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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整体主义”辩

作者:王 诺 




  生态整体主义(ecological holism)的核心思想是: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根本尺度,作为评判人类生活方式、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终极标准。
  生态整体观古已有之,古希腊的“万物是一”、“存在的东西整个连续不断”等可谓生态整体主义的最早发端。作为一种系统理论,生态整体主义形成于二十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利奥波德和罗尔斯顿。利奥波德提出了“和谐、稳定和美丽”三原则(《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七年,213页),罗尔斯顿对生态整体主义进行了系统论证,并补充了“完整”和“动态平衡”两个原则(《哲学走向荒野》,刘耳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二○○○年,31页),深层生态学代表人物奈斯又补充了“生态的可持续性”原则(赫塞尔等编,《基督教与生态学》,哈佛大学出版社二○○○年,xxxvi页)。国内外有一些学者把生态整体主义称为“生态中心主义(ecocentrism)”。这并不准确,甚至可以说是用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来误解生态整体观。生态整体主义的基本前提就是非中心化,它的核心特征是对整体及其整体内部联系的强调,绝不把整体内部的某一部分看作整体的中心。中心都没有,又何来中心主义?
  生态整体主义超越了以人类利益为根本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超越了以人类个体的尊严、权利、自由和发展为核心思想的人本主义和自由主义,颠覆了长期以来被人类普遍认同的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它要求人们不再仅仅从人的角度认识世界,不再仅仅关注和谋求人类自身的利益,要求人们为了生态整体的利益而不只是人类自身的利益自觉主动地限制超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物质欲求、经济增长和生活消费。正因为如此,生态整体主义引起了许多人的质疑和批评,也成为生态思想领域的一个最具争议的问题。
  对生态整体主义的第一个批评是:为什么要超越人类甚至反人类?生态整体主义并不否定人类的生存权和不逾越生态承受能力、不危及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权,甚至并不完全否定人类对自然的控制和改造。人类的农业、畜牧业、工业控制和改造了自然,同时也无可避免地导致了污染和其他对自然过程的扰乱。生态整体主义强调的是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经济的增长、对自然的改造和扰乱限制在能为生态系统所承受、吸收、降解和恢复的范围内(参见《哲学走向荒野》,59—60页)。生态整体主义主张限制人类的物质欲望、限制经济的无限增长,为的是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而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与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类不可能脱离生态系统生存,生态系统总崩溃之时就是地球人灭亡之日。数千年征服和蹂躏自然的历史,以及数十年人类中心的总体上看是失败的环境保护已经充分证明了:如果不能超越自身利益而以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为终极尺度,人类不可能真正有效地保护生态并重建生态平衡,不可能恢复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关系;只要是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以人为中心,人类就必然倾向于把自身利益和地方、民族、国家等局部利益置于生态整体利益之上,必然倾向于为自己的物欲、私利和危害自然的行径寻找种种自我欺骗的理由和借口,生态危机也就必然随之而来,并且越来越紧迫。
  有人批评生态整体主义“与自由主义核心观念背道而驰”,“侵犯了我们生活的最私人化的方面”,颠覆了最基本的个人自由(马特尔,《生态学与社会》,波里蒂出版社一九九四年,142页),“为了更大的生态的善而牺牲个体”,“破坏了对个体的尊重”;进而称之为“生态极权主义”和“环境法西斯主义”(贾丁斯,《环境伦理学》,林官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二○○二年,220—221页)。这些批评严重地脱离了生态危机的现实,完全无视生态整体主义产生的语境。个体与整体的相互矛盾和相互依赖,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都普遍而且永久地存在。什么时候更多地关注个体和什么时候更多地关注整体,并不是单凭抽象思辨和逻辑推导就能做出正确判断的,提出一种观点必须充分考虑所产生的时期和所适应的阶段。毋庸置疑,时至今日,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的人类已经极其严重地恶性膨胀了,已经极其严重地破坏了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和稳定,已经极其严重地危害到整个星球和它上面的所有生命的存在了。在这样一个生态系统危机时期,在这样一种亟需刻不容缓地保护所有生命的生存环境的语境下,还要奢谈人类作为自然整体之一类个体的个体利益,而且很大程度上是用来填充其无限欲壑的所谓利益,其有害性就非常明显了。
  自由主义、人本主义绝不是不可分割、不可变化、不可根据人类生存环境岌岌可危的现实修正的教条。“自由是可以分割的……如果我们想保存可以剩下的自由,我们就必须限制一部分自由。”(欧文和庞顿,《绿色宣言》,麦克唐纳奥普蒂玛出版公司一九八八年,22页)在人类的自由发展直接导致生态危机的情况下,必须限制人类的部分自由。为了自然的可持续存在和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人的有些权利是必须放弃的,至少部分地放弃,特别是追求无限物欲之满足的权利。限制物质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某些自由和权利,并不意味着也限制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政。人类要选择的是:究竟是要现存生活方式的自由,还是要未来长久生存的自由?“与对我们的生活、健康乃至存活的巨大威胁相比……对自由追求现在选择的生活方式的强调简直没有任何价值。绿色思想家强调的则是,限制我们追求现已选择的生活方式的自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们不能主动地限制,那么自然将会以更残酷的方式来限制。”(《生态学与社会》,146—147页)利奥波德说得好,当地图上没有一个空白点时,当大地母亲奄奄一息时,“四十种自由有何用途?”(《沙乡年鉴》,139页)
  对生态整体主义的另一种严厉的批评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强调生态正义的学者。这种批评指责生态整体主义笼统地强调生态整体,忽视了人类在享有自然资源上的不公平,即世界范围内的生态不公正。我以为这是迄今为止对生态整体主义最为重要的批评。生态整体主义在泛论生态危机和生态整体利益时,对如何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进行生态保护领域里的全球合作缺乏具体论述,对如何通过推动世界范围的生态公正来保障生态整体内部的和谐关系,进而真正做到维护生态整体利益也没有给予突出的强调。
  人类社会是生态系统的一个最重要的子系统,人类是生态系统中最有能动性和破坏性、并一手造成了当今的生态危机的组成部分。人类子系统内部的关系和谐、公平公正,是确保整个生态系统稳定、和谐的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前提。因此,生态整体主义不仅要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还必须突出强调人类这个子系统的内部关系对于母系统的平衡稳定的重大作用,把人类子系统内部关系的改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实现、人权的保障、人与人关系的改善、社会公正的实现、生态正义(包括世界范围的、一国内部的、代际之间的生态正义)的实现、全人类的和平与合作等——对于整个生态系统生死攸关的重大影响突显出来。
  在世界范围的生态正义方面,生态整体主义应当明确提出:发达国家是生态环境的最大破坏者,是不可再生资源的最大消耗者,它们有责任为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做出最大的贡献。它们不能仅仅治理自己国家的污染、保存自己国家的资源(同时大量获取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它们必须首先清还对整个地球的环境欠账,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并大幅度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它们还必须拿出巨资帮助贫穷国家治理污染并解决民众温饱问题,而这就意味着发达国家必须首先大幅度降低自己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的生活水准。
  同时,生态整体主义还应当十分关注作为人类子系统的分支系统——每个国家内部的生态正义。对争取国际公正和争取国内公正持双重标准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比如,在一个国家内,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在资源共享和环境改善方面是否享有同等待遇?发达地区、城市居民、富裕阶层是否应该占有和消耗更多的有限资源并得到更多的污染治理的投入?如果已经所得甚多,是否也要付出更多的代价?怎样才能按照争取国际公正的标准来为本国不同区域、不同阶层的国民争取最大限度的公正?如果不给予这些问题足够的重视,那么,发展中国家很可能在激烈地反对发达国家不公正的环境政策的同时,在本国以同样的逻辑推行同样性质的环境政策。
  有人提出,当今世界还有许多贫困人口连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都得不到满足,在此情况下,何谈关照生态整体?仔细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种辩解实际上回避了导致这种社会问题的真正和主要的原因——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解决温饱问题的一个方法是重新分配”,而不是继续蹂躏奄奄一息的大地。“社会的其他方面如果不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要确保那些靠牺牲荒野地而获得的利益能够转移到穷人手中,也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已被人类征服的土地与现存原始自然的比例(98%∶2%)是如此悬殊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还试图靠牺牲非人类存在物(生态系统、物种)的方法来解决人际内部的分配问题(源于不公正、特权、政府机制的无能、社会的麻木不仁)”,那不仅是“徒劳无益的”,而且很可能成为“权势集团保护既得利益的一种烟幕;那种做法几乎牺牲了处于不同层面的所有类型的价值,其结果只能是延误必要的社会改革,使社会的不公正(一种社会性的负价值)延续下去”(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二○○○年,383—384页)。生态系统在总量上早已给人类提供了足够维持生存的资源,是无止境的贪欲和对奢侈生活方式的无止境的追求,使人类的需要远远超出了自然的承载能力。为了满足无穷的贪欲和物质需要,人类打破了生态平衡还不够,还在人类内部剥夺许多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生存资源。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要以满足穷困民众的生存权利为理由或借口,继续榨取即将耗尽的自然资源、继续污染早已超出自然吸收和净化能力的生存环境,如果不是愚蠢就一定是蓄意掩饰。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国际上的生态不公正绝不能成为发展中国家放任污染环境、耗尽资源的理由。毕竟,一个国家的生态灾难首先要由自己国民来承受。争取公平公正的全球合作与自己尽最大努力减缓本国的生态危机并不矛盾。强调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强调发达国家首先自我约束并付出更大的牺牲固然绝对正确,但这些强调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环境、拯救地球、缓解生态危机,而绝不是任由经济无限增长,甚至期望赶上或超过发达国家,重蹈西方过度消费的错误道路。必须清醒地看到,后一种目标是不现实的,是地球生态系统所无法承载的。所有对民族、国家特性和权利的强调,所有对生态正义和世界公平的强调都必须有一个前提性的认识,那就是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和人类整体的长远利益,是生态系统可持续地存在。
  生态系统的持续存在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值得高度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可持续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当代人误解甚至有意曲解了。有些发展美其名曰可持续发展,可实际上并没有做到以确保后代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为前提、以确保生态的可持续性和生存环境的逐渐改善为前提(这是可持续发展的本意),而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为根本、为压倒一切的原则,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资本的最大化,是迅速地消耗即将告罄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严重污染环境并使环境状况在总体上日趋恶化,而在治理环境、开发替代资源等方面的投入却少得可怜。这样一种发展由于有了“可持续”的美名做掩饰而更具有危害性,因为它能够轻易地使人们丧失忧患意识、危机意识、理性判断以及对生态系统和子孙后代的责任感。生态思想家贾丁斯说得好:“可持续的说法太普遍了”,“让我们先停下来”,先问“可持续什么?”“很显然,可持续经常被认为是‘持续目前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水平’。这样的可持续生活模式只是持续现在的状态。但是目前的消费方式,尤其是在消费驱动的工业经济中的消费方式,正是导致环境恶化的元凶,现在的消费情形正是要改变的东西。……我们要警惕,不要只是简单地把可持续发展当作时髦词来谈论经济和消费的继续增长”(贾丁斯,《环境伦理学》,96页)。
  有这样一种说法:环境问题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并在发展过程中解决。这听起来似乎有理,但却掩盖了几个最为关键的问题:这种发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治理环境并为后代造福吗?如果是,这种发展的主要收入用在环境治理上了吗?这种发展把重点放在环境科学研究和替代资源开发上了吗?解决了多少环境保护和资源替代难题?这种发展是否使当代人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好、是否使后人的生存条件逐渐改善?如果不是,这岂不又是一个掩饰、一个幌子,又是打着解决环境问题的旗号实行先发展后环保、先污染后治理的老套路吗?而惨痛的历史教训和无情的现实告诉我们,这条老路现在不仅完全行不通,是死路、是绝路,而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它就要走到尽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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