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摊丁入亩,士民当差




  摊丁入亩,士民当差

  雍正帝是一位奋发有为的改革家,他的改革措施深入人心。同是为农民着想,积极推行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等新法,限制大地主、豪商、大官僚的特权,以缓和阶级矛盾,发展生产,改变宋朝“积贫”、“积弱”局面的王安石最终郁然病逝,然而,雍正帝却成功了。雍正帝实行的“摊丁入亩”制度,将千百年来人们直接交纳的人头税改为从土地税中征收,使贫穷农民不再有缴纳人头税的义务,使有田有地的地主需要交纳更多的土地税,这是一个大胆的改革措施,改革的矛头直指有田有地的地主阶级,缓和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紧张关系,同时还发展了生产。在他的改革治理下,清朝的农业生产发展日新月异,国力也不断强盛。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摊丁入亩,又叫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它是把差徭(俗称人头税)归入田赋(俗称土地税)中,实行两税统一征收,这种统一征收的赋税称为地丁钱粮。

  差徭和田赋是封建臣民对封建政府应尽的义务,历朝以来都是分别征收。由于差徭很重,无田的平民无力承担,加之绅衿逃避差徭,造成了差徭不均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平民只能以隐匿人口来逃避差徭,封建政府的差徭征收也无法得到保障。面对这样一种不合理的差徭制度,雍正帝进行了全面改革,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

  摊丁入亩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是在雍正年间,但作为一项赋役改革,必然有它的社会要求和一系列的前驱活动。摊丁入亩制度是在明代的一条鞭法和康熙帝的“”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差徭和田赋,对农民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差徭改革,也涉及田赋,其主要内容是“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它把原来的多种赋役合在一起征收,简化了税收手续;把人头税摊入到土地税中征收;它规定可以以银代丁,即交了银钱就可以不出丁役,由国家将收到的丁银雇丁服役。实行一条鞭法后,丁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征收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亩的性质。但它与摊丁入亩有着本质的区别,即田赋和丁银仍然同时存在,丁银并没有被废除,一个拥有千万亩土地的大地主家里有四口人,要交四个人的丁银,而一亩地也没有的平民家里有四口人,也要交四个人的丁银。因此,地少或无地的平民就会选择逃亡或隐瞒人口来逃避差徭,一条鞭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

  清初,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使得各地人丁税大减。清政府为了保证差徭的供应,就“以亡丁之差加入孑遗之民”中征收,这样贫苦农民更加无力承担,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既保证清政府对差徭的征用,又不过重地加重贫民的负担,有些地区开始实行“丁随粮行”、“以田载丁”等规定,即把丁银摊入田赋中一起征收。例如福建的龙溪、漳浦、海澄、诏安等县,它们把缺额丁银不是加在现有人丁身上,而是均摊于田土之上。山东济宁直隶州也实行“以田载丁”的办法,“必家有地亩,始编其丁,使丁系于地,地出丁银,无逃亡代赔之累,亦免小民偏累之苦”,这样,“有地有丁,无地无丁,地多丁多,地少丁少,尽一均平”,避免了“派分里甲之弊”和“开报不实之弊”、“别籍影射之弊”和“滥冒优免之弊”。这些办法的试行,为雍正帝实行摊丁入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康熙年间,农民以小规模的运动表达了反对丁税的强烈愿望。浙江宁波农民提出了“随地派丁”的主张,遭到富豪的反对,双方相持不下,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斗争。浙江钱塘的农民,分为三种,有产业的称为“乡丁”,无产业的称为“市丁”,外来流寓的称为“光丁”,他们各自都要承担丁徭。光丁无产应徭,承受不起,要求“从田起丁,人不纳丁”,即计算赋税时不要把人丁考虑在内。浙江地方官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贫民的斗争持续不断。

  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一些地方官员的注意,他们主张改变徭法。学官盛枫明确提出丁银均入田税的意见。他说:把一县的丁银平均分摊到全县田亩中,每一亩所增加的有限,不是大毛病,而贫民则免除供输,会使国课有保障,官员考成无问题,这是“穷变通久之道”。反对丁随粮办的官员也十分多,归善知县邱家穗讲出两条理由:一是丁随于粮,将使游手之人无所管羁;二是穷人富人都是人,都应有徭,摊丁入粮,使贫者躲过,让富人代他们出丁银,也是不公平的。他站在富人的立场,坚持丁粮分担。

  在意见不统一情况下,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颁布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康熙帝在谕旨中指出:“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各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州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这条诏令开始在全国实行,均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人丁数字征徭,此后新增人丁不再承担丁徭。这项改革,为雍正帝实现摊丁入亩制度创造了条件,即清政府把全国的征税人口固定下来,实行摊丁入亩就有了固定的丁税额,便于向田赋中归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但是,“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并不能解决赋徭不均的矛盾。它只承认今后滋生的人口不再征收赋税了,而现有人口还是要收税的。贫苦农民现有的丁徭照样交不出,逃税现象依然存在,而且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人丁的生老病死和流动迁徙是不可避免的、是随时变化的,如何在具体的民户中开除旧的丁银额,增添新的丁银额就不像以前那么简单了;随着人口的增加,需要不断地重新计算每个人丁应担负的丁银额,这既是一项繁复而难度大的工作,也为官吏的贪赃舞弊提供了机会。

  面对“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官员不得不再次考虑赋役制度的改革问题,寻求落实丁银的具体办法。有的主张按土地征收,有的则持反对意见。如御史董之燧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就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个问题,建议把丁银总数统计明白,平均摊入到田亩中,按田亩征收。福州人李光坡坚决反对,他认为按田亩派丁,各地田亩面积大小不同,做不到平均,如果依田粮派丁,则税粮有轻有重,不可能不出现偏差。他还认为丁并于粮,实行长了,或许有人会认为有粮赋而没有丁银,就会添设丁课,形成加赋的大毛病。虽然他的态度有点顽固的倾向,但他确实提出了实行丁并于粮可能碰到的问题。

  摊丁入亩制度经过长期激烈的讨论,直到康熙帝辞世,是否实行摊丁入亩制度,还在争论之中,雍正帝即位之初,就面临着这个棘手的、但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摊丁入亩,普遍推行

  雍正帝即位后,第一个触及摊丁入亩问题的是山东巡抚黄炳。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黄炳因境内各地连年遭遇旱灾,民生艰难,奏请按地摊丁,以解民困。黄炳与学官盛枫等人有所不同,他身为封疆大吏,更感到丁粮分征下贫民逃亡问题的严重性,他认为有地则纳丁银,无地则去丁银,使贫富负担平均才是良政,因而主张丁银摊入地亩征收。雍正帝认为 “摊丁之议,关系甚重,岂可草率从事”,不但没有采纳黄炳的建议,反而责备他 “冒昧渎陈”。尽管雍正帝驳回了黄炳的奏请,但他对各地赋役之重的状况仍然作出了反应。六月十三日,雍正帝谕曰:“陕西、甘肃地丁银每一钱额外加征三厘,每米一斗额外加征三合,本均作为备荒之用,然而无赈济之实,着自雍正元年始,将额外加征米银永行停止,旧欠亦悉予根除。”同月,又停征山东、山西、河南历年带征旧欠钱粮,宽限一年。所有这些,既是雍正帝宽以待民的表现,又暴露出了原先陈旧传统中丁银分开税制的弊端。

  雍正元年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上疏雍正帝,要求在直隶州内将丁银并入田亩之中征收,认为这“实在是对贫民百姓大有益处”。李维钧吸取了黄炳的教训,他深知有力之家不乐意这样办,可能会出来阻挠;而户部只知按陈规办事,也不会同意,因此要求雍正帝“乾纲独断”,批准他在辖区内进行。雍正帝不再像对待黄炳那样,而是对李维钧的建议很重视,把他的奏折交给户部及九卿、詹事、科道一起讨论,并明确指出:“此事尚可少缓,更张成例,似宜于丰年暇豫,民安物阜之时,以便熟筹利弊,期尽善尽美之效。”雍正帝把丁归田粮视为要事,主张小心处理,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九月,户部复议,同意李维钧的主张。雍正帝还不放心,再次提出让九卿复议。如此从元年六月黄炳提出,一直到十一月,雍正帝才正式批准。

  自从雍正帝批准在直隶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后,各地普遍开始推行。雍正二年春天,黄炳开始在山东实行。同年十二月,云南巡抚杨名时奏报他的辖区“子孙丁”的严重情况:有的人户早已没有半寸土地,人丁也不兴旺,但丁役册上有多人的丁役,历代相传,编审时也不予减除,使孤贫之丁承继上辈的徭役。杨名时表示要改变这种不合理情形,向直隶学习,使丁从粮办。雍正帝同意了他的要求。雍正四年(1726年),河南、陕西、浙江、甘肃也先后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五年(1727年),江苏、安徽、江西相继实行。七年(1729年),湖北也实行了。至此,绝大部分省份均先后在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山西省和贵州省稍迟,是在乾隆年间开始实行的。盛京(今沈阳)、吉林等地,最初因“户籍无定”而未实行,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盛京实行,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吉林实行。

  在实行摊丁入亩制度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省都本着简便、高效、灵活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多数地区均以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该县的丁银总数,按亩分摊到田赋中去,随田赋一并征收。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将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中,即原来应纳的田赋银若干,再加纳平均摊入的丁银若干,由土地所有者统一完纳。如直隶各州县,每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七厘;再如河南确山县,每田赋银一两,摊派丁银一分八厘。这种办法,着眼于田赋,田赋多的,摊入的丁银就多;田赋少的,摊入的丁银就少。运用这种办法的还有广东、四川、直隶、福建、山东、云南、河南、陕西、浙江、甘肃、江西、广西、湖北、山西诸地。另一种是把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到田亩之中。如安徽祁门县每亩土地摊入丁银一分六厘。这种办法,是着眼于田亩,土地多的,摊入的就多;土地少的,摊入的就少。采用这种办法的只有江苏和安徽两地。

  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明朝一条鞭法的深化和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上的一次有积极意义的重大改革,对清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第一,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结束了清初赋役制度的混乱局面,保证了中央政府的钱粮收入,这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最主要的目的。以田赋征收数额为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共收田赋银24449724两,粮4731400石。嘉庆十七年(1812年),共收田赋银32845474两,粮4356382石。按每石粮均折银1两计算,则嘉庆十七年所收田赋数额,较之康熙二十四年所收田赋数额增加了27.49%。

  第二,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合理了税负。按田亩多少来征收所有赋税,改变了原来丁、地分征带来的赋役不均状况,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可以不负担或少负担赋税,并把原来归农民负担的部分税款转摊到地多丁少的地主富户身上,这种损富益贫的政策保证了赋税负担的相对合理化和平均化。对这一点,雍正帝很清楚,他说“丁银摊入地亩一事,于穷民有益,而于缙绅富户不便”。雍正帝的臣僚也明白,如福建布政使沈廷正也说:“丁银归并地亩,于穷黎有益。”可见,雍正帝实行摊丁入亩制度,是有意识地压抑富户,扶植贫民。

  第三,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因为这一制度的实施,使那些无地的贫民,不再缴纳丁银,地少丁多的贫困农户的负担就相应得到了减轻。

  第四,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使得劳动人民和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了一定的松弛。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演变之后,终于完成了赋役合并,解除了对贫民的差徭征发和丁银负担,统一了全国的赋税制度,基本上废止了人丁税,大大松弛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加快了人口的迁移和流动,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五,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活跃了经济。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后,废除了计丁征税制,取消了户丁编审制,人民有了较多的职业选择和迁移流动的自由,从而加强了城乡之间的联系,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六,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后,由于不再按照人丁来收税,无地的农民再也不必像以往那样为了逃税而隐匿人口、四处逃亡了,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七,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还促进了人口的迅速发展。因为贫民百姓不必再承受人丁税的负担,生活压力的减轻,使他们有了较大能力将子女养育成人。据史料记载,康熙五十年,全国人口数为123106620人,雍正元年为126631530人,雍正十二年则为132089660人。

  总之,摊丁入亩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从康熙年间辩论要不要实行,到雍正年间普遍推行,再到乾隆年间在全国完全实现,中间经历了半个世纪,这个过程表明,它的实现是斗争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雍正帝的功劳是不可磨灭的,雍正帝高瞻远瞩,果断处事,在前朝的基础上大胆改革、锐意进取,取得了不朽的业绩,得到了世人的好评。

  绅衿纳税,一体当差

  清人入关之初,封建政府为了巩固封建统治,依照官员的品级,优待或免除该户官员一定量的丁役,以使他们成为清朝统治的忠实拥护者。此外,为了表示对读书人的尊崇,清政府也免除了士人本身的差徭和一切杂办。

  在这种不成文的制度下,特权阶级与民众的对立就成了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官绅户族自己不出役夫、不服徭役,同时还把部分税赋转移到贫民百姓身上,以耗羡为例,地方官经常不是按田赋向地方绅衿征收耗羡,而是把耗羡银转嫁到贫民身上,让贫民承担起本应由绅衿们承担的额外负担。如此悬殊的待遇差别,加上贫富分配的日益不公,使老百姓的心理无法获得平衡,反对和敌意的心理日益严重,这样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这也是康熙王朝末年民变和暴动日益频繁的原因。

  绅衿已经享有法定的豁免杂项差徭的权利,但是他们还不满足,还谋求种种非法特权,其不法行径多种多样:出入官衙,包揽讼词;欺压小民,横行乡里;无视国法,抗交钱粮丁赋,或者将别人的土地挂在自己名下,免除杂役从中渔利等等。雍正帝对此十分痛恨:“种种卑污之事,难以悉数。”

  绅衿的种种谋求非法权利的行为,既造成了平民与绅衿的对立,同时他们的不法行为也是产生吏治败坏的一种社会因素,他们腐蚀各级官员,同时,他们的这种行为同政府的法令和权力也发生了冲突。封建国家要保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封建统治的稳定,就必须与不法绅衿作斗争。

  雍正帝自然明白这一点,于是他在即位之初,就开始实行打击劣绅贪官、进行耗羡归公的改革。当时,田文镜等地方官把这种弊端上报给中央,说:各府厅州县的地方官“征收钱粮,滥加耗羡,绅衿上役不令与民一体完纳,任意减轻,而取偿于百姓小户”,这样不仅减少了国库收入、增加了人民负担,同时使政府与人民的矛盾逐步变得尖锐。雍正帝抓住问题的症结,把矛头指向缙绅,希图限制和剥夺他们的非法特权,使他们同平民一体当差。

  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雍正帝下令革除“官户”、“宦户”、“儒户”等名目,不给他们特权,让他们与百姓一同交纳钱粮和耗羡,一同当差服役。敢于违抗的绅衿,敢于隐瞒的地方官,一旦查出,即行重处。雍正帝深知地方官易同绅衿勾结,特地告诫他们要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稍有瞻顾,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参劾,或被旁人告发,查出必治以重罪。”过了两年,雍正帝再次重申了绅衿只能免自己一人丁粮差役的政策,强调其子孙和家族成员不能减免。

  地主绅衿从皇帝、政府那里得到的特权,已相沿七八十年,现在新皇帝要予以剥夺,他们自然不会甘心。于是在实行士民一体当差的过程中,引发了一场场激烈的剥夺与反抗的斗争。

  河南巩县知县张可标是第一个响应士民一体当差的人,雍正元年(1723年),他贴出布告令“生员与百姓一体当差”。布告刚一贴出,就引起了众监生的不满。恰好当时的县学教官杨卓生向来和张可标不和,他借此机会煽动众监生闹事,控告张可标贪婪不法,反对这一政策的落实。雍正帝得知此事后,一方面命令河南巡抚石文焯调查张可标是否有贪婪不法的行径,另一方面严厉惩处了杨卓生和领头闹事的学生,这才稳定了巩县的社会秩序,保住了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顺利执行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这场斗争刚刚平息,另一场斗争又相继发生。雍正二年(1724年),因为筑黄河堤防需要动用民工,河南封邱令唐绥祖因此制定出士民一体当差的政策,即按照田地数量来出工的措施:每一百亩田出一个人工,凡有田者一律出工,绅衿也不例外。这个命令一下,老百姓拍手叫好,因为能有一百亩土地的人,几乎全是地主和富户,百姓得若干家才能抽一个民工。但这个政策却遭到了当地监生的反对。他们声称“征收钱粮应分别儒户、宦户”,强烈要求唐绥祖维护他们的所谓特权。此后,封邱生员王逊、武生范瑚等人又拦截唐绥祖,强迫他取消实行按田出夫的政策。唐绥祖断然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因而使众生员群情激愤。于是,他们决定以罢考的方式反对士民一体当差政策。同年五月,河南省举行县试,河南学政张廷璐奉旨到开封监考,封邱众监生在考场上闹事,武生范瑚把少数应试者的试卷抢去,当众撕毁,以此表示对士民一体当差制度的抗议。事发后,河南总督田文镜、巡抚石文焯迅速向雍正帝作了汇报,雍正帝下令严查、严办,派吏部侍郎沈近思、刑部侍郎阿尔松阿到河南审理此案。

  田文镜在审案的过程中表现得过于偏激,为了实现士民一体当差,他打击科甲出身的官员和知识分子的力度稍稍过火,引起河南“读书人”的反对,科甲出身的张廷璐、开归道陈时夏以及钦差大臣沈近思沽名钓誉,尤其是陈时夏在审理此案时竟不坐堂,反而与诸监生座谈,称他们是年兄,求他们赴考。雍正帝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愤怒,把学政张廷璐革职,陈时夏革职留任,为首闹事的生员王逊、武生范瑚等人处斩,参与者都作了从重处罚。杀鸡给猴看的手段立即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以后的士民一体当差也就顺理成章地推行下去了。

  在反对士民一体当差的风潮中,田文镜发现捐纳贡生、监生参与的比较多,而清朝政府原定贡生、监生的升迁革退需礼部批准,不利于地方官和学政强化对他们的约束。于是,他向雍正帝提出改变旧规的建议,请求把捐纳贡监的人事权交给地方学政,与生员一样管理。雍正帝批准了他的建议,于是形成这样的规定:捐纳贡生、监生凡涉及到诉讼,即革去功名,听候审理。雍正帝还规定,监生被斥后,不许出境,以免他们滋事。

  不法绅衿的种种特权行为对封建统治构成了直接的危害,侵犯了政府的权力,危害了百姓的利益,破坏了三者之间的政治平衡。士民一体当差政策的实施,取消了士族的某些特权,打击了绅衿的嚣张气焰,缓和了民人的对抗心理。士民一体当差影响很大,对士族的打击效果最为显著,是继摊丁入亩改革之后,雍正帝推行新政的又一项重大改革。

  节制绅衿,强化法治

  雍正帝在实施士民一体当差制度的过程中,还采取了加强对绅衿管理的措施。主要表现在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严厉打击绅衿的不法活动上。

  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是限制绅衿特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绅衿包揽钱粮由来已久,他们替政府向本宗族、本乡山民征收钱粮,与官吏勾结,非法多征和私吞,同时又将宗族、姻亲的田产挂在名下,借免役权获得免役,从中渔取利润。有些胆大的绅衿,还抗欠他们自身应该交纳的丁赋。雍正帝定出惩罚事例:凡贡生、监生、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管多少,一律革去功名;拖欠至八十两的,以贪赃或枉法论处,并照所纳之数,追罚一半入官;百姓听人揽纳,照不应重律(所谓“不应重律”,就是“不应为”律中之重者。清代对于“州县自理”的案件,给以州县地方官的最大刑罚权限就是“笞杖”。《大清律例》规定:“凡不应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它主要应用在讨债、追租、回赎等“户婚田土”一类场合)治罪。如直隶东光知县郑三才奏称,该县“地棍绅衿把持包揽挟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种种”,雍正帝便以这种办法为依据,命严行查处。

  雍正四年(1726年),贡生张鹏生把别人的钱粮揽在自己的纳粮薄上拒不交纳,雍正帝下旨责打四十大板,枷号三十日,发遣到黑龙江。五年,甘肃阶州(今武都县)出现了绅衿集体抗粮的事,护理巡抚印务的钟保,以署理知州陈舜裔激变士民之罪,题请革职。雍正帝未准,而说陈舜裔“催办国课,并非私派苦累民间。若因此将伊革职,则实心办事之人必退缩不前,而无赖生事之人皆以挟制官长为得计矣”。从事件本身来看,阶州署理知州陈舜裔认真执行朝廷法令,催逼绅衿钱粮,地方绅衿却因为私利群起闹事,若以激变士民为由惩治陈舜裔,无疑是对冥顽绅衿的妥协,将更不利于钱粮的催征。钟保对利害关系认识不足,雍正帝却是非常明白的。雍正帝因钟保糊涂,不能坚持朝廷立场,而责备他“沽名邀誉”,不要他办理此事,指示特派主审官严加审讯抗粮绅衿。湖广地区也不断发生士民抗粮事件,安陆县武生董建勋连年不交钱粮,当地将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

  山东绅衿更是蛮横,他们抗粮积习成风,甚至还引以为荣,曾流传着一句“不欠钱粮,不成好汉”的俗语。雍正九年(1731年),山东上报的举人、监生、秀才、贡生因欠粮税要罢革的就有1497人之多。

  江苏绅衿积欠也很厉害。江苏巡抚张楷向雍正帝报告说:从康熙五十一年到雍正元年的12年间,江苏全省积欠的赋银就达到881万两,接近江苏三年的赋银总数!雍正帝得知这件事后,十分恼怒,他认为这是江苏省吏治腐败、民风颓丧透顶的表现,于是下定决心,要对江苏的士俗民风进行严厉整顿。雍正帝特派户部侍郎王玑、刑部侍郎彭维新,带领众多的候补州县官分赴江苏各地进行清查。这些官员们到地方上任以后,强令欠户务必要在短期之内还清多年所有积欠,还清的就在门口用红笔写明“清查”二字,不能还清的一律投入监牢,直到还清为止。

  在这种政策下,江苏省人心惶惶,监牢里人满为患,全省上下一片混乱。当然,这并不是雍正帝想要看到的,他的本意是收回积欠,充盈国库,他所采取的手段是杀鸡给猴看。此时,他觉得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于是就网开一面,下令暂时停征积欠,因为当前最重要的是稳定民心。

  经过三年的调查发现,自康熙五十年至雍正四年之间,江苏一共欠税1010万两,其中,官贪民欠大约各占一半。雍正帝下令,属于贪官积欠的,务必在10年之内还清,如果是民间欠交的,顺延在20年内还清。同时,雍正帝吸取了清查亏空的教训,要求属于官吏侵蚀的,只追究其个人责任,不得牵连其他人。

  绅衿弄法,虐待佃户,也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雍正帝对此也是深恶痛绝。雍正二年,广西生员陈为翰踢死佃农何壮深后,陈为翰故意抵赖,声称是佃农先动手打的他。雍正帝知道这件事后,当即指出:佃户必定不敢动手打生员,陈为翰必定是劣绅,并命令巡抚李绂详细调查这件事。随后,雍正帝又批示说:读书人或地方绅衿如果仗势倚财,随便杀人,等于知法犯法,不应按一般失手伤人案处理,而应从严治罪。但刑部的法律中却找不到这个条文,原来的规定与雍正帝的批示正好是相反的。雍正帝就让九卿重新议定出关于读书人“欺凌百姓”及欺凌佃户如何从重治罪的法律条文。

  条文出台后,雍正帝发现,这一做法,虽然维护了贫民百姓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这一法令中存在的片面性,导致了个别百姓借此要挟绅衿的不法现象。于是,雍正帝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款,即:一、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勘实后,乡绅照违制律议处,监衿吏员革去衣顶职衔,照律治罪。二、凡地方官容忍不行查究,经上司题参,照循庇例议处;失于觉察,照例罚俸一年。三、凡绅衿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皆革去衣顶职衔,按律治罪。地方官循纵肆虐者,照溺职例革职。不能详查者,照不行查出例罚俸一年。该管上司循纵不行揭参,照不揭报劣员例议处。四、对于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照例责罪,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五、秀才、监生若擅责佃户,除革去功名外,还要给予八十杖重责的处罚。雍正帝的以上举措,意在说明佃农的法律地位同绅衿是平等的。

  为了加强对绅衿的管理,雍正帝重新修订并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对于违犯律法的绅衿毫不留情,纠正了绅衿的不良品行作风,保护了平民的利益,缓和了阶级矛盾。雍正帝对贪官的查处,贯彻于他的整个执政历程中,并非虎头蛇尾。可以说,这是一项成功的事业,为同时进行的经济改革奠定了政治基础。这也是雍正王朝经济相对发展、社会相对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