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6期

《勾践灭吴》词语解难

作者:杨宝生




  《勾践灭吴》中的一些词语看似寻常,词义却较为生僻,具有较强的时代特征,稍有不慎,就会以今律古而造成误解,影响我们对文义的正确理解。因此,很有必要提出来加以探讨。现择数例,略陈浅见,以就正于课本注家及教学同行。
  
  1.孤子
  
  “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此句中的“孤子”一词,课本未注。《教师教学用书》将此句译为:“还下令孤儿、寡妇、患病的人、贫苦和重病的人,由公家出钱教育他们子女。”以“孤儿”对译这里的“孤子”,大误。说“寡妇”“患病的人”“贫苦和重病的人”有“子女”都说得通;但要说“孤儿”有“子女”,是无论如何也讲不通的。因为,在现代汉语中“孤儿”只有两个义项:一是“死了父亲的儿童”;一是“失去父母的儿童”(《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语)。无论哪个义项,其中心词都是“儿童”,“儿童”又怎么会有“子女”呢?显然如此解说是不合乎常理的。原来“孤子”一词在先秦是有其特定内涵的。汉代郑玄在给《礼记·深衣》“如孤子,衣纯以素”这句话作注时明确指出:“三十以下无父称孤。”可见,文中的“孤子”绝不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孤儿”一词,故不可以“孤儿”对译之;而三十岁以下无父之人(孤子),有子女也就不足为怪了。由此观之,解释古文中的词语,必须具有历史的观点,特别是与现代汉语的常用词相同或相近的词语,更要注意考察它在那个时代是否具有特定的内涵;不然,就极易以今度古而造成误解。
  
  2.贫病
  
  “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课本将此句中的“贫病者”一语注作“贫苦和重病的人”,亦恐失之。原因有二:其一,将“贫病”之“病”释为“重病”,则与“疾疹”的意义相重;其二,与“贫病”并列的“孤子”“寡妇”“疾疹”均各表示一种人,唯独“贫病”表示“贫苦”与“重病”两种人,似与文例不协。其实,“贫病”与“疾疹”一样,都属于同一构词方式,即“疾疹”是同义复用,“贫病”亦为同义复用。就是说,“贫病”之“病”亦为“贫困”之义,故“贫病”当将其合释为“贫困的人”。如此,“贫病”也就表示一种人了。
  “病”之“贫困”之义,古文中并不鲜见。如《管子·君臣下》:“能据法而不阿,上以匡主之过,下以振民之病者,忠臣之所行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能依法办事,刚正不阿,对上能匡正君主的过失,对下能赈济百姓的贫困,这是忠臣的作为。”柳宗元《捕蛇者说》:“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这句话原意是:“如果我不干这个(捕蛇)的差使,就早已贫困不堪了。”同义复用,乃古人行文之惯例,注家不明此例,将“贫病”解作二义,故失之。正如清代训诂学家王引之所言:“古人行文,不避重复,往往有平列二字上下同义者,解者分为二义,反失其旨。”
  
  3.孺子之游者
  
  “国之孺子之游者,无不哺也,无不歠也:必问其名。”课本将此句中的“孺子”注作“年轻人”。《教师教学用书》将此句译作:“越国出游的年轻人,没有不供给饮食的,没有不给水喝的:一定要问他叫什么名字。”此解或本于北京大学中国文学史教研室选注的《先秦文学史参考资料》(中华书局,1962年新版)。然而,如此解释,在情理上是很难讲得通的。试想,在国耻未雪、百姓遭难的国难当头之际,作为一国之君的勾践,对于那些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四处游荡的年轻人,不但不加以劝阻,不加以处罚,反而如此关心,如此款待,这在情理上讲得通吗?所以讲不通,关键就在于对“孺子”与“游者”二词理解有误。其实,这里的“孺子”,绝非一般意义的“年轻人”,而是指天子、诸侯或公卿士大夫的继承人。此义之“孺子”,古文中不乏其证。如,《汉书·王莽传上》:“立宣帝玄孙婴为太子,号曰孺子。”《新唐书·王承元传》:“(承元)乃谢曰:‘诸君不忘王氏及孺子,苟有令,其从我乎?”“孺子”的这一义项,乃为清代著名学者钱大听所发明,详见其《十驾斋养新录·孺子》一文的考证,此不赘言。
  这里的“游”,也绝非“出游”“游玩”之义,而是“求学”。“游”之“求学”之义,于古文习见。如,宋濂《送东阳马生序》:“又患无硕师名人与游。”这句话的意思是:“又愁没有才学渊博的老师和有名的先生向他们求教。”黄宗羲(紫环姜公天枢墓志铭》:“弱冠为诸生,寻游太学。”这句话的意思是:“二十岁考取生员,随即太学学习。”
  故此,“国之孺子之游者,无不哺也,无不歌也:必问其名。”这句话当释作:“越国的正在求学的公卿士大夫的继承人,(勾践)没有不给他们吃的,没有不给他们喝的,并且一定要询问他们的姓名。”越王勾践所以如此关心他们,款待他们,并且一定询问他们的姓名,显然是为了将来要任用这些学子,这些越国政要的接班人。
  此外,“孺子之游者”的“之”,当释作“于”,即“在”;“之游者”,即“在学者”。这不是常用义,课本当注而未注。“之”训“于”见王引之《经传释词》及杨树达《词诠》。此不赘言。
  
  4.既
  
  “勾践既许之。”此“既”课本未注,从其所处语境来看,此“既”当释为“即”。“勾践既许之”即“勾践当即答应了”。“既”训“即”,古文中不为鲜见。如,苏轼《方山传子》:“而妻子奴婢有自得之意,余既耸然异之。”这句话的意思是:“而他的妻子、儿女和奴婢都显出安然自得的样子。我当时对此十分惊异。”《云溪友议,苗夫人》:“此人之贵;无以比俦,既以女妻之。”这句话的意思是:“这个人(相貌)很尊贵,没有人能和他相比,便把女儿给他做妻子。”裴学海先生概括了“既”的这一用法,在《古书虚字集释》一书中指出:“既,犹‘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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