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合同




  在纸面上,美国法治体系把人、政府看做平等的个体。在平等的主体之间,美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订立了一个又一个的合同:人与人,人与政府,政府与政府均是合同关系,美国的总合同是美国宪法。

  宪法制订了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在每个人之间,约定尊重个人的权利,大家同意个人自治,并同意成立一个政府去保护这些权利;第二个合同在个人与政府之间,个人同意接受政府的合法管辖,政府则同意接受人民的训令和尊重人民的权利;第三个合同是州和联邦之间的合同。联邦政府不干预州的行为,同意州的自治,但联邦问题由联邦最高法院说了算。

  美国宪法保护下的个人权利是很宽广的。托马斯?杰佛逊写道:毫无疑问,每个人天生是平等的,造物主赋予的天然权利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个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有的,交一些给政府只是为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美国宪法第一句在于限制政府,把英国的君王制度和议会民主抛在脑后。第九修正案就反映了这一点,说,宪法对一些权利的阐明并不能否决或贬低人民固有的其他权利。随后几个修正案旨在解放黑奴,平等对待一切直立行走的人,直到第十四修正案作为美国的第二小宪法,把个人的权利全国化,剥夺各州限制个人权利的机会。

  “让我们享受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这句话要在美国就是错误的说法,因为权利并不完全是宪法赋予的。美国人先祖认为,人的有些权利是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或政府赋予的。为保全这些天然权利,人们建立政府,同意由政府取得权力,但最终为的还是保护个人权利。

  权力要分先后或等级的话,美国人确立的权利次序是:(1)造物主;(2)个人;(3)政府。(1)和(2)之间的合同是《圣经》,(2)和(3)之间的合同是《宪法》。《旧约》和《新约》说白了就是旧合同和新合同的意思。个人要对上帝履约,定期去教堂,交纳教费,按《圣经》里的约束办事,上帝按合同就善有善报,恶有恶报。(1)和(3)之间没有合同,由中国人的因果报应理论主导着,美国政府不懂得,所以经常做些伤天害理的事,然后受到造物主的惩罚,如毫无原则地在国际争议中袒护一方,无端地侵略别的国家,还有吃饱饭没事干了,违反地球和外星球的合同关系,去撞彗星,外星球对地球的报应早晚要来,来了就只能责怪美国人!

  个人赋予权力于政府,政府应尊重个人的权力,保护个人的权力。如果政府的成立和扩充造成个人权利的损坏,作为合同一方的个人可以更改和罢黜此政府,成立新的政府。①

  美国政府其实是没有主权的,美国人民才拥有着主权。人应是自主的、自治的,只是为了更好地追求幸福和自由,就和他人建立合同,通过直选或代理人选举,组成政府。

  这两个大合同确定了政府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政府同意尊重个人的权利并维持法律和执法机关来保护个人权利。人民则同意政府管辖,不过条件是政府尊重个人权利,人民的义务是支持政府并依法纳税维持此政府。

  基于以上理论,美国政府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政府是否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200多年来,虽然问题很多,美国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

  宪法是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合同。个人同意组成政府和出让一些权利的前提是政府保证个人的最基本人权。美国宪法中的第一句话:“我们人民……授权并建立”。同时也反对英国式议会,权利法案的第一句话是“国会不能制定法律”,这也要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

  宪法是限制政府权力之法。20世纪前30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赫尔姆斯说:“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权力集中对平等和自由的威胁最大。

  美国的宪法对政府的禁止多于申明个人的权利。在限制政府权利的同时保障和定义了个人的权利。修正案第1和第4。正如在马尔伯雷诉麦迪逊一案中,法官裁决道:“民权的精髓在于,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是提供保护。美国的联邦政府开宗明义地要被强调是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政府无法给一个法律权益提供保护,就没有资格被称作法治政府。”

  美国的权利概念直接地被诠释为拥有寻求法律的权利。正式的救济包括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或者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进行宣告性禁止。对于侵犯民权的行为,个人可以个人名义以普通法手段或按照联邦或州民权立法寻求救济。政府豁免是存在的,但各级政府的豁免也是倍受限制的。

  不可讳言,美国是一个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特征是,个人享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如信仰、言论、新闻和结社;但为追求幸福,还必须出让一点点的权利给其他人和政府。

  人民是个人的结合体,政府是人民同意成立的结合体。人民在《宪法》里对政府进行约束,如不要过分赋税,立法、司法和行政分立,以权力制衡以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定期选举使政府的表现得以评价。

  该合同由美国人民和美国政府共同执行,出现争议时到法院解决纠纷。人民可以修订合同①,改变政府,也可以终止合同。

  个人的天然权利是不可侵犯和剥夺的,组成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保护个人权利是目的,是实现《宪法》追求的国家富强、人间正义、社会稳定、国防巩固和福利完满的目标的手段。

  美国的宪政应归功于乔治?马歇尔,他把宪法定为合同,解释合同当然要求助于法官和律师。法官和律师创造性、扩张性地读着昨日的《宪法》条目,使得美国的个人权利日渐膨胀。废除黑奴制度等于不可歧视西班牙裔人和亚裔人,也不能错待白人;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利开始保护的是政治性言论,而今也保护那些让许多人深恶痛绝或面红耳赤的言论和图画表达;出版自由引申为“知情权”,可以盖过公务员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从结社权里引出自由不结社权等等。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利也必须保护。他们的保护是美国宪法含义延伸最宽广的部分,这也来自律师和法官的作用。律师要求他们要享有公平的审判,有权聘请律师,不自招认罪服罪,不能对其沉默不辩护做评论等等。

  美国人在生活小区里也是一个合同关系。很多美国人建房子,都会征求邻居和整个社区的意见,唯恐破坏了小区的整体风格;如果你不在乎,我也不在乎,大家都乱来,以恶对恶,以乱对乱,那结局肯定是社区环境越来越差,房屋贬值,有钱的人搬走,搬来一些更麻烦的人,大家都是输家。圣诞节看到别人家里灯光闪烁,我常会因为自己屋子黯淡,没有给社区做出贡献而沮丧不已。

  为了公平地执行合同,美国法院利用的尺度是“平衡”和“界定”。在各种利益之间,法院要寻求平衡;在州与联邦、社会与个人、行政与立法、自由与奴隶之间,法院确立界定。

  好的社会是,不强迫人们去做法律不要求的事情,也不限制人们不去做法律允许的事情。坏的社会是,法律允许的事情做不了,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做的事情天天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