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八旗改制,满汉一理




  八旗改制,满汉一理

  作为一名改革家,雍正帝“整数百年颓风”大手笔的改革还表现在对八旗的改制方面。八旗军的军功使得它在清初的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随着朝廷事务的增多、八旗旗主、管主对权力的追逐,八旗军成了皇权直接管辖不到的地方,骄纵、腐败恶习日益滋生,皇族之积弊痼习也越来越显著。雍正帝即位后即向旗主、管主这样的贵族集团开刀,他整顿旗务,健全规章,削弱旗主特权,同时他还采取措施解决八旗子弟的生计问题。清厘积弊的改革,扩大了皇帝对八旗的控制权和八旗军对皇帝的向心力。

  削夺特权,加强控制

  八旗制度是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清王朝的重要政治制度。八旗制度最初具有军事、生产和行政三方面的职能,对早期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它是由满洲开国皇帝努尔哈赤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正式创立,初建时设四旗:黄旗、白旗、红旗、蓝旗。1614年因“归服益广”将四旗改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并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称八旗,统率满、蒙、汉族军队。

  各旗旗主是一个旗的首长,拥有很高的权力,与旗下有着严格的主从关系,旗下隶属于旗主,与皇帝是间接关系。即使是皇帝要调用旗下民众,也必须通过旗主,各旗内亲王、贝勒、贝子均为世袭。八旗的所有权,更多的是属于旗主。换一种说法,就是旗下有两个主人,一个是旗主,一个是皇帝。就实质来说,八旗旗主的这种特权是和传统的封建中央集权相冲突的。随着清朝统治的巩固,皇帝要直接掌管旗民,加强皇权;然而旗主要维持对旗下的所有权,从而导致旗主的这种特权与皇权的矛盾日益尖锐。

  雍正帝实行八旗改制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雍正帝与以前帝王相比,在八旗中的势力十分微弱,几乎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他在即位前,仅有藩邸所在镶白旗,按规定另有“满洲佐领(清代八旗组织基本单位名称)六,蒙古、汉军佐领各三”,一共十二个佐领,约占八旗佐领总数的百分之一左右。原本属于皇帝的上三旗,或由兄弟代管,或被豪族控制,如不改变这种状况,皇帝的指令就很难得到认真贯彻。如果说雍正帝以前诸帝都是先在旗内居于绝对优势、在得到普遍拥戴之后才登上皇帝宝座的,那么,雍正帝则必须于即位之后,借助皇权,巩固自己的力量。

  在雍正帝执政以前,清政府就有过削弱旗主权力的行为。早自清太宗皇太极即位以来,诸王和旗主的权力就不断受到抑制,皇权不断得到加强。清太宗将八旗分为两等:上三旗和下五旗。上三旗有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归天子自将。剩下的五个旗定为下五旗。在康熙帝统治后期,以原有都统、副都统“起家微贱,专意循庇,耽于安逸,旷废公务”为由,指定皇七子胤祐管理正蓝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旗务;皇十子胤管理正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务;皇十二子胤祹管理正白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务。康熙帝派皇子管理旗务,兼任都统,意在削弱该旗王公之权,使该旗进一步直属皇帝统辖。

  雍正帝即位后,对这种局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他看来,这些兄弟们受皇考之命管旗,与自己又是兄弟辈分,如果长期延续,必然会被认为是新的旗主,这样一来就会对维护专制皇权极端不利,必须改变现状。为了彻底削弱八旗旗主的权力,雍正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改变文字,从意识形态上革除旗主的痕迹。八旗都统,清文为“固山额真”, “额真”满语意为“主”。雍正元年,给事中硕塞奏称:八旗都统在满语中称固山额真,“额真二字,关系重大,非臣下所可滥用,请予修改,以定名分。”雍正帝采纳了这个建议,下令将固山额真改为固山昂邦。“昂邦”是满语“臣”的意思,“固山昂邦”即“旗的大臣”,这样一改,就明确了君臣主仆名分,只有皇帝一人可以称为“主”,即使是一旗之主,和皇帝的关系也是臣子和君王的关系。各旗虽各有旗主,各旗之人只知有君上,不知有旗主。

  在雍正帝即位的第十天,就全面撤换正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都统:以镶红旗满洲副都统马尔萨署理正黄旗满洲都统;镶蓝旗满洲副都统伊都善署理正黄旗蒙古都统;銮仪使李木火署理正黄旗汉军都统。对其他各旗都统,也都逐步进行了撤换。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二月初九日,以领侍卫内大臣公鄂伦岱为正蓝旗汉军都统,十五日,升镶白旗汉军副都统拉锡为正白旗蒙古都统;署镶白旗护军统领音德为正蓝旗满洲都统。翌日,升三等侍卫观音保为正白旗汉军都统。因为正蓝旗蒙古都统并非允祐兼任,所以并没有撤换。对于镶黄旗和正白旗满洲都统的撤换,时间持续稍微长了一些,直到雍正元年(1723年)五月十九日,才以裕亲王保泰署理镶黄旗满洲都统。大约在此前后,任命贝勒满都护署理正白旗满洲都统。至此,允、允祐、允祹所管的旗务全部撤换,雍正帝进一步加强了皇权。

  关于对下五旗的旗务管理,雍正帝承袭其父遗策,任用自己的亲信兄弟和王公管理下五旗的旗务,即所谓管主。如雍正四年(1726年)九月,用原来署理正黄旗汉军都统的顺承郡王锡保署理镶蓝旗满洲都统。五年九月,又署理正红旗汉军都统。又如,雍正四年九月,以康亲王崇安署理镶红旗汉军都统。翌年三月,又命其兼理正红旗汉军都统。同年五月,又署理正蓝旗三旗事务。上述各旗都有都统,之所以还任命诸王监管,是由于当时惩治不法王公,剥夺其所属佐领,八旗正处于分化和改组时期。以诸王监管旗务,凭其地位和影响,有一定威慑作用。

  由于监管旗务的诸王地位身份崇高,权位也很大,仍然影响着皇帝对八旗直接行使权力。再加上旗内管主与都统等官员职权难分,往往产生摩擦,未免耽误公事。于是,雍正帝下决心要进一步削夺旗主的权力。雍正六年(1728年),减少各旗管主,取消崇安、锡保及信郡王德昭等人管理旗务。七年,雍正帝命庄亲王允禄管理镶白旗满洲都统。九年,改命庄亲王允禄管理正红旗满洲都统事务。十年,用平郡王福彭管理镶蓝旗满洲都统事务。

  允禄、福彭身为亲王、郡王,现在被任命管理都统事务,这已经与原来管旗务的性质大不相同。管旗务是八旗都统的“太上皇”,是管主,都统得惟命是从,而管理都统事务,本身相当于都统,或是兼职都统。也就是说,允禄现在已不是管主,而是被降为一旗长官了,大大削弱了其自主的权力。当然,这不是允禄个人的荣辱问题,因为他长期受雍正帝信任,后来为乾隆顾命大臣之一,他的出任管理都统事务,表明皇子、亲王在八旗中地位的降低,表明管主的被取消,八旗已经直接为皇帝控制。

  至此,清代管理八旗事务人员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旗主———管主———都统,从形式上看,他们都在管理旗务,但有本质的不同。旗主是世袭王权,旗主与旗民的关系是主从关系;管主代替旗主,削弱了旗主的势力,其职务是皇帝临时指派的,不能世袭,与所属旗人自然就没有主仆关系可言了;管理都统事务的虽然都是王公,职责都是掌管 “八旗之政令,稽其户口,经其教养,序其官爵,简其军赋”,是八旗的军政长官,是一种职务,由皇帝临时任命,不能世袭,与所在旗的旗民是官民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这三个阶段中,每一个阶段的变化,都是旗内主从关系的减弱,是皇权在八旗内强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满族集团内部权力逐渐集中的表现。

  其次,雍正帝还在八旗内改革选官制度,加强对八旗旗主的控制。在清朝,官员的缺额向来分为旗缺、翼缺和公缺多种。旗缺是指某一官职依照惯例只能由某旗人员充任;八旗又分左右两翼,这是努尔哈赤初建八旗时因分列不同而形成的定例。翼缺是专属于某一翼的人员的官缺;公缺则是所有八旗子弟均可担任。旗缺、翼缺有一定的检选限制,只能在某旗某翼内进行拣选,旗主、管主可以把持这些缺位,也使得各旗之人具有向心力,团结自固,但在八个旗内,各旗人才不一,因而有的旗升转较快,有的则较迟滞,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雍正帝即位后,对八旗内部缺职的补授也进行了更改。如对原来下五旗王公所谓公中佐领之缺,只在该王属下拣选的定规,雍正帝予以更改。雍正帝认为这样选择范围太小,不易得到合适的人选,命于该旗中挑选官员引见补授。雍正六年(1728年),雍正帝以铨法划一为由,将原为旗缺、翼缺的各堂主事、郎中、员外郎、内阁中书、监察御史、给事中、工部造库郎中等都改为公缺。这样一来,管旗诸主对旗内官员的部分任免权就消失了,雍正帝进一步弱化了八旗旗主的政治势力。

  随着清朝封建制度的成熟,旗主的特权最终成为不适应时代的赘疣,为了摆脱其对中央统治的不利影响,雍正帝加强了对八旗的控制权,限制并剥夺原旗主的种种特权,从此八旗主子只有皇帝一人。这是雍正帝加强君主专制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改善关系,订立制度

  雍正帝削夺八旗特权,除了削夺旗主特权外,还表现在削弱王公与属下私属关系上,这就将整顿旗务与打击朋党、整顿吏治联系在了一起,适应了当时的政治形势,实在是一举数得。

  雍正帝即位之前,八旗旗主势力逐渐衰微,已无力与皇权抗衡,但他们还保留着一些特权,如在下五旗中,旗下与管主的隶属关系依然存在。由于下五旗诸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与允、允集团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对雍正帝并非心悦诚服,这是雍正帝所不能容忍的。

  雍正帝即位后,首先收回了王公任用属下的权力,隔断了王公大臣之间的联系。雍正王朝以前,旗人奉本旗主为主是天经地义的,旗主要求旗民为奴也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一个旗民都是旗主的仆人,可以随意使用,也可以任意处罚。雍正帝要巩固皇权,要改善这种毫无人格尊严的隶属关系,自然不允许这种状况存在,对此,雍正元年(1723年)七月,雍正帝规定,禁止王公在所属佐领内滥派差役,只许挑选人员充任护卫、散骑郎、典仪、亲军,不许兼管家务,若用作包衣官职,或令跟随子侄,都要列名请旨,并且要知会该旗都统,由都统复奏。十月,雍正帝又降谕:自今以后,凡没有封号的诸王、贝勒等,即直呼其名。

  二年(1724年),雍正帝又规定不许下五旗王公听信谗言,将属下妄加残害,或借端送刑部治罪,若有此种情况,则将这些被害者撤离原主门下。同时规定,王公属下有被问罪发遣的,不许发往该王公打牲处所,免得他们发生联系,属下也不得私自回到该王公门上,这样就意味着王公不许包庇属人。政府惩治王公属下,不容原主包庇;王公迫害其属下,政府不容其肆恶。既不许包庇,又不许妄加残害,在削弱王公权力的同时,也削弱了佐领内的向心力,完全摆脱了旧有的主属关系。

  同年,雍正帝还更定了王公拥有的护军、领催、马甲数。如亲王拥有护军、领催四十名,马甲一百六十名;郡王拥有护军、领催三十名,马甲一百二十名;贝勒拥有护军、领催十六名,马甲八十名;贝子拥有护军、领催十六名,马甲六十四名;镇国公拥有护军、领催十二名,马甲四十八名;辅国公拥有护军、领催八名,马甲三十二名。从总体上看,比原来的数目减少了。雍正帝还于同年下令,诸王所属佐领,凡移出的,其内人员不得再与旧主往来,否则从重治罪。雍正帝这样做,目的有二,一是减少王公拥有的护军数量,使王公不能对旧部再发生影响,以至于聚众抗上。二是限制王公与旧属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分化八旗集团势力。

  与此同时,雍正帝还规定,诸王不得任意扰累旗分佐领。雍正帝执政之前,诸王担任旗主时,与属下旗分佐领有较强的隶属关系。改革以后,诸王早已不任旗主,但传统的习惯势力犹在。并且,诸王往往是旗中辈分最高的长者,有些旗分佐领原本即是从其附属佐领分出,这都使旧有关系一时难以摆脱。雍正帝认为“下五旗诸王,将所属旗分佐领下人,挑取一切差役,遇有过失,辄行锁禁,籍没家产,任意扰累”,此风如任其发展,“则五旗之人,竟有二主,何以聊生?”因而于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十八日降谕规定,旗下官员、兵丁,不得继续在诸王、阿哥门下看守行走。“且旗下官员亦不敷用,着拨回旗下当差行走”。

  雍正帝削弱八旗王公与属下的私属关系,有着深远的意义。雍正帝将整顿旗务与打击朋党联系在一起,既削夺了八旗集团的势力,又削弱了朋党集团的势力。这样就逐步废除了王公贵族享有的特权,同时又大大加强了皇帝的权威。

  此外,雍正帝还严禁下五旗诸王勒索外吏。雍正帝认为,诸王门下人等一旦出任外吏,便成为皇帝手下的政府官员,其身份地位应与原来有所不同。因此,既不许旗主役使其子弟,也不许对其本人分外苛求、“肆意贪索”。他于即位前夕即降谕宣称:“下五旗诸王属下人内,京官自学士、侍郎以上,外官自州牧、县令以上,该王辄将其子弟挑为包衣佐领下官,及哈哈珠子、执事人,使令者甚众,嗣后着停止挑选。其现在行走入内,系伊父兄未任以前挑选者,令其照常行走;若系伊父兄既任以后挑选者,俱著查明撤回。或有过犯该王特欲挑选之人,着该王将情由奏明再行挑选。”元年(1723年)六月二十九日,又指出:“凡旗员为外吏者,每为该旅都统、参领等官所制。自司道以至州县,于将选之时,必索勒重贿方肯出结咨部。及得缺后,复遣人往其任所,或称平时受恩,勒令酬报,或称家有喜丧等事,缓急求助;或以旧日私事要挟。下五旗诸王不体恤门下人等,分外勒取,或纵门下管事人员肆意贪求,种种勒索不可枚举,以致该员竭蹶馈送,不能洁己自好。凡亏空公帑罹罪罢黜者,多由于此。”

  在这段话中,雍正帝指出,下五旗诸王不体恤在外省做官的门下,向这些门下过分勒取钱财,或纵容管事人员向他们大肆搜求。为了除此弊端,他一方面允许这些被革职的官员上告,同时为了消除这些官员不敢上告的心理,准予他们封章密参。次年,有人上告公爵星尼勒取属人王承勋几千两银子,雍正帝得知此事后,在上谕中说:星尼不过一个公爵,而王承勋不过一个州县官,勒取数目便已达数千两之多。如果主人是王爷,属人为地方大员,则不知更要多少了。他就此事警告王公,若不悔改,必将旗内王府佐领下人“一概裁撤,永不叙用”。

  严禁王公对属下的勒索行为,这是将整顿旗务与整饬吏治联系在了一起。可见,在雍正帝即位之初,之所以要急于改革旗务,是和当时的政治实际密切相关的,在打击朋党的同时,又整饬了吏治,这些都是雍正帝即位后的当务之急,从这些举措中足以看出雍正帝是一位睿智大帝。

  整顿旗务,健全规章

  雍正帝在削弱旗主权力、改变王公与属下私人关系的同时,还整顿了八旗旗务,这表现在对八旗的机构、体制、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改革上。

  第一,创设八旗衙门,集体办公。雍正王朝之前,八旗都统等官各自在家里办事,一应行文档案堆贮家中,无人登记、管理,存在很大的积弊。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十五日,雍正帝谕令总理内务府事务的和硕庄亲王允禄及内务府总管来保:“现今八旗并无公所衙门,尔等将官房内,拣皇城附近选择八所,立为管旗大人公所,房舍亦不用甚宽大。”允禄等遵照皇帝旨意,创立八旗公所八处。即镶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都统衙门,设于拐棒胡同;正黄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石虎胡同;正白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烟筒胡同;正红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锦石坊街;镶白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东单牌楼新开路胡同;镶红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石驸马街南;正蓝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崇文门内大街西堂子胡同;镶蓝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宣武门内塘子胡同东边宽街地方。

  都统衙门建立起来之后,各旗都统、副都统必须到衙门办事。随后,雍正帝又相继设立了步军统领、两翼前锋统领、各旗护军统领衙门。雍正帝下令,他们必须要像一般官员一样,到衙门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旷工误事,有连续五天不赴衙办公者,即另由皇帝派人署理,代行其职,这就相当于罢官免职。可以看出,雍正帝在这件事上,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第二,严格要求当值官员尽职尽责。雍正帝发现,有些都统、副都统,凭自己资格老、功劳大,“于旗务并不办理,唯以曾经效力为足倚恃”。因而雍正帝规定:“若有人擅自不来办公,必将派人署理,代行旗帜。而且八旗轮流,各当值一日,处理日常公务。值日大臣职名,应提前开列具奏。”

  除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副都统等旗下大臣之外,雍正帝最重视的就是参领。参领为旗与佐领之间的机构———甲喇(八旗制中的某一级组织)之长,是仅次于旗下大臣的办事之员,“所关最为紧要”,不仅管辖甲喇之事,而且副都统员缺一般都从参领中拣选补授,实系候补旗下大臣。所以,雍正帝于元年九月十月之间,一再谕令:“今观旗务甚属废弛,嗣后参领一缺,拣选能人补用。”经过认真考察,“优者留用荐举,劣者即行罢黜。”为了便于培养和提拔新生力量,雍正帝于参领、佐领中增设副职。最初每甲喇只设参领一员,因不敷用,始委署一员协理。十二月,谕令将委署参领改作副参领,秩为正五品,从兵丁出身的护军校、骁骑校中拣选引冠补用。“若参领、副参领奉有差遣,其员缺应行委署者,奏闻委署。如此则责任专,而管辖得力,由兵丁出身者,其升转之途亦不致壅滞,旗下既得人才,事务亦大有裨益。”

  第三,创制八旗新例。八旗例则,年久失修,雍正帝即位后,虽然对旗制多有改革,但并未形成新例,旗员亦多不执行,因此无法律约束力,臣下处理事务散漫无羁、无所遵循。针对这种情况,雍正帝于三年令八旗大臣在原来的《现行则例》基础上,根据现实八旗情形,命允禄、鄂尔泰等人分别编写上奏,后编成了《八旗则例》《绿营则例》及《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十三卷、《世宗宪皇帝上谕旗务议复》十二卷,《世宗宪皇帝谕行旗务奏议》十三卷。乾隆六年(1741年)告成的《中枢政考》三十二卷,也不是原来版本,而是经鄂尔泰等人奉雍正帝敕旨,另行纂修的。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帝又倡议纂修《八旗通志》初集,命大学士鄂尔泰、尹泰等总裁其编修工作,此书经12年努力,到乾隆四年(1739年)成书。该书长达250卷,是全面记述八旗制度及八旗人物的巨型专著,为后世研究八旗制度的宝贵资料。雍正十二年(1734年),雍正帝又修订了《户部则例》,例文规定:“八旗尺遇比丁之年,各该旗务将所有丁册逐一严查,如有漏隐,即据实报出,补行造册送部。如该旗不行详查,经部查出,即交部查议。”此例文中的“送部”、“经部察出”,均指户部而言。《户部则例》与《大清律例》有所不同:《大清律例》是祖宗成法,具有严格的修律程序,而且涉及到吏、户、礼、兵、刑、工各个方面,不可能根据变动的民事状况及时地作出补充修订,而《户部则例》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民事行为,因而有可能及时地修订、确认和调整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新例中的条款对旗民要求甚为严格。例如,条例要求旗民重视有关服饰、用具之定例。雍正帝于元年五月初六,谕令八旗大臣、步军统领衙门、都察院衙门严行稽查,如有服饰、用具不按品级、不遵定例者,即行指参。又如对八旗都统等官要求不得对属下和外吏进行任何私自科派,有犯者按“作弊治罪”。其他八旗官员,都有明律相治。对居乡旗人如皇庄庄头、内府庄头及居住旗地的一般旗人,都有严律约束。

  新例与旧例有本质的不同,即新例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使八旗旗民认真贯彻新例,雍正帝首先进行了大力宣传。雍正三年(1725年)六月,他要求八旗都统如果发现定制之内及条奏准行事件有不便施行者,可将不便施行之故声明具奏,以便谕令停止;如有没有不便施行之处,且又已经传示众人,则“必须实力奉行”。在进行大力宣传后,雍正帝要求严格落实法律,严厉打击不法旗人。在雍正五年(1727年)四月二十九日,雍正帝谕令八旗都统及内务府总管等、内府庄头及乡居统一旗人,“有窝藏逃盗在家者,地方官差役搜捕,有抗拒者,即将窝家一并拿究”。为惩治不法旗人,有司于雍正二年在京城八门各设旗人监狱,犯罪的旗人照例关押、监禁。雍正帝还于四年(1726年)八月决定:“旗人犯军流等罪者,亦照汉人之例发遣”。雍正五年,又设立重、轻和犯妇三大监牢,足以看出雍正帝对旗人的管理已经甚为严格。

  第四,开设宗学。宗学是民间同一宗族之内为教育本宗族子弟而设立的学校。二年间,雍正帝下令设立宗学,按八旗的左右两翼各设一所宗学,招收宗室子弟入学学习。宗学学习满文、汉文,演习骑射,由政府按月发放银米纸笔。雍正帝每年亲派大臣考试,按成绩优劣给以奖惩。至雍正七年(1729年),由于宗学不能容纳所有爱新觉罗氏子弟,又予各旗设觉罗学,招收觉罗子弟学习文化、骑射。雍正帝这样做,目的有二,一是八旗子弟年深日久享受特权,滋长了骄奢之风气,所以设学教育后代,“鼓舞作兴,循循善诱”,方能使后代“改过迁善,望其有成”。二是宗室中一些人员各怀私心,互相倾轧,把骨肉视为仇敌;更严重的是,他们“要结朋党,专事专营”,为改变这种恶习,须从教育开始。可见,雍正帝之所以兴办宗学,是为了消除八旗后患,预防宗室朋党的再起。

  为了解决八旗的种种痼疾,雍正帝对旗务进行了严格的整顿,健全了规章制度,约束了八旗旗民。整顿旗务,既巩固了皇权,打击了朋党,同时,又防止了盗贼的横行,提高了满人的文化素质。这不仅是政治上的胜利,也是文化上的胜利。

  采取措施,解决生计

  由于八旗兵丁在为满洲统治者打天下的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在1644年清人入关后,顺治帝对旗人实行“恩养”政策,宣布永远免征八旗人的差徭、粮草、布匹,从此只承担兵役,给予八旗人种种特权,让他们为官做宦,享受衣食无忧的生活。

  为了解决旗人生计,保证置办军械马匹的开支,入关之初,清廷圈占京畿方圆259公里内18万余顷汉民土地分给入关旗人,并且禁止旗民交产,《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户部》曾明确规定“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说的就是这个意思。由于八旗兵丁经常出兵在外,后又建立起俸饷制度,此时的旗人根本不存在生计问题。至康熙王朝,八旗生计问题已相当严重,甚至发生了旗人无法生活下去,隐瞒身份冒充民人卖身为奴的事件。这种情况表明,旗人生计问题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由于人口增殖,官职、军职额缺有限,旗地不仅未增,还逐步变为民田;再加上清政府把八旗兵视为“国之根本”,只准他们以“骑射为业”,不准从事其他任何行业的生产劳作,这些都是导致旗人生计恶化的原因。当国家财力允许时,“恩养”这些旗人还算可以。而当国家财力有限、旗人人口不断增加、旗地变卖租赁情况严重、八旗官兵腐败日甚的情况下,八旗生计问题就越来越棘手。

  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康熙帝曾从国库拿出银钱5415000余两,平均旗人每户获赏银数百两,但无济于事,很快旗人将其挥霍得荡然无存。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又发库银6554000余两,也同先前一样,旗人很快将其挥霍一空。雍正帝即位后,为了巩固八旗军民这一清朝政府的统治磐石,采取了种种措施维持旗人的生活,希冀八旗军不致为生活问题而减威。雍正帝首先告诫旗人“量入为出,谋百年之生计”。他下令严禁旗人酗酒、斗鸡。到十二年(1734年),他就此事说“近闻八旗人等仍有未改陋习,以多斗奢靡相尚者”,命八旗都统务必加强教育。这些禁令,主要是进行教育,收效甚微。有的旗员仍偷卖旗甲禄米,以便继续追求玩乐。五年(1727年),顺承郡王锡保奏报,贾富成私自偷买旗军甲米,又向旗人放高利贷。雍正帝命他加以追查,将贾富成所买旗甲禄米及高利贷本利银追出,赏给破获此案的官兵。雍正帝一方面严令追查偷卖偷买旗甲禄米的事情,一方面又在京仓附近设立八旗米局二十四个,在通州仓附近设两处米局,专门稽查八旗禄米的买卖情况,查堵漏洞。

  在雍正帝告诫旗人要“量入为出,谋百年之生计”,对旗人加强教育的同时,雍正帝对旗人还采取了必要的体恤政策。雍正元年,发内帑银(即内库银)80万两,分给各旗,作为官兵婚嫁丧葬的费用,这算是雍正帝给他们的临时性的生活补助。雍正元年四月,又命发内库银90万两,分发八旗,令旗人以此为本,开展营运生息。雍正七年(1729年)三月,外省驻防赏银生息,并以息银救济兵丁。

  以上采取的种种措施,只能解决旗人眼前的饥渴,并不能解决旗人的生计问题。雍正帝又探索了解决八旗军民生计的新途径,主要有试行井田、增设养育兵、清理开户人及出旗为民等项措施。

  大禹治天下时曾实行过井田制,但是在春秋时代这种制度被废弃了,到战国时已经不复存在。其后两千多年间,我国历史上虽有过屯田,但都没有出现过恢复和试行井田制的君王,雍正帝是真正实行井田制的君王。雍正二年(1724年),根据户部侍郎塞德的建议,雍正帝令拨京城以南霸州、永清、固安、新城等县官田200余顷,作为井田,把京城中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无业八旗旗人派去耕种。当时派去的旗人是满洲50户,蒙古10户,汉军(皇太极时曾设满八旗、汉八旗、蒙八旗三种八旗)40户,共100户。每处井田均为公田在内,私田在外,中间百亩为公田,旗人共同耕种公田。同时又给每户土地12亩,作室庐场圃之用,官给盖房屋,按人口分配。另给每户发银50两,购置耕牛、农具、种子。私田收入全部归耕种者所有,公田三年内不缴粮,三年后收入全部归公。为了更好地办理此事,雍正帝还设置了井田管理处,派建议人塞德前往料理。雍正帝推行井田制,希望以此来发展旗人产业,改变旗人长期以来脱离农业生产的现象。

  雍正帝提出的方案固然很好,实行起来却异常困难。井田制在旗人中间实行以后,愿意去的人很少。五年(1727年),雍正帝下谕:那些没有产业,游手好闲的旗人,依靠亲戚为生,使好人受累,而他们却为非作恶,应强迫他们迁往井田处耕种;那些犯了枷号鞭责罪的革退八旗官兵,也应罚往井田处耕种。以后,又把获罪的侍郎哲逼、尚书石文焯等先后强行发往井田处效力。

  雍正帝实行井田制十年,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关于失败的原因,历史上说法颇多,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雍正帝的主观愿望不符合客观实际。一部分旗人因长期脱离生产,早已成为四体不勤的寄生虫,要他们改变习性和生活习惯,不是一般的行政命令所能做到的,所以用他们耕种井田,只能劳而无功。其次,雍正帝自始至终把井田务农看成是一种惩罚,被派遣者当然视为畏途,裹足不前。再次,实行井田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简单的事情。它同土地所有制、政治制度、赋税制度等相关,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流行千百年后,在没有经历社会革命的情况下,实行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井田制,即使是在一片国有土地上实行,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包围下,它也不可能长期存在,必然会出现将井田私租出卖的现象。

  增设养育兵是雍正帝解决八旗生计的第二个措施。养育兵也即今天的预备役兵种。雍正帝于二年(1724年)正月向八旗都统发布了设立养育兵的谕旨。即:“八旗满洲、蒙古、汉军人等,俱经累世效力,现今承平既久,满洲户口滋盛,余丁繁多,而护军、马甲,额设有定,是以不能披甲之闲散满洲,至有窘迫不能养其妻子者。朕每加悯念,将如何施恩俾得资生之处,再四筹度,并无长策。若欲增编佐领,恐正项米石不敷,若不给与钱粮养赡,伊等何以聊生?既不能养其家口,何由造就以成其材?今将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内,共选取四千八百人为教养兵,训练艺业,所选人等,每月给与钱粮三两……”

  八旗都统遵旨议定后,即着手选拔、组织训练。他们在选拔时,一是考虑品质较好、有一定骑射功底,是“实系贫乏”的旗人。训练任务由八旗都统派员管理,五日之内要练习步射一次,十日之内要举行骑射一次。优劣分别记录在案,以待有兵员缺出,由教养兵补充。这次一共增设教养兵五千一百二十人。增设教养兵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既解决了部分旗人的生计问题,又能源源不断地为八旗补充训练有素的马甲(马兵)与护军。

  清理开户人是雍正帝为解决八旗生计所采取的一项最重要的措施,它与豁贱为良有一定联系。开户人主要是立有军功的奴仆,依法从原主户档分出另立户档者;此外,还有被原主收为养子而分产开户者;亦有系籍名设法赎身私入民籍,查出后令其归旗,在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者。与豁贱为良所不同的是,另立户头的开户人的身份反比未立户头前降低了。雍正帝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从解决八旗生计角度考虑。

  雍正帝认为八旗生计问题主要是满洲人的生计问题,而开户人绝大多数原本是汉人,因原是满人奴仆,敞开户便成了满洲(满洲作民族名称解释时是满族的旧称)。大批开户汉人混入满洲,佐领下满洲人少者,恐怕因此而裁去佐领职务,因将户下满洲及家生子、开户人载入令户满洲册内,令充前锋、护军,对此,雍正帝没有表示不满。但是很多佐领却以此来掩护,将养为子嗣的汉人载入满洲册内,令补前锋、护军。前锋、护军历来是满洲八旗骨干,不仅地位重要,且收入较高,月饷四两,岁米四十八斛。而步兵月饷仅一两五钱,岁米十四斛。在大批满洲正身旗人无差可补、沦为闲散、靠救济过活的情况下,雍正帝是不会允许这种情况继续存在的。雍正帝于七年(1729年)降旨,禁止派遣开户人充当前锋、护军。将这些汉人从旗籍户口中清查出去,由八旗旗人来充当他们的空缺,雍正帝认为,这是解决八旗生计的好措施。

  还有一项措施就是允许部分旗人出旗为民,这项措施并非始于雍正帝,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四月,特准镶红旗护军厄尔库家奴李殿机及其妻肖氏出旗为民。不过,在雍正朝之前,实际出旗者并不多。到雍正时期,实行这样的措施是为了解决八旗生计问题,于是较多的旗人都出旗为民了。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雍正帝允许内务府中的“分档汉人”出旗为民,八旗内部的奴仆,通过正当手段赎身,自立民户,雍正帝也予以承认;旗人的养子、养子的后代,也可以开户为民;初开户人及奴仆之外,汉军闲散人丁也准许出旗为民。雍正后期,由于西北用兵,大量奴仆、养子、开户人和汉军闲散被调往前线参战,或挑选额外兵,另设营制,教习训练,准备参战,所以出旗为民的步伐大为放缓。

  总的来说,雍正帝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虽然对部分旗人有所帮助,但是由于旗人养尊处优已经形成一种习惯,斗靡奢华,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再加上一些措施只是治标不治本,所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八旗子弟的生计问题,也不可能改变旗人的状况。但是,正是有了雍正帝的这些改革措施作为铺垫,乾隆帝才可以在此基础上大刀阔斧地深入开展改革。

  协调关系,防满汉化

  自1644年清兵入关建立起全国性政权后,满汉矛盾便成为纠缠清朝近三百年历史的解不开的死结。以边地的少数民族统治中原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本就容易遭遇儒家久已深入人心的“华夷之辩”思想的顽强抵抗;加之满族权贵汲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从强迫汉人改变服制剃发留辫开始,刻意维护满人的民族特征与特权地位,更加深了民族对立情绪。清人入关后,如何协调满汉文化关系,成为执政者最重要的问题之一。雍正帝也不例外,他在执政期间一直都在寻找解决满汉矛盾的办法。

  雍正帝处理满汉关系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适当调节满汉矛盾,打击恣意压迫汉人的不法旗人,重用汉人中有才能的人士。二是以八旗满洲为立国之本,保护它,维持八旗子弟生计和特权地位,防止满人汉化。

  直隶旗地多,人也多,旗人依恃特权,欺压汉民,造成严重的旗汉冲突。雍正元年(1723年),直隶巡抚李维钧密奏房山县庄头李信与宛平县庄头索保住勾结作恶的罪行,他说李信等独霸房山县石行,把附近居民的牲口抢去,为其拉石料出售;放高利贷,拿百姓房产作抵押,不能偿还的,勒逼人妻、子、女为奴;强占房山、宛平县民间妇女多人为妾;打死人命。他们的不法行为“以致宣化府士民罢市”。雍正帝痛恨庄头作恶,见奏即指示李维钧将李信等严审究拟,“以示惩创,以舒畅小民怨抑之气”。李维钧是汉人,若对旗人依法惩治,势必引起王公的反对,会被安上汉人反对旗人的罪名。雍正帝给李维钧做主,警告贵族不得对他陷害,以便他顺利处置不法旗人。李维钧得到雍正帝的支持,严打直隶旗人的不法行为,先后镇压了房山庄头李信、宛平县庄头索保住、宝坻县庄头焦国栋、静海县庄头李大权等旗人恶霸。

  除了庄头,雍正帝对庄头以外的凶横旗人,也从严惩办。康熙朝后期,许二倚仗自己的旗人身份,率众打死民人刘国玉,但他最后获得了赦免恩诏。即位后,雍正帝欲立许二杀人之罪。雍正帝说许二倚仗旗人身份犯罪,实属可恶,不可赦免,仍应按原罪拟绞监候,秋后处决。雍正四年(1726年),直隶总督李绂奏报,镶黄旗满人王三格,以内务府仓官为名,在满城县殴打佃农,占据民田,受害人上告,他以反民聚众闹事为理由,反告汉民,造成冤狱。雍正帝看完奏折后,非常愤怒,令立即革除王三格仓官一职,诏令直隶总督逮捕严审。雍正五年(1727年),直隶顺义县旗人方冬魁,在酒馆中见到张四,因张四没给他让座,于是动手打人,激怒张四,张四将他打死。民人打死旗人,这算是重案了。直隶总督宜兆熊承审,拟将张四定为绞监候罪,雍正帝得知后,认为事情先出在旗人方冬魁欺压平民之上,因此不同意批张四死罪,仅执行了枷号轻刑。雍正帝做出这样的处理,虽然和法律不相符合,但这是惩办不法旗人、平服汉人愤怒的一项很好的措施。

  雍正王朝以前,旗人与汉人在处刑上有所不同,汉人如果犯流徙罪,要照律充发,旗人则可改为枷号、杖责结案,这实际上是对旗人的特殊照顾。四年(1726年),雍正帝认为这项准则对汉民不公平,于是命大学士、八旗都统及满洲、汉军中的九卿共同商议旗人汉民是否应该实行统一的刑律。经过商议,大学士等认为这项准则虽然不好,但又不能改变。因为满人缺乏谋求生活的经验,发遣难于图存。雍正帝认为大学士的提议有道理,因此在法令上维持了旧例,但他对不法旗人的严厉打击,在一定程度上,的确缓和了满、汉矛盾。

  在旗民欺压汉民的同时,旗人官员对汉人官员也持傲视的态度,这是由清朝的职官制度造成的。对此,雍正帝宣称:“朕即位以来,视满汉臣工均为一体。”又声言:“朕待臣下至公至平,从无一毫偏向,惟视其人如何耳。”

  清朝用人,原有资格、出身的规定,旗、汉的界限。按定制,在中央各部同一级的官员中,满员地位高于汉员,所以满人一定要居首行走。雍正帝在执政期间,任用官员从实际出发,注重操守才识与实际需要,而不拘泥于已有成例。五年(1727年),雍正帝规定,大学士主事者以满人中居首的充任,其余大学士的行走秩序不必分别满汉,要依补授时间排列名次,由皇帝临时决定。雍正帝不拘满汉界限,谕命将兼管吏部、户部事务的汉人大学士张廷玉的班位,排在另一位兼管部务的满人公爵傅尔丹之上。张廷玉与满员孙柱同为大学士,雍正帝也让张廷玉走在前面。张廷玉心有悸忖,提出让满员前行,雍正帝不同意,让他“安心居前”。汉员励廷仪任刑部尚书多年,其属满员侍郎海寿升任尚书,按规定超居其上,雍正帝为表示对励廷仪的重视,命他行走在前。

  雍正年间,署理四川陕西两省军政要务的总督岳钟琪,也是一个汉人,但他多次受到雍正帝的嘉奖。雍正四年(1726年),陕西三边地方的驻防军队出缺,在陕省一时又没有合适人选,岳钟琪上奏说,四川武职官员中多有屡经战阵堪任要职者,但按制度不能隔省调用官员,所以不敢越例提请。雍正帝指示他,“不必拘例”,并说如“部议不准,朕可特旨允行”,给予岳钟琪很大的自主权。另外,汉人杨文乾为广东巡抚,广东省的满洲高级官员联合起来排挤他,陷害他。雍正帝知道后,站在杨文乾一边,严厉训斥满员,说满汉官员,只要能竭忠尽力,即是国家良材。那些包藏私心,陷害别人之徒,无论他是满洲、汉军、汉人,都不能让他们的奸谋得逞。

  雍正帝重用汉人,一方面是为了协调满汉矛盾,一方面是为了选拔有真实才干的人才。他曾对地方上的总督、巡抚大员反复强调,要大胆选用有才干的人,不能循规蹈矩。他对湖广总督杨宗仁说,如果遇到有作为的贤能之员,即行越格提拔,不要按资历升转。对宠臣田文镜也谈到:朕从来用人,不是全看资格,有时即使官阶级别悬殊,也是无妨的。更对广东总督郝玉麟讲,在用人问题上,“万不可拘泥一法一策也”。

  雍正帝为了调解满汉矛盾,不仅严厉打击了不法旗人,还重用了汉人,这似乎是采取了有利于汉人的措施,但从巩固其统治地位出发,雍正帝最终还是执行了清朝统治者既有的依靠满洲、团结汉人的方针,他还是把满洲旗人作为清朝政权的最核心人物。雍正帝即位不久,在召见八旗大臣时宣称:“八旗满洲为我朝根本,根本一定要牢固,为此要根据满洲现存问题,逐一解决,限诸臣于三年之内,将一切废弛陋习,悉行整饬,其各实心任事,训练骑射,整齐器械,教以生理,有顽劣者,即惩之以法。”为了不动摇国之根本,雍正帝还注意防止满人汉化,他从多方面深入抓起。

  首先,雍正帝为了防止满人汉化,保持满洲骑射的习俗,经常在关外举行围猎。围场内射兽兵丁因射兽而伤民人致死的情况很多,“刑律于此事向无专条”,围场依照兵部“畋猎例”的规定,“伤人者分别鞭责,追银给付被射之家”。其次,雍正帝致力于防止满人的汉化,在语言上倍加注意。他说“满洲旧习最重学习清语”,“八旗兵丁学习清语最为紧要”。六年(1728年),雍正帝发现侍卫护军废弃满语不讲,用汉话互相调笑,于是指示他们专心学习满语。十一年(1733年)又下令,凡是侍卫护军,只许说满语,不许讲汉话。再次,雍正帝禁止满汉通婚。清朝的“满汉不通婚”流传甚广,而且执行严格,有时候甚至为此而将违者杀头。由于满人散居各地,经常和汉人杂居,满汉通婚是不可避免的,对此,雍正帝采取了禁止的政策。蔡良赴任福州将军之前,雍正帝要求他严行禁绝满汉通婚。蔡良至闽,查明有二百一十四名旗人娶汉人为妻,有两名旗人嫁于汉人。雍正帝下令:“既往者不究,将来者当加严禁。”雍正帝为防止满人汉化,采取了严厉措施,直到清朝中后期,满人才被汉化。

  雍正帝为协调满汉关系所采取的措施,我们应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去看待。首先,他严厉打击不法旗人、重用汉人,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满汉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他选拔优秀人才。其次,当时汉族文明程度高于满族,满人虽居统治地位,然而汉化却是不可避免的趋势。雍正帝不允许满人使用汉族语言,不允许满汉通婚,防止满人汉化,这不利于民族大融合,违背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当然,他的目的是为了挽救民族文化,使满族文化在历史发展的潮流中不被淹没,从这一点上说,雍正帝的做法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