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7期

法国大革命琐谈

作者:袁传旭




  对“公民执政”或者说直接民主,当代法国史学家傅勒评述道:“它排除或降低了立法机构的制宪临时措施以及行政权委托程序的必要性,结果面临不可解决的方式问题:谁以它的名义说话?究竟哪一个集团、哪一个议会、哪一种会议、哪一种共识有权代民立言?”这种“法与事实的无限距离,不可能找到同理论相结合的民主实践……而是卢梭称之为‘最严酷的民主’的意识形态。”法国大革命导致持异议的个人或少数派没有合法的地位,必须融入多数之中。革命的领导人声明,贵族阶层是“敌人”、“叛国者”,他们必须放弃特权平等地加入到第三等级中。马拉要求,对那些被指控为叛国的恶棍进行严厉的裁决,死刑本身是一种太温和的判决,要“用烙铁烙他们,斩断他们的拇指,割下他们的舌头”等等。罗伯斯比尔说:“惩罚人类的压迫者是仁慈的,原谅他们是残暴的。”他把报仇提升为爱国的义务,“不追捕罪恶的人就不可能热爱美德”。“特赦背信弃义的代表将意味着对罪恶的保护,对美德的窒息”。由此,革命的领导人抛弃宪法而为所欲为,当场逮捕、残忍的关押,可怕的处决、野蛮的大规模的溺死,完全颠倒了是非道德标准。用美国当代法国思想史专家苏珊·邓恩的话说,“仁慈成了叛逆,干劲转为复仇,民主变成专制。雅各宾党人的修辞策略不仅征服了文明和理性,也战胜了自由、法律和正义”。美国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不无愤怒地谴责道,伏尔泰是个“撒谎者”,卢梭是个“纨绔子弟”和“好色之徒”,孔多塞是个“骗子”和“白痴”,达朗贝是个“寄生虫”和“虱子”,杜尔哥是个缺乏“判断力和实际经验的政治家”。
  多数同意反映了程序的公正性,但多数同意并不必然代表个人的正当利益,并不意味着决策的正确。个人和少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应是检验多数决策是否正当的基本依据。法国人没有认识到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意味着所有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成为少数派。虽然教士、贵族拥有种种令人憎恶的不合理的特权,但法国人却忽视了教士、贵族这两个社会阶层对于当时防止君主专制、抵御多数暴政和激进主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以为废除君主专制,建立顺应公意的共同体就可以实现自由、平等,而没有意识到代表多数的共同体同样会滥用权力,实施暴虐的统治,扼杀公民的权利。麦迪逊曾指出,与政府相比,共同体对权利和自由更具潜在的破坏性。实际上,法国人当时并没有认识到政府是制约多数暴政不可缺少的手段。
  
  团结和一致
  
  大革命的理论家认为,如果国家拥有一个单一的意志,就能目的明确和有效地商讨问题和制定法律。因此,法国革命对同质性和一致性顶礼膜拜。团结和一致是革命的最高目标,构成了激进政治和社会变革的发动机和必要条件。他们宣布,只要分歧和反对存在,统一就不会取得什么成果,任何种类的分化都是应该诅咒的事情。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所有的人都应该牺牲私人利益,所有不同的观点都应该屈从于一致。激进的雅各宾党人圣茹斯特说到:“每个人都必须忘记他自己的利益和自尊。私人幸福和利益是对社会秩序的强暴,你必须忘记你自己……你的利益要求你忘记你的利益;唯一的拯救就是通过公众的幸福得到实现。”在他看来,异议或反对意见是自私的、非理性的表现。党派“制造了最恐怖的敌人”,是削弱和破坏社会的恶疾和毒素。与国家的利益和目标不一致,为私人利益而叫嚣,都是应该受到驱逐或惩罚的敌人。国民大会将授权判处任何企图威胁“共和国不可分割的团结”者死刑。令人回味的是,不论是雅各宾派还是吉伦特派都奉统一和不可分割为圭臬,他们从来就没把自己看成是个党派或团体,而是作为公意的代表、团结和一致的象征,这种意识或者叫策略既是革命现实的需要,也是排除异见的需要。
  圣茹斯特对美国的政体嗤之以鼻,嘲笑它不是一个共和国,而只不过是毫无希望、四分五裂的大杂烩。确实,美国的开国元勋与法国革命者的观点正好相反,他们从不追求意识形态上的一致,而是把多样性和复杂性看作人类的本质,认为冲突、分化是社会常态,是自由的结果和必要,是缓和矛盾、避免权力集中的途径和手段。党派之间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冲突是美国政治文化的特征。党争是意识形态的冲突,而不是个人之间的冲突。不同的政治观念和利益诉求通过政党政治或政党竞争而不是暴力斗争来反映和实现。党争组成政府,政府意味着分歧、冲突和对立。社会不存在单独的公共利益或“公意”,只存在不同公民与党派的利益和意志,并为各自利益与权力而竞争,那种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的想法是不被接受的。美国社会并不只是分歧、冲突,他们存在共同的原则和共识,即社会冲突和分歧建立在对个人自由、尊严和私有财产权等的共同遵循之上,由此给社会带来秩序、稳定和凝聚力,使政治上的妥协和调和成为可能。
  
  一步到位
  
  简单和一步到位是令人愉悦的事情,是人类的本能欲求。在法国革命的理论家看来,传统、习俗、惯例缺乏逻辑一贯性,是人非自愿的、盲目的、权宜性的创造,因而是非理性、非人性、不可靠的。传统、习俗、惯例是个人自由的枷锁,社会进步的障碍,如卢梭所言:“自由的法律,或许会比暴政的桎梏更加严苛。”因此,不必依照以自然、承袭、等级为基础的自由概念,不必对制度进行修正和改革,而应当摧毁整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架构,在旧秩序的废墟上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他们认为找到了理想社会的发展目标,可以着手即刻、深入和持久的变革,为实现社会目标,任何代价都可以在所不惜。哲学家孔多塞认为,美国的革命只是为法国革命做了铺垫,法国革命将循着更真实、更完美、更深刻的方向发展。一些理论家甚而嘲笑美国人刻意追求和保留的程序繁琐、决策冗长的两院制,认为法律制度除了对人民精力充沛的干劲进行拖沓和陈旧的约束外,没有任何作用,国民议会代表圣艾蒂安宣称:“法兰西,你不要去学习榜样,而要去树立榜样。”罗伯斯比尔更是狂妄地说:“法国人比其他民族领先两千年。”“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建立民主的民族。”
  为了彻底改变法国社会,法国人认为必须起用哲学家和文学之士,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想像力、洞察力和创造性,而那些在政府部门拥有工作经验的人,对政治的本质并不一定具有真正的洞察力。因而,作家被想像成社会领导阶级的替代者,文学越俎代庖肩负起政治职能,而那些经验丰富的政治家则被摒弃。
  对此,阿克顿评论道:“法国从美国那里学来的是革命的理论,而不是他们的政体理论,是他们一刀两断的气魄,而不是修修补补的艺术。”苏珊·邓恩说,一刀两断(如弑君行为、独立宣言)是轻而易举的,而修修补补倒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美国政治家莫理斯认为,在法国,“已经用天才取代理智作为他们的向导,以试验取代经验,因为他们喜欢闪电而不喜欢阳光,所以只能在黑暗中徘徊”。
  哈耶克这样写道:“摧毁作为一个自由文明必不可少的基础的那些自发的组成物也许并不困难,但一旦这些基础被摧毁,也许我们就没有力量再精心建造出这样的文明了。”或许这一观点可能绝对了,但历史告诉我们,相对于建立或恢复一个社会秩序,摧毁一个社会秩序则要容易得多,特别是法国当时社会,推翻君主制度只是在完成一个程序,但一旦社会秩序被打破,要重新恢复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国大革命给法国带来的是将近一个世纪的社会动荡。
  
  独裁——法国大革命的归宿
  
  法国革命理论家的理论是抽象的,充满了主观想像,如圣茹斯特所说,“那些沿着革命方向前进的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它否弃了约束人类行为的传统、法制和宗教观念。因而,法国大革命不可避免地表现了盲目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大革命中制定的制度总是推翻、重建、再推翻。随着革命的演进,革命理论和行为的权威性开始受到怀疑,冲突、纷争、无序随之而来;而激进变革的主张也导致社会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利益集团严重对立。由此,注定革命者最终选择暴力来消灭异己和异议,虽然革命的代表人物起初都反对暴力、死刑。旧制度下,亵渎君主要被处以极刑,在大革命中,任何对革命国家团结的反抗同样要被以危害国家罪判以死刑。温和的吉伦特派领导人及成千上万的异议、无辜人士遭到逮捕处决。最后,革命的领导人对其领导的革命濒于绝望,把死亡作为目标,希望通过死亡来获得永生,并要人民与他们一起殉道。罗伯斯庇尔说:“我确实很少相信活着的必要……非常乐于献身”,“好人和坏人都从世界上消失了,听我的,公民们,死亡是不朽的开始。”圣茹斯特发誓:“当我确信不能给法国人民和善的、有力的道德,不能对暴政施以无情时,我会自杀。”这种疯狂导致人民对他们彻底绝望,作出了将罗伯斯庇尔、圣茹斯特等人送上断头台的抉择。西哀士在发现大革命表现出来的暴戾、失控之后,开始为君主制辩护,认为国王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是人民“集体机构”的完美管理者;“在君主制下比在共和制下更自由”。国王和人民这两种单一的人,是能够相处好的。但他已不能阻止事态的发展。社会的急剧动荡和血腥,导致人民对暴政的恐惧,迫使人民(包括西哀士本人)宁愿选择一个独裁者通过强力恢复社会秩序,由此,拿破仑——这位独裁者应运而生,法国又重新恢复了帝制。可以这样说,独裁是法国革命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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