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0期

维宪或者违宪

作者:黄 卉




  施罗德赢得“国会多数不信任”,概因他的“红绿联盟”在国会占了六百零一席中的三百零四席,只要他事先与他的联盟中的四位议员说好,在表决时弃权,“失信于民”的表决结果就可获得。因此第六十八条被简化成了:“总理可以(在他认为合适的时候)向议会提出信任案,只要投票表决结果不能获得多数议员之信任,即可申请总统解散议会。”第六十八条的本意不复存在。假如认可总理在第六十八条信任案程序中追求不信任结果,等于引进宪法设计者力求避免的“国会自动解散机制”。问题的严重处不在探讨宪法制订者是否缺乏远见以及德国是否应该引进“国会自动解散机制”,而在能不能允许总理用扭曲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的方式获得“修宪权”,以达到自己的——即使是正当的——政治目的。回答必然是否定的。反思是,从一九八三年总理信任案可见,宪法制订者考虑“国会解散机制”的时候杯弓蛇影,当予调整。但是,修宪必须按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不能保证,内容也会失控,这已是成立法治精神的核心制度了。
  违宪论者越是把忧虑限制在“宪法危机”,对总理滥用权力、将总统和宪法法院一概用作现时政治工具,就越是感到惊惶。所谓总理本着“对国家、选民和自己负责的态度、不忍德国在经济和社会的困境中错失一年时间”的政治聒噪,不能欺骗根本法的基本思考。总理除了“违宪”下策,可根据第六十三条辞职,结果也是解散国会、大选提前。这不违宪。施罗德放弃此路,私心在于总统、宪法法院和提前的大选中的某个环节万一让他继续执政,他就获得了新的合法授权。社会民主党为什么同意他的孤注一掷呢?社会民主党除了施罗德,没有别人堪选,只好听其穷尽他的剩余政治资本。明年选举,不如今年选举。至于宪法,与活的个人和党派利益比较起来,毕竟是死的,等待着激活的,虽然违老宪,但很可能是维新宪。这样的违法的、背叛社会长期利益的短命哲学自然不能公开地讲出来。
  为何不先修宪呢?谈何容易!引进“国会解散制度”不是光改动《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就够了,这项制度的修订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动这一点,会使整个基本法的基本设计陷入“立法矛盾”。首先,基本法确立代议制,(坚决)反对魏玛共和国的全民选举制。除了第二十九条的州区域划分,没有全民投票的说法。如果从第六十八条中扩展出“国会自动解散制”,就等于在基本法中加入“共决制”,因为国会可以随时将问题推给国民。(德国各州可自立州宪,不来梅和巴登符腾堡州确定州议会可以自动解散,同时确立了“公决制”。)而且,一旦因为变通第六十八条而增加了共决因素,就意味着,总理面临国家出现急务他又缺乏充分授权的政治情况,从政治道义角度,甚至从法律角度,有义务启动第六十八条。那样一来,避免魏玛时代频换总理的困境,就得靠制度之外的执政者的能力和德行了。
  宪法体系的矛盾还将表现为,持国会多数票的执政党通过国会解散来增加选举和任期。承认执政党在位竞选有不少优势的话,就牵动了《基本法》第三条“政党竞选机会平等”的条文。“多数执政党”在做出常规大选无把握的判断后,利用第六十八条搞提前选举,延长《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四年任期。
  最重要的一条是,为了迎合某一时刻的政治需要而匆忙地修宪,在一个宪政国家是难以想像的。
  按施罗德“光说不练、一步三探”的性格,怎么就敢冒“违宪”之讳呢?答案还在前面提到的一九八三年的宪法判决。一九八二年,左派党社会民主党和极右党自由民主党联合执政,施密特任总理。自由民主党突然翻脸,倒向在野的右派党基督教民主联盟。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基督教民主联盟利用《基本法》第六十七条的“建设性不信任案”倒戈政府成功,科尔出任总理。科尔不想只填补前任剩下来的时间、之后听凭无把握的大选,他要乘现有的盛势。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国会以绝对多数通过联邦财政报告的第二天,科尔启动第六十八条信任案程序并获得多数不信任的投票结果。法律界迅速反应,“总理违宪”了。司法部长史慕德批评科尔安排的不信任案事件是“滥用第六十八条之宪法理论之事件”。总统签署了解散国会的决定。出人意料的是,以“不向政治势力妥协”著称的德国宪法法院,竟给“绝对多数总理”解散国会、提前大选开了绿灯。
  分析一九八三年的宪法判决,宪法法院那么判决是很不情愿的。尽管最终支持了科尔,却在“判决要旨”中将“总理的议会势力降至执政难以为继”确定为适用《基本法》第六十八条的实体前提。法学界一般将这个判决衍读成“信任案实属违宪,迫于科尔总理的权威放他一回,下不为例”。宪法法院没想到,二十二年后会出现“国会多数总理”失势于议院而真正“执政难以为继”的局面。和当年科尔所称的“政局不稳”相比,德国目前所面临的才是真正的政治危机。包括违宪论者的法律舆论,是一方面感叹宪法法院将迫于形势和一九八三年信任案判决的压力,做出“不合宪的合宪判决”,一方面挪用公民利益聊以自慰,违宪至少对德国有实际好处,赢得一年时间而非单纯屈服于“科尔”的权威。
  宪法的执著的捍卫者质问:区区一年时间和长治久安的宪法安排,孰轻孰重?
  宪法这么教条、宪法法院这么教条主义吗?现在德国提前大选是民心所向,民心所向是根本政治形势,如果政治形势是宪法法院的判决依据,那宪法就沦为治疗抑或附和流行性感冒的应变处方了。这里暗含设计宪法的少数智者与使用宪法的多数人民之间的认识冲突,哪怕他们双方的制度诉求在感情上完全吻合,设计宪法的少数人的目标范围还是得越过此时和这一代,宪法法院的职责是把流行性感冒看作跟癌症和疯牛病同等的危险,他们做的不是防微杜渐的工作,因为任何违宪都是进攻制度,都是“大逆不道”。
  现实却是,一九八三年的“科尔信任案”,德国宪法法院不得不发明了委婉的隐语,证明它的威严已经分辨清楚,斯次流感乃一小孩子仗势调戏,无伤大体,未见玩忽悠关国家性命的宪法制度之意图。这一次“施罗德信任案”,宪法法院在首轮听审会上透出一丝“翻案”兆头,引起宪法学界一阵激动后,于八月二十五日以七比一的绝对多数决定驳回了违宪申请。在判决理由中,宪法法院宣称,“只有总理本人才最有资格判断他在国会中是否拥有可信的多数支持”,宪法法院是“无法洞悉全部事实的”。表面上,宪法学家期待宪法法院予以仲裁的“施罗德是否还是多数总理”、“总理操纵失信事变是否作数”这样大是大非的问题,被巧妙地避开了,其实是,宪法的被动性被宪法法院一边倒地承认了下来。
  至于大选结果,谁胜谁负,都是政治对宪法的胜利,和已经表决裁定的法理失败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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