意驱使读者到一个不可能找答案之处搜寻,等读者失败回来之后,才告诉他们答案从头到尾在你口袋之中,这样的作者,不会比一个笑匠好到哪儿去。 六、推理小说必须有侦探,侦探不侦查案情就不能称之为侦探。侦探的任务是搜集一切可能的线索,再根据这些线索找出那个故事一开始时犯下恶行的人。如果侦探不能经由线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终结论,那就如同偷看算术课本书后解答的小学生一样,不算真正解决了谜题。 七、推理小说中通常会出现尸体,尸体所显露的疑点愈多愈妙。缺乏凶杀的犯罪太单薄,份量太不足了,为一桩如此平凡的犯罪写上三百页也未免太小题大作了。毕竟,读者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必须获得回馈。美国人本质上比较富于人性,因此,一桩凶狠的谋杀案会激起他们的报复之念和恐惧心理,他们希望杀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当一个“恶毒”的谋杀案发生时,再温厚的读者都会怀抱满腔正义热忱来追捕凶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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