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3年第10期

关于欧洲统一的讨论

作者:佚名




  一部宪法将会实现的目标远远超过这些,一方面人们希望能通过一部宪法来弥补长期以来备受指责的欧洲民主缺陷,另一方面人们期待能通过宪法填平欧盟民众和欧盟机构组织之间的鸿沟以及消除大部分欧盟民众对于欧盟漠不关心的冷淡态度,这些都被证明是发展进步中的一体化过程中显而易见的阻碍。与协议不同的是,宪法不仅具有法律层面的效力,更能发挥其象征意义上的效果。它能够使欧洲联盟深入欧洲人民之心,并构成欧洲民众认同感的核心。
  只有人们期待的收益——即联盟在宪法化之后能够变得比此前更加民主与更加贴近民众——实现的可能性较大,才算没有辜负各成员国放弃终极责任和向一个自主的联盟过渡的举动。可是这一转变的可能性却值得怀疑。欧盟民主缺陷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它的组织机构不具有民族国家宪法中规定的民主的合法性与大量职权,而更多在于,欧盟赖以生存的社会性基础不具备一个自立之主体在民主方面所需要的足够的支撑能力。
  如果人们不仅满足于从形式上,而更愿从实质方面来理解民主的话,它就不仅仅局限于一个议会或总统的定期选举,起决定作用的是为民主基本行为提供土壤的社会环境。如果将民主理解为民众与以其名义行动的组织机构之间的一种委托与责任关系,那么社会基层是否具有以下能力便成为了决定其能否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即社会基层在处理事关其自身利益的事件时,能否以商谈讨论的形式彼此求同和沟通(是否即使是在非选举期间,也能够将他们的利益和信念贯彻到政治的进程之中以及能否确保政府履行和承担自身的责任。
  这些民主的社会性前提条件在民族国家的范围里已经或多或少地建立起来了。在整个欧洲的范围内却还相差甚远,一个欧洲意义上的公众社会与一个覆盖全欧的商谈讨论——一个并非只是现在由十五个,不久以后由二十五个民族国家的讨论叠加而成的——虽然已经出现在精英阶层,但是民主却非只为少数精英阶层专设之活动,而属于所有民众。假如目前存在一个有能力建立起全欧意义上的讨论关系的公共媒介,那么它只存在于专业出版物的范围里,并没有出现在人人可以接触到的大众性传媒领域中。鉴于目前尚在增长的语言障碍,改变这一状况并非指日可待。
  这并非意味着为欧洲层面上的民主付出更多努力没有任何价值,恰恰相反。在此过程中,欧洲议会扮演着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因为它汇聚民族国家之间的商谈讨论,推动欧洲政党体系的形成,将一个目前占统治地位的政府性机构主导的和官僚主义式的决策实践过程变得更加透明,并形成了一支与专家集团和利益集团相抗衡的力量。在这次的制宪会议所提出的草案中它也因此以充分的理由得到强化。然而作为欧洲统治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没有能力替代欧洲目前所缺乏的一种社会前提:一种气氛热烈的民主交流活动所需要的社会前提。
  同样不要期望一部欧洲宪法能像那些成功的民族国家宪法如德国基本法那样,发挥提高认同感的力量。根据人们关于宪法的了解与认识,如果是一部超越了法律规范性内容层面的更具有象征性意义的宪法,它必是应运而生于一种非比寻常的情境下,如一场胜利凯旋的革命之后或一次灾难性失败后的崛起之中,此情境深藏于该群体的记忆当中,于宪法中不断被提起,从而警示人们保持一种命运相关,团结与共和随时准备奉献牺牲的精神状态,一个政治共同体和一个单纯利益集团的区别,正在于它的人民是否具有这种精神状态。
  像这样一个被布鲁斯·埃克曼(BruceAkerman)所称的“制宪时刻”目前在欧洲尚未来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出现了一部真正的,由欧洲民众所写就而非由成员国所决议的宪法,也只能表明欧洲在政府主导性、行政性和司法性方面的一体化进步中又上了一个台阶。尽管此次该草案是由一个委员会提出的,其成员只与布鲁塞尔和各国首都日常政务的执行者部分相同,并因此而比通常的、在制订协议时没完没了地增加新条款的政府峰会赢得了更多的好感。但是这一情况也同样无法改变“制宪时刻”目前在欧洲不存在的事实。
  因此,探寻和阐释欧洲的意义和特性所在,在这里也就自然显得更为重要。只有建立在对这一点清楚认知的基础之上,欧盟自身方能目标明确地继续发展及确定自己在周边环境中的立场。调停一个世纪以来令欧洲阴云密布的军事争端,是欧盟这一工作的第一阶段,以这种方式所创造出来的和平局面,直至今日仍属于欧洲一体化最伟大的成就。然而这一局面今日已不再能平息欧洲人民心中更多的渴望,而被理解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正是这一点也说明了为何欧洲一体化的计划尚需要更多其他的合理性解释。
  如果欧盟意欲超越经济共同体的框架而发展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那么这一发展必须建立在共同的价值观念的基础上,而这些价值观不仅仅局限于物质方面的富足状态。它们首先是人权、民主、法治国原则、社会福利国原则或者是民族命运共同体、多元主义、文化国家等观念。除了最近晚些时候才提出来的文化,政府联席会议的草案在第一条第二款关于“联盟的价值观念”中一一列举了所有上述观念。这些观念虽起源于欧洲,却并没有局限于欧洲,而是于今日被看作是“西方”的价值观并越来越强烈地要求世界范围的普适性。
  欧洲尤其与美国共享了这些价值理念,这些价值在美国那里最早并且长期得到宪法的保障。欧美两地都同样置身于“西方式”的传统下。单凭这一点就不应该像哈贝马斯那样,将欧洲的认同意识理解为相对于大西洋两岸关系的另一种选择。当然对于这些价值观念大西洋两岸会有理解与侧重上的不同,在东西方对垒时期和冷战时期这种不同退居次要地位,今天却重新醒目起来。这些具体层面上的差异自然也存在于欧洲内部。有些形成了一体化过程中的分界线,然而它们不会威胁欧洲一体化计划的进程。
  正像这些差异并未阻碍欧洲国家之间彼此理解沟通一样,它们也可以有效地转化成为欧洲与美国之间富有成果的对话。但是不应该掩盖两者之间力量关系的不对等。欧洲虽然拥有或大或小的国家,但并无一个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强权,美国却在苏联解体后处于霸权地位。这一点并不表明大西洋两岸的对话一定会失败。相反,当美国基于它的霸权地位在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试图抛弃那些它在本国奉行的价值理念时,这一对话就显得尤为迫切。只有当欧洲下定决心,在欧洲建立起同美国相接近的军事力量时,一个平等的对话方具备了实现的前提。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欧洲准备在增强军力方面投入巨大的资金。欧洲将这一领域放任给了美国。对于跨大西洋两岸的关系来说,这样做是一定会产生后果的。
  然而,按照美利坚合众国的模式将未来的欧洲建立为一个欧洲合众国,却是一个错误的奋斗目标。许多人无法想像欧洲的一体化发展会有其他结果。因此他们将现在的国家联盟看作是欧盟走向未来的联邦式国家的过渡阶段。这一过程中,这些国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逐渐放弃或是丧失自身的特性,即国家主权,并且对从非国家性法源的其他法律渠道产生出来的、有约束力的政治抉择保持开放,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国家虽然暂不会融入到一种新的政治秩序形式中,但是却会失掉它们作为国家的意义与排他性。
  即使是一个欧洲的联邦式国家也无法避免这种发展结果。因此,希望在更高的欧洲层面重塑在国家层面上萎缩了的国家性,是不现实的。欧洲联邦式国家是历史的设想模式。与之不同,人们有理由宣称,欧盟体现了二十世纪政治文明最重要的创新性成果。它并未解体那些拥有在其他方面不可替代的合法性资源与团体归属感资源的民族国家,而是利用它们,为今天国家力量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供答案。
  正是这一前所未有的形象能够成为,并且已经开始成为世界上其它地区学习的典范。这一典范特别适用于那些试图从根深蒂固的、经常引发战争的矛盾冲突中解脱,以及想要通过合作来提高行为能力,却又不愿因此牺牲掉自身传统、特性与偏好的地区。欧盟正是为这一目的而诞生的创举。虽然正是由于它所展现出的吸引力,也恰恰提出了对它的基本结构进行各种不同的调整与改进的要求。但是使它近似于一个民族国家的模式却并无必要。
  这一认识也不欢迎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欧洲宪法。一部完整意义上的宪法将会导致欧洲法律基本秩序的制订脱离欧盟成员国的决议而产生于欧盟的自决。这样做的后果是,——不管人们是否有意为之——欧盟将会失掉自己的创新特征并转型为一个传统式的联邦国家。在法律基本秩序的制订方面是采取自决还是异决的方式,于最细微之处界定了一个政治实体的性质是否为国家。人们可能期望欧盟政府会议在有些方面能表现出更多的勇气,在这一点上它非常正确地没有让自己受到这种期望的诱导。
  (李辉译,特约编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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