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6期

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

作者:狄 马




  吃饭
  
  所谓天赋人权,实际上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就已经享有的权利,所以也有人直接把它称作自然权利。相比人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权利,它不受人间任何意志或权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根本准则。比如对一个人来说,吃奶就是天赋人权。因为吃奶是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就有的,而且对每个人来说,又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因而被认为是天赋人权。相对而言,喝奶粉的权利就是人赋的,而不是天赋的。因为自然在造女人的同时,只赋予了每个育龄期的妇女一对坚挺的乳房以及在产后流出乳汁的能力,而没有给每一位分娩后的妇女,同时配备一把汤勺、一个奶瓶以及一堆按“科学配方”配制好的奶粉。因而小孩喝奶粉的权利就只能被认定为是人赋的。
  人赋人权当然没有什么不好——至少比人夺人权强——但人赋人权必须和天赋人权相适应。也就是说,人赋人权只能是在天赋人权基础上的合理推演,它不能和天赋人权相违背,否则,就会遭到报应。比如在文明社会里,母亲当然有保持体形的权利,但我们不能假设自然单因为女人“优美的曲线”就造出一对乳房和两个乳头来,因而保持体形的权利就只能是人赋的,而不是天赋的。当人赋的“保持体形的权利”高于天赋的“吃奶的权利”,即全人类的母亲都拒绝母乳喂养时,它的孩子就会因缺少某种抗体而失去免疫力。因为人类现在不知道,而且永远也不知道自然在母乳里究竟放了什么微量元素。
  幸好,人吃奶的时间很短暂,人一生大部分的时间是吃蔬菜和粮食。吃蔬菜和粮食当然也是天赋人权。这就是说,人最初对大地上所有自然出产的果实,享有绝对的主权。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来到这个世界上,便不分男女老幼、贵贱尊卑,只要饿了,便可以像一只树獭一样随意摘取他认为可以吃的东西,不必征求其他人的同意。“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是后来随着私有权的产生,人类才有的清规戒律。
  私有权是怎么产生的?是劳动产生的。是劳动增加了土地原本很低的产出,是劳动驯化了动物,使它们脱离原来的自然状态,成为人类生存的一部分。没有谁会否认经过自我垦殖、耕耘的土地,收获应当归我;没有谁会否认经过自我驱逐、杀戮的野鹿,应当归我烹煮。
   自然理性告诉我们,谁使自然的东西脱离了原来的状态,谁就拥有了他劳动后增加的那部分利益。因为劳动既然是一种天赋人权,那么,劳动后所得的财物就天然地属于我自己。至少在给别人留有同样的可供开垦的土地和可供利用的牲畜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那么,这种私人占有财物的情况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是劳动前,还是劳动后?一个小孩看见树下有一只苹果,准备弯腰去拾的时候,这只苹果仍然不属于他自己。因为这时完全有可能有一头野猪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苹果叼走,而且算不得抢夺。只有当这个小孩将苹果攥在手里,另一个小孩劈手将其夺走的时候,才是真正的强盗行为。同样,在印度河里顶水的少女,只有当她将河水舀起、盛在罐里的时候,这水才真正属于她自己,而她在这里洗手或洗澡的时候,印度河不能属于她一个人。
  这就是国家产生以后,各国确立财产权的基础。但在货币和贸易形成以后,情况稍有不同。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不可能收藏比他自身享用多得多的东西,一来造物主不会允许他糟踏和败坏粮食,二来为他所享用不了的东西耗费精力是一件愚蠢的事情。一个人吃得再多、再好,也是一日三餐,住得再大、再豪华,晚上也只能睡一个人的床铺。因而他的占有、他的贪婪不会侵害别人的利益。但有了货币以后,一个人可以收藏超出他自身享用几千倍、几万倍的东西。财物的观念价值远远大于它的实用价值。这时,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就有可能运用才智和武力,宣布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山水、矿藏全部属于自己。
  当然,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山水、矿藏属于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也不是绝对不可以。但这得有个条件,就是你得征得在你所有权范围内其他居民的同意,而且得保证他们人人有饭吃。否则你就别怪他们砸烂了你的设备,毁坏了你的园林,割断了你的输油管道。除非你能证明,你的财产比他们的生命重要,或者,自然造就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饿死他们。也就是说,来源于永恒的自然法这时仍然适用,而且高于各国明文制定的实在法。如果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将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占有,又无法保证人人有饭吃,那么他(它)就得放弃所有权。因为天赋人权高于人赋人权。私有财产或国家财产无论如何神圣,也不能“神圣”到因为他(它)的占有而使别人饿死的程度。伯夷、叔齐因为不满周武王的以暴易暴,躲到首阳山,义不食周粟,整日煮薇菜充饥。因为古老的自然法则告诉他,自然的每一片山林、每一洼湖泊、每一株草木都赐给人类自由享用,但“周粟”却是周朝臣民的劳动产品,他俩无权免费享用。至少还在留有像首阳山这样的荒山野岭可供别人开垦时,事情就是这样。但最后当他们听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连他们吃的薇菜也属于“圣上”时,就只有饿死。喜儿不堪黄世仁的凌辱,逃到深山,以吃野果和供果为生。但她比伯夷、叔齐幸运的是,黄世仁虽然广有良田,但他知道野果和山洞不是他的,所以不敢组织人马搜山,也没有通知当地警察机关将“三无人员”杨喜儿收容遣送,否则喜儿肯定会被饿死,或者会被收容站的工作人员打死。
  但现实有时比喜儿遭遇的更坏。因为文明世界已基本上不允许人们随意采摘果实,也不允许人们随便睡在哪个山洞里。除非他心甘情愿被国家森林公园里戴红箍的抓住,并严加看管。这时就有一个问题,即如果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将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占有,又无法保证人人有饭吃,而且拒不放弃所有权,那么,作为一个个体的人,他将如之奈何?依照风险系数的大小,大致上可以有三种选择:抢粮食;讨饭吃;等死——如果等死也算一种选择的话。第一,抢粮食,有时也叫“吃大户”,或者“打土豪,分田地”,学名又称“造反”、“起义”、“革命”等,不一而足。因为要冒杀头、凌迟、灭门九族的危险,所以过去的一切经验表明,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不愿因此铤而走险。最常见的选择是“要饭”。一般来说,要饭不是一件体面的事情,因为在他所索要的食物上面没有自己的劳动。而我们知道,如果没有劳动,麦子不会变成面粉,水不会变成酒,树皮不会变成布料。但有一种情况下,要饭就是一件无可厚非的,甚至是有尊严的工作,即所有者剥夺了天赐的土地,且不许他通过诚实劳动养家糊口,这时,要饭就成为一项神圣的权利,同其他工种一样,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至于最后一种“等死”,我没有经验。当然,如果我有了经验,即确实等到了,也没有机会报告大家了,因此还是付之阙如的好。
  
  喝水
  
  除了吃饭外,喝水当然也是天赋人权,我们不能设想自然给人造了各种喝水及排水的器官是故意逗你玩。联合国人权宪章规定人人有饭吃,而没有说人人有水喝,是因为喝水的权利在起草者看来是不言而喻的。中国先人造的“活”字,从“水”从“舌”,足见古人早已意识到喝水对人是不可或缺的。而需要搞清的是,喝水的权利是天赋的,但喝开水的权利却是人赋的——人嫌自然所赐的冷水不好喝,就用火将它烧开。因此,你可以在你足迹所到之处的任何一条河流里喝水,但你不能闯到任何一户农家或市民家喝开水。因为水变成开水是需要劳动的,而根据自然理性的法则,任何一种自然产品一旦有了劳动,就天然地变成了劳动者的私有物,至少在将整条河流留给别人解渴的情况下,事情就是这样。
  一个开发商要将河流变成鱼塘,当然也可以,但这应有三个相互关联的条件:征得附近居民的同意;免费供给他们水喝;供给水的水质不得低于自然提供的冷水。关于第一条,你可以召集饮用此水的全体居民公决,也可以和他们的委托代表谈判,必要时甚至可以承诺,免费供给他们开水等。但有一点,你得保证人人同意,即如果他们当中有一人酷爱冷水,他嫌热水烫得慌,你就得另外协商补偿,比如你可以将鱼塘里的鱼免费送给他品尝等。如果一切办法都想了,他还是不答应,你只能拨出一条小溪给他。关于第二条,即免费供应水的问题,是要照顾他们中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假如你的水是收费的,而他们中一些人由于智力、残障或由于懒惰交不起你索要的费用,就很难保障他们的天赋人权。但你知道,在你未来之前,自然是从不向他们收费的,不管他们穷富、贤与不肖。最后一条,即供给水的水质不得低于自然提供的冷水,原因是:我们说的“喝水是天赋人权”的“水”,指的是自然赐给人们的天然的、干净的并能保证人们健康的水,不是自作聪明的什么“纯净水”、“矿泉水”,更不是工业废水。
  如果一个开发商既没有征得附近居民的同意,又不能免费供给他们干净的水,那么,凡饮用此水的任何一个居民都可以将他的鱼塘砸烂,以显示天赋人权的神圣性。因为我们不能假设自然将各种饮水的器官近乎完美地统一到人体上,又恶作剧似的不给他们水喝;也不能假设自然将这一条河凿在此处,又让这里的居民到别处挑水,这不符合它的节约原则。而我们知道——以往的一切科学研究也证明——自然创造天地万物,哪怕是微小到一只臭虫都不会浪费精力或多耗材料。
  类似的例子当然还可以举“呼吸”,因为呼吸也是天赋人权。但同样需要指出,这里说的“呼吸”,不是呼吸废气,更不是毒气,而是自然所赐的天然、干净、新鲜的空气。我们可以设想,假如造物主的意图就是要人们呼吸含有各种工业灰雾、二氧化硫以及SARS病毒的大气,就是要人们戴着口罩呼吸,那么,它为什么不事先在人的鼻子上一劳永逸地打造一幅口罩?——但这个道理讲起来和喝水差不多,故不赘述。
  
  拉撒
  
  “拉撒”这个词让正人君子、贵胄小姐们一听就皱眉头,但只要他一生中有过一次内急的经验,他就会承认,拉撒也是一项天赋人权。只不过这项人权不是自发的、原创的,而是由吃饭、喝水的权利派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如果自然有一天要取消人们吃饭、喝水的权利,那么,就用不着另行发文,说将拉撒的权利也一并收回。因为“拉撒”的权利是附着在吃喝权利上的,取消了吃喝,自然就取消了拉撒。
  与文明社会“小便入池、大便入坑”的规矩不同,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可以随地大小便的。“天赋人权”中的“拉撒”指的不是到厕所里拉撒,更不是到装有电子音乐和按摩器的厕所里拉撒,而是就地拉撒。后来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人们发现就地拉撒有诸多不便。比如招惹苍蝇、污染空气、私处被人看见……我们甚至可以设想,有一个祖先好不容易发现一头野鹿,正待追赶,不料脚下一滑,跌了个趔趄,起来一看是一泡人类的粪便,而野鹿却早已消失在视野之外。第二天,他就把他的遭遇向邻里诉说。虽然那时没有报纸,人们没有看到类似《都是大便惹的祸》之类的文章,但他的不幸还是从一个村庄传到了另一个村庄。人们聚集起来,商议对策,其中好多“受害者”结合自己“滑倒”的经验,提出修一个地方,然后大家集中拉撒。于是,第一个厕所就诞生了。
  有了厕所以后,人们不再有随时滑倒的危险,也减少了疾病传播的机会,但所有这一切都是以人们自动放弃随地大小便的自然或自由为代价的。具体地讲,就是在有了厕所以后的最初一段时间里,人们虽然感到很不习惯,但想一想厕所给自己带来的种种好处,人们还是默认了这种口头的自然契约,即进入公共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为了群体的幸福、安全,牺牲了天赋的随处便溺的权利,以换取整体——当然也包括自己——利益的扩大。但任何权力,哪怕是独裁、专制的权力,都要受设置这些权力的理由和目的的限制。比如在战时,一个军官可以开枪打死一个临阵脱逃的士兵,但他不能强奸他的妻子,因为这与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无关。具体到拉撒的问题上,那就是,既然处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将随地大小便的自然或自由交给公共社会,公共社会就应当还每一个人以更加安全、舒适的便溺环境。否则,我们就不知道这些有理性的动物为什么要将自然或自由交给公共社会?公共社会又有什么必要和权力限制人们的随地大小便?
  如果放弃自然或自由的惟一目的,就是公共社会能增进他们的福利,那么,自愿加入公共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有理由要求社会提供给他们的拉撒场所至少不差于荒山野岭的石崖和树丛。这具体可以量化为三条指标:厕所要多;厕所要干净;厕所要免费。第一,“厕所要多”,是由拉撒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俗语说的“水火无情”指的就是便溺的紧急情势。如果纽约的街头有一座斥资巨亿的豪华厕所,那么,对一个等待如厕的北京老太太来说就等于没有,因为她不可能挟着一泡热尿走很远。第二,“厕所要干净”,是由设置厕所的目的决定的。本来自然状态的荒山野岭就不脏,只是后来出于卫生、害羞等考虑,人们才决定修厕所的。而如果一个文明社会的厕所苍蝇乱飞、蛆虫遍地,那么就使得厕所的存在毫无意义。第三,“厕所要免费”,是因为自然没有规定穷人不准拉屎送尿,证据是穷人的排泄系统至少和富人的一样完善。当然,一个人嫌免费厕所简陋,花钱在他的住地盖了一座高级厕所,适当收取周围居民的费用也可以。但这有两个条件:附近得有大量不收费的厕所;要保证穷人免费使用;否则,你就不用怪他们随时在你家的墙根下拉屎送尿。不管是一个村庄还是一个城市,如果它的厕所很少,收费又没有经得大多数人的同意,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一个他认为合适的地方脱下裤子。一个社会也一样,如果它的厕所都是收费的,收费的标准又超过了一些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同时还不允许人们到厕所以外的地方拉撒,否则就要课以重罚,那么,这个社会就是“黑社会”,非但不配称“文明”,而且比“野蛮”还“野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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