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

作者:冯 象




  “文革”落幕,法学重生,不知不觉已逾“而立”。三十年于人生、于学术积累与变革,不算短了。今天我们来回顾和展望,我首先想到两点常见的误会,可以敲敲,做个引子。第一,是说法学是“经世致用”的,法学院应当偏重职业技能训练。因此就拿实务部门的一些指标来衡量,结果如何可想而知;课本上的概念定义学理分析,也仿佛仅仅是纸上谈兵、教条主义了。其实职业技能,例如博大精深的“关系学”,哪里是纸上谈得清楚的?所以叫做“实践理性”,要人去实践中摸索、掌握。再如律师接案子办案子的手段、法官“背对背”调解纠纷的分寸,只能让学生跟着实习,见识见识,谁会课堂传授?
  第二,也是出于“经世致用”的迷思,好些人把法学看做替政府出主意、给立法者当幕僚之类的光荣业绩。但是,学问与政治最好隔开一段距离。政治是摆弄人、与人斗的智慧,有人生来就会,不用学。还有的像拿破仑,雄才大略,一尊尊大炮做他立法的资本,《民法典》服从的“硬道理”。法学一旦“经世致用”,就跟法律这件“政治的晚礼服”闹混淆了——闹得神州大地法学院星罗棋布,硕、博人口世界第一,作弊抄袭家常便饭,法治话语充斥媒体,终于成全新法治的一翼。这倒提醒了我们,若想总结三十年法学的得失教训,看清前进方向,不妨从新法治的基本策略入手,细加考察;或可推动中国法学反思并抵制受法律保护的学术/教育腐败,摆脱羁绊,重新出发。
  下面我就抛砖引玉,分三题谈谈想法。
  一、王元化先生的思考
  王元化先生晚年,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他曾与林毓生教授讨论,引一句诗概括:“世界不再令人着迷”,指的是“文明的物质化、庸俗化与异化”,并为之感到“深深的忧虑和悲观”。“文明”大约是委婉的讲法,实指现代资本主义。自从资本主义建成“消费社会”,它所固有的种种病症,如物欲横流、极端个人中心、好莱坞式的愚昧和低级趣味,就开始加速向全球输出。冷战一停,更是变本加厉。西方哲人对此多有阐述,并成为“西马”与后现代主义思潮进入人文社科各个领域的一大话题。因此就理论而言,似乎纯是西学上的问题。但是,王先生的出发点不同。他关注的,不是将那“文明”的百态或变态以中国为例,再添一段注释,而是异化背后的现实,转型中国同那“文明”接轨的困境:曲曲折折,好不容易一只脚踏进“文明”的边陲,却立即受到它许多伤害,究竟出路何在?
  王先生的忧思,大概从九十年代中就开始了。一九九六年汪丁丁先生离开香港大学,在《读书》杂志著文,分析当时香港大学教育的殖民地心态和商业价值取向,如何阻碍了学术进步。文章真知灼见,王先生读了,却想到更大一个问题。他担心,就其“负面部分”而论,“香港教育的今天恐怕将会成为中国教育的明天”(王元化:《人物·书话·纪事》,人民文学出版社二○○六年版,281页)。不幸言中了。十多年来,中国的大学教育“香港化”、“产业化”不算,还陷入了香港早已铲除的大面积腐败,开足了历史倒车。王先生还想到年轻的深圳大学。深大号称“按照香港模式建立”,一切以实用为先,故不设历史系,因为“历史专业对深圳毫无用处”。王先生引龚自珍语,叹道,“灭人之国去人之史。如果自己先把自己的历史去掉了,那才是可怕的事”(同上)。可知他的理论探索,绝非钻象牙塔的兴趣,而是针对时弊而起的。
  “去人之史”,在今日中国,实际是“文明”得以输入、建设而异化的一项先决条件。因为那建设/异化不是凭空发生的,它需要友善的“投资”环境,包括逐步开放的市场和各样优惠特权,以及与之匹配的立法。除了进口一个叫人羡慕攀比即摹仿复制的对象(“文明”),它还营造了一个剥离出历史,只存在于意识形态的虚构的主体,即法律程序意义上的“公民”,又名“理性人”,来遮蔽社会生活中分属不同阶级的一个个的人。而我们知道,以“程序正义”掩饰腐败、消弭抗争,用私有产权的回溯实施改写历史,不是别的,正是新法治的基本策略(详见拙著《政法笔记》)。
  所以,王先生晚年对“文明”异化的反思,跟八十年代知识界关于“人性”异化或人道主义的讨论,方向正好相反。他抛弃了后者天真的自信与乐观情绪,把改革的成败、几代人的强国梦,放在了产权复辟于“文明”边陲的历史大视野中,从而间接触及了二十世纪中国革命所未能解决的核心问题。而反抗“去人之史”,归根结蒂,乃是反抗对那核心问题的遮掩、改写和遗忘。又因为这反抗在现时必然是弱势的、孤独的甚而充满了绝望,王先生的“深深的忧虑和悲观”,在文化意义上,便接近了鲁迅先生的精神,尽管他对“五四”先驱的“思想片面性”是持批评态度的。
  二、新法治话语的寄生
  法制改革最初的动力,来自对“十年浩劫”纲纪废弛的反拨,故谓“拨乱反正”。具体做法,是粗线条“原则性”的立法,重建司法机关,恢复律师制度和政法院系。在话语层面,则以“人治”象征必须根除的极“左”路线,代之以一种灵活的工具主义“法治”。为夺取“政治正确”的高地,这新法治的学理化的第一步,便是小心翼翼地重新解释马列经典中的片言只语。通过一系列微言大义的“论战”,从区分“人治/法治”、争辩国家法的“阶级性/社会性”,直至“权利本位”替换“义务本位”写进教科书,“公民”成为法定人格、私有产权和缔约自由的主体,渐渐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三十三条)才失去了实质意义,蜕变作形式平等的“程序正义”。同时,随着《民法通则》(一九八六)颁布实施,开始大量输入(即复活)解放前旧法治的术语和法条解释技术,形成了中国法学与法律教育的法条主义主流。
  新法治之强调权利法定、私有产权和程序正义,好处是明显的。它可以帮助压抑或消解政治意识,放逐道德理想,从而模糊关于改革的方向与步骤的争议,绕开官方理论一时不便触碰的难题。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说的便是这一件为产权复辟“护航”的历史任务。这忙于护航的新体制,虽然在“学理”上划归了大陆法系(相对于英美普通法),其政法架构和实际操作却完全是“中国特色”或“人治”传统的。只是在立法技术、表层分类和一般法律术语上借鉴了外国:起初是苏联、德、日,现在是美、英。
  “学理”同架构、操作脱节,意味着新法治只能侧重于立法、法条诠释与宣传教育,即建构意识形态,而非解决具体问题。本本上写着的那些个公民权利、诉讼程序、举证规则,也就往往难以落实,取代不了“人治”时代“遗留”的做法,更不消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了。几乎每一场改革措施的出台,试点铺开,乃至大案要案“严打”“双规”,都不属新法治管辖。立法,只是事后追加的一个正当化程序,普法宣传的频道节目。追加既是惯例,“摸着石头过河”打政策“擦边球”,就绝无违法违宪之虞。
  在此意义上,新法治可说是现行政法体制内的一种寄生性话语;是专门用于淡化意识形态色彩、掩饰社会矛盾、输入“文明”的精巧设计。表面看来,中国教育的“香港化”——其实远甚于香港的功利主义,却没有其教职员廉洁敬业的道德自律——是转型社会的局部病症:某些政策制定者的疏忽,改革家经验不足,未能预见或制止“产业化”的危害等等。故而只消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即可踏上正轨,直奔“世界一流”。但问题远非那么简单。教育,尤其大学教育,是精英话语和人才规训的主要阵地。这阵地若要由新法治来占领,就必须重构意识形态,排挤不同价值。因此“去人之史”的第一步,便是将受教育者改造成“公民”,给他灌输个人中心、权利至上、贪图享乐、锱铢必较的资本“理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则必须屏蔽政治意识、贬低道德立场、取消学术与职业的伦理标准。其结果,便是今日大学腐败丛生,半是商场半是官场的“物质化、庸俗化与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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