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6期
一个法律门外汉的超级探险
作者:陈 伟
不容置疑,本书介绍的与美国宪政有关的刑事司法案例,皆为美国独特的社会、历史、政治和法律环境下的产物,虽然对中国的宪政法治建设有一定借鉴价值,但是,橘生淮南则为橘,酸甜相宜;橘生淮北则为枳,苦涩不堪。从美国到中国,从法律到经济,从环境到生态,现实世界中并无一劳永逸、包治百病、毫无副作用的“灵丹妙药”。尽管当代世界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其实质是对现代西方文明的精髓,尤其是宪政法治和市场经济的认同和学习,但是,“现代化就是美国化”之类的高论,脱离现实,超越国情,言过其实,不足为训。
(陈伟著:《O. J. 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中国法制出版社即将出版)
注释:
〔1〕(瑞典)米达尔著:《美国的困境:黑人问题与现代民主》(Gunnar Myrdal, An American Dilemma: The Negro Problem and Modern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62, p.21)
〔2〕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原载1998年1月2日《南方周末》。
〔3〕(美)霍姆斯著:《普通法》(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The Common Law,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1991, p.1.)。
〔4〕参见任东来:《族性(Ethnicity):从国内政治到国际政治》,原载《读书》1996年第8期。
〔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报告》(United States Reports)第341卷,Joint Anti-Fascist Refugee Committee v. McGrath, 341 U.S. 123, 179 (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