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期

从敞视、单视到全视

作者:胡 泳




  窗口:获取光,还是让注视穿透?
  十八和十九世纪之交,英国哲学家和社会改革家杰里米·边沁为了改造那些违法的个人,设计了一种新型监狱,他称作“敞视监狱”(Panopticon)。这个建筑的中心是高耸的望塔,周围环形地布置着单人牢房,这样一种设置使中间塔内的监视者得以监督众多犯人。这些犯人被切断了同其邻人的横向联系,而且,因为犯人从来看不到监视者,只是感受到监视者存在的可能性,一个持续的、无所不在的监管效果就产生了。没有一个囚犯能够确信他或她是否在被观看,他们因为恐惧这些可能的侦察而只好警惕自己的行为。敞视监狱使一个新的、从根本上更为有效的权力实施成为可能。
  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把敞视监狱的目的描述为“在犯人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的和永久性的可见状态,以保证权力的自动运行”。福柯预测说,这种无所不在、无法辨别的监视会成为现代的一大特征。在这个意义上,敞视监狱不仅仅浓缩了《规训与惩罚》的论断,而且还可看做是对社会控制的现代形式的总结分析。
  敞视监狱里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注视”(gaze),它设置了一种单向注视,其结果是生产了在内心自我监管的主体。福柯特别提到了窗口和背后照明灯光的作用,它们导致了犯人的那种自我监督的奇特义务。窗口划定了“一间牢房的能见度,犯人发现他自己困在‘希腊哲学家的玻璃房子中’”。而对注视者来说,他的注视需要窗口和光线。
  人作为直立动物,首先是一种用眼睛直视前方的动物,他们的行动往往跟随他们的所见。人类的知识出于注视,窗口也许比镜子更构成人类的社会象征(自我的一个特殊性质就是映像性)。窗口,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是“墙上或建筑物某一面上的开口,用于承光或承热,能够提供一种外部的或内部的视域”。问题随之而来:一个窗口对于一座建筑物而言,到底属于内还是属于外?
  建筑师柯布西耶曾转述过奥地利建筑学家阿道夫·罗斯的话:“一个有教养的人不往窗外看;他的窗户上是覆了霜的玻璃;窗口的存在只是为了获取光,而不是让注视穿透。”
  获取光,还是让注视穿透?当一个窗口投进了太多的光,会发生什么?所有的安宁和保护感会被毫不留情的强光所摧毁吗?窗口可以撕裂、扯开人身上的保护层,用一种暴力阻碍人的视线或表现。只有适度的光,才便于人们找到舒适和保护,获得立脚处以便向外视看。
  从比喻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每个人都是囚犯——自我知识和封闭内在的俘虏,宁静而安详,视外部而不见;然而,如果有刺眼的光穿窗而入,私人的那层保护性外壳发生碎裂,稳定的个体会开始迷失方向地乱撞。人类需要窗口,但这种窗口是有限定的。
  摄影被称作“光的词语”,它开启了一扇窗口,此后的电影和电视都逃脱不了窗口的隐喻。无独有偶,今天统治我们的电脑软件被叫做“视窗”(Windows operating system),而对电子游戏的玩家来说,他们通过窗口把分散化了的自我投放到不同的世界中。窗口让现代人越来越困惑。
  如果说,对于现代媒介技术,我们无法摆脱窗口隐喻的话,视线的方向却始终是个悬而未决的事情。在电视刚刚出现的年代,托马斯·哈钦森在《电视在此:通向世界的窗口》中,含混不清地论述说:“电视实际上是一扇观望外部世界的窗口……电视意味着世界在你家中,在世界上所有人的家中。”
  这扇窗口属于内还是属于外?哈钦森两边都说到了。通过电视可以观望外部世界;也可以敞开家门,让外部的世界进入,改变家庭的内部空间——电视这扇新的窗户成为光的载体。这种功能的分裂使得内外模糊一团,电视同时包含了世界,也被家所包含,而一个单独的家可以被整合进入世界的家庭系统。
  在《消失的地域》一书中,约书亚·梅洛维茨观察说,电子媒体可以把“信息和体验从一个地方带到另一个地方”,因为当人们看到和听到经电子传播而散发的内容时,常常是在同样的时间内获得同样的意象,他们会感到自己被输送到一个同样的空间内。也正是为此,与“敞视监狱”相比,传播和信息技术形成了权力和控制的同样的撒播,但不再受边沁的砖石原型的限制。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学家托马斯·麦谢森认为福柯忽略了大众媒体这种前现代过渡到现代的新的权力技术,他因而提出了“单视监狱”的概念(Synopticon),即同福柯设想的少数观看多数(the few watch the many)的模式不同,大众媒体,特别是电视,构成了多数观看少数(the many watch the few)的模式。虽然观看者彼此距离遥远,但观看的动作本身把全世界的观众带进同一个电子空间,只有少数人才能成为被观看者,大多数人都是观众,而被观看的少数人成了多数人景仰与效仿的榜样。
  杰弗里·罗森进一步发挥了两个人的概念,提出“全视监狱”(Omnipticon),即多数观看多数(the many watch the many),毫无疑问这构成了互联网时代的权力技术。生活在全视监狱之中,我们从来不知道在任意时间内我们看到谁,谁在观看我们,个人不得不担心自己在公开和私下场合表现的一致性。
  网络时代的个人,无论是公开,还是私下,无论是网上,还是线下,都不能再对自己的言行粗心大意或是轻佻妄动。香港巴士阿叔吵架,希拉里唱国歌跑调,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女生Tammy手机自拍做爱录像被传到网上,北京海淀艺校辱师视频引起千夫所指,都证明了今天的技术使得任何人——或许是自私的、不负责任的和怀有恶意的人——拥有不花任何代价在全球范围内侵犯隐私的能力。他们所需的只是一部电脑和一根网线,而很多博客服务是完全免费的。网络时代的个人,就如同The Police所唱的那首歌一样:
  你的每一次呼吸
  你的每一个动作
  你打破的每一种关系,你迈出的每一步
  我都在注视你
  
  每一天
  你说的每一句话
  你玩的每一个游戏,你停留的每一个夜晚
  我都在注视你
  无疑,光是有其黑暗面的,窗口是必须加以仔细限定的,摆在我们面前的挑战是:如何面对“全视监狱”,捍卫我们的隐私——这是一个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陌生人仔细检查的对象的世界。
  隐私的概念
  隐私,像大多数抽象概念一样,对不同的人可能有着不同的意义。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包含了两层含义的有关隐私的基本定义:隐私是我们每个人都有的对一种不受他人打扰、侵犯、为难的私人空间的欲求,也是一种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披露时间和方式的责任和努力。
  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没有关于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但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是有的。在一九八六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中均将隐私权归属为名誉权的范畴,侵害公民隐私权案件均以名誉侵权审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更为重视,在宪法中都明确指出了隐私权。不过,“隐私”一词在美国宪法中却没有出现过一次。最接近的说法出现在《权利法案》的第四修正案中,它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之权,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
  美国最高法院把第四修正案解释为保护一个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但这样的解释留下了太多的空间。而且,必须注意到的是,美国宪法仅仅保护公民不受国家行为的侵犯。第四修正案没有提到如果个人、企业或媒体侵犯了隐私应当如何处理。为了规范这类行为,政府必须通过明文法规,否则,公民就只好在有关民事侵权行为的普通法判例中寻求追索。
  一八九○年,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一篇雄辩的论文中要求,可以就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提出民事赔偿,这样,为自身的隐私权遭受侵犯而起诉他人才算有了内在的理据。他们的基本论点是,一个日益狂乱和技术化的社会的巨大压力,个人只有在其存有一种可执行的“独处权”(right to be left alone)时才能够承受。这一术语成了隐私判例的核心。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