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疏言务农四事



  在前面第二章讨论傅玄生平仕履时,我们已说明,泰始五年(269 年)

  二月,傅玄上疏晋武帝,陈便宜五事。这五事中,除有关胡烈出任秦州刺史涉及边防事宜外,其他四事都跟农事有关。当时傅玄新出任御史中丞,负责纠劾百官,言农事不是他职分内的事。但是,上年即泰始四年(268 年)九月,淮北青、徐、充、豫四州大水,"伊、洛溢,合于河,开仓以振之"(《晋书·武帝纪》),原先的主要产粮区发生了灾荒,武帝又下诏求"于事不便① 此段文字在《群书治要》里,置于《安民》篇文字后另段。叶德辉《傅子》按语指出,这段文字或即《安民》篇之末段。

  者,皆不可隐情"(《晋书·武帝纪》)。紧接着,泰始五年(269 年)二月,"青、徐、兖三州水,遣使振恤之"(《晋书·武帝纪》),灾荒在淮北之地进一步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傅玄上疏言农事,不是讲救灾之急,而是针对农业生产中影响务农的另外四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此疏于《晋书》本传有载,历来受到历史学家的重视,是了解魏晋屯田制废止前后农业经济状况的极珍贵资料;同时,我们也可从中看到傅玄对晋初民生问题的深切关注,值得单独予以探讨。

  (一)减轻课田剥削率

  其一曰:耕夫务多种而耕暵不熟,徒丧功力而无收。 又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与官中分,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

  这段文字,前面讲多种无收,后面讲官民分成,似乎没有什么联系,其实大有关系。要了解其中含意,得对魏晋间屯田制的演变情形作点解释。其中涉及到课田、占田、州郡兵等内容,比较复杂。以往学术界在这些问题上理解并不一致。我们这里主要参考唐长孺先生的有关论述①,并结合我们的理解,对傅玄所议之事加以说明。

  《晋书·食货志》曰:(泰始)五年正月癸巳,敕戒郡国计吏,诸郡国守、相、令、长,务尽地利,禁游食商贩;其休假者,令与父兄同其勤劳;豪势不须侵役寡弱,私相置名。

  这道命令正是在傅玄上疏前夕下达的。它告诉我们:泰始五年(269 年)以前,督责农事的职权下放给了郡县地方官;许多人离开土地,从事商贩,土地荒芜不种,不尽地利;"豪势"乘机占地荫客,不向政府交纳租税,影响到政府的收入。显然,这是讲的屯田制废止以后的情形。

  汉末建安初年,曹操于许下实行屯田,土地与劳动力掌握在政府手里;屯田户直属农官管理,地方官无权插手。每年的收成按使用耕牛的协定,执行上交的比例:租用官方耕牛的佃户,向政府交纳总收获量的60%,自留40%,即四六分成;自己有耕牛者,上交一半,自留一半,即五五分成。曹魏屯田,在关中、淮南、洛阳近畿等地也实行过,但主要经营的是淮北之地。屯田制度是强迫农民从事农耕,多打粮食,供应军队。同时,它又可起到抑制地方豪强的作用。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的措施。曹操死后,屯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司马氏执政以后,作为政府佃农的屯田户被赏赐给豪门大族,成了私家的田客,他们可以不服谣役,而原先不服谣役的屯田户却不再享受免役的特权,这又吸引了大批流亡客户投身依靠大族。屯田户脱离了屯田机构,屯田制也就该废止了。魏晋交替之际,即咸熙元年(264 年),"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三国志·陈留王纪》),这件事开始实施。晋武帝泰始二年(266 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前令重申,从此以后,屯田制不复存在。

  屯田制废止前后,贵族贪占官田的事普遍发生了。例如当时的司隶校尉① 参见《西晋田制试释》(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一书),《魏晋南北朝 时期的客和部曲》、《魏晋州郡兵的设置和废罢》(同载《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 一书)。

  李熹奏劾尚书台官吏裴秀、武咳、司马睦、山涛等人,就是如此。《晋书》多处记录了这次风波。相信这次风波虽涉尚书台数人,但乘机抢占政府良田的达官贵人不在少数。他们贪占良田的同时,还会将种田的农户据为己有,不向政府交纳租税。政府要想保证财政收入,只得向郡县地方官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勤心"督课。课田制规定:丁男耕种50 亩,丁女耕种20 亩,次丁男半之即25 亩。这是必须完成的份额。但是,丁男丁女实际耕种的田亩却超过了规定数。为什么呢?劳力因服役抽调或转为商贩或流向私家在不断减少,地方官督课的总数又是不能减少的,所以务农的"田兵"就得承担除自己应耕数以外的属于他人应耕而不耕田亩的额外摊派数。所谓"耕夫务多种",不是自愿进行的,而带有强迫性质。这样一来,课田制的结果,"徒丧功力而无收",就成了必然的事。

  晋初,普通农户无力占田,课田又费力无收,这是一层意思。那么,课田的情形如何呢?史书没有明文交代。傅玄的上疏可补其缺。这就是在原先屯田制规定的五五分成或四六分成的基础上,提高田租的标准,实行三七分成或二八分成,增加20%的剥削率。这又是一层意思。

  傅玄认为:第一,耕夫课田而多种,这不是好办法;第二,佃户、地方兵课田所得,现行的分成办法不合理,不可行;第三,眼下应恢复实行以往屯田制下的分成方案。

  (二)严明郡县督农之责

  其二日,以二千石虽奉务农之诏,犹不勤心以尽地利。昔汉氏以垦田不实,征杀二千石以十数。臣愚以为,宜申汉氏旧典,以警戒天下郡县,皆以死刑督之。

  魏末,屯田制"诸典农(中郎将)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晋初郡县两级长官其实大多是屯田官出身,都有过督农的经验。"两千石"代指郡太守、县令(长),因为汉代郡太守、王国都尉俸禄为二千石。至于杀二千石的"旧典",说的是东汉光武帝刘秀的故事。《后汉书·光武帝纪》记载,建武六年(30 年),刘秀下诏:"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即采用西汉成法,五五或四六分成。十五年(39 年),"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史阿枉不平者"。十六年(40 年),"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傅玄此议告诉我们,晋初郡县两级地方政府都"奉务农之诏",但他们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当时,州刺史、郡太守一般都加将军号,统领州郡兵,军民合治。州郡兵作为地方常驻军,晋初境内平静,他们也得务农。这就是傅玄讲课田中有"佃兵"的原因。"佃"指佃农户,"兵"指州郡兵。

  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时的州郡兵对务农是采取抵触的立场的。这样,佃农不务农,转而"游食商贩",地方军士也不以务农为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以"尽地利"就只能落空。屯田制废止了,务农的督责之职由郡县承担,要想办好农业,只有警戒郡县长官,使他们"勤心"而为。

  (三)增置水官掌水利之功

  其三曰,以魏初未留意于水事,先帝统百揆,分河堤为四部,并本凡五谒者,以水功至大,与农事并兴,非一人所周故也。今谒者一人之力,行天下诸水,无时得遍。伏见河堤谒者车谊不知水势,转为他职,更选知水者代之。可分为五部,使各精其方宜。??窃见河堤谒者石恢甚精练水事及田事,知其利害,乞中书召恢,委曲问其得失,必有所补益。

  泰始四年、五年,淮北连续发生水灾,这跟水利设施遭受战争破坏,长年失修有关,也跟晋初不重整修水利,忽视水患隐情有关。傅玄讲,"魏初末留意于水事",这是事实。但是,曹魏水事而兴,不在魏末,而在正始初。据《三国志·邓艾传》记载,正始二年(241 年),司马懿根据邓艾建议,于淮北"开广漕渠",引水浇灌,又通运漕,"资食有储而无水害"。《晋书·职官志》关于"都水使者"的沿革不是很准确的,中华书局点校本据《通典》的资料作了补充。现在,我们又可据傅玄提供的情况,进一步弄明白魏晋之际水官兴废的大概情形。

  正始初,淮北屯田兴修水利之时,水官应该同时增置,即《通典》所出魏官品中出现了都水使者、参军、令使之职。傅玄疏中所出"先帝",估计应是从司马懿算起的。后来,淮北淮南屡兴内战,魏末又改定官制,很可能将五谒者削成"河堤谒者"一人,晋初仍是这样。水官隶属御史台管辖,傅玄有责任提出建议。他的建议是:将河堤谒者由一人增加到五人,分管东西南北中五部水事;将现任谒者车谊撤换,由曾经担任过谒者的石恢主管水事。《晋书·职官志》所称晋武帝"置都水使者一人,以河堤谒者为都水官属",应属泰始五年(269 年)傅玄上疏以后的设置状况,确切的时间不清。

  入晋之前,即"先帝"司马昭执政时期,农田水利不被重视的记载,无明文。不过,《傅子》中有一段文字可供推敲:陆田者,命悬于天也,人力虽修,苟水旱不时,则一年之功弃矣。水田,制之由人,人力苟修,则地利可尽。(《意林》卷五)

  这是说尽地利见功效应加强对"水田"的管理,大力兴修水利。傅玄这样讲,似乎就是有鉴于人力不修的事实的。水田的分布,重点在淮北,其次在淮南与洛阳近畿。司马师开始将屯田户赏赐给私家为客户,又召募力兵,农田水利的经营就会出现漏洞,这是魏末应有之事。

  (四)减少实际课田亩数

  其四曰,古以步百为亩,令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所觉过倍。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斜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襄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同样是课田,魏初收成可得十余斛或数十斛,晋初只有数斛,竟不足偿种,田租不能交纳不说,连养活劳动者自己也成了问题。因此《晋书·武帝纪》里多次记载赈济灾民、减免田租的诏命,说明农业生产的不景气状况。傅玄分析指出,收成减少的原因,不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而是"务多顷亩"导致的。

  以丁男而论,课田50 亩,交租四斛,平均每亩上交八升。汉代以降,一亩地的面积,宽一步,长240 步,与今亩略近。晋初课田亩数,对丁男而言,实际上大大超过了50 亩的限额。一部分农业人口弃农经商,从农户中抽调人力从事徭役,使务农的"田兵"人数自形减少。但是地方官承担的课田总数不会因人口流失作相应调整,只有摊派到现有"田兵"身上,因此丁男实际耕种的课田亩数就要增加,精耕细作就不可能做到。另外,官田中的水稻田被豪强抢占,"田兵"只能垦荒种植,这也不能保证好收成。豪强富了,国家的收入减少了,课田耕种的农夫负担加重了,收成减少到无法生存的地步。傅玄所谓"其病在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既不是讲每亩实际面积增加的意思,也不是说"田兵"在课田限额以外自行占田(他们无田可占,无力去占)而扩大了耕种面积,而是他们实际耕种的"课田"无法像屯田制下那样,得到有效的保障,负担大沉重了。解决这一弊端的办法,就是减少"田兵"实际课田亩数,保持魏初严格的限额,以保证"修其功力",达到增加产量的目的,使国家与个人都获得利益。

  总之,从傅玄上疏中,我们可以认定:晋初已不再实行屯田制,而推行课田制;课田制的实施,由郡县地方官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垦田总数按照应课田的人口数计算,并没有也不可能严格按丁分配。因此,不能简单以为这就是当时存在的劳役地租的形式。①所谓高额的三七或二八分成,是按应有劳动力与应垦土地相配合而征收田租的结果。一方面,人口在流失,耕地在减少,农田管理和水利建设"不能修理";另一方面,实际务农的"田兵"耕种的面积在扩大,负担在加重,收成在大幅度减少,生活境况在日益恶化。还有一点,傅玄上疏所言,是从"人事"的角度提出救济农业的建议的,重点是改善耕夫的生存条件。这与晋武帝的想法是不尽一致的。据《晋书·食货志》记载,晋初武帝频频下诏务农,是出于平定江南的考虑,以筹积军粮为急。虽然他在诏文里也指出了不利于农业生产的一些问题,比如豪势"私相置名",富商挟利游食,农夫苦其业等,但他不认为农业生产本身存在什么弊端,因此他想用平来法扭转农商间的轻重局面,想通过建造常平仓以调节丰俭年成,想责成郡县"务尽地利"以增加粮食产量。而傅玄则从农业自身发展碰到的严重障碍分析,主张先要调整政策,减轻负担,使课田制得到农民的拥护,才能真正改变农业生产不景气的状况。这仍然是以利民、安民、富民为前提的。傅玄不仅从理论上论述过安民之策,而且在实际政治活动中也提出了安民的具体建议,这是值得重视的。

  综上所述,傅玄政论、上疏对入晋前后的民生问题,表现出一种极为关注的积极态度。他围绕着"安民"这个重点,提出详细的对策和具体的建议,是有感于时事、有鉴于政局而"匡正"司马氏执政治国之失的。①"安民"的目的是"上安",前提是"民富"。因此,《安民》篇强调:"国以民为本","民富而安,贫则危";"民安而上危,民危而上安者,未之有也"。泰始五年上疏中又指出:"人失其所,必不欢乐。""民危"、"不欢乐"的情形是存在的,这是不能掉以轻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