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简介
朱文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年从事《国际法》研究工作,在国际法庭工作多年,是国际法庭惟一一位来自中国的法官,具有丰富的《国际法》运用、实践经验。
内容简介
自从产生了主权国家,那么各国之间就形成了相对统一和独立,但在经济日益发展的现代社会,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也逐渐增加,就如同我们人与人之间一样,在交往的过程中,总免不了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那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来协调各国间关系的准则,《国际法》在担任了这样的一种职能后,也就发挥了它的特殊作用,在处理战争问题上、在协调领土主权上、在消除种族歧视问题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各国在交于国际法庭审理的案件,也都能满意它的判决结果。
国际法庭依据《国际法》的判定原则,在不断完善和行使着它的特殊作用。
5月15日播出的《百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将结合自己多年在国际法庭工作的经验,结合经典案例,为您总论《国际法》。
纵论《国际法》
那么今天这个讲座主要是关于国际法方面的,那么在国际法下面,具体讲这么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什么是《国际法》?第二、《国际法》的作用是什么?然后第三讲一下《国际法》在最近这一段时间的发展,然后第四、再讲一下我们中国和《国际法》。那么谈到什么是《国际法》呢?就谈到法律的时候,一般的人,想到的一般的都是国内法,比如像《民法》、《刑法》或者《宪法》、《行政法》等等。
那么说起来这也比较容易理解,因为这些法律,跟我们的关系比较紧密一些,大家也比较熟悉一些;但是谈到国际法呢,好像大家就觉得比较远,而且好像也觉得有点深奥。那么尽管在国际法方面,我们知道得比较少,但是《国际法》它作为一个法律,确确实实地存在。那么什么是《国际法》呢?简单一点来说,《国际法》就是国家相互之间用来调整它的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从定义上面可以这么说。大家知道作为一个国家来说呢,它不可能单独地存在,尤其是在今天这么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必须要和其它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面在某一些范围,要发生一定的联系,要有一定的来往,而且这种联系和来往,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密切,也越来越广泛。那么在这儿,大家可以想一下,不管是哪一个国家。
就拿我们中国来说好了。我们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经常说就是要走向世界、要改革开放,其实走向世界,具体一点来说就是要跟世界其他的国家,越来越广泛地合作。那么在国家关系这个层面上面,有一些教科书它就把国家的关系,分成好多种类;比如说,国家和国家之间有文化方面的关系、有军事方面的关系、有经济贸易方面的关系。那么最近,谈经贸的比较多,因为中国去年刚刚加入了世贸组织,但其实呢,所有这些关系,全都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一个国家和另外一个国家,不管哪一方面的关系,不管是军事上面的来往、不管是经济贸易方面的合作,它全都是要通过谈判商定,然后签订条约,最后具体落实来实现的。那么这些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制定法律和落实法律的过程,如果这些过程,是关于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来往。那么毫无疑问,它就是《国际法》的过程,《国际法》的一种反映,那么这种反应在当今世界上面非常普遍,对国家的利益,也非常重要,那么说到这一方面的重要,大家可以稍微回顾一下,就可以有这些印象。就是说联合国安理会它有的时候对一些国家实行制裁,什么叫制裁呢?联合国的安理会它通过自己的权威,觉得某个国家在履行《国际法》的义务中间,有不法行为,或者说有做得不好的地方,于是它就要求其他的国家,对它实行制裁。就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就是不和它来往。它这个实行制裁最主要的目的其实就是有点惩罚。惩罚是从其他的国家,在跟你交往方面有所限制,那么从这儿也体现出在当今的国际社会里面,一个国家和另外其他的国家交往过程中间重要性,一旦这个交往被阻断,或者因为什么原因,不能流畅的话,这些国家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
那么《国际法》它是存在于国际社会,这一论点呢,现在普遍地都被接受。那么在国际法学界,它有一个比较出名的学者,他名字叫奥本海,一般学《国际法》都知道这一个人,而且就是在我们国家,学《国际法》的一般都看过他的书。那么从奥本海来说他觉得,在一个社会里面,法律的存在首先有三个条件:第一,要有一个社会的存在;第二,在这个社会里面,有一个所有的人,他的行为都必须遵守的规范;第三,这些规范如果被违反了以后,在必要的时候,它有强制力来保证这些规范的被执行。那么大家如果就是对照奥本海的这三个要件,那么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就是在今天的国际社会里面,《国际法》不仅存在,而且是相当普遍地、明显地存在的。
那么简单一点来说,法律它是一种行为规范,《国际法》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但是行为规范和行为规范有的时候会有所不一样,比如说道德它也是一种行为规范,那么在国际社会里面,它也有道德规范,比如在《国际法》上面,它有的时候经常说约定必须遵守,就是我们已经商量定的就必须遵守;那么其实你如果从道德方面来说,它也是一种规范,就是像我们平时说的说话一定要算数。
那么再比如说种族灭绝,那么种族灭绝它是这么一种行为,它是基于在宗教、民族或者人的种族方面的不一样,而造成的屠杀。那么这种屠杀,应该说是非常残酷,而且没有道理的。因为我自己,就是属于哪一个民族,属于哪一个种族,我自己不能决定。那么由于自己不能决定的因素,就等于很自然地生下来就是这样的,而要遭到别人的歧视,还要遭到其他人的屠杀,这个是非常非常不公平,而且很残酷的。因此从道德方面来说,种族灭绝非常地不得人心,遭到全世界的反对。那么从道德方面来说,你可以解释这些,但是如果道德和法律之间进行比较的话,那么法律,就不仅仅是一个对或者不对的问题;那法律,就是一个你必须这么做,必须不那么做,它是有强制力在里面。
你比如像刚才说的种族灭绝,虽然从道德方面来说它是不对的,但是在1948年以前,它是不是一种罪呢,还不是很明显。但是在1948年,国际社会定了一个条约,叫《预防和惩治种族灭绝罪的国际公约》,那么定了这么一个国际公约以后,“种族灭绝罪”就成了《国际法》下面的罪行,它一旦成了《国际法》下面的罪行以后呢,跟原来道德所不一样的就是说,你必须不能实施有关种族灭绝的行为,你如果犯了这样的行为以后,就成了《国际法》下面的罪行,就有可能被惩治。因此,这个是法律也是作为《国际法》中间比较主要的一点,强制力应该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特性之一,这个就是什么是《国际法》。
然后下面讲一下《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作用应该说这一点比较重要,为什么呢?因为你只有知道《国际法》有什么作用以后,才会去了解它,去研究它。所以呢,《国际法》的作用,其实和我们为什么学《国际法》,为什么研究《国际法》和这必要性是联系带一起的。那么刚才谈到就是作为国家和国家之间一定要有交往,国家和国家之间在各个层面,在各个领域都有来往。比如像经济方面,贸易方面,军事方面,文化教育方面等等。但是,国家在国家来往的过程中间,这一点其实和我们人和人之间一样,总是免不了会有所摩擦,会有所分歧。为什么呢?因为大家在一起的时候,那么从国家来说,在国际社会有的时候在利益上面就会有冲突,就会有相互之争,那么当国家和国家有分歧的时候,有争端的时候,那怎么办呢?那么以前一般的就是打。为什么打呢?因为国家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国家上面也没有一个来进行调节的机构,也没有一个立法机构,所以国家不服了以后,就是报复,武力报复。因此在上个世纪就已经有两次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是1914年到1918年,第二次是1939年到1945年,那么这两次世界大战,对世界的破坏力,应该说非常非常地大,国家它自己本身也意识到这一点。那么从这国家来说,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有一句古话,“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意思是什么呢?意思就是说,在历史的发展的过程中间呢,你不可能永远地强大。因此呢,国家后来就觉得,应该利用《国际法》把它们之间给组织起来,因此像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1914年到1918年以后,就成立了一个国际联盟。那么第二次世界大战,1945年以后,又成立了一个联合国。那么联合国大家都知道,就是主权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然后在美国的旧金山,就开了一个外交会议,然后制定了一个联合国宪章,成立了联合国。那么联合国的会员国,现在它有190个,那么最后加入的,同学们如果注意一下时事,大概也知道,最后加入的国家它是瑞士,瑞士它一直是一个中立国家,所以在加入联合国问题上一直很犹豫,那么最近也加入了联合国,这样联合国的会员国就有190个。那么从联合国的作用来说呢,应该说是很大的,它在各个方面,不管是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政治都为国家的合作提供了一个舞台,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那么联合国它本身的存在就说明,国家它为了和平,它就利用《国际法》,把整个国际社会给组织起来,然后又利用这一个国际组织,来维护世界的和平和安全。
那么谈到维护世界的和平和安全,具体地如果又涉及到,《国际法》的作用,联合国它的组织包括它的专门机构很多很多,但是如果要涉及到《国际法》涉及到法律的话,它里面主要有两个组织,这个是从我这一方面来看,那么这两个组织呢,一个就是国际法院,它是在荷兰的海牙。那么这一国际法院我估计大家都比较了解,那么国际法院就是在1945年,当主权国家成立联合国,并且在制定联合国宪章以后,把国际法院的规约也作为一个附件,附在联合国宪章后面,一起通过,那么国际法院的作用大家都比较清楚,它的存在和它的作用,主要是用来解决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争端,就是你国家在相互之间交往中间呢,会有一些分歧,会有一些争端,但是你不能动不动就打,那怎么办呢,总应该有一个地方说理,总要有一个地方出来调节,来解决我们的争端,因此呢,国际法院就是国家,当它们相互之间有什么分歧,有什么争端的时候,在大家同意的基础上面,就把案子交给国际法院,就由它来审理,因此国际法院,它是审理国家和国家之间争端的这么一个司法机构,那么它也是联合国主要机构的其中之一,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一共有六个,它是其中之一。
那么从国际法院的作用来看是非常积极,也是非常明显,尤其是现在呢,它呈现于一种上升的趋势,什么叫上升的趋势呢,就是现在国际上面,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愿意把它们的案件主动地交给国际法院,然后由它们判,最近这方面的案子比较多的,比如像卡塔尔和巴林,卡塔尔和巴林在它们边境的地方,有一块土地,那么这一块地方究竟应该属于谁呢,在历史上面,有很多很多的争论或者说吵架,但是都定不了,那么最后这两个国家,就同意把这个(争议)交给国际法院,那么国际法院后来判决也出来了,那么大家呢,如果想到打官司的话,一般都会想到谁赢谁输,但是在国际法院的官司呢,有的时候它会有这么一种情况,就是这个官司完了以后呢,谁都不觉得自己输,谁都觉得这样解决挺好的,挺合理的,把问题给解决了,而且两个国家可以继续往来,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卡塔尔和巴林之间争端的解决。那么这一方面也显示出国际法院在调解国家之间争端的积极的作用,那么除了国际法院以外呢,还有一个我想提的就是联合国的国际法委员会。
那么联合国的国际法委员会,这一委员会大家不怎么听到,因为它相对国际法院来说它是稍微有点专,这个委员会它是1947年成立的,它成立的根据主要是联合国宪章的第13条,联合国宪章的第13条它就鼓励联合国,也是鼓励主权国家吧,就是在发展和促进国际法方面,做出一些编纂这样的工作,那么在联合国宪章的第13条的基础上面呢,就成立了国际法委员会,那么国际法委员会它不是一个专职的,你像我刚才说的国际法院它是一个专职的,就是法官选出来以后,就到那儿,不干别的,就专门审理这些案子,专职的,那么和国际法院专职相比较来看呢,那么,国际法委员会呢,它是兼职的,为什么兼职呢?它主要是这么几个理由,国际法委员会呢,它就是为国家缔结一些条约等等,它是起起草作用的,起编纂、起草作用;那么从起草方面来看呢,大家都知道,既然是起草的话,以后到底能不能通过,不是这个委员会说了算,它要把这个提案交给联合国大会,当然它这个里面程序比较复杂,有一读二读等等,那么交给联合国大会以后呢,最后由主权国家来做决定,那么为了使这个条文,它的编纂方面能够符合国家的利益,能够反应国家的意志。因为你如果弄了半天,光是纯学术的,实践中间的价值也不高,然后对国家的利益也不照顾,那你弄出来以后,实用价值不大的话,国家它也不批,所以为了以后实际的需要,它这个里边委员都是各个国家政府里面干实际工作的,其中这个里面不少委员都是政府里面外交部的,因为政府外交部,它既对国际法了解,同时对国家的实际利益,应该怎么照顾,它也非常地清楚,因此呢,它在这一方面,起草出来的东西呢,比较容易被国家所接受,那么这一方面呢,大家如果看一下,1947年以后,在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东西,以后又被国家讨论同意然后又制定成国际条约的,那是相当多的,而且有一些是相当相当重要的,你比如像1958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再比如1961年外交关系方面的公约,1963年,领事关系方面的公约,还有1969年《条约法公约》等等,这些东西它全都是首先在国际法委员会里面起草,然后交给国家呢最后制定成法律。因此呢,这些国际法委员会特别地重要,就是在《国际法》这些作用的过程中间,它发挥着比较积极的作用。那么现在国际法委员会它1947年刚刚成立的时候,是15个委员,那么现在呢,它这个里面有43个委员,当然其中也有我们中国的委员。
《国际法》的作用除了我刚才说的,就是它起调解作用,解决国家之间争端以外,它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说,因为它是一个法律,所以它就告诉你国家,什么你应该做,什么你不应该做。那么大家学法律都知道,这个是法律重要的属性之一,也是它重要的一个特性;那么这一点,不仅是在国内法上面、在国内社会中间很重要,就是在国际社会也同样地重要。因为你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当你不可以做的时候,那么运用《国际法》上面的原则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这个是不应该做的,或者说这个是违法的。那么在国际刑事法庭上面,有这么一件事情,给我的印象特别地深。
国际刑事法庭所谓法庭它就是审案子的,那么在1997年,在一个案子中,他是一个将军,在审这个将军的中间,检察长就发现,有必要向克罗地亚政府和克罗地亚国防部长取证,那么就这样子向他们要求证据。它们不给,于是法官在检察官的请求下面,马上就发了一个传票。作为法庭来说,法官发个传票是家常便饭的事情。那么当时,主持这一案审的法官,它是非常有经验的,所以他这个时候也没当一回事情。为了审判公正,为了能够获得必要的证据,所以他就马上签了,也没什么犹豫。但是想不到,这一签就构成了《国际法》上面的先例,因为在这个以前,任何国家都从来没有被一个国际的司法机构所传票,那么这个传票它最早是从拉丁语过来的,最基本的含义是什么?它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说,我传票给你,你就必须要来,你如果不来的话,我就一定要惩罚你。那么这样的话,就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国际法》上,国家能不能被你所惩罚?如果国家能够随便被你惩罚的话,这个世界不就乱了吗?所以它这个传票就构成了《国际法》上面的先例。于是呢,克罗地亚马上就把这个(传票)打回去,非常干脆,就说你这个不符合《国际法》的原则,破坏了《国际法》里面的一些基本的准则,那么法官他在发传票的时候,他没有什么大的考虑。但是这个一打回来以后呢,他才知道,《国际法》上面还有国家主权原则。那么这个事情上面他一看国家打回来以后,很有经验,马上就发了两个命令:第一个把原来发传票的命令,暂时地挂起来,先挂起来;第二个命令,你克罗地亚说这个违反国家主权原则,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你国防部长也是这样说,那可以,你先到我国际刑事法庭来,来讲一下怎么个违反;于是第二命令就是定什么时候,然后你到国际刑事法庭来陈述一下理由。那么除了这两个命令以外,国际刑事法庭还发了第三个命令,这个命令它是给全世界的,包括所有的国家、包括所有的政府、也包括所有的国际上面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就要求他们作为国际法庭的朋友,也是从拉丁语来的,要求他们从这个角度也来陈述一下,就是说国际法庭能不能向它们发传票,那么说克罗地亚它就派了两个代表,也是它们国家认为就是说能够保护它们国家利益的,能够把问题说清楚的。在国际刑事法庭开庭的时候,一下就滔滔不绝,讲了两个多小时,他而且思路清楚;第一《国际法》它是维护整个国际社会所不可缺的,那么它里面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其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然后第二,这国家主权原则,它有一些具体的表现,你比如像国家主权不能被侵犯等等,然后如果一旦被侵犯以后,可能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他描绘一下,然后第三,解释制裁国家,这么一个作用,那么作为你国际刑事法庭来说,你制裁国家这是不合适的;那么第四,然后讲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成立的,那么因为这一个传票,它的作用特别地厉害,那么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它给你这个权利的话,它肯定会非常清楚地表达出来,但是它现在没有清楚地表达出来,因此你自己违反了成立联合国安理会这么一个意愿,因此是违法的;然后第五,你这个国际刑事法庭,应该把传票这一命令给撤回,一下子讲了两个多小时,非常清楚。
那么除了克罗地亚这两个代表,在法庭陈述以外,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学者,全世界搞国际法的学者,都是比较出名的,还有一些国家也都向国际刑事法庭提交了自己的意见。那么最后呢,国际刑事法庭,在综合所有这一些意见以后,最后得出结论,就是说虽然国际刑事法庭,可以向国家发布具有拘束力的命令,但是在发送传票方面,在国际法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那还没有这一个权利,因此就是在这一判决以后,这一点就比较清楚,就是说国际司法机构,向国家不能发送传票,那么这样说的意思就是综合这一案子,就是说克罗地亚这一国家还有克罗地亚的政府官员就是国防部长,那么他就是运用《国际法》上面的一些基本原则,那么在这儿具体的就是国家主权原则,成功地维护自己国家利益。当然这一个原则它很重要,其实也不仅仅是克罗地亚,它对所有的国家,都有影响。这个也是有一些国家,就是也包括中国,就是向国际刑事法庭在这个问题上面,陈述意见的必要性。
那么除了《国际法》的作用以外,下面就要讲一下《国际法》的发展,那么讲到《国际法》的发展,有没有发展这个是肯定的,就是说国际法它和所有其他学科一样,都在不断地发展。那么刚才,在前面的《国际法》的作用,还有什么是《国际法》,就是我谈到国际法院。那么现在《国际法》向前面发展了以后,它除了国际法院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机构;比如像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4年又成立了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那么2002年7月1号又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那么这个里面,又是国际法院,又是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又是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又是国际刑事法院。所以就是从报纸上面,从媒体来看,我都觉得有的时候在报道上面有点混淆,有点弄不清楚。那么这个也难怪,因为它这个里面确实,确实从名称上面来看有的时候不太好分。另外从它们的职能作用方面来看,好像似乎又显得有点穿插,因此有的时候好像会混起来。但其实,你如果从《国际法》上面稍微分析看一下,应该说,它们之间还是有差别的,而且差别还是挺大的,那么国际法院大家都知道,国际法院它是处理国家和国家之间争端,也就是说它的当事方都是国家;只有国家才可以到国际法院去打官司。当然国际法院它除了国家以外,它有的时候也提供一些国际法上面的咨询意见。你比如像1996年的联合国大会,就要求国际法院就使用核武器或者威胁使用核武器。那么在《国际法》上面是不是合法?它是不是合法?那么国际法院就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就这一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因此就是发表咨询意见方面,有的时候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那么还有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在经过联合国大会以后,也可以要求,国际法院发表意见。但是简单一点来说,国际法院它只不过是解决国家争端的这么一个司法机构;那么国际刑事法庭不一样,国际刑事法庭,它的当事人,或者说它的被告方就是个人,因为在国际法下面的个人刑事责任,应该说这一块它的发展比较快。那么以前,国家如果犯有不法行为以后,都是国家承担责任,那么国家你不能把它关到监狱里面去,具体地也不能对它惩罚,那怎么办呢?那就是让它赔偿。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一方面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很快,那么现在最根本的理论就是说,你不管什么团体行为、国家行为,你如果深入到里面去看的话,总会发现有具体的个人在负责任,它总是有具体的个人。你比如“侵略罪”,它总是有具体的个人,在里面计划在里面组织、在里面操纵。因此它觉得,如果要制止国际罪行,只有通过惩治个人来实行,它这个逻辑是这样的。于是联合国安理会,在1999年的2月22号,通过了第808号决议,以后又在1993年的5月25号,通过了827号决议,就成立了国际刑事法庭,那么它这个为什么要通过两个决议呢?这个主要因为在联合国的历史上面,有自己来成立一个刑法方面的司法机构这还是第一次。那么这个规约呢,虽然比较简单,因为它比较原则性,《国际法》它是在不断地向前发展。
那么这个发展过程中间,大家知道,2002年7月份现在又成立了一个国际刑事法院。那么国际刑事法院,现在从报纸上面看,它又容易和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相混淆,那么这样应该说它是非常不一样的。首先通过我刚才说的,就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这些国际刑事法庭,大家就看得到,就是这些国际刑事法庭,它成立了以后,它是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附属机构。因此它是属于联合国的,而现在刚刚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呢?它是一个单独的国家组织,它是有主权的国家呢谈判相互之间进行谈判,然后通过签订规约,这规约是1998年7月份在罗马签订的。所以有的时候又叫《罗马公约》,或者罗马规约,那么签订这个以后,它成立,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这个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不一样。
第二就是我刚才说的,就是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也好,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也好,它是属于临时性的,而这个国际刑事法院,它一旦成立以后就是长期的,它就是永远地存在下去,那么从这个意义上面来说它是非常不一样的,而且非常深远的,因为它以后要起很大的作用。
那么第三就是我刚才解释,不管是前南斯拉夫也好,卢旺达也好,它对它的管辖权都有限制,限得很死。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它就是1991年以后,然后前南斯拉夫领土范围之内,然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那么卢旺达也是这样的,它的时间范围呢,就是1994年,也就是1994年的1月1号到1994年12月31号,然后它的领土范围就是在卢旺达本国的领土之内,或者卢旺达本国的公民,在它的邻国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当然这个中间包括种族灭绝,因此它这个限得比较死,但作为国际形势法院来说它现在虽然也定有《国际法》下面的罪行,它现在定的罪行它有“战争罪”,“反人道罪”,还有“种族灭绝罪”。那么这些罪行在联合国讨论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时候,把这些罪行称为《国际法》下面核心罪行。但是国际刑事法院它一旦成立了以后,以后每七年,它都有可能在大多数的缔约国的同意下面,修改它的规约。因此现在里面暂时没有了罪行,比如像“侵略罪”,以后完全都有可能进入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那么从这一点来说它和国际刑事法庭应是相当不一样的,那么因为这些不一样,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它以后对国家的利益,国际社会的关系等等,都会发生比较深远的影响。那么这个国际刑事法院,在英语中间呢就叫它的ICC,ICC就是它和上面说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TCTY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ICTY都不一样。
那么从我刚才说的就是在《国际法》上面通过这些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发展,大家又可以看得出,《国际法》它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它的实质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比如像原来《国际法》上面它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特权豁免原则,在这个原则下面,国家的元首,政府首脑,还有外交部长等等,他们在国际关系中间,相互来往的时候,处于他们职务上面的需要,当然也是一种外交礼遇,外交待遇,因为又是特权吗。因此呢,他们都享有特权豁免,就是说他们不受任何国际机构或者说不受另外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那么这个是传统《国际法》上面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豁免。但是现在呢,随着国际法向前面发展,那么现在豁免这一块有了很大的改变。《国际法》它是在往前面发展,具体到这一些,原来它有关豁免方面的理论和原则呢,现在也因为《国际法》下面的罪行的发展也在有所变动。
总而言之呢,谈了这么多,中心的思想就是一个,就是说在国家和国家的交往中间,离开不了《国际法》。因此,我们今天在我们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面呢,在发展加强其他学科的时候呢,对《国际法》也有加强研究的必要。
那么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