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5期


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作者:黄家祥




  【摘要】文章主要讲述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让更多的女性参政、议政。而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议政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和内在要求。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女性参政
  
  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指出:“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明成果,她表现为人类生活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核心表现就是民主政治,也就是人民能够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义务,能够充分地、平等地、积极地、和谐地参政、议政。当然,这里的人民必然包括约占总人口一半的广大女性。她们能否充分地、平等地、积极地、和谐地参政、议政将直接决定着政治文明的真正实现。“女性的社会地位,特别是在上流社会中的地位,是一个国家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的标志。对于以国家的竞争力而言,权力机关中女性的数量和素质的重要性绝对不亚于国内生产总值。女性全面参与国家管理是推动经济改革,提高经济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真正实现,同样取决于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女性能否充分地、平等地、积极地、和谐地参政、议政。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和内在要求。
  
  一、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少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参政以及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偏远、落后,加上旧思想以及宗教浓厚意识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民主意识比较淡薄,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强。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参政程度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的建设程度。少数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积极主动地参政说明少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增强,随之少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参政程度也会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就会以审视的态度来看待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发现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漏洞,进而提出经过生活实践考验而得来的建议。从这个意义上讲少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参政可以说是建设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而占少数民族地区人口一半的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则是重中之重。
  建设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就是为了在民族地区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对自治地区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在少数民族地区人口中占了半数,建设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当然需要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的参与。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古往今来的事实证明,仅一个性别参与的政治文明不能算是完善的政治文明,仅以一个性别价值判断为标准的政治文明实际是发展不完全的文明。由于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整体生产力水平低下,少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从整体来看还相对较弱。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工作、家务的双重压力,参政意识比男性更为淡薄。从全国的调查结果显示:少数民族地区69%的女性“从未想过要当干部”,原因是自己没有这个能力。女性的参政意识必须在实践中去培养。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只有不断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在社会政治实践中得到锻炼,才能强化参政意识,从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整体参政意识的提高,同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的深化和发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积极参政有利于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广泛地联系群众,并能更好地代表群众的利益;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可以影响党和政府的决策,使党和政府在决策时能从女性的角度考虑问题,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的权益,制定出全面的、符合广大少数民族利益的政策。因此只有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积极地、平等地、和谐地参政、议政才能真正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政治进程,进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因此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由此可知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然包含男女两性的协调发展和全面发展,即在促进男女平等、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促进女性的发展权。这里所说的女性发展权必然包括女性的参政、议政权,否则如果只谈女性的发展权,而不涉及女性的参政权,那么也就无所谓女性的全面发展权,当然也就谈不上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就谈不上科学发展观。同样少数民族地区的科学发展,离不开占人口约一半的广大女性全面发展,因此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力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表面看来,这些目标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创建与女性参政并无多大关系,其实不然。例如:云南大理市不仅美丽,而且还充满了和谐友爱、民主平等、安定有序等,人们安居乐业的良好氛围常常令人仰慕,但这跟女性参政有很大的关系。据大理市市委常委、妇联主席介绍:“在大理市28%的干部为女性,并且在大理市中白族为最多的少数民族,在白族家庭中,女性的地位相当高。女性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协调能力,做事公平公正、细腻、人性化浓等优点,如果她们能积极参政议政,特别是能够同男性一样,平等的参加到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中来,那么一个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就会早日实现。”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是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没有广大女性的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就很难构建。
  
   三、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和保障
  
  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和良好的政治环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可以为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物质保障。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不仅能够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且还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进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的建设进程。
  第一,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首先,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推进民主进程:健全基层自制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各级国家和社会事务,对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使各族人民充分享社会主义民主。在少数民族地区文盲、半文盲占大多数,人均收入和沿海城市居民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女性占了多数,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的民主意识,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使少数民族地区广大女性在参政过程中,可以有意识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促使她们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地融入到政治生活中去,使她们以参与的方式投入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生活当中,以女性的视角来审视决策层的决策并提出建议,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的利益,使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其次,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既需要广泛的民主,也离不开完善的法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证。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法制意识、法制观念淡薄”这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严重。因此,要想建设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就必须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进行法制宣传的力度,使他们都懂得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既能依法办事,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那么她们在参政的过程中,就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从而懂得依法参政、依法议政的水平。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参政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而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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