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8期
语文教学中学生主体性的三个层次
作者:钟峰华
一、活动主体性
这是学生主体性特征的外在层面,主要表现在语文课堂形态中学生的学习行为上。语文新课程标准指出的“学生是语文学习的主人。语文教学应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的意识和习惯,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自主学习情境,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鼓励学生选择自己的学习方式”就是从这个层面来说的。就教师而言,主要看有没有对学生的学习方式、兴趣、意识、习惯等产生影响;就学生而言,主要看是否在教师的作用下有了语文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否开展了相应的语文学习活动。
过去,我们的语文课堂基本上由教师控制、主宰、操纵,教师以拥有知识的权威自居,把学生当作是知识的容器,学生在课堂上被动接受教师的教学。在这样的课堂形态下,学生被剥夺了自主权、言说权、活动权,是没有主体性可言的。现在,随着新课程理念的深入,以“自主、合作、探究”为特点的活动式学习逐步成为我们语文课堂教学的常态。语文课堂一改过去的沉闷,学生在课堂上讨论交流、合作探究,辩论争鸣。在这样的课堂形态下,学生成为了学习的主人,拥有了自主权、言说权和活动权,教师由原来的“知识的权威”变成了“平等对话的首席”,成为了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引导者和促进者。总之,学生在课堂上“动”起来了。语文课堂教学形态由此发生较大的变化。
但是,必须指出,这种“主体性”实现是初步的,对于语文教学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一方面承认,教师在语文教学中追求形式的生动活泼,让学生得到充分的活动,这是张扬了学生的主体性。另一方面,这种活动性主体特征,只是外在的,仅仅停留于此,是不够的,肤浅的。道理很简单:我们让学生开展学习活动本身并不是目的,语文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而并非任何活动都能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也并非只要让学生活动了就能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
现在的一些语文课堂教学仅仅停留在“让学生说话”这样的层次上,许多老师认为,只要让学生说话了、活动了,就实现了学生的主体性。于是一味追求语文教学课堂的热闹,一味追求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行为参与”,而不问这样的“行为参与”是否需要,是否有利于实现语文教学目。
二、交往主体性
任何主体意识都不可能孤立形成,而只能在主体与他人主体的交往中形成。在讨论学生主体性这一问题时,我们还应认识到学生的主体性是一种关系存在,就语文教学而言,它表现为学生与学生、学生与老师以及学生与文本之间的关系,是多主体间的交互关系。主体与主体在和谐共存中,通过协商对话,促成主体间的一种共同建构。这种主体与主体在交互中的协商、沟通、对话,我们称之为学生主体性的交往性特征。
学生主体性的这种交往性特征本质上要求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学生与文本、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其中关键是前二者。在教学中,师生之间的交往是一种主体间的精神沟通,教师和学生不是把对方看作可占有、改变的对象,而是与“我”对话中的“你”,沟通交流中的“你”,是平等的“参与-合作”关系。在共同讨论的“话题”中,教师有根据自己对“话题”独立的感受、体验、理解和独立地组织语文教学的权利,同时学生不是简单地接受教师的讲解,而是倾听、感受和理解教师对“话题”的感受和理解,进而作出分析判断,发表自己的感受和见解,学生的反应和言说又进一步促进教师作出分析判断,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在循环中促进了对话的深入。
学生对文本的理解,不是被动地记忆和复制,不是学生向文本靠拢,不是了解“该文本是什么”,而是运用文本建构意义。符号化的文本,不是纯粹的符号及其组成,它保持了主体的灵魂和生命体的复杂意义和信息。因此,“理解的对象也不再是某种符号传达的内容或某种特定的作者在某个情景下表达的东西,而是一个有能力的言说者在用语言诉说。”对文本的理解,不是“死读书”的过程,也不是掌握局部的某一知识点,而是“我”与“文本”的情感、意识、人格力量的沟通。
所谓主体,是相对客体而言的,世界上没有缺席客体的主体。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必须上升到交往性层次,学生的主体性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因此可以说,从活动式学习到合作式学习,从活动性特征到交往性特征,是学生主体性更深层次的实现。
三、发展主体性
应该说,随着课改的深入,语文课堂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集中体现在学生活动主体性和交往主体性的实现上。这种变化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是学生在活动,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主要是教师在活动。二是学生与学生、学生与老师、学生与文本在“交往”,在对话,课堂教学充满了“互动”性的因素。这一些,我们都可以在课堂教学形态上直接观察到。
但是,学生“活动”了,课堂“交往”了,是不是就是完全实现了学生的主体性呢?是不是就完全确立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呢?未必。因为,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地位的实质并不是外在的活动,也不在主体之间的互动,“活动”与“互动”的实质,还在于学生主体的内在发展。“发展”是“学生主体性”的本质,学生主体的内部发展,是我们强调在教学中学生主体性地位的根本出发点。而“活动主体性”和“交往主体性”,归根结底是为“发展主体性”服务的。在语文教学中,是学生语文素养的提高。
正是在这一点上,目前许多教学有“主体性”之名而无“主体性”之实。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语文课:学生被赋予的充分的发言权和活动权,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也有了充分的互动,但是,这些“发言”“活动”“互动”却没有指向“语文素养”,而是指向“语文素养”之外的什么内容上。例如一位老师教《鲁提辖拳打镇关西》,首先请学生说鲁达是什么身份,然后再问镇关西是什么身份,最后引导学生得出结论:鲁达作为官吏,逞一时之兴打死一位老百姓,该当何罪。于是同学们分成两派,一派主张镇关西是一位平民,但他是一恶霸,鲁达是为民除害。一派主张,即使镇关西是一恶霸,也要通过法律途径来惩罚,任何人不得私自处死。两派学生你来我往激烈争论。从课堂教学形态来看,学生的“活动主体性”和“交往主体性”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这是语文课吗?学生在这样的讨论中得到了什么呢?可以得到一些法律教育。但这是我们学习《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这篇课文应该掌握的内容吗?是学习《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这篇课文的目的吗?学生这样学习了这篇课文之后,语文素养得到了提高和发展吗?
总而言之在语文教学中,学生主体性的实现是一个逐层递进的过程,用这么三句话来简明地表达,就是:要在语文教学中实现学生的主体性,学生必须动起来;必须在交往的意义上动起来;这种交往性活动,必须促进学生语文素养的发展。只有实现了这三个递进,我们才能说,语文教学真正实现了学生的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