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论。
“bank(银行)这个词在经济学上有各种各样的涵义,但都表示一个事物,即为某一共同的目的而贡献货币。”培根在论“高利贷”那篇文章里,当说到“如何最能避免它的缺点和保留它的优点”时,就是这样使用他的读者们所熟悉的“bank”这个词的。该词最初的涵义与“mound”(堆)类似——因而与意大利文中的“monte”(堆)也类似——后来慢慢地用来指一些作货币买卖的机构。①
①这段话摘自帕米格雷夫为新版《英国百科全书》所撰写的“银行和银行业”那一词条。
金融业和其他行业一样,也受到了日益增长的营业额、日益增多的标准化手段和不断发展的通讯技术的影响。必要时以密码发出的电文,使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尤其是总行与分行之间得以保持密切的协作。实际上,在现代,几乎每一个大城市的居民都能立即间接地接近本国的金融中心。
这样,银行便从自由职业专以及其他顾客那里收到大量货币或对货币的支配权。它通过保管这种支配权并按照他们的指示,一般以支票的形式,把它转交给其他地方的银行,来为他们提供重要的服务。对委托其保管大笔款项的顾客,它支付以低利息。当然,这些营业项目的细节因地点和情况的不同而各异。作为这种服务的报酬,银行对存在它那里的任何数量的货币有贷出权。它由此而获得的收入要比付给存款人的利息多得多。余额用来弥补贷款方面的小损失,给银行职员开工资和支付其他各种费用,最后剩下的便是银行所有人的收入。
现在英国银行的主要工作几乎都可以归在以下两大项目之下。一是把货币或对货币的支配权从一个人或一家公司手里转给另一个人或另一家公司。这种工作责任是很重大的,但却是一种日常工作。它要求做这项工作的人头脑灵活,严守时刻,一丝不苟,但并不太需要较高级的业务工作所特别需要的那种相当难得的能力。
银行的第二项,也是责任更为重大的工作,是决定应该向谁提供信贷,信贷额应该多大,应该以什么作为担保品。在银行建立的初期,发放信贷主要是依据对贷款申请人的直接了解,或依据他存入银行的不动产或可出卖的商品的凭证。现在则可以依据他存入银行的交易所证券,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只依据这一点就够了。在一般情况下,高质量证券的价格是天天公布的。因而银行通常无须作专门的调查,便可知道贷款申请人存入银行的证券的总市价是否高于其所担保的数目。有了充分保证后,虽然仍要求银行家具有灵活、机敏的头脑,但却不再要求他单独负责了。
不过,在许多情况下,新的商人或农场主,除了自己经营的店铺或农场外,别无可以抵押的东西。一个银行家若一直与住在其银行附近的人来往,则常常可以只根据个人信用很有把握地发放贷款,而这是那些与其顾客不直接打交道的大股份银行的分行经理所做不到的。可以想见,如果大银行的分行取代了所有小银行,则小农场主和小商人在困难时便无人可以求助,而只有向那些手段毒辣的私人放债者告贷。
关于英国银行业的发展,在附录E里还有补充说明。
2.英格兰银行是银行家之银行,而且在某些方面是国家利益的监护人。
英格兰银行在停止兑现期间获得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最高地位,在黄金又充分流通以后被保存了下来。它不仅成了商人的银行,而且也成了银行家的银行,并一直保持着这种地位。的确,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硬币使用得越来越少,每一次这种变化都加重了英格兰银行所负的责任。因为,虽然国内银行业务迅速增加,但不管是在伦敦还是在伦敦以外的地方,银行所掌握的现金准备却在不断减少。它们已习惯于只保存“备用现金”,即足以应付其顾客们支付工资和其他零星交易的现金。对发行钞票的银行来说,这个数目是很小的。它们的实际准备在英格兰银行手里;它们自己相互之间的较大来往,部分地通过各种“汇划结算”办法或相互抵消债务的办法来清算,其差额最初是用英格兰银行发行的纸币来偿付,后来则用对它开的支票来偿付。①
由此便奠定了英国银行业两大特征的基础。英国银行业的第一特征是,金银准备较少,而在发生恐慌时全国巨大的交易额却要依靠这较少的金银准备获取直接信用;第二个特征是,英格兰银行享有特殊地位。实际上,它是社会的受托人,管理着社会的最后现金准备,尽管政府、议会或银行家没有通过正式法令委托它为了公众的利益管理现金准备。②
①查尔斯·博赞克特(1870年)在说明了这一点之后补充说:“受委托的经纪人们现在无时无刻不在伦巴第街上奔走,把一个银行家的任何数目的余款借给另一个银行家,为期不一,一周或一天,‘甚至’在三点钟借出,四点钟即以汇票在票据交换所清偿。……伦敦的银行就好象是街道两旁装的许多贮水器,相互之间由水管子连接了起来。”
但下面这一说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正确的:“英格兰银行是国家纸币的一个大调节器;当它增发或减发它的纸币的时候,地方银行家们也跟着效仿。”(参阅李嘉图的《金块的高价》,并与他的《答复博赞克特的考察》第五章和索顿的《论纸币信用》第八章比较一下。)许多银行董事和其他人于1819年向下议院委员会提供了同样的证词。同样的看法在某种程度上也适用于汇票,因为汇票是当时和稍晚一些时候兰开夏的主要流通媒介。当汇票由地方银行开出的时候,与银行钞等没有多少区别,参阅斯塔基和刘易斯·劳埃德1819年向上议院委员会提供的证词。
②银行家和经济学家英格利斯·帕尔格雷夫曾说过:“伦敦的银行家们在英格兰银行保留的余额,与其说是他们的准备,不如说是他们的‘备用现金’。”(见《银行利率与金融市场》,1903年,第23页)因为,实际上这笔钱是“每个银行家不得不牢牢抓在手里以应付急需的那个数目。……只是为了方便才把它转给了英格兰银行。”根据同样的方法,他比较了银行对以现时交易为基础的汇票所负的责任(即把它们转换成货币)和银行对承兑订约人及其他人的票据所负的责任。“银行承兑这些人的票据虽然最后无疑地将得到报偿,但却要求不断发放新的贷款。”(第29页)
英格兰银行不仅已成了银行家们的银行,而且在直接影响国内商业信用的问题上已成了银行家的领袖。它的董事中有许多大商人。他们曾公开声明,一般说来,英格兰银行本身对他们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远不如国内商业的繁荣对他们的利害关系大,因此他们不能只顾该行股东的利益而牺牲公众的利益。他们常常必须很快地对一些棘手的问题作出重要决议。批评家们偶而也怀疑他们的决定是否正确,但却无人说他们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公众利益。实际上,他们象政府部长那样,具有很强的责任感。①
①1837年和1839年的危机使人们对通货管理工作提出了强烈批评,因此,1844年的法令把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分成了两部分。根据该法令,银行部象其他银行那样,负责发放信贷等事项。但负责发行银行券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这样一条规定,即它发行的银行券的总票面价值不能超过作为这种银行券的准备金的金块的价值,也就是不能超过借给政府的款项;同时,该法令允许英格兰银行从其他银行那里购买一部分货币发行权。其他银行所保留的发行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通货总量的增加额(增加通货要经过的程序与前面提到的发行银币和铜币的程序相同)必须等于该行借给政府的款项。与此同时,其他一些银行仍在某种程度上保留有无准备发行权,并掌握着一些金币和金块当作通货。但在最近的战争期间,暂时停止了这些条例的实施,英国的通货一度成了纸通货,没有明确规定的金块准备。由此而出现的形势是复杂的,过渡性的。截至1921年的情况,可以从一系列国会法案和一些权力很大的委员会发表的公告和报告中看出。柯卡尔迪在《1915—1921年的英国财政》一书中作为附录转载了这些文件。
至此还没有提到英格兰银行在发生信用危机时所拥有的特殊权力和所肩负的特殊责任,这一点留待后面讨论。
3.私人银行改组为股份公司以后,伴随而来的往往是所发放的信贷中个人因素的减少。
亚当·斯密在1776年就曾把银行业看作是“业务活动可以化减成日常事务”的少数行业之一,也就是说,它们的“业务活动千篇一律,容不得有任何变化”,因而可以稳妥地委托给职责分明、分工精细的股份公司去办理。但他说这话时似乎指的主要是苏格兰股份银行的业务。另一方面,英格兰银行家们在十九世纪初则认为银行业的业务并不是千篇一律的日常工作,他们直到1833年在议会委员会上作证时还坚决反对股份公司原则。
奥弗斯顿勋爵在1832年写道:“股份银行除了负有很大责任这一点外,在其他各方面都不适于经营银行业务”;因为银行业务要求精细地注意详细情况和“精密调查各方不同程度的偿付能力以作出迅速而谨慎的决断”。其实,要做到这一点,还不止这一条件。关于这一点,巴奇霍特说,奥弗斯顿时代的银行家大都是把钱借给私人,而从他们那里是无法得到担保品的,因此,只有根据“自己对借款人的品行和偿付能力的判断来行事。……股份银行很不适于从事奥弗斯顿勋爵所说的那种业务工作,而当时那种工作方法也很不适应现在的情况。”这段话写于1873年。巴奇霍特所见到的那种变化,在过去半个世纪期间一直以日益加快的速度在不断发展。①
①他的《伦巴第街:金融市场记实》(1873年出版)是一部杰作,后人读它的兴趣可能将与他写作时的那一代同样浓厚。
的确,私人银行的股东们只关心自己银行的繁荣,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不受任何约束地从事自己认为值得的冒险,尽管这种冒险在银行看来是不值得的。的确,他们也很可能会与银行附近的工商业界的领袖们平等地密切往来,从而可以对借款申请人的个人品质和经济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获得有关当地情况的可靠而机密的情报。
另一方面,地方性的信用和经济活动的紊乱,日益与全国工商业的一般信用和活动的变动有关,并取决于它。在了解全国的情况方面,大银行的中心人物享有很大的方便条件。某一地区的商业利益与全国的商业利益联系愈紧密并受它的影响愈大,大银行的分行经理从其总行接到的指示就愈重要。的确,他不如私人银行的经理们那么自由,但在适当的条件下,他会被授权大力资助某一冒险事业。如果一家私人小银行所在的地区有时需要大量资本;有时需要很少资本,则该银行的经理可以从中心市场调度款项,但这种调度在一个大银行的集中的指挥下往往更加容易。当然,现在这种做法已不如以前那么重要了,因为即期付款的变动和资本需求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已非地方所能控制,全国信用的普遍紊乱,很可能影响所有工商业中心的银行。
在这种时候,僻静的居民区的分行会间接地帮助那些业务虽较活跃但较不稳定的分行。但为此目的和其他目的,也就需要有某种全国性的组织。满足这种需要的方式,本来可以是政府出面干预,或当时存在的银行家的地方性组织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组织。实际上,这种需要是由伦敦一家银行的崛起来满足的。该银行获得了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致它可以充当全国银行业的票据交换所,全国银行业的票据交换所涉及的范围要比当时存在的银行家的地方性组织涉及的范围广泛。这些地方性的组织本来也需要有一个总的票据交换所;英格兰银行上升到领导地位,自然而然地发挥了总票据交换所的许多作用。每个银行很快就与它发生了关系(虽然往往不是直接的关系),因而它成了非地方性银行业务的主要中心。
每个银行都很可能收到别的银行的支票,这些支票被送到“票据交换所”去相互抵消,其差额用支票偿付。票据交换所的中心当然是在伦敦,不久以前在那里清算的平均额每天超过一百二十亿镑。
4.公布股份银行的部分资产,并不象以前想象的那么不方便,采用这种做法实际上很有好处,这已对大银行产生了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布股份银行的资产是力量的一种源泉。两百多年以前配第就写道:“信用在一切地方——特别是在伦敦——都只是一种虚幻的东西,如果对人们拥有的财富或实际资产毫无所知,那就不能了解人们是不是可靠,……我想证明:尽管比较穷困的人一般都比别人勤勉,但如果每个人都能随时将其资产状况写在他的前额上,那我国的产业将会因而大大发展。”①十九世纪,我国的产业日益繁忙兴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感到猜测交易对手拥有多少资产太麻烦了。因而越来越多地与股份公司来往,因为股份公司的资产就写在公布的帐目上,帐目上的数字反映了实际情况,而且一些投资者认为还可以从这些数字中了解到更多的东西。
①《赋税论》,1679年,第33页。
也许我们应该回顾一下最近一百年来的情况。1826年的严重危机使许多私人银行纷纷倒闭。这不仅使助成这场灾难的不诚实的或不谨慎的人遭受了损失,而且使一些无辜的人也遭受了损失,从而使人们强烈主张赋予那些想开办储蓄银行的人以建立股份公司的权利。当然,没有赋予他们限定责任的权利(这一权利1855年赋予了其他公司),但1857年苏格兰西部银行和利物浦市银行的破产造成的严重后果,迫使议会于1858年把这一权利也赋予了储蓄银行。这两家银行的破产告诉人们:当一家银行因大量亏空而倒闭的时候,头几项索债“要求”会使较穷的股东破产,随后几项索债“要求”会使大部分相当富裕的股东破产,剩下的可以分担债务的股东就不多了,因而最后的索债要求必定使每一股分摊的债务相对来说非常巨大。这种灾难使考虑周到的人对保有普通银行的股票是否明智产生了怀疑。1878年,格拉斯哥市银行因管理不善和处境不利而破产,由此而带来的严重灾难,使许多人遭受了损失,议会不得不通过了一项法令,允许无限责任的银行在某种条件下注册登记为“有限”银行。许多银行立即利用了这个特权。1890年巴林斯(当时英国特有的一家最大的信贷机构,不算作银行)的破产,加速了这个运动的完成。
银行对信用和物价的波动产生的影响将在第四编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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