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6期

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

作者:狄 马




  国家或社会将天赋的说话和表达意见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当然是好事。只要不与天赋人权相悖,任何基于自由目的的法律都是对个体生存空间的拓展和延伸。因此,历史上凡有理性的政府对异己言论从来都是有容乃大,虚心接纳的。孟夫子倡言“君视民若草芥,则民视君若寇仇”,言词峻急,但梁惠王并不以“危害国家安全”而降罪;司马迁将“开国之父”刘邦写成无赖儿郎,并指斥当朝元首汉武帝“好大喜功,残民以逞”,也并没有见他以“煽动”罪身陷囹圄;唐诗人李白喝得烂醉,作“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也并没有见当地警察机关因“扰乱地方治安”行政拘留之。只有丧心病狂的当权者才惟我独尊,容不得一星半点异己的声音。好同恶异,顺昌逆亡,穷凶极恶地抓捕异议人士,当然有效,然而有限,所以古来长治久安的王朝没有一个是靠刺刀和暗探维持的。秦始皇“偶语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可惜二世而亡,前后不过十五载;国民党军统林立,特务满天,但从1927年窃取大宝算起,也只二十二个春秋,就流窜到孤岛上去了;友邦“老大哥”契卡开路,克格勃继后,辅以活埋、劳改、举家流放等措施,但在度过七十二岁的“中寿”以后,这个不可一世的帝国大厦仍然像纸房子一样地坍塌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雍而溃,伤人必多”,这是周厉王以杀止谤,周召公对他说的话。后来的“权力者”亦无不将此奉为治世的格言。可惜的是,“治人者”“奉”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行 走
  
  行走当然也是天赋人权。我们不能假设自然赋予人两条腿又不让人走路,就像我们不能假设自然赋予鸟儿两只翅膀又不让它飞翔一样。中国话讲“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就是指人走路所必须借助的工具和手段,因而缠脚就不光构成了对女性身体的摧残,而且是对他们天赋人权的最直接侵犯。
  不光是人类,自然界的飞鸟走兽也都有行走权。但人和飞鸟不同的是,飞鸟行走靠的是空气的浮动,人则必须借助道路。道路是什么?道路是人在没有路的地方用脚踩出来的。这句话不仅强调了探索的重要性,而且还告诉人们,自然最初赐给人们的路,不是铁路、立交桥,更不是高架桥、磁浮列车,而是荆棘野地、荒榛密林,否则,就用不着踩了。
  既然自然赐给人们的路是土路、石路、山路,甚至是悬崖峭壁、大海荒漠,那么,土地的所有者——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没有路的地方架了桥,在有路的地方铺了铁轨,在地上的路不够的情况下向下挖了隧道,通了地铁,然后向使用它的人收取适当的费用就是合理的。但条件是必须向行人开通可以免费行走的通道。如果不是这样,也就是所有者霸占了自然所赐的路面,又没有给行人留下可以通行的道路,而一旦上他的路又要收取高昂费用时,这时的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就等于公开承认自己不是合法的所有者,而是“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的强盗。
  对付强盗当然不能克己复礼、温良恭俭让,否则就成了助纣为虐。因为这种狠暴行径等于剥夺了人的天赋行走权,将人们推到了自然法的境地里。而在自然法的境地里,人人都有权采取他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惩罚不义的行为。也就是说,当所有者阻断了交通,又在没有征得附近居民同意的情况下收取超过他们支付能力的费用时,使用这路面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砸断栏杆,拆毁铁轨,并开着汽车强行闯关。
  迁徙的权利是由行走的权利衍生出来的,它和居住自由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而居住自由最初是和土地的承继、使用有关,即人们继承了父辈或祖先的土地而自然就成了该国公民。因为不能想象要寻求政府对土地的赠与、出售、转让、租赁等经济行为的认可和保护,又不将土地置于该国政府的法律管辖之下。但这种由于使用一个国家的土地而不得不服从其法律管辖的义务是有限的,它随着土地使用的结束而结束。当地里的出产不能养活耕种者以及他的妻儿老小时,它随时可以选择别的国家或地区居住。因而有居住自由就有迁徙自由,迁徙自由就是不居住的自由。
  在我们所亲历过的人类所有管理自身的办法中,限制或剥夺迁徙自由最严酷的莫过于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最早是为防止奴隶逃跑或奴隶主逃税而设的,后来被一些半军事化的国家用于人口管制。它的不合理之处在于,这个制度基本上不承认一个人的品德和能力,而是由出生地来决定一个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它毁坏了人的尊严,伤害了人的心灵,拆散了无数美好的婚姻,使数不清的英雄俊才抑郁林下,抱困终生。这是国家利用最落后的方式来对它的子民进行最野蛮地歧视,因而为今天的大多数国家所摈弃,只有在个别不开化国度里还像罂粟一样地绽放着。
  实际上,户籍制度不用说在人类社会,即使在动物界也罕有所闻。一只北方的候鸟到南方过冬,不需要办暂住证;一群东部的蚂蚁到西部产卵,即使不带户口本和准生证,也不用担心被收容遣送,更不会被打死在中转站。
  从这一意义上讲,2000年6月,牺牲在英国多佛尔港口的五十八位中国农民就不是什么偷渡客,而是为捍卫自己天赋迁徙权的殉难者。他们的死构成了人类迁徙史上最为悲情的一页。尽管在看电视之前,我已经知道了故事的结局,但当看着他们一个一个从一辆满载西红柿的闷罐车厢上拉出时,仍然难以抑制自己的悲愤。不管是荷兰的“蛇头”,还是沿海的农民,本来他们已经得到了生存所需的基本资料,但一种恒久的人类追求幸福的梦想鼓舞着他们铤而走险,使他们一时忘了“国家”是当前世界上限制人口迁徙的最大罪魁。就这样,他们也把自己当成了西红柿装上了车厢,永不回来。由此也可以看出,根植在人性深处的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何等的坚固顽强,众水不能淹没,大火也不能熄灭。
  
  自 卫
  
  每个人生来就是自己的业主。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每个人生下来尽管一无所有,但他至少拥有自己的身体。身体是上帝赐予每个生命的最初财产。由此衍生出来的一切权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对这最初财产的支配权。例如,吃饭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嘴巴的支配权,性爱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生殖器的支配权,迁徙的权利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脚和腿的支配权,信仰的权利则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良心的支配权。因而身体是一切权利的起点,保护身体以及生命所需的各种补给和手段不受侵犯就是保护自然赐予人们的最基本的财产;反之,人若失去了身体就失去了整个世界,其他一切权利对他都毫无意义。因为人不能创造自己的生命,所以自卫就是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权利的权利。中国人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意思是身体是父母给的,自己不敢毁伤,言外之意是父母可以毁伤,所以才有“父教子死,子不得不死”的昏话;而西方人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给的,不仅自己不能毁伤,即使是父母以及父母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毁伤。这不需要法律来证明,因为即使在非法治的自然状态下,人们仍然拥有自然法赋予的捍卫自身以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执行的是永恒的意志——自然法。自然法虽然不像明文法那样有具体的条款,但它的准则却来自自然镂铭于人心中的基本理性。它包括,每个人享有的权利都不比他以外的任何一个人少,因为既然每个人的生命都来自自然,那么造物主便赋予我们相同的属性。我要别人怎样待我们,我们也得怎样待别人。我没有理由要求别人付出比我对别人更多的爱心;我也没有理由宽恕别人对我比我对别人更坏的恶德。如果我为害一方,那么我就只能等待惩罚;如果我被别人危害,我就有权施以报复。
  与明文法不同的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具有惩罚罪犯的权利。因为既然每个人都是自然的创造物,那么造物主要我们怎样,我们就得怎样,就像一个牧人对他的羊群所做的那样,而作为创造物的我们则不能彼此相伤,就像羊只与羊只不能大顶其架一样。而现在罪犯既然已经违反了自然的意志,已经开始按照理性和公正之外的原则去生活,那么我就没有理由相信他伤害完别人不会伤害我。这时没有法庭,造物主把裁判的权利交给了每一个人,即每一个人就可以根据自己对自然法的理解对罪犯作出裁决。比如一个人杀了人,不光是受难者的家属,而且与受难者无关的任何人都可得而诛之。因为罪犯既然用杀人这桩事实表明他已背弃了理性,那么他的存在就是对全人类的威胁,全人类的任何一个成员就可以把他当作猛兽加以消灭。《圣经》记载了人类第一起谋杀案的经过:该隐因为和亚伯争宠,就杀死了其弟亚伯。当上帝亲临现场审问的时候,该隐起初以假装不知道来蒙混年轻的上帝,而上帝明察秋毫,就断然判处该隐“流离飘荡在地上”。该隐不服,认为“刑罚太重”。因为他知道,自己若流离飘荡在地上,“凡遇见我的必杀我”,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于“杀人偿命”这条自然法的明确昭示。因为即使是杀了人的该隐也知道,他若背弃了自然法,自然法便不再保障他的安全。
  自然法也可以惩罚那些比杀人这类命案较轻的犯罪,比如偷窃、掳掠、奸淫人妻等。这时受害的一方,除了和其他人一样享有惩罚犯罪的权利外,还自然地拥有索取赔偿的权利。惩罚犯罪旨在惩一儆百,最终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而索取赔偿只属于受害的一方,任何人无权褫夺。人们可以由于公共意识的淡薄,对烧杀抢掠置若罔闻,但任何人——即使是上帝——都无权要求受害者自认倒霉。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甚嚣中国的“宽容”和“告别革命”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显示出它的可笑来。“宽容”只是在暴力和不义施加于自己时,“我”本人信守的道德原则,也就是说它不能针对第三者,尤其是不能针对受害的第三者;同样,当杀人越货、背信弃义、公然的暴力和压迫施加于别人时,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受害者“告别革命”——除了他自己。因为就本质而言,革命也是一种人权。尤其是当一些人以革命的名义将另一些人宰割完毕,而幸存者惊魂甫定,刚刚敢低声说“不”时,这种“告别革命”论就尤其值得警惕。
  任何一种政治秩序都建立在一种超验的价值假设基础上,或曰天命,或曰神授,或曰某种无法实证的历史必然论,但任何国家的成文法都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这不是假说,而是事实。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一个国家的法律机关竟可以惩罚一个外国人。按理说,一个国家的法律经本国公民同意而生效,但无论如何不能及于一个外国人。是什么赋予一个国家的法律以惩罚犯了罪的外国人的权利呢?这是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不仅过去有,而且现在仍然每时每刻存在于我们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
  我们知道,这么说肯定会有许多人大摇其头。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惩罚罪犯,这对生来就处在国家形态中的人来说,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许多人会认为,人人可以惩罚罪犯,但如果犯了罪的恰好是自己的一个亲戚朋友,那么由于血缘和感情的亲近会使一个人在惩罚起来“手下留情”。比如偷了一只羊,而只罚他一张羊皮。这样不仅惩罚犯罪的目的没有达到,而且会使罪犯觉得有利可图,从今以后他就会把偷羊当成一个“经济增长点”来抓。而如果犯了罪的恰好是自己的一个宿敌或不喜欢的人,那么报复或厌恶的心理又会使他在惩罚时“加大力度”。比如他只是亲了邻家小女孩一嘴,就将他的舌头割掉。这样制止犯罪的目的仍然不会达到,因为耻辱和割掉舌头的痛苦会使他觉得还不如将惩罚他的人和邻家的老小一起干掉。
  实际上,这些问题当然存在,否则就不用建立国家和社会了。但国家要看什么样的国家,社会要看什么样的社会。存在于人类历史几千年、今天依然存在的专制制度恰好就是以个人的意志支配一切的社会,它究竟比自然状态好多少?其实,自然状态反而要好些。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可以用自以为合适的方式捍卫自己的生命和财产,而在专制社会,当人们面对来自君王及其爪牙们的迫害时,发现不仅没有申诉机关,而且连自卫的资格和权利都一起交给君王和爪牙了;其次,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即使遭遇迫害,选择复仇,对手和自己的力量悬殊也不大,而一旦结成国家和社会,个人反抗的成本就大大增加了,因为国家随时可以调用财税、军备、舆论等机关的综合力量来反扑。也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仍然是用投票来解决问题的,不过投票的工具是石头和刀剑,投票的结果也一般是1∶1;而在国家和社会的形态中,人家的一票可能顶你的一千票、一万票,不信,你扛一把锄头反抗一个扛核武器密码箱的人去试试。
  从这一意义上讲,一切暴君和独裁者都是人类的天敌。因为暴君和独裁者都是将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所有人生命之上的人。也就是,当人们将裁判和司法的权力交给公共社会以后,发现只有一个人还留在自然状态里,那就是君王。对于他的恣意妄为,人们不仅没有办法申诉和约束,而且就连提出申诉和约束本身都是大逆不道的。不信,你可以让比干申诉殷纣王,司马迁申诉汉武帝,彼得堡的任何一个市民申诉斯大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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