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4期
教师主体论
作者:王富仁
首先,在学校教育的层面上,学生实际仍然是雏元状态的人,不论是对于外部世界,还是对于自己,都还没有自己的主动性,否则,他们就不再有必要进入学校学习。他的成长是在教师的引导下的成长,而不是完全主动的。教师,在中国古代也称为“先生”,是已经经历过这个人生阶段的人,因而也有保护、养育、培养学生的可能性。但在这里,关键仍然不在于知识本身,而在于教师与学生构成的关系的性质。一个获得诺贝尔奖金的科学家,可能不是一个合格的幼儿园的教师,而一个普通的初中毕业生,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幼儿园教师。在这里,存在的还是一个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的问题。这种关系当然已经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像父母与子女所构成的关系那么专一,那么亲密无间,但在其基本性质上,则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在具有了一定的学习经历之后,一个人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教师,首要的条件就在于他能不能建立起与学生的爱的联系。这种爱的联系,同父母与子女的爱的联系一样,仍然不是只由知识的多寡决定的,也不是一个人的主观努力的结果,而是一个人的带有一种本能性质的素质。父母的本能植根于血缘亲情关系之中,教师的本能则是在不同年龄段的人之间的接触、了解和感受中建立起来的。一个青年人对于少年,一个成年人或老年人对于青年,在其本能上就有一种爱护、关切的心情,这种心情使其在实际的接触中能够很快建立起关爱的感情,而在这种关爱的感情中,教师的能力才能迅速发展起来,扩大起来。一个真正的教师,是不可能没有对自己所教的学生的这种关爱之情的。我认为,人类的全部教育学,都只有在教师对学生的这种关爱之情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不难看出,正是教师对学生的这种关爱之情,决定了教师之所以成为教师的基本特征,也决定了教师不是一种职业的基本性质。职业劳动的基本特征是以自己的劳动换取自己的生活资料,是劳动与金钱之间的直接交换,而教师则不是。正像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不是为了从子女那里直接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一样,教师对学生的教育也不能是为了从学生那里直接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假若我们一定要把雇佣关系与教师联系起来,教师也是作为一个人、一个劳动力被国家或家长所雇佣的,但这种雇佣关系仅仅存在于教育过程的外部,而不存在于教育过程的内部。在教育过程的内部,只有教师和学生,“教师”是“学生”的“教师”,“学生”是“教师”的“学生”,其中任何一方与国家或家长构成的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关系。所以,教师在表面看来好像是一种“职业”,但它却不是一种“职业”。将教师视为一种“职业”,起到的是模糊了教师的本质的作用,同时也将教育过程中各种复杂的关系完全颠倒了过来。(未完待续)
(广东汕头大学文学院 51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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