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天故事汇 > 森村诚一 > 新干线谋杀案 > | 上一页 下一页 |
三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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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村先生,事态严重了。你知道一个叫赤羽三郎的人吧?就是我那儿的专属艺人,他被杀了。昨天晚上在纪尾井町的公寓。现在我必须到现场去认尸。警察一定会问我很多事情,你能不能和我一起去?我毕竟是个女人,有些害怕。因为我是负责人,据说非去不可。如果有你在一起,就可以为我壮胆。求求你,我会感激不尽!” 听到明美这么哀求,星村也无法拒绝。现在如果让她不高兴,难得的机会很可能就会破灭。 倒不如趁此机会,为她粉身碎骨,让她欠个人情债更有利。这是一次大好机会。 星村在宿醉、迷糊的脑子里迅速盘算过后,摇摇摆摆的站起来。 § 漠不关心的铁栏 一 “纪尾井青空公寓凶杀事件”的项目小组,在曲町警察局成立。编入项目小组的第一调查课与该局的调查员们,开始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调查工作。 发现凶杀案的过程,根据发现后立刻在现场鉴定的结果,情形如下: 一、发现尸体的经过 一九七〇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左右,预定在东洋电视台“中午水晶秀”节目中表演的赤羽三郎(新星传播的艺人),到了应该进入录像棚的时间,依然没出现,电话也没人接。由该台的节目负责人中村光平到被害人居住的纪尾井青空公寓(千代田区纪尾井町X号)五一二号房,和该公寓的管理人员立花久夫一起进入房间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中村光平在前晚,十九日晚上十点左右曾打电话给被害人,证实被害人在那个时间仍然活着。 二、鉴定的日期 从一九七〇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时十分,到当天下午五时为止。 三、现场的位置及附近的情况 现场距离国电四谷站东口东南方八百公尺,是位于O旅馆东边的二十层楼公寓大厦,纪尾井青空公寓的五楼五一二号房。 该公寓的坐向有南北两栋。南栋的西端与北栋的东端并排,由电梯房连接成I字型。五一二号房在北栋的西边,阳台朝南,其情况如平面图。 1、玄关的门及门锁的状况 单扇型的门,不锈钢制,在一个人高的地方有鱼眼窗,在鱼眼窗下面,有房间的号码牌。门锁是自动汽缸式,门完全关上后,就会锁定。发现的时候是锁上的,因此用管理员备用的钥匙打开。门内虽然设有防盗用的锁链,但没有挂上。 2、五一二号房现场状况 五一二号房,是该公寓命名为KC二二-G型的三房两厅,隔间的情形如平面图。在客厅与餐厅之间,由住户装上百叶式屏风。 ①客厅的情形 客厅约有八个榻榻米大小,是面向阳台的西式房间,地板上没有铺地毯。蕾丝窗帘,挂在面向阳台的三段式玻璃窗上。有一个可兼做床铺的沙发,在西南的房柱前,有一架彩色电视。电视下面有热带鱼的水缸,有十几条热带鱼在里面游来游去。电视没打开,但水缸里面的空气泵浦还在动着。 ②前面日式房的情形 发现尸体,是在玄关进去右手边,六个榻榻米大的日式房间。房间的中央有棉被,被害人死在那里。壁橱分成上下两层,里面有旧报纸、杂志等。临着走廊的木拉门是关着的。 ③后面日式房间的情形 后面六个榻榻米大的房间,可能是被害人平时当卧房使用的。壁橱同样是上下二层,上层有棉被及毛毯等,下层有用过的被单和内衣等。在两个房间的隔墙上,挂着旧式的挂钟,停在六时二十八分上。发条已经完全松了,面向走廊及南边客厅的拉门都是关着的。 ④餐厅的情形 客厅和餐厅间的百叶式屏风是拉开着的,客厅中央有两把温莎式的椅子,餐桌一张,餐桌上有半片已经硬了的土司、奶油。快餐咖啡瓶(剩下三分之一)、吃剩下的火褪,用竹叶包的牛肉,鸡蛋四个、橘子、苹果四个、烤面包机、酱油瓶、调味料瓶罐、奶油刀、汤匙等杂乱的放在上面。 四、被害人的情形 被害人是住在东京都千代田区纪尾井町××号,纪尾井青空公寓五一二号房的电视艺人赤羽三郎(二十八岁)。 尸体仰卧在前日式房的中央,头部朝西,脸朝客厅方向,左手弯曲在脸前,右手伸至头部的上方,枕头已经滚到头部上方的榻榻米上。左腿伸直在棉被下,右腿像踢开棉被似的伸到榻榻米上。左右两脚跟的间隔约八十公分。 从外表看来,身高约一七五公分,筋骨型,在木棉内裤上穿着茶褐色的毛线围肚,以及木棉的睡袍。脸部已经呈黑紫色,也显得浮肿。眼睛微肿,双眼的四周稍微膨胀。眼睛处可看到几处溢血。从鼻孔内流出,如血液般的气泡已凝结,从嘴里吐出浅红色,含有血液的液状食物残渣,发出强烈的腐臭味。另外在局部可看到少量的脱精液。嘴巴稍微张开,门牙咬住舌尖。 颈部用灰色无花纹的领带卷了两圈,在颈部前面有很扎实的死结,领带陷入颈部。死结在前颈部的中央稍微偏右处。用剪刀剪断领带后,在颈部留下宽二公分的水平沟痕。尸体的特征是僵硬。在臀部部位的内裤和睡袍渗有尿粪,移动尸体时,在嘴、臀部、床单和垫被,可以看到污染的痕迹。 在头部右边(尸体仰卧)的榻榻米上,看到可能是被害人嘴里吐出来的污物痕迹。另外,在棉被右边的榻榻米上,有疑似指甲抓过的痕迹。被害人的右手食指和中指的指甲缝里,有类似榻榻米的草屑。均由警视厅鉴定课的法警吉野明采样保存。 脸部以外,身体苍白,在胸部两侧及后背,可以看到黑紫色的尸斑。 五、证据数据 1、证据数据 将下列的物品认定是证据,根据一九七〇年一月二十日东京地方法院推事池永和男签发扣押许可证,扣押。 ①勒在被害人赤羽三郎颈部的领带一条。 ②被害人身上的木棉睡衣上下二件。 ③被害人的内裤一条。 ④床单。 2、指纹痕迹等 ①指纹试图在现场各处指出指纹,但未能发现被害人以外的可疑指纹。 ②无痕迹。 ③没有特殊移动物品、摔倒的情形。 ④无寻找物品的情形。 ⑤电灯、家电用具的开关状态。 除了客厅的四〇W房门日光灯,及水缸用的空气泵浦以外,都是关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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