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关于高考作文“每个错别字扣一分”

作者:余 闻




  最近,教育部考试中心制订的《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语文》公布,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作文评分标准”中有一个变化,即把原来的“每三个错别字扣1分,重复的不计”改为“每个错别字扣1分,重复的不计”。语文《考试大纲》为什么要做这一规定呢?
  一、语文考试理应注重对考生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的考查。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语文教育也是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一门重要课程。培养学生正确理解和熟练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能力既是语文教学的主要目的,也是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近年来高考命题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就是要“有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而语文高考对中小学语文教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我国于2001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通用法》,明确规定推广和普及现代汉语普通话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正确理解和熟练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既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备的语文素养和基本要求,也是中小学语文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错别字考查在内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考查,也理应纳入全国语文高考《考试大纲》的考查范围。
  二、我国语文高考(“全国卷”)一直重视对考生“错别字”的考查。在作文中不写错别字,是一个人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语文高考试卷一直重视的内容。语文《考试大纲》(2004年以前叫《考试说明》)在“语言知识和语言表达”中有一个要求是“识记现代汉语常用汉字的字形”,只是对字形的考查,在过去的语文高考中,是从两方面来体现的。一是单独命一道选择题,占3分;二是在作文的评分标准中,有“每三个错别字扣1分,重复的不计”的规定。单独命选择题一般是列出几组常见的词语,让考生识别其中的错别字。这种考查方式,因为出现在试卷上的错别字是命题者根据考生和社会用字的一般情况挑出来的,并不是考生自己写出来的,导致不少考生考前不愿在错别字上下功夫,考后印象也不深。至于作文中的错别字扣分,由于各地在实际组织阅卷时,一般实行“扣满3分为止”的原则,也并未引起考生和语文教师的特别注意。在多年的语文高考实践中,有关错别字的实际考查效果并不理想,以致近年来有些自主命题的省份就干脆取消了对错别字的考查,这就使得部分师生误以为语文高考不再重视错别字的考查了。其实,这对我国中小学语文教学是一种严重误导,可谓贻害无穷。目前,我国社会用字混乱,尤其是报刊、电视、网络用字中错别字泛滥,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三、语文《考试大纲》对错别字考查的新探索。为了配合我国高中新课程的顺利实施,积极探索高中课程改革背景下的高考改革,2005年11月,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全国统一的新课程考试大纲。参加语文学科《考试大纲》研制工作的,既有高校语言文字专家、语文高考命题专家,也有语文课程标准研制专家。大家认为,在目前社会用字混乱、中小学语文教学普遍忽视语言文字教学的情况下,理应发挥高考“指挥棒”的作用,加强对考生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的考查;一致同意将对错别字的考查,由过去单独命题和在作文中扣分的办法,改为集中在考生作文中扣分,即取消原来考查错别字的选择题,将原来作文评分标准“每3个错别字扣1分”改为“每个错别字扣1分”。这就从原来部分考“识记”的能力层级上升到全部考“表达应用”能力层级,加大了考查力度。应该说,这是一个进步,也是对语文高考中错别字考查的新探索。
  四、由新大纲向老大纲的自然延伸。由于我国目前的高中新课程还在逐步实施阶段,《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语文》有两个版本,一个是供全国大面积使用的,另一个“课程标准实验版”是供部分高中新课程实验区使用的,今年有山东、广东、海南、宁夏、江苏四省区使用后者。“每个错别字扣1分,重复的不计”这一规定,最早出现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版)》中。经过2007年的语文高考命题实践,这一规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广大语文工作者特别是语文教师的普遍欢迎。因而在修订2008年考试大纲时,这一规定自然延伸到《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语文》中。有人担心新规定会降低考生的语文分数,从2007年实行新规定省区的考后统计看,这种担心其实是不必要的。相信随着这一规定的日益深入人心,不仅对中小学语文教学重视语言文字有一个很好的导向,对我国新一代公民消除错别字,正确规范地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