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洛杉矶暴乱内幕与中美人权外交

作者:陈 伟




  人们自然会产生一个疑问:美国媒体历来标榜追求事实真相,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既然如此,KTLA电视台为何胆大妄为,用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最终激起民变呢?
  因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报道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每一家媒体都有自己“选择事实”的标准。从新闻理论角度而言,美国媒体比较注重新闻的“客观性”,强调大众传播媒介对新闻的报道应当是一种不加分析和解释的具体事实报道,力求使事实真相与新闻媒体自身的倾向性有所区别。
  但是,在美国这种高度商业化的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选择新闻的标准,通常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趋向。为了提高收视率,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对一些有“市场价值”的新闻,详细报道,大加渲染。有的时候,新闻是什么并不重要,新闻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后果也并不重要,只有以耸人听闻的独家消息赢得收视率才是头等大事。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商业性并非美国媒体“选择新闻”的唯一标准。一些自由派媒体认为,所谓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的新闻报道根本不存在。媒体应当替天行道,为民请命,主动介入社会冲突,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倾向性,尤其应当为那些极少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大声呐喊。对于恃强凌弱的执法官员的昭彰恶迹,媒体应予以毫不留情的揭露和抨击。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为非作歹、无法无天,而绝非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惩罚触犯刑律的平民百姓。政府执法官员历来是媒体的重点监督对象之一。多年以来,洛杉矶市警察局部分警官涉嫌贪赃枉法,滥用权力,歧视黑人,臭名昭著。这回警察野蛮殴打黑人的过程被偶然摄入镜头,昭彰在目,铁证如山,天理难容。媒体在报道这一重大司法新闻时,自然觉得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小民百姓一方。
  那么,KTLA电视台擅自删剪原始录像,片面报道金被殴案,会不会因此而引发法律麻烦呢?一般来说是不会的。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权”,是美国各行各业中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特别行业。所以,KTLA电视台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地拥有对任何原始录像进行删剪和编辑的权利。
  
  前倨后恭的法院审判
  
  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大造声势,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道,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道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程序意识,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难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媒体固然可以反映民意,但它同样可以激起甚至制造“民意”。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独立性。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一向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
  为了防止媒体干扰法院审判,长期以来,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拍照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全美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审判过程进行报道时,所配画面通常只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1980年代中期后,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有所松动,在一些州法院,一般由主审法官决定是否允许拍照录像和实况转播。但是,在各级联邦法院,限制仍然非常严格。
  依照最高法院的判例,各级法院有责任防止媒体干预公正审判。法官、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报道暂时隔绝开来。陪审团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唯一根据。此外,法官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与媒体接触,推迟案件审判时间,变更审判地点,改变管辖法院。
  在加州法院审判时,涉案警察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他向陪审团解释说,警察群殴嫌犯主要是由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在多数情况下,因超速、闯红灯等小事违规,却在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绝大多数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另外,金的身板儿异常强壮,不仅轻松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高压电警棍的击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嫌犯时,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应追究执法者的责任。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为何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这最后阶段的攻击究竟有无必要呢?律师根据录像慢镜头辩护说,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滚动,并多次试图站起来,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2〕。对警察来说,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那就是失职。
  被告律师还特别强调,如果金不拒捕,那么殴打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对白人警察的一个极为有利的证据是,在案发之夜高速逃窜的汽车中,还有金的两个黑人哥们,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警察命令,结果毫发无损。
  可是,被告律师的滔滔雄辩,媒体并未详细报道。原因之一是,在重大案件审判期间,法官可以下令控辩双方不得向新闻界透露案情,使审判过程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影响。可是,法官坚持司法独立,却使民众无法及时得知案情中有利于白人警察的证据,其后果是毁灭性的。
  1992年是大选年,洛杉矶暴乱使老布什总统心急如焚。他在电视上向选民信誓旦旦,将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罪名重新起诉四位白人警察。在此背景下,金被殴一案,实际上已沦为一个政治案。联邦政府忧心忡忡,担心再有一次无罪判决,将有可能激起全国规模的黑人暴乱。依照美国司法制度常例,涉及重要案件的陪审团的挑选程序极为严格,候选人会收到厚达数十页的问卷,其中包括一百多条不容躲避的问题,涉及家庭成员职业以及对警察、嫌犯和少数族裔的看法等敏感问题,借以判定陪审员是否持有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可是,在重审案中,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一反常规,禁止被告律师向陪审团候选人提出“你是否有勇气坚持与绝大多数人意见相左的立场”这个问题〔3〕,使被告律师深感震惊。可以说,联邦地区法院从一开始就定下了死活也要把“民愤极大”的白人警察定罪的基调。
  经过长达一年的重审,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陪审团做出裁决,四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判决之后,全国各地风平浪静,联邦政府总算如释重负。根据联邦法规和惯例,触犯联邦民权法的罪犯,至少应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可是,法官在量刑时,却动了一点儿恻隐之心,只给两位警官判了两年半有期徒刑。民权团体闻讯大怒,坚决要求联邦司法部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1994年4月,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赔偿案中胜诉,获得总额为三百八十万美元的伤害赔偿,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翁。1995年1月,联邦上诉法院在舆论和政治压力下做出判决,判定联邦地区法院对有罪警察判刑过轻,下令重新量刑。孔恩和鲍威尔警官被迫砸锅卖铁,聘请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喊冤叫屈。1996年6月,最高法院大法官以九比零票对孔恩诉美国案(Koon v. United States, 1996)做出裁决,以警察违法打人与金拒捕有关为理由,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对警察加重刑罚的裁定。轰动一时的罗德尼·金案终于降下了帷幕。
  洛杉矶大暴乱发生的根源和背景极为复杂:美国经济全球化导致大城市中黑人劳工阶层大批“下岗”失业,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里根执政时期大幅度削减福利计划,致使贫富悬殊恶性发展;刑事司法制度弊端丛生,警察歧视黑人、滥用武力的现象颇为严重;洛杉矶市政府掉以轻心,疏于防范,反应迟缓,致使暴乱蔓延如烈火,全城局面迅速失控;新闻媒体呼风唤雨,以偏概全,在相当程度上引发了这场前所未有的大都市暴乱。而金本人又集前科罪犯、拒捕嫌犯和暴力受害者于一身,充分反映出美国社会中种族矛盾和民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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